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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理性對待|評國內銀行禁BTC交易_數字貨幣被騙過程噓寒問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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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近日,某銀行發布聲明,以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維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范洗錢風險為由,禁止用戶將該行賬戶用于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否則將采取終止交易、注銷賬戶等措施。這一消息在幣圈內引起波瀾——銀行是否有權作出該等聲明、能否代表監管態度、虛擬貨幣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對幣圈會造成何等影響等問題接二連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對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讀者參考。

聲明是否代表我國官方態度?

首先需要明確,商業銀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國有資產參股不會改變其作為商事主體的本質屬性。銀行出具的文件或聲明不屬于廣義的法律,更不能與我國官方態度直接等同。

泉州市處非辦: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福建泉州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醒,一些以“金融創新”為噱頭的活動,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請廣大公眾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泉州晚報)[2020/6/15]

早在2014年起,就有銀行已發布過類似的聲明,截至當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戶將銀行賬戶用于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行為。

如果說近日的聲明能夠代表官方態度,那么這個態度在各銀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聯合出臺并施行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二條便有顯現:“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聲音 | 北京金融局霍學文:全社會對于金融科技行業的認識逐漸回歸理性:據中國財富網消息,5月26日,在“2019清華五道口全球金融論壇”上,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局長霍學文表示,21世紀之后,隨著第四次工業革命時代的到來,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的快速發展催生了金融科技質的飛越。2012年以來,越來越多的企業加入到金融科技的領域當中,由于監管規則的滯后性和違法金融活動的低成本性,導致行業一度無序發展,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但隨著監管規則的日益完善,互聯網金融等風險專項整治的深入推進、虛擬貨幣“炒幣”風潮和P2P平臺暴雷的教訓以及地方金融監管體系的初步建立,全社會對于金融科技行業的認識逐漸回歸理性。[2019/5/26]

颯姐團隊認為,從效力上看,近日某銀行的聲明只是效仿在前發聲明的多家銀行的公告,為避免監管機關追責,對“比特幣相關的業務”進行些許擴張解釋,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態度或傾向。

現場 | 王彬生:區塊鏈項目創新的合理性更為重要:1月8日,2019首屆海南GFIS國際金融科技創新峰會在海南海口盛大開幕,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特聘教授王彬生表示,比特幣出現是區塊鏈投資1.0時代;以太坊的出現進入2.0時代,市場瘋狂過后,尋找方向;由概念到現有產業應用:傳統互聯網的完全電子化的內容產業將率先全面展開,積分類區塊鏈資產會隨風潛入夜,有標準化實物對標的區塊鏈資產逐步進入市場。提升交易效率、減少中介中心化的成本、參與者獲益是區塊鏈項目的本質特征,創新的合理性更為重要。[2019/1/8]

某銀行是否有權停止提供服務?

某銀行的聲明中明確,發現用戶將銀行賬戶用于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的,將采取暫停賬戶交易、注銷賬戶等措施。

獨家 | 點付大頭:BSV設想過于激進 理性上站不住腳:針對BCH硬分叉一事,金色財經獨家采訪到點付大頭,他指出BSV想把區塊上限提高到128M的做法,存在兩點問題:一是目前BCH的區塊常規實際容量只有30-200KB左右,遠遠還未到達32M的當前上限。這未免也太超前了一點,完全可以到BCH用戶生態進一步繁榮、網絡吞吐量增大以后再做。第二是比特幣作為去中心化的協議,去中心化程度是一個比較重要的指標,而過大的區塊是會影響一個去中心化網絡運行的,之前就有實驗表明,超過20M的區塊就可能給網絡同步帶來相當大的壓力,未來BCH如果真的用到了很大的區塊,那么去中心化未必是能夠得到充分保證的就是要做最初比特幣應該做到的樣子。BSV想走大區塊、簡功能的路線,這是比較被動的。該方案在理性上有一點站不住腳;但是這個真的不重要,因為眼下不是比哪個方案本身更合理,而是路線選擇上社區存在的巨大分歧的表現。[2018/11/15]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的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颯姐團隊認為,商事主體有權選擇自己的合作對象,但應當承擔違反約定所須擔負的民事責任,除非有法律法規進行限制。

因此,銀行可否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關鍵便是,《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能否涵蓋禁止用戶購買并持有比特幣的意思。

如結合體系解釋與立法目的,颯姐團隊認為,既然通知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商品,允許公民購買與持有比特幣正是通知的應有之義,銀行不應一刀切得禁止其賬戶用于購買虛擬貨幣。

但如做文義理解,用戶通過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購買比特幣,金融機構對此知曉或應當知曉但不予監管的,確有提供比特幣相關業務的嫌疑。

為避免承擔責任,寧錯殺不放過的慣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機構與支付機構選擇后一種解釋,我們對此持保留態度。

限制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

聲明所稱限制賬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三:保護公民財產、維護人民幣法幣地位與反洗錢。但購買虛擬貨幣,特別是購買定性為虛擬商品的比特幣,并不會直接侵害公民財產或破壞人民幣的法幣地位。

颯姐團隊認為,限制虛擬貨幣交易的主要原因應該是反洗錢的需要——由于虛擬貨幣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與匿名性,某些犯罪行為人會利用數字貨幣作為洗錢的工具。

在公民參與虛擬貨幣與法幣的交易過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幣交易多為點對點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數字貨幣所取得的法幣可能是犯罪行為人原本持有的贓款,卻無法追溯源頭。

更進一步說,如該名公民明知犯罪行為人在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卻仍參與其中的,可能會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條所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對虛擬貨幣的看法

目前虛擬貨幣的定性并無定論,根據各虛擬貨幣交易價值、使用價值的不同,存在貨幣、數據、財物、商品等各種說法。根據其定性的不同,在應用上受到的法律評價會千差萬別。但是,結合通知的規定與實務的判決傾向,颯姐團隊抽離出可以相對明確的兩個合法行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虛擬貨幣與持有虛擬商品無異,如比特幣、ETH,并不違法。

其二,偶發的主流虛擬貨幣OTC交易系公民購買虛擬商品的行為,并不違法。

至于幣幣交易、Defi等類金融業務,根據定性不同,結論不一,未來颯姐團隊將結合最新的實務與學界觀點展開論述。

寫在最后

解決虛擬貨幣的帶來問題,應當依靠監管體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個確實存在的產業,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評價。

以反洗錢為例,自然人購買或出讓數字貨幣多在數字貨幣的交易所上進行,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如標的較小,以銀行為主體核查涉數字貨幣的法幣交易將十分困難。如將交易所納入監管體系,根據其KYC的記錄將地址與交易主體關聯并及時向有權機關報備,相較于當下的態度無疑對了解事實、收集證據更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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