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肖颯lawyer,作者:肖颯,原題《PlusToken案,沒那么簡單?!》
PlusToken案主犯尚在瓦努阿圖時,就有嫌疑人家屬聯絡希望在這個太平洋小島尋找靠譜的代理律師。他們回國后,又有其他家屬來咨詢過本案。
因此,颯姐對于案情細節不便多說,今天主要針對投資者是否能夠要回投資的BTC、ETH等發表幾點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組織領導傳銷罪?or詐騙罪?
根據公開資料,我們總結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陳某、丁某、彭某等設立PlusToken平臺,號稱“搬磚”做數字貨幣增值服務,參與人員交500美元的數字貨幣作為“入門費”即獲得會員資格,根據發展下線的數量和投入資金量,將玩家劃分為: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五個等級,根據等級高低頒發plus幣作為獎勵和返利。
律師事務所Sullivan&Cromwell在FTX破產后19日內收費750萬美元:2月8日消息,一份周二的法庭文件顯示,FTX向Sullivan&Cromwell律師事務所在11月為FTX破產案的工作支付了750萬美元,期間僅19天,涵蓋了11月12日至11月30日的費用和支出。該文件稱,32名合伙人、85名合伙人和34名非法律人員共工作了6,500多個小時。每小時費率高達2,165美元。該公司表示,對高級員工的收費已經有了折扣,該公司只要求支付950萬美元總額的80%。[2023/2/8 11:54:53]
每發展一個下線獎勵100%,二層到十層獎勵10%,推廣獎勵無層級限制。據統計,平臺存續期會員達200余萬人,層級多達3000層,累計收取比特幣、以太坊數百萬,涉案金額400余億元。
2019年6月30日,PlusToken錢包無法提幣,7月12日,江蘇鹽城在《關于近期PLUSTOKEN案的情況說明》稱,有人報警稱該平臺正在進行傳銷犯罪,機關對涉案嫌疑人立案偵查。2019年7月-8月,部獵狐行動辦公室組織江蘇到瓦努阿圖、柬埔寨等國將27名在逃人員抓捕歸案。
安徽省司法廳應用區塊鏈+電子證照技術實現律師預約會見全流程無紙化:自8月1日起,安徽律師到亳州市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攜帶一部綁定律師執業證電子證照的智能手機,即可進行會見。這種便利快捷的會見方式得益于安徽省司法廳開發的“律師預約會見服務平臺”。據了解,該平臺集律師預約會見、看守所后臺審核、自助核驗律師電子證照信息等功能于一體,為全國首個依托“區塊鏈+電子證照”技術,實現律師預約會見的全流程無紙化運行平臺。(市場星報)[2020/8/3]
目前,江蘇鹽城檢察院是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將主犯和從犯逮捕的,也就是說官方認為PlusToken的經營模式是傳銷行為。理由比較明顯,即:收取入門費+發展下線+按層計酬,與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罪狀描述相符。
但是,plus幣是ICO出來的非主流原生幣,在法律上不應該直接認定為虛擬財產,而是應該認定為犯罪工具,況且主犯紛紛攜款潛逃,還在社區里寫:我們已經跑路,一切都結束了,這種行為表現出主犯主觀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的財產和精神漠不關心。
動態 | 法院批準QuadrigaCX一案160萬美元的律師和會計費用:據The Globe and Mail報道,法官Darlene Jamieson批準QuadrigaCX一案160多萬美元的律師和會計費用,以便安永及律師進一步調查加密貨幣交易所QuadrigaCX破產一案。[2019/8/1]
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67號袁鷹、歐陽湘、李巍集資詐騙案,對于非法傳銷過程中,攜傳銷款潛逃的行為,應以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論處。審判參考里主要爭論的焦點是集資詐騙還是詐騙和合同詐騙,這就有一個前提,非法傳銷過程中,攜傳銷款潛逃的行為,起碼應當是詐騙類犯罪,而不是侵犯市場秩序的組織領導傳銷罪。
這就涉及法條競合的問題,同一行為既觸犯A條款又觸犯B條款,這樣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從一重處罰。在組織領導傳銷罪與詐騙類犯罪中,顯然后者更重,因此,本案應當按照詐騙類犯罪處理,比較妥當。
聲音 | Unocoin代表律師:比特幣ATM沒有違反任何許可證要求的行為:據Crypto-News消息,印度加密貨幣交易所Unocoin今日發文表示,網絡犯罪警察局堅持他們最初的指控,即Unocoin設立的比特幣ATM沒有獲得任何州政府的批準。Unocoin聯合創始人Vishwanath和Harish的代表律師Swaroop Anand稱,比特幣ATM是一個設置在商場內的售貨亭,而且購物中心本來就已經獲得了交易許可。因此,Unocoin無需獲得任何其他許可,也沒有違反任何許可證要求。[2018/11/21]
充公?or返還給投資者?
既然咱們把案子分析透徹了,這個問題實際上迎刃而解。大家不用擔心財物是否會被收繳的問題,我認為案中涉及的虛擬財產應當返還投資者。
但是,我們不得不面臨一個尷尬的問題,辦案機關是否有人手和技術能夠一對一將幣再打回原地址。還是將剩余的ETH、美金等一起變現為人民幣,按照集資詐騙的通常做法,將變現的人民幣按照比例分配給投資人。
如果確實人力和技術有限,那么本案是否有可能真的停留在組織領導傳銷罪上,也未可知。
還有讀者朋友擔心,要是嫌疑人提前做了準備,跟家人或朋友有借款合同等,是不是就會優先還給他們?
別著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其他民事債務;
罰金;
沒收財產。
如果本案真的按照詐騙罪判決,則作為被害人,投資者們可以享受到第二順位的利益,基本上回款有望。
誰是組織者、領導者?
本案抓的人不少,3000多層傳銷,到底誰是組織者或領導者?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人員被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傳銷人員在15人以上且在3級以上的人員;
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寫在最后
本文是根據現有公開信息進行分析,如果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本案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證據就可以被閱卷。屆時,也許案件的真實情況才會更加細致,當然本案屬于刑事案件,現階段的證據材料還是保密文件。
還記得幣圈的老友,總是喜歡弄多國身份、多國綠卡,從本案可以知曉,即便是逃匿到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也大概率會被“獵狐”,還是要嚴守刑法紅線,諸位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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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不管比特幣的價格如何的飛漲,市場上總有一批非常淡定的人,他們有時候一個月才看一次盤,他們很多人喜歡喝酒,他們多數時候不愛講話奉行“悶聲發大財”的中華古訓,他們有一個華麗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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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根據銀保監會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請大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本文內容報道不對任何經營與投資活動推廣進行背書,請投資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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