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召開2019年下半年工作電視會議。會議要求,要因勢利導發展金融科技,加強跟蹤調研,積極迎接新的挑戰。加快推進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研發步伐,跟蹤研究國內外虛擬貨幣發展趨勢,繼續加強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
這預示著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發、試點和推廣的步伐將加快,也許有一點我們將實現法定數字化貨幣的應用。
首先,數字化貨幣的發展雖然讓人充滿期待,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財富資產風險,這是必須考慮的問題。
一說到數字化貨幣,很多人可能很快就聯想到互聯網虛擬貨幣。曾經廣泛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最負盛名,但除了比特幣以外,還有萊特幣、無限幣、夸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等全世界發行的上百種數字貨幣。
動態 | 紐交所為Bakkt測試舉行啟動儀式 外媒解讀此舉表明監管機構已為Bakkt開綠燈:據Trustnodes消息,比特幣結算期貨平臺Bakkt將于7月22日開始測試。7月18日,紐約證交所(NYSE)董事會已舉行比特幣結算期貨啟動儀式。區塊鏈投資基金Pantera Capital首席執行官Dan Morehead表示在Bakkt數字資產峰會(Bakkt Institutional Digital Asset Summit)上表示:“我們坐在紐約證交所的董事會會議室里——這是比特幣的第一次。”Trustnodes評論稱,到目前為止,峰會沒有取得什么成果,也不清楚是否有媒體受邀,但此次活動的舉辦表明,經過數月的漫長過程,Bakkt目前正在推進比特幣期貨的測試工作。Bakkt已經通過自我認證獲得了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批準,經過長時間的談判,舊的規章制度得到了政策上的調整。[2019/7/20]
但虛擬貨幣非真實的貨幣,只是一種個性貨幣和信息貨幣,只具有不確定性價值和相對價值。特別是曾經的比特幣市場價格出現“過山車”式的起伏后,人們對數字貨幣風險的認識更是印象深刻。
聲音 | EOS pacific創始人解讀EOS憲法2.0:刪減多條目是為仲裁機構減輕壓力:今天,EOS pacific創始人王棟在引力生態峰會上表示,BM推出的憲法2.0版最核心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1、CODE IS LAW。所有的法律都應代碼化,即使代碼有BUG。
2、BM進一步詮釋合約,把整個合約清晰定義。如果各方理解有不同,才需要仲裁員出現。仲裁機制主要的工作范圍已經大幅度縮小。
3、私鑰的丟失是個人的責任,不是通過仲裁可以解決的問題。
4、在智能合約定義的范圍內,仲裁能冷凍Token的轉移。
王棟還表示,EOS憲法從1.0版的20條減到9條,把很多東西去掉,就是讓Token不要根據自己對憲法的理解套用自己的情形,無限的給仲裁機構施加壓力。[2018/7/15]
因此,人們在期待央行法定的數字貨幣的同時,也擔心著數字貨幣代表的個人財富和資產的安全性。這是一個正常的反映,同時也是法定數字貨幣必須解決的問題。
證券時報發文解讀比特幣價格暴力拉升的背后原因: 證券時報發文稱,這次拉升從各交易所分鐘級時間差來看,是從Bitfinex開始拉,然后被套利交易者迅速擴散到了其他平臺上。據幣圈一位專業投資者介紹,由于Bitfinex自己發行了USDT,然后用自己發行的USDT買入BTC,短時間內拉升比特幣價格,同時平臺上的空倉悉數爆倉,從而獲得大量BTC,接著再以BTC交換海量增發出去的USDT進而回收大部分的增發,并盈余大量BTC。[2018/4/15]
其次,我國央行對于數字貨幣的研究早已經啟動,并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為法定數字化貨幣的發展已經初步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虛擬貨幣的發展,法定的數字貨幣發行是數字經濟下的一種大趨勢,各國央行都在考慮,我國央行也一直是法定數字貨幣的倡導者和厲行者。
尹振濤解讀數字貨幣政策:對數字貨幣的監管還可以更嚴厲: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對數字貨幣的定位不明確,各國對數字貨幣的監管都在同一起跑線上;各國的監管差異體現了背后的經濟博弈;從效果上看,當前國內監管做的還不夠,在某些領域,我們還可以更嚴一點;禁止ICO不應是阻礙區塊鏈發展的借口;數字貨幣交易被禁止,風險仍留在國內;未來各國的監管會漸趨一致。[2018/3/22]
2016年2月13日時任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接受《財新周刊》專訪時表示,“數字貨幣作為法定貨幣必須由央行來發行,區塊鏈是可選的技術。”
中國人民銀行對于數字貨幣和區塊鏈技術一直采取支持的態度,并積極開展相關研究工作。早在2014年初,央行就組建了一個專家研究團隊,以討論所需的監管框架或國家數字貨幣。
2016年,國務院將區塊鏈寫入“十三五”規劃,強化戰略性前沿技術超前布局。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成功測試了基于區塊鏈的數字票據交易平臺。2017年12月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正式掛牌
2018年6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還出資設立了“深圳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為“金融科技相關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金融科技相關系統建設與運行維護”。
2018年8月28日,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大學、江蘇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合作共建的“南京金融科技研究創新中心”暨“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南京)應用示范基地”揭牌。
第三,我國央行數字化貨幣的基本邏輯框架以及對可能出現三大風險的考慮是極其謹慎的,應該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
我國的法定數字化貨幣不斷出現進展和成效,其發展的邏輯可能是多種方案并行,基于國際清算銀行對數字貨幣概念的區別,可將數字貨幣區分為央行的數字貨幣、私營部門的數字貨幣,以及PPP的數字貨幣。
但是遲遲沒有推出法定數字化貨幣體現出了數字化貨幣的難度和央行的慎重態度,畢竟法定數字化貨幣與一般的虛擬貨幣不同,一定要考慮其安全性和可持續性,因為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存在三大風險:一把新產品、新技術當成投機工具;二是某些技術過度看重圈錢,模仿銀行吸收公眾儲蓄;三以贏者通吃替代競爭性發展。
法定數字貨幣定位如何?法定數字貨幣不僅僅是目前紙幣的替身,更應該是由央行發行的目前紙幣的補充和完善,這與那些所謂的一般互聯網加密幣有根本的不同,包括Libra、比特幣在內的一般的加密數字貨幣本身不具有貨幣功能。因為這些貨幣本身不具有貨幣支付的功能,更不具有實質性的發行基礎,而數字貨幣不僅僅是法定貨幣,更是因為如果試點數字貨幣,應考慮百分百現金備付。
第四,央行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究和發展任重而道遠,安全性仍然是必須考慮的首選目標。
我國法定數字化貨幣的研究和發展,一是基于對數字貨幣的機制和機理的研究,強化對各種數字化貨幣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沖擊加強監管,這是互聯網發展以來對各貨幣監管當局的挑戰;二是適時推出法定數字化貨幣可以作為法定紙幣的補充,從而形成紙質貨幣和數字貨幣相互補充的整體格局;三是適應未來數字經濟的新趨勢,法定數字貨幣將有利于失去數字經濟的發展和新型價值形態的出現。
我國法定數字化貨幣的發展值得期待,但其中存在的風險和問題也必須足夠的重視,與一般性的虛擬貨幣和互聯網貨幣的價值風險不同,央行的數字貨幣必須考慮與紙質貨幣的價值銜接,同時也必須充分考慮貨幣的安全性風險。
文:麒鑒,資深銀行高級管理人員
來源:火星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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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來看,刑事立案有刑事立案的要求,如果涉及盜竊罪,要求達到2000元以上的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辦案機關不認可比特幣、以太坊的財產屬性,是無法符合立案標準的,這也是長久以來,各地經偵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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