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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肖颯 | NFT交易所在中國的合規探索建議_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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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原標題:《肖颯:NFT交易所,中國合規探索》

這篇文章是寫給從事NFT生意的海內外商家,并非掃盲類科普,因此,颯姐不介紹什么是NFT這樣的基礎概念。鑒于行業內對于藝術品投資的法律規制不甚了解,以為藝術品上鏈后可以隨意買賣,可惜,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近期,我們團隊在協助某官方機構進行評估時,發現了NFT交易實際上受困于國發38號文和國發37號文,非持牌擅自進行權益類交易是違法事件。

針對這一問題,有如下分析試圖尋找解決路徑,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NFT交易市場或者交易所

肖颯: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情況來看,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案件,無論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投資者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幣相關法律規范的認知有限,風險防控意識低,該類案件呈現維權周期長、成本高的特點。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在實際案例中均存在較多難點。(證券日報)[2021/3/29 19:25:05]

基于NFT目前集中于知識產權、文化藝術品領域,話題熱,名人騷客紛紛做出嘗試,畫家、歌手、運動員都在打造自己的NFT資產。可以確定的是,生產NFT資產并持有自己的NFT資產是大概率會被中國法律容忍的。邏輯很簡單,并未傷害公眾或不特定人利益,民眾對于自己的資產有處分權,也擁有利用技術加工虛擬資產并持有的權利。問題出在“NFT交易”上,偶發的熟人之間的交易,法律也不會強人所難。但倘若出現“集中競價”“做市”“標準化合約”“權益持有人超過200人”則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交易市場組織者和參與者行為在中國屬于違法。根據颯姐辦理其他文娛交易所的訴訟經驗,類似行為可能會招惹兩條紅線:一是當文化藝術品的公允價值不高,卻炒到天價,甚至有推手操控時,刑法將評價其行為涉嫌詐騙罪;二是當文化產品的權益被等額分份或有期權期貨等交易,則刑法將有可能評價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

聲音 | 肖颯:專門進行比特幣撮合交易和賺取差價的行為 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發文稱,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除比特幣、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將其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2019/3/7]

聲音 | 肖颯:中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有望年底落實:據財新網,對于國家網信辦19日公布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這次給的征求時間較短,說明市場呼聲強烈,監管機構的心情迫切,應該很快會出臺,估計年底前有望落實。”與網貸等行業初期不同,區塊鏈行業在監管初期就開始重視“行政處罰”,此次意見稿提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表明了監管機構的態度:違者可入刑。此次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備案制,要求進行年審。對制作、發布、傳播法規禁止信息等違規行為,規定明確了警告、罰款、甚至責令暫停服務等責任追究。[2018/10/20]

38號文+37號文

對中國金融創新歷史有研究的讀者,對于十年前各種交易所成風的“盛況”還有印象。彼時,各地雨后春筍般地生長出很多商品交易所、藝術品交易市場、股權交易所和產權交易所,將藝術品、郵幣卡、各類普通商品進行包裝,哄抬價格,誘引金融消費者進場,期間,有很多交易所還出現了專門的“講師隊伍”,給小白客戶講K線、波段、案例,忽悠小白深度套牢。風險積聚到一定程度,2011年38號文《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2012年3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先后出臺,專門清理整頓權益類交易、大宗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其中,對于電子撮合、匿名交易、不得拆分為均等份額發行、標準化合約等進行了排除性規定,違反其一,就應被清理整頓。當年基本上只保留了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所,對于新設交易所,還要求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批準。現實中,取得這兩種批準,堪比蜀道,存世量極少。

聲音 |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此次OKex事件的立案及索賠均存在一定困難:據財新報道,對于此次OKex事件,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目前還不確定該虛擬幣交易所創始人是以嫌疑人還是證人身份被帶去機關協助調查,不過本次事件中,后者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一般在涉及虛擬貨幣案件中,可能涉嫌罪名是刑法第266條詐騙罪,但是由于除比特幣外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法律中僅被認可為“數據”而非“商品”,立案及索賠均存在一定困難。如果按照詐騙罪報案,刑偵負責處理;實踐中,也有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因為ICO是非法公開融資行為,為ICO提供幫助也是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在此事件中,無論該虛擬幣交易所的主體注冊在哪個國家,只要針對中國投資者提供服務,中國司法機關就擁有管轄權。[2018/9/11]

中國法項下的解決路徑

相對于發幣ICO,NFT的法律容忍度會比較高。目前能夠想到的解決辦法不是到海外持牌也不是把運營團隊挪到新加坡,而是兩種嘗試:一是協議轉讓,但很容易涉嫌“電子撮合”需要細致規劃;二是比較放心大膽的做法:持牌經營,這里的持牌不是交易所牌照,而是類金融牌照。

從BTC這一幣世界的基石開始,加密資產的金融屬性刻在DNA里,從清結算到Defi,無一不滲透著金融的魅影。NFT也不例外,如果沒有炒作價值,它不名一文。

既然是類金融行為,在中國法律項下最妥當的辦法是持有能夠涵攝業務范圍的牌照。從37號文的啟發,我們發現“拍賣”被排除在違法之外,因此,可以嘗試購買拍賣行控股權或合作等方式,在牌照允許范圍內進行相關業務,如今的拍賣行已經不是影視劇里的精明油膩大叔敲小錘,颯姐觀察過日本二奢類拍賣行,都是在網上集中展示,給一個時間段進行競價,最終由程序自動給出結果,商品也隨即被程序安排郵寄發往全世界各地。

另一個路徑,也是颯姐在二奢行業的玩家經驗,典當行作為地方金融機構,不僅有融資功能,還有將絕當品進行售賣的合法權利。在這個牌照的經營范圍內,如果與NFT的訴求相匹配,也許可以碰撞出不少微創新。由于在牌照范圍內經營,不涉及紅線問題,至于新業務方式可以與監管部門協調溝通,在當下“放管服”的趨勢下,持牌機構的合法微創新是受到普遍鼓勵的。當然,還有一步比較險的棋,那就是協議交易。線下操作比較常見,但在線上頻繁協議交易,突破OTC的頻率,實質上形成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等,就容易被各監管機關誤解,從而滑向違法。

寫在最后

我們支持創新,支持藝術品有新的價值。但從現有情況看,NFT有價無市也許是商業問題;NFT交易所被規制將是法律問題。自怨自艾,不如積極想辦法,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是否能夠滿足NFT交易的需求。

颯姐大膽提出了幾個解決方案,試圖勸朋友們持牌經營,合規經營,而不是每一步都在走鋼絲。當然,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對于藝術品投資的規制可能會趨于放松,但對于金融行為的強監管不會變,對于鑄幣權和金融管理秩序的保護也不會變。在試探中尋找合規邊界,新技術與舊法律也需要對話和妥協。

Tags:NFT比特幣虛擬幣區塊鏈HDPUNK Vault (NFTX)什么是比特幣挖礦虛擬幣錢包區塊鏈域名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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