上周,颯姐團隊通過一則案例介紹了BTC礦機丟失的民事救濟途徑(詳見《案例|BTC礦機失竊,中國法律保護么?》),幾位讀者后臺留言表示對比特幣委托理財糾紛也很關注。今日,颯姐團隊再分享一個案例,看看委托他人代買加密貨幣的法律風險。
2019年4月,潘某向楊某交付虛擬貨幣HT9029個,委托潘某購買境外虛擬貨幣PCI以獲得收益,楊某在收到貨幣后進行該等虛擬貨幣的交換、購買等行為。楊某未履行上述約定,并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后僅向潘某退還了3000個HT及1萬元。潘某遂將楊某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楊某返還94801元(計算方式為6029個HT對應的人民幣104801元與1萬元的差額。HT對應的人民幣數額為:潘某花22萬元購買了31704.4456個USDT,一個USDT等于6.939元,2.5051個USDT等于一個HT,因此6029HT等于104801元,該折算標準雙方均予以認可)。
“泉城鏈”應用案例發布,依托政務區塊鏈平臺助推普惠金融發展:?2月25日,中國工程院《中國區塊鏈發展戰略研究》項目發布“發現100個中國區塊鏈創新應用”欄目之“政務區塊鏈平臺‘泉城鏈’”應用案例。據了解,濟南市大數據局、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業管理部聯合山大地緯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和山東大學,依托濟南市大數據平臺建成全市統一的政務區塊鏈平臺“泉城鏈”,基于區塊鏈技術對現有政銀數據開放措施和手段進行完善提升,并在試點基礎上全面推進公共數據向銀行開放,打通了政府與銀行之間的數據共享通道。(證券日報)[2022/2/25 10:16:30]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被告人楊某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的事實以及楊某向潘某支付1萬元以及潘某購買HT的流程,可以確認在楊某無法向潘某退還HT的情況下,可以向潘某退還6029個HT對應的款項,以替代其履行退還6029個HT的承諾。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潘某的訴訟請求。
動態 | VanEck發布《比特幣投資案例》 稱能BTC能改善投資組合的上行空間:據Cryptoslate消息,投資管理公司VanEck針對投資者在本周發布了一份《比特幣投資案例》(the Investment Case for Bitcoin)的報告,稱比特幣具有\"貨幣價值\",并能改善投資組合的上行空間。報告稱比特幣資產提高了投資行業的整體業績,并降低了投資組合的風險回報狀況。[2019/10/11]
楊某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楊某向潘某返還人民幣違反國家政策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的HT、PCI、USDT等網絡虛擬貨幣,并非國家有權機關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亦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應通過與法定貨幣的兌換實現流通功能,同時,本案涉及的PCI需通過技術手段至境外賬戶交易取得,該方式與合法金融產品的交易方式相異,綜合以上因素,潘某與楊某投資、交易或互換上述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故而撤銷一審判決。(案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終6636號,2020.12.23)
動態 | 0.105 BTC轉移至著名加密勒索錢包 相似詐騙案例已達49起:據AMBCrypto 9月12日消息,Whale Alert監測數據顯示,9月11日23:22:28,又有0.105 BTC從bc1qgelr0ue07nz5tsjvmv2ncrrtjgay0w9pygdj8d地址轉移至已知的著名加密勒索錢包1mptcfynyqjsczzxc5t9jesrsacpmf28h,與此類似的詐騙案例已達49起。[2019/9/12]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委托人將虛擬貨幣交付受托人,委托其代買加密貨幣。受托人未按約定買幣,是否應當返還委托人相應的人民幣?
區塊鏈跨境支付入選“2017年度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全國首單區塊鏈跨境支付業務等金融科技類案例4個入選“2017年度前海優秀金融創新案例”。[2017/12/6]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審判決和此前眾多判例的傾向明顯不同。此前的判決大體出現兩種思路:一是認定委托代買、代投資虛擬貨幣不合法,委托合同無效,同時認定合同無效的后果是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雖然不支持因委托理財產生的收益和利息損失,但支持本金的返還;二是并未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無效,而是認為受托事項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關于受托人已按約定完成委托理財的部分,委托事項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擔,而關于受托人未按約定進行投資理財的部分,則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
而本案判決顯然對虛擬貨幣的交易采取了積極干預的態度,甚至可以說是代為執行了金融監管政策。收錢代買加密貨幣后,可以賴賬既不買幣也不還錢么?加密貨幣相關的交易,會不會成為“法外之地”?
在此,颯姐團隊不得不提此前廣受幣圈關注的首例比特幣仲裁被撤銷案。該撤裁裁定系報核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因此其結果和導向意義或許更值得重視。
2018年,被稱為國內首例比特幣仲裁案經深圳仲裁委裁決,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是比特幣的歸還義務既不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也不屬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且并無法律法規禁止當事人持有比特幣或者進行比特幣交易。因此,仲裁庭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應履行合同義務,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2020年4月,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撤銷了上述裁決,其并未否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但認為該裁決本質上支持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兌換的功能,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予以撤銷。(見高某某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案號:(2018)粵03民特719號民事裁定書)
這份經報核最高人民法院的撤裁裁定將會產生怎樣的導向、是否抑制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功能、以及是否傳遞著與上述北京一中院判決類似的信號,即使違約也不會產生法律責任?如果前述仲裁案的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是返還比特幣,而是賠償損失,即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所損失比特幣的等額損失,此時不再強調比特幣的兌換功能,而在于是否會被法院撤銷。
毫無疑問,金融監管政策是隨著市場與行業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的。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沒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法院是否應當強勢介入金融監管?是否需要根據即時的金融監管政策、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來調整裁判的尺度?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在個案之外持續思考。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從美國到烏干達,對操縱選票的指控已成為全球選舉的一部分。其中一些主張是合理的,獨裁者壓制人民的意志,拼命企圖執政。但是在其他情況下,這種指控幾乎沒有證據.
1900/1/1 0:00:00《覓新》是金色財經推出的一檔區塊鏈項目觀察類項目,覆蓋行業各領域項目發展情況,具體設計到項目概況、技術進展、募資情況等,力圖為您呈現熱門新潮的項目合輯.
1900/1/1 0:00:00本文由NewBloc原創,授權金色財經首發。本文作者為 NewBloc 策略分析師 Barry,5 年外匯黃金市場交易經歷.
1900/1/1 0:00:00昨夜除了暴跌,最大的事情是Tether、Bitfinex兩家姊妹公司與紐約檢察長辦公室達成和解.
1900/1/1 0:00:00根據Osasion公鏈Troy主網數據,當前主網激活節點14550個,共識標的為1.80$,漲幅高達1800%,起步倍增數為18倍.
1900/1/1 0:00:00周一,全球最大的投資銀行之一花旗發布了一份名為《比特幣:處在臨界點》的報告,在加密社區和其他領域引起了不小的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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