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去年某資金盤線下開會被一鍋端以及疫情的到來,線上銷售虛擬貨幣的場景愈發常見。概括性的代幣發行融資涉嫌違法犯罪已是老生常談,颯姐團隊希望通過本文對代幣發行融資的幾種常見運營模式進行刑事法律分析,供各位讀者參考與警惕。
該虛擬貨幣發行融資的定性
根據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之內容,颯姐團隊總結關聯內容有三:第一,在我國的代幣發行融資其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各類違法犯罪;第二,我國并不承認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與法幣地位,虛擬貨幣不得作為貨幣在市面流通;第三,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幣與虛擬貨幣的兌換業務。
肖颯:幣圈投資人要減少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資項目與運作機理: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則從法律的角度指出,當前,不同類型的資金盤模式和套路形式多樣,需拋開表象看實質法律關系。在她看來,不同的資金盤模式,投資人與操盤方處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進而會面臨不同的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財產損失、遭遇詐騙以及傳銷組織活動等。因此,建議幣圈投資人減少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資項目與項目運作機理,了解法律常識,及時尋求專業人士幫助等。(北京商報)[2020/6/9]
具體到本案來看,颯姐團隊認為,該虛擬貨幣的“持幣分紅”與“推廣獎勵”的經營模式,均系屬非法公開融資的手段之一,涉嫌刑事犯罪。此外,機構自設交易平臺,并面向國內群眾提供代幣與法幣的兌換渠道的運營行為亦為我國刑法所不容忍。我們在后文將對此作出解釋。
聲音 |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未來一段時間區塊鏈的創新和幣圈無關:金色財經報道,10月31日,由中國證券報主辦的“2019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高峰論壇暨第21屆上市公司金牛獎頒獎典禮”在北京舉行。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楊濤表示,區塊鏈技術高速增長,但未來一段時間區塊鏈的創新和幣圈無關。區塊鏈在金融領域只能在邊緣地帶小范圍利用,如供應鏈金融、貿易鏈金融,服務小微金融是可以的,(前提是)對金融服務短期內不能帶來重大沖擊和影響。[2019/11/1]
“持幣分紅”的刑法風險
虛擬貨幣運營方經常采用的“持幣分紅”模式之本質是將虛擬貨幣當做《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來對待,給予“股東”定期的分紅。
動態 | 江卓爾:按以往經驗 幣圈活動最少的時候牛市就開始了:江卓爾剛剛在微博回復網友表示:消息評論里看到3000 2000 甚至900美元的人越多,就說明越見底。按2014-2015的經驗,雖然幣圈最冷(活動最少)是2015年底,但幣價最低卻是2015年初,是恐慌砸下來的最低價。先幣價最低,人氣減少,然后活動最低,最后就是牛市開始。[2018/12/4]
但是,公司股東的權益有著《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諸多商事法律的保護與限制,而持有虛擬貨幣的自然人并不能得到周全的法律保護,致使產生較高的風險。
TFUND布局“幣圈頂級賽事平臺”915社區:TFUND布局“幣圈頂級賽事平臺”915社區。據了解,915社區項目是第一個專注于開展數字貨幣交易大賽的項目。為用戶提供實時模擬交易平臺,降低用戶入場門檻,并通過聯合交易所與項目方,舉辦模擬盤與實盤交易大賽,打造幣圈頂級賽事品牌。[2018/5/10]
進一步來看,由于該虛擬貨幣在交易所上發行,其公開卻又缺乏監管的行為特性將侵犯市場的經濟秩序,具備法益侵害性。僅以客觀的犯罪構成來看,運營方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當然,虛擬貨幣并非股票或者債券,刑法條款能否作出這樣的擴大解釋有待論證,這也是類案的重要出罪思路。
“推廣獎勵”的刑法風險
“推廣獎勵”是本案代幣發行融資的運營模式之一,運營方以推廣成功購買代幣的人數為準,向推廣人支付一定數額的虛擬貨幣。颯姐團隊以為,該種運營模式容易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此罪正是網傳該案線下開會被查處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結合《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可知,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其組織領導者即可能構成犯罪。
代幣發行融資涉及人數較多,層級復雜,一旦采用“推廣獎勵”的模式,極有可能符合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客觀犯罪構成。
至于給予虛擬貨幣是否屬于利益與酬勞,颯姐團隊認為,這一點無法成為有效抗辯理由。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我國對虛擬貨幣的定性通常是特定的虛擬商品,屬于合法財物。以此作為返利或計酬的標的物并不會超越法條的描述。
自設交易平臺的刑法風險
為實現虛擬貨幣發行的融資效果,運營方在交易平臺通常會開設法幣與虛擬貨幣交易或變相交易的渠道。
一旦該等渠道向中國公民開放,運營方將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種情形“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的客觀行為,從而涉嫌非法經營罪。
那么,是否在他人開設的交易平臺上發行就沒有刑法風險了呢?恐怕并不盡然,發行主體仍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教唆犯與幫助犯。
寫在最后
代幣發行融資是幣圈常見的運營途徑,且伴隨疫情的線上銷售模式再次成為熱點。但自2017年以來,該種途徑在我國已被作出否定評價,根據其行為模式的不同,存在諸多刑事法律風險。在開篇提及的案例中,行為人自以為合規的線下聚會被查處的事實正與此相印證。立足當下,熟知法律的紅線已成為金融創新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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