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C是虛擬貨幣流轉的常見途徑,我國法律在提示風險并否定虛擬貨幣的法幣地位后,
并未在流轉環節設定獨立的法律規制。
而在近期做法律研究時,今年公布的一則案例引起了我們的關注:犯罪行為人因向特定主體出售加密貨幣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我們將在下文結合案例簡要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曾某向被害人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介紹某虛擬數字貨幣,并承諾該種虛擬數字貨幣只漲不跌。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決定向被告人曾某購買該虛擬數字貨幣,曾某承諾購買的數字貨幣需要一百天返還,每天返還1%。
“泉城鏈”應用案例發布,依托政務區塊鏈平臺助推普惠金融發展:?2月25日,中國工程院《中國區塊鏈發展戰略研究》項目發布“發現100個中國區塊鏈創新應用”欄目之“政務區塊鏈平臺‘泉城鏈’”應用案例。據了解,濟南市大數據局、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業管理部聯合山大地緯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和山東大學,依托濟南市大數據平臺建成全市統一的政務區塊鏈平臺“泉城鏈”,基于區塊鏈技術對現有政銀數據開放措施和手段進行完善提升,并在試點基礎上全面推進公共數據向銀行開放,打通了政府與銀行之間的數據共享通道。(證券日報)[2022/2/25 10:16:30]
后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又陸續介紹或幫親戚從被告人曾某處購買虛擬數字貨幣。上述總金額66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通過銀行給尚某轉賬242379元用于幫余某等人購買虛擬數字貨幣,通過微信給尚某轉賬10000元用于幫余某等人購買虛擬數字貨幣。
澳大利亞央行官員:將加強CBDC研究,但尚未確信存在政策案例:11月18日消息,澳大利亞儲備銀行支付政策主管Tony Richards在澳大利亞企業財政協會上表示,澳大利亞儲備銀行一直在加強對央行數字貨幣(CBDCs)的研究,但不相信“澳大利亞已經出現了強有力的政策案例。”他表示,澳大利亞目前的支付基礎設施為消費者提供了充足的安全和便利的選擇,然而,鑒于世界各地的支付創新,提供一種新的數字貨幣形式可能是“維護對國家貨幣的信心和法定貨幣在貨幣、金融和支付系統中的核心作用 ”以及防止大型技術壟斷的關鍵。此外,央行也在與金融監管機構理事會(CFR)、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以及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一起研究穩定幣監管。(CoinDesk)[2021/11/18 22:01:35]
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1日,向歐某銷售2000個“世聯資產"虛擬數字貨幣,價值23040元。
Telegram“搬磚套利”詐騙最新案例 單一用戶被騙281個ETH:據追幣獵人CoinHunter報道,近日有用戶提交丟幣事件反饋稱遭受Telegram“搬磚套利”詐騙。不法分子假借“搬磚套利”的說辭,聲稱1個ETH可以兌換50-100(根據行情調整)個“HT”,從而引導用戶將281個ETH轉入詐騙者0x26f21cB開頭的合約地址中,并返還給用戶虛假“HT”從而騙取用戶資產。據CoinHunter監測,“搬磚套利”騙局詐騙總額已超50000枚ETH,部分ETH近期疑似在Swapcool等換幣平臺進行了兌換。[2020/5/20]
2018年9月28日,曾某因涉嫌犯詐騙罪被金溪縣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經金溪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金溪縣局執行逮捕。
案件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1.曾某出售虛擬貨幣的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程度。
2.虛擬貨幣場外交易是否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判決結果
金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刑訴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健康犯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贛1027刑初73號刑事判決。
被告人曾某不服,提出上訴。
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贛10刑終223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贛1027刑初206號刑事判決書,內容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
延伸拓展
如前所述,出售虛擬貨幣的OTC行為本身并不構成犯罪。
但由于虛擬貨幣OTC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往往被某些犯罪行為人所利用,成為滋生洗錢犯罪的溫床。而出售虛擬貨幣的一方,由于未盡到注意義務,常常因此構成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所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如發生OTC交易價格顯著低于市場價格;巨額資金分散存放或頻繁劃轉等情形時,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虛擬貨幣的出售人的協助行為會被認定為“明知”,這是我們在OTC交易時需要注意的。
圖|場外交易市場(Over-the-Counter)
寫在最后
我國曾在區塊鏈技術與虛擬貨幣的發展上居于領先地位,只是在嚴格且保守的監管規范與執行之下,
虛擬貨幣的狀況已經從茁壯發展回退到了維持存續即可。但無論如何,作為一種被法律認可的虛擬商品與財產性利益,虛擬貨幣在私人之間的流通
不宜被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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