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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涉嫌ICO詐騙罪 項目方該如何處理_以太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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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即InitialCoinOffering,在94公告中將其定義為“首次代幣發行”,本文題目中提及的項目方ICO可以做擴大理解,包括代幣發行、代幣融資等行為,也包含部分NFT、GAMEFI、元宇宙等項目方的變相ICO行為,更包括所謂的IEO、IMO、IFO等花樣變種。

ICO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如果其行為符合犯罪構成,理應受到我國刑法規制,特別是最高法發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首次將“虛擬幣交易”行為寫入其中,足見司法機關對于虛擬數字貨幣領域亂象的高度重視。結合ICO行為本身,有可能構成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組織領導傳銷罪,以及最新司法解釋規制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該系列文章是劉揚律師結合自身辦案經驗,包括ICO的不同情形及有可能涉嫌的罪名,對如何有效辯護進行簡要分析。

一個傳統的ICO場景,包括發布白皮書、路演、募集以太坊、發行XX幣、基石輪、天使輪、種子輪……、鎖倉、投票、上交易所、做市商、定期解鎖、項目維護和發展等等,每個過程都比較復雜,在此僅對小白讀者進行簡單科普,對相關流程有一個初步的概念。

搞ICO的有兩種人,一種人是做事的人,比如v神,比如cz,都是靠ICO獲取的項目第一桶金。還有一種是騙子,募集來了以太坊要么發個幣啥事也不做,要么干脆幣也不發直接來個卷包燴,這樣的人如果被抓,抱歉我也沒辦法有效的辯護,因為刑事辯護,一定要建立在理據之上,如果是這種赤裸裸的騙,我也只能告訴他認罪認罰,爭取從寬處理,早日重新做人。

Bancor再次被提起訴訟稱因涉嫌違反聯邦證券法:5月17日消息,DeFi 協議 Bancor 再次被提起訴訟稱因涉嫌違反聯邦證券法,訴訟指控其在沒有注冊為交易平臺或經紀商的情況下向 LP 提供投資合同。

訴訟的中心是 Bancor 的臨時損失保護功能,據稱該功能吸引了價值超過 23 億美元的加密資產,但當該功能因資金不足而無法履行義務而暫停時,LP 會遭受損失。

2021 年,紐約市法院駁回了針對 Bancor 和 BProtocol Foundation 的集體訴訟,該訴訟同樣指控該協議提供未注冊證券產品。[2023/5/17 15:08:50]

因此,我承辦案件的當事人都是第一種人,做事的人。做事,但不一定事成。畢竟神就那么幾個,絕大多數項目最終還是歸零了,如果投資人維權,偵查機關大多數時候會以詐騙罪立案偵查。此時如何進行有效辯護,讓當事人免受不應當承受的刑事強制措施和責任,需要把行業、技術、法律結合在一起,和司法機關充分說理論證。

一、辯護誤區

怕有的讀者中途溜走,我把重要的說在前面。

誤區一:

Bithumb員工因涉嫌在公司上線加密貨幣時受賄遭韓國檢方調查:3月17日消息,已經證實繼韓國加密交易所Coinone之后,該國另一個加密交易所Bithumb員工也因涉嫌收錢使加密貨幣上市而正在接受檢察機關的調查。首爾南部地方檢察廳金融調查2部對Bithumb holdings辦公司和嫌疑人Lee某進行了扣押搜查。

Bithumb相關人士表示,因為檢方正在進行調查,所以很難發表評論。但是檢察機關的扣押搜查不是針對Bithumb holdings,而是對個人進行的,因此不知道和什么內容有關。

報道稱,Coinone的一名前雇員Jeon某也在2月份因涉嫌以使國內發行的數種加密貨幣上市為代價,收受數億韓元,受到首爾南區檢察院的調查。[2023/3/17 13:10:26]

千萬、千萬、千萬不要在刑事拘留期間咬死了說“項目方是開曼/新加坡/硅谷的,以太坊是他們募的,幣是他們發的”“我們國內團隊只是受委托提供技術服務”“我們是第三方公司,和項目方沒有關系,我們只拿固定報酬”,這些說法,放在2017年左右,興許還可以,那時候幣圈還是個小眾的圈子,沒人了解,怎么說怎么是,疑罪從無,往往有些效果,但現在這套說辭都被用爛了,鏈上記錄,錢包地址,設備指紋、法幣變現,哪個環節不能鎖定你?如果說了太多謊話,會導致對你有利的真話說不出口,有理的事也變成了沒理。因此辯護律師在初期會見時,要將這個道理和當事人講明白。

哥倫比亞販因涉嫌使用加密貨幣洗錢600萬歐元被捕:金色財經報道,哥倫比亞販集團的一名成員因涉嫌使用加密貨幣洗錢約600萬歐元在西班牙被捕。稱,被拘留者據稱創立了一家專門從事加密貨幣交易的公司。當局估計,此人可能在未向荷蘭稅務部門申報的情況下轉移了超過600萬歐元。[2020/11/10 12:08:47]

誤區二:

有的當事人和律師對于虛擬數字貨幣最新司法形勢不夠了解,還僅僅停留在“不是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強制性,不能作價”的認識上,以此作為最主要的辯護方向和辯點。我可以很負責任的說,意義并不大。現在的司法環境是,除了監管文件否定虛擬數字貨幣的價值,在司法一線實務和具體辦案人員心中,都知道虛擬數字貨幣就是真金白銀,你說沒有價值,不能作價,那不是搞笑呢嘛?記住,定罪不一定要作價,投資人法幣入金的數額,犯罪嫌疑人變現數額等,都可以直接作為定罪依據,絕大多數案件不需要作價環節,并且,我國多地價格鑒定機構已經突破了虛擬數字貨幣不能作價這一潛規則,目前出具價格鑒定報告已經是習以為常了,當然報告的證明力需經過庭審充分質證,那是后話。總結來說,這個理由可以去提,但不能作為主要辯點。

俄羅斯當局開始調查英國一項涉嫌欺詐的Gram代幣銷售:金色財經報道,在解除Telegram禁令后不久,俄羅斯當局已開始調查與Telegram未發行的Gram代幣相關的潛在欺詐銷售行為。當地新聞社稱,俄羅斯檢察官將調查一家英國公司,該公司涉嫌出售與Telegram終止的區塊鏈項目有關的虛假代幣。而這起調查是由幾個俄羅斯企業家向當地調查委員會提起的,他們聲稱購買了1170萬美元的Gram代幣。[2020/7/4]

二、有效辯點

任何詐騙罪,辯護的要點其實都是一致的,即:

1.項目方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實務中如何理解非法占有?項目方把募集來的以太坊變賣了,跑車游艇德撲了,這肯定叫非法占有,如果消耗的以太坊全部用于項目經營了,剩下的以太坊都在錢包趴著呢,這種情況我們辯方就可以提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辯護意見,當然,僅花費少量以太坊用于個人消費,我個人認為并不影響辯護效果,因此,辯護人第一件事就需要弄清楚募集來的以太坊究竟怎么用了,比如公司日常經營開銷、員工工資、上交易所、投票等等,這些可以通過將鏈上數據、交易所記錄和銀行流水綜合交叉對比,得出明確且具有說服力的結論。實踐中這一步并不容易,因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家人朋友通常都不掌握錢包地址,因此需要通過多方途徑找到項目方,再依據打款記錄按圖索驥,屬實是個技術活。

動態 | BitMEX因涉嫌詐騙早期投資者價值約5000萬美元的股票而被起訴:金色財經報道,天使投資人Frank Amato表示,他曾在2015年向BitMEX投資了3萬美元,成為該公司首批天使投資者之一。BitMEX首席執行官Arthur Hayes承諾將該投資轉換為股票,但轉換從未發生。這名投資者已經起訴該交易所,稱被騙取價值約5000萬美元的股票。[2019/12/10]

除此之外,很多案件,辯護律師還要多做一步,證明犯罪嫌疑人現有資產來源的合法性。幣圈項目方很多都是富二代,或是成功人士二次創業,本身就有一定積蓄,在偵查初期,辦案機關往往對別墅、豪車來源合法性存疑,辯護律師要對相關資產的購買情況、錢款來源、銀行流水、合同文件等進行梳理,用來證明購買資產的錢與項目募集來的以太坊沒有任何關系。

項目募集來的錢都花在項目上,自身的資產與項目募集的錢沒關系,通過這兩點,辯護意見就能給辦案人員以非常直觀的感受:“這個項目不是純騙”,為接下來精細化辯護奠定基礎。

ICO既然是以項目名義募幣,辯護律師應當認真分析項目進展和落地情況,以及項目方為了落地應用付出的實際努力。ICO不僅僅是募個幣、發個幣這么簡單,既然能夠募集到資金,項目一定是有噱頭的,比如聘用了哪些專業人員開發項目,和哪個科技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登錄了哪些頭部金融平臺等等,都要說清楚。

2.項目方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正常來講,項目方如果因為詐騙罪被采取強制措施,肯定會有一定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畢竟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是非常謹慎的,而幣圈的人又出了名的愛吹,夸大項目虛假宣傳都屬于常態,這里就需要辯護律師對項目方的具體行為、言論進行分析。比如夸大項目背景、機構背書、名人站臺等,我個人認為并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虛構事實。針對ICO行為模式涉嫌詐騙,其實質意義上的虛構事實,在于這個項目是否存在?是否準備發幣?有沒有積極推動上交易所?是否按照約定時間分批解鎖?律師也應當僅僅圍繞這些核心問題開展有效辯護工作。針對ICO案件,辦案機關往往認為夸大回報是實施詐騙的具體行為之一,我個人認為夸大回報本身屬于“利誘性”的問題,并不涉及詐騙行為本質,如果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利用性”是重點評價的內容,但在詐騙案件中,應當將審慎考慮幣圈案件被害人的特殊性,結合被害人的認知綜合分析夸大回報能否給被害人造成錯誤認識。

3.被害人沒有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參與ICO項目,實質上就是進行一級投資,而能夠直接參加一級投資的人,往往都是圈內的“老韭菜”,普通的小白玩家基本沒有參加ICO的機會,當然,“代投”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在以后的文章中會專門談論“代投”的問題。而幣圈的“老韭菜”,其對于圈內的項目具有較為深刻的認知,其內心深處根本不可能相信項目方所謂的雄厚背景、名人站臺、機構加持、百倍預期等等,這是圈內的慣常套路,因此在幣圈ICO涉及詐騙案件中,被害人有別于傳統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其對于犯罪嫌疑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產生錯誤認識,只可能是“以為項目方要發幣但項目方壓根沒打算發幣”“以為項目方的幣要上交易所但項目方壓根沒有為上交易所而努力”這類情況,而所謂的項目怎么怎么好、能賺多少錢、區塊鏈革命這些“偽指標”,是沒有人相信的。圈內參加ICO的人普遍心態都是“百倍預期、歸零心態”,都是在參與一場“跑得快”的游戲,因此如果簡單的認為項目方夸大行為會讓被害人造成錯誤認識,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

4.被害人錯誤認識、所受損失與犯罪嫌疑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沒有因果關系

ICO項目投資人遭受損失,要區別來看,在牛市時,往往是貪圖更高利潤沒有及時出逃,在熊市時,因為市場幣價整體下跌導致虧損,因此要區分具體案件情況,將此辯護要點說細說透,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比如,我代理的一起ICO詐騙案件,在和辦案人員溝通時,就會帶著交易軟件和相關k線圖,哪天發的幣,解鎖了多少,上交易所的價格是多少,讓辦案人員更加直觀的了解情況,有的幣已經被交易所下架了,但仍然可以通過《非小號》等軟件查到k線圖。比如某幣,雖然只上了幾個小交易所,但幣價在一段時間內維持在ICO價格5倍左右,也就是說有被害人本有機會獲得5倍利潤,但被害人認為這個幣還能讓頭部交易所,而一旦成功,基本百倍打底,因此選擇不賣,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的損失是由于過度貪婪導致,此時如果有證據證明項目方曾經為上頭部交易所付出過一定努力,因為種種原因未能成功,并非項目方內心不期待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融入傳統辯護觀點

特別是在申請取保候審和不予批準逮捕時,通常我們會細致闡述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包括系非暴力犯罪,對其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沒有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取保候審并不會導致關鍵證據滅失,等等,在此過程中,要把ICO案件特性、區塊鏈技術特性和計算機網絡犯罪特性有機融入,比如,涉案有關筆記本電腦、手機、硬盤等工具,以及放在云端的數據庫、代碼等都已經被機關扣押和保存,基于鏈上記錄的不能篡改、可追溯等特性,交易所沖提記錄、kyc信息隨時可查,客觀證據不可能滅失,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在口供和證據一致的情況下隨意更改口供或串供、偽造證據等行為會使犯罪嫌疑人處于更加不利的處境,使辦案機關確信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影響案件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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