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虛擬貨幣也引起了廣泛討論,尤其是近期以狗狗幣、SHIB為代表幣種價格的劇烈波動再次把虛擬貨幣推向了風口浪尖。
作為區塊鏈技術的主要應用之一,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以中國為例,中國在政策上對區塊鏈技術一直持鼓勵發展的態度,但對虛擬貨幣相關產業、代幣發行采取嚴格禁止措施。
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定位也存在相應改變。
第一階段:從明確到模糊,規避虛擬貨幣法律屬性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載明:
“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該文把比特幣定性為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30天內贖回超過20億美元的USDC:金色財經報道,數據顯示,從2023年1月6日到2月11日,整個穩定幣市值下降了625,009,636 美元。損失最大的是USDC。USDC在大約30天內下跌了4.9%,導致1月6日以來整體估值損失21.96 億美元。而USDT上漲了3%,按市值計算第三大穩定幣BUSD在過去30天內下跌了0.5%。1月6日記錄的數據顯示,BUSD的市值約為 167.9 億美元,而今日,當前市值約為161.9億美元。
排名前十的其他主要穩定幣的流通代幣數量連續 30 天增長,包括DAI、FRAX、TUSD、USDP、USDD和GUSD。Tron 的USDD上漲 1.3%,USDP 上漲 3.3%,TUSD的流通代幣數量比上個月增加了11.9%。[2023/2/12 12:01:26]
在當時,虛擬貨幣還明確定性為“虛擬商品”。2017年9月,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央網信辦在內的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兩份文件有異曲同工之妙,本質上都在提示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但是二者又有差別,最明顯的區別在于三年后發布的公告中沒有提及只言片語提及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也沒有重申虛擬貨幣的“虛擬商品”屬性。這表明我國監管部門不承認或者直接回避虛擬幣的法律屬性。
比特幣市值超越Meta:金色財經報道,由于Meta股價下跌,據8marketcap數據顯示,當前比特幣市值已經超越Meta,本文撰寫時比特幣市值約為3201.8億美元,過去24小時上漲0.52%;而Meta Platforms(Facebook)市值約為3196.7億美元,過去24小時上漲4.01%。[2022/12/30 22:16:07]
2017年9月公告發布之后的民事審判態度就是最好的證明。以王鐵亮與北京火幣天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合同糾紛一案舉例。
京0108民初12967號
2016年10月2日到2017年1月10日,火幣公司確認王鐵亮共計充值1400001.85元,用于在火幣網上進行比特幣買賣交易。
王鐵亮認為其在火幣公司的互聯網交易平臺充值購買比特幣的行為因標的物不存在屬無效行為。比特幣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標的物。同時,比特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也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因此王鐵亮訴至法院,要求與火幣公司之間的交易屬于無效合同。
日本瑞穗、SBI以及Datachain聯合啟動跨鏈技術研究:12月5日消息,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Speee的子公司Datachain宣布,將與瑞穗金融集團旗下智庫子公司Mizuho Research和SBI的合資公司SBI R3 Japan就跨鏈技術展開技術合作。他們計劃從跨鏈技術研究入手,未來也計劃研究實際的應用案例。(Coinpost)[2022/12/5 21:23:19]
法院認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見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但并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王鐵亮在火幣公司主辦的火幣網上注冊并出資進行比特幣買賣交易,火幣網為用戶進行數字資產交易活動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不作為賣家或者買家參與買賣數字資產行為本身,因此王鐵亮與火幣公司之間系服務合同關系,合同有效。
Kraken高管:阿聯酋正成為全球加密貨幣中心:7月23日消息,Kraken的一位高級官員表示,阿聯酋正在成為加密貨幣全球中心。Kraken Mena董事總經理Benjamin Ampen強調,加密貨幣在阿聯酋的應用正在快速增長。
今年4月,Kraken成為第一家獲得在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運營受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完整牌照的全球加密貨幣交易所。本周早些時候,Kraken和RAKBank宣布,阿聯酋居民很快就可以使用當地銀行賬戶用迪拉姆交易虛擬資產。(Khaleej Times)[2022/7/24 2:33:49]
本案雖然沒有討論虛擬幣的屬性,但從民法角度來看,法院在當時是認可虛擬貨幣可以被視為是一種“虛擬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因此才會根據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認定虛擬幣交易的合同有效。
但在公告發布之后的司法裁判就有所改變。
浙11民終263號
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中,原告陳映光打款給被告丁建強購買馬克幣,分別于2016年2月21日、2月24日、3月2日、5月3日、6月17日分五次購買馬克幣20000個,共計款項651000元。2016年6月18日,經雙方核對,丁建強出具了收條,載明收到原告陳映光現金共計651000元買馬克幣20000個。
原告認為雙方合同無效,要求被告返回價款。
法院認為因本案的標的物馬克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被告應返還被上訴人款項。
類似案例在不同節點的不同判決表明在現行規則下,我國不承認或者直接回避對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的討論。
第二階段:再次明確虛擬貨幣屬財產權益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表明在我國虛擬貨幣屬于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公民可以獲取、持有虛擬貨幣。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關于什么是網絡虛擬財產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虛擬貨幣尤其是比特幣、以太坊等穩定幣,本身作為一種虛擬的網絡財產,已獲得了市場的認可,有一定的財產價值,已初步具有了一定的計價、支付、儲存等多種功能,具有財產價值的民事利益應受法律的保護。
2021年5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判決書中寫到,
“BUT幣具有財產屬性,屬于網絡虛擬財產。BUT幣是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加密型“貨幣”,其通過“礦工”“挖礦”生成,“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件,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BUT幣作為獎賞。BUT幣的物理形態為成串復雜數字代碼。
要獲得BUT幣,既需要投入物質成本用于購買與維護具有相當算力的專用機器設備,支付機器運算損耗電力能源的相應對價,也需要耗費相應的時間成本,該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同時,BUT幣在網上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并產生經濟效益。因此,BUT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征,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新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規定體現了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彌補了我國法律在虛擬財產保護問題上的空白。基于標的物合法,投資BUT幣沒有禁止。”
由此可見,我國承認虛擬貨幣的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需要特別提示注意,雖然我國承認虛擬貨幣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但是我國對于虛擬貨幣交易還是持打擊態度的,認為買賣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虛擬貨幣在維權上依然有不被支持的可能,公民若要涉足還是需要謹慎。
Tags:比特幣USDBUTRAK比特幣中國官網btc交易平臺usdtTrade Butler Botkraken對應什么數字
近日,Swarm主網上線了,讓很多想參與分布式存儲網絡的用戶略顯興奮,在區塊鏈的分布式存儲賽道里,項目都會用代幣激勵用戶提供硬件設備接入網絡,以提供存儲資源構建分布式的存儲服務.
1900/1/1 0:00:00最近這段時間,媒體廣泛報道了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會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高波動性也令人感到擔憂。盡管如此,聯合國認為,作為加密貨幣背后的技術,區塊鏈可能對應對氣候危機大有裨益,甚至有助于實現更可持續的.
1900/1/1 0:00:00原文標題:《嘿嘿嘿!數字人民幣錢包新玩法來了!可以藏私房錢!》6月11日消息,“第十三屆陸家嘴論壇”于2021年6月10日至11日在上海舉辦。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出席并演講.
1900/1/1 0:00:00投資管理公司XSpringCapital已與其泰國的合作伙伴合作獲得了一輪大型融資,以加速其結合傳統和數字資產產品的金融市場的發展。 它還希望為美國帶來一個擴展的平臺.
1900/1/1 0:00:00關于NFT以瘋狂的價格出售的消息越來越少。甚至一些名人似乎也無法將他們的NFT項目推向高潮。那么炒作結束了嗎?泡沫會破滅嗎?就目前而言,NFT看起來是一條閃閃發光的致富之路,盡管實際的買賣情況并.
1900/1/1 0:00:00近日,著名的蘇富比拍賣行通過推特宣布,被譽為“萬維網發明者”的英國計算機科學家、蒂姆·伯納斯-李爵士將在以太坊區塊鏈上創建具有30年歷史的萬維網源代碼的NFT.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