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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肖颯:加密數字資產之法律規制邏輯_數字資產類應用案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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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開門見山,本文討論的加密數字資產就是指以分布式網絡、區塊鏈技術等加密技術為基礎,依托于社區共識或聯盟共識的虛擬財產或財產性利益。

1、新技術有沒有帶來新的法律挑戰

我們要解決一個前提:加密數字資產與Q幣等虛擬財產之間是否有法律意義上的區別,若無抽象法律之差別就沒有重新制定法律進行規制的基礎。也就是說,無論是用鐵錘打人,還是用機器人打人,從法律的后果和規制的進路而言,無差別。

因此,我們必須甄別兩者是否有法律上的定性差別。颯姐認為加密數字資產與Q幣等虛擬財產有區別:1)前者權利來源是共識而非權威授權;2)前者不易篡改、可追溯;3)后者在法律上定性為“物權”,前者有可能是債權憑證、知識產權映射或物權。

肖颯:央行數字貨幣或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目前我國金融體系中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占主導地位,央行數字貨幣出現與普及,將深刻改變儲戶與銀行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重構金融實務。比如說,數字貨幣普及后,儲戶不再需要存款保險,存款利息的調整及支付結算會變得非常方便,央行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更容易實現。肖颯表示,因為央行數字貨幣自帶時間戳等功能,未來銀行業與儲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的證據問題會更清晰,洗錢罪等罪名甚至會被束之高閣。(21世紀經濟報道)[2020/4/22]

2、確立多層次的法律規制體系

聲音 | 中國銀行肖颯:PTO的合法性有待澄清:金色財經報道,近日,市場出現了一種名為PTO的新模式,正在面向大眾發行代幣融資。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分析,相較于ICO和IEO等融資模式,PTO是一種基于模式公鏈衍生的投融資模式。與ICO的主要區別在于,傳統模式是一次性地收受融資款,而PTO模式下,項目方分批分次融幣。盡管操作模式不一,但PTO也具有與ICO“同源”的特征,對于投資人和項目方而言,都缺乏合法的監管,且沒有明確的門檻。肖颯進一步指出,與ICO的其他變種一樣,PTO面臨合規和監管方面的各種風險,且中介平臺通常也不具有合法的資質,專業性和合法性皆應受到質疑。在ICO被嚴令禁止的當下,PTO仍然是一種違法的代幣發行,其合法性有待澄清。[2019/12/18]

民法、行政法、刑法,都要參與其中發揮作用,以維護新技術、新生事物的合法權益,同時,預防和打擊其“泛金融化”的傾向和行為,用“如烹小鮮”的謹慎態度,對待這次區塊鏈技術發展的歷史機遇。

聲音 | 肖颯:年底將至,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11月18日消息。對于上海展開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查整治行動,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指出,從辦案經驗上講,每年年關都是各省市執法機關很在意的“時間節點”,年底將至,對于轄區內的虛擬幣交易所及周邊行業進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這輪清理整治行動中,打擊重點預計還是會集中在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2019/11/18]

2021年《民法典》生效其第127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于虛擬財產的保護給出前瞻性規定。雖然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出臺的《關于規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確定了我國對于BTC比特幣“特定虛擬商品”的定性,基本可推導得出我國民法保護中國人持有比特幣這種特定虛擬商品。但鑒于五部委通知的法律位階較低,達不到民法典規定的“法律”這個層級,充其量是個規范性文件,甚至算不上部門規章。鑒于此,民商類法律并沒有給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完整的法律權益,但是根據穆長春的觀點,他認為中國人持有比特幣這個客觀事實是禁止不掉的,也就是說官方、民間對于國人持有加密數字貨幣的現實是有默契的。

聲音 | 肖颯: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 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據核財經消息,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無論是“九四公告”還是“風險提示”,既不屬于行政法規,也不是法律,其僅是各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具有規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目前,我們并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以規制發幣行為,但發幣的行為邏輯背后確實違反了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2018/9/26]

行政法層面,其實有《非法集資條例》《人民幣管理條例》《商業銀行法》等,對于加密數字貨幣及其金融衍生品進行“違法性”評價。縱觀各國應對加密數字資產風潮,他們也有類似法律和判例進行規制,有較大不同的是《證券法》對于“證券”概念的定義不同,導致在我國加密數字代幣的發行無法納入合規監管軌道,在2017年9月4日下午5點之后被定性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而我國香港地區和美國為代表的證券外延寬泛的法域,將ICO納入證券法進行嚴格監管,使用了豪威測試等手段進行判別。

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必然會參與到社會關系的調整中。人人皆謂謙抑性,在加密數字資產方面,目前從辦案機關的謹慎程度看,還是客觀上堅持了謙抑的原則。

加密數字資產若被認可為財產性利益,則盜竊、詐騙加密數字資產就構成侵財類犯罪;

鑒于加密資產的確權來自社區共識,對于“著手”“既遂”的認定與普通財物同類罪名的認定標準不同;

前置法不確定性強,在法定犯中,導致罪與非罪的界限不清且動態發展;

私鑰,增加了收繳加密資產的難度。

因此,我們發現司法實踐中,還是把加密數字代幣當作“機器人”去打人的情況比較常見,也就是說新技術的出現不過是讓以前的犯罪有了新的“犯罪手段”而已。以“比特幣”“以太坊”“USDT”“火幣”“白皮書”“公鏈”“炒幣”“電子錢包”“區塊鏈”“去中心化”“加密資產”“加密貨幣”等為關鍵詞,在威科先行、北大法寶進行檢索,相關刑事判決書近2500余件,主要涉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而對于具體罪名而言,數據庫中數量最多的前十大罪名依次為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罪、盜竊罪、開設賭場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計算機類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賭博罪、非法經營罪。值得研究的是加密數字資產的法律特性是否影響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未遂與既遂、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等。

颯姐個人的一點思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或立法建議。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Tags:數字貨幣數字資產比特幣區塊鏈數字貨幣可靠嗎會被騙嗎數字資產類應用案例包括門羅幣是不是才是真的比特幣銀行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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