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鄧建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原文發表于《財經法學》2022年第5期,第35-53頁。本文由高杰校驗,為方便電子閱讀,已略去注釋與參考文獻。
元宇宙金融以基于公共區塊鏈的去中心化金融為核心。這種新型金融開創了低成本、高效率的運營方式,但因其無準入門檻,全球參與主體身份不明確、防篡改、抗審查、自我創制規則及自動運行等特點,沖擊著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然而,元宇宙金融并非絕對不可規制,其歷經“去中心化”到“再中心化”的演進,監管機構以“再中心化”的主體為重要抓手,通過非正式指引,出臺區塊鏈技術與代碼安全的國家標準及正式法規、推動傳統金融和元宇宙金融融合等方式,影響基于代碼的規則體系、提升金融安全與形塑社區自治規范。不過,元宇宙金融“再去中心化”的演變決定了其在較長時期不能完全被法律規制。
元宇宙金融??區塊鏈??再中心化
目次
一、導論
二、“去中心化”與“中心化”的對立
三、“去中心化”與“再中心化”之悖論
四、規制原則、方式和局限
五、結論
一、?導論
(一)被忽視的核心內容
元宇宙(metaverse)概念起源于尼爾·斯蒂芬森的科幻小說《雪崩》(SnowCrash)。作為3D數字化虛擬共享空間,元宇宙以高速通信網絡為基礎,支持虛擬時空的大量應用創新,以高性能的虛擬現實(VR)或增強現實(AR)等技術設備及軟件帶給用戶高沉浸、低延遲、多樣性和即時參與的感受,借助人工智能驅動的虛擬數字人將元宇宙的內容有組織地呈現給用戶。2021年下半年以來,元宇宙概念在學術界被萬眾矚目,相關論文如過江之鯽。這些研究主要從傳播、文化或哲學思考等領域入手。比如《探索與爭鳴》等雜志于2022年2月主辦“認識元宇宙:文化、社會與人類的未來”論壇,與會學者就“元宇宙”的哲學基礎、道德倫理、媒介實踐、社會特征、主體特征等方面開展交流和反思。其他一些核心期刊發表的“元宇宙”論文亦著重從社會傳播、哲學思考或風險角度切入。法學“元宇宙”主題論文有的從宏觀或抽象層面論述,有的則嘗試分析其鑄幣權等細分問題。
然而,元宇宙最引人注目的莫過于數字創造等經濟活動。有學者認為元宇宙能夠提供各種數字產品和服務,其成敗取決于其能否具有實質性的豐富活動,使人們接入元宇宙是一件既具有經濟價值又具有學習、社會、娛樂等價值的活動。業界專業人士把數字資產創造、交換、消費等所有在元宇宙進行的經濟活動統稱為元宇宙經濟。數字經濟是以數字要素作為關鍵生產資料的經濟活動,傳統經濟升級的方向是數字經濟,元宇宙經濟是數字經濟的一個子集,是其最活躍、最徹底、最具革命性的部分。元宇宙經濟要素規模無限大,消費頻率大幅提高,邊際成本趨零化,因此元宇宙經濟規模將是現實世界的數倍。這樣一種由實際生產和消費支撐的高效虛擬經濟系統將超越現實世界大多數傳統經濟體的規模。
2022年3月,花旗銀行的“全球視野與解決方案”部門(GlobalPerspectives&Solutions,GPS)發布長達184頁的深度報告《元宇宙與貨幣:解密未來》,該報告指出:“到2030年,元宇宙經濟潛在市場規模將達8萬億美元到13萬億美元之間,潛在用戶將高達50億戶。”報告著重指出:“隨著元宇宙發展,將需要一系列金融服務支持其活動。元宇宙金融(MetaFi)融合了當今兩大技術趨勢:元宇宙和去中心化金融(DeFi),即‘元宇宙的去中心化金融工具’,將推動去中心化金融快速增長。從最初的資本形成到支持元宇宙內的商業,金融服務可以在其演變中發揮重要作用。”該報告是筆者迄今所見元宇宙領域最詳細、最專業的研究。
根據底層技術架構和治理權力的特征,元宇宙分為封閉式(中心化)與開放式(去中心化)兩種結構。封閉式元宇宙由特定法律主體(公司或個人)掌控,如美國Epic公司旗下游戲《堡壘之夜》(Fortnite)及元宇宙上市第一股“羅布樂思”(Roblox)等,其借助相對封閉、分割的特征,由所屬公司獲取大部分收入與利潤。以“羅布樂思”為例,首先,其允許用戶以平臺自主發行的虛擬貨幣“羅布幣”(Robux)購買平臺內用戶生成內容(usergeneratedcontent,UGC)或平臺增值服務;其次,用戶只能按平臺設定價格向平臺以美元購買羅布幣,并限于平臺內使用;最后,“羅布樂思”允許開發者通過開發者交換計劃(DevEx)將賺取的羅布幣兌換成法定貨幣。
開放式元宇宙并無特定法律主體掌控,如部署在以太坊等區塊鏈的TheSandbox或Decen-traland等。開放式元宇宙被認為是下一代互聯網,即Web3.0,由區塊鏈、智能合約與非同質化通證(NFT)等構成。這種元宇宙主要由用戶構建并擁有,用戶生成內容,允許內容創建者控制其內容,享有數字作品的權利。與Web2.0時代超級平臺壟斷用戶數據和大部分收益不同,Web3.0是用戶和建設者共同擁有網絡與數據,這在區塊鏈技術條件下方能實現。開放式元宇宙是“利益相關者機制”,逐漸形成用戶和建設者自治的組織形式(DAO),組織規則由程序代碼執行,建設和維護元宇宙的社區成員分享利益,共有和共治虛擬空間,這需要應用區塊鏈的共識機制及數字通證作為經濟激勵機制。綜上,開放式元宇宙將與區塊鏈深度融合,釋放用戶數字創造動力,代表未來的行業發展方向。
區塊鏈為元宇宙金融提供必要基礎架構、NFT(非同質化通證)和數字通證(以太幣等同質化通證),為數字創造實現價值標識(確權)與價值轉移(交易)。2004年,學者指出自由市場與財產權利的界定是創新的先決條件。元宇宙要取得成功,則要求虛擬財產必須能夠轉換成現實世界的財產。這個自由市場要求創造者對財產擁有相應權利,方有創造財富的動力,以促進增長。但在前區塊鏈時代,個人擁有數字作品的財產權利缺乏技術支持,多停留于設想中。與封閉式元宇宙由所屬公司掌控數字資產所有權(如游戲平臺控制各類游戲道具與裝備)不同,開放式元宇宙需要獨立于特定應用項目的數字資產所有權,以太坊等技術標準允許元宇宙用戶以可控方式擁有數字資產。用戶擁有數字資產的所有權,開辟資產金融化的途徑—質押、借貸、交易和衍生品等,這些業務在去中心化金融應用中已比較成熟,構成元宇宙金融主要內涵。
聲音 | 鄧建鵬:注重科學立法對區塊鏈監管與治理的引領推動:1月16日,中央財經大學鄧建鵬發文《區塊鏈法治化監管需要大智慧》稱,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資產,容易具有“氣態化”特征,區塊鏈“氣態化”趨勢挑戰了政府的監管能力,這種顛覆式創新沖擊了既有規則和市場秩序,加劇了國際競爭與挑戰。對此,應摒棄政策高度波動與運動式執法,考慮引入監管沙盒機制,有助于監管者在創新監管中發揮建設性作用;注重科學立法在區塊鏈監管與治理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注重頂層設計與行業自律;嚴格執行法治精神,使監管與風險處置法治化。(人民論壇網)[2020/1/16]
區塊鏈原生數字通證或私人加密貨幣是激勵手段,也可能成為價值儲藏的載體,與穩定幣構成元宇宙的支付工具。去中心化金融降低了人們進入金融的門檻,為人們通過加密資產獲利創造機會。在這個開放系統上創建錢包、轉賬與交易均無需提供個人身份等關鍵信息,應用無需許可,無需中介機構(如券商、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有業務通過區塊鏈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無需昂貴辦公場所和龐大合規團隊,交易費用低于傳統金融機構;各類應用程序像“金錢樂高積木”一樣搭建與分工協作,允許用戶創建、修改、混合、匹配或鏈接任何現有的去中心化金融產品;智能合約應用程序相互疊加,生成可互操作和組合的金融業務。去中心化金融的一些理念富有積極意義,如消除中間環節的暗箱操作,降低中介風險,個人掌控加密資產,交易記錄公開透明,受公眾監督等。在元宇宙中,可組合性和互操作性使不同加密資產能夠應用去中心化金融協議進行傳輸和交換。用戶在去中心化的交易所兌換不同私人加密貨幣,將私人加密貨幣存入借貸協議賺取收益,或用“跨鏈橋”將私人加密貨幣轉入其他區塊鏈系統,這些特征與元宇宙金融業態融合。
(二)法學研究的偏差
元宇宙金融以分布式自治機制(DAO)和數字通證(token)作為組織模式和激勵方式,分布式自治機制建立在區塊鏈和智能合約基礎上,數字通證是激勵參與者完成交易的驅動機制。元宇宙金融是以區塊鏈技術、智能合約和分布式自治機制等為基礎的第三代互聯網在金融領域的重組。近年去中心化金融應用主要有三種:一是借貸,用戶可基于以太坊的借貸協議(如compound)在其借貸池中存入資產,賺取利息,或利用該協議質押加密資產以借出穩定幣。如質押資產市值下跌或到期用戶還款困難,協議將執行清算程序,拍賣質押品以避免損失。二是基于去中心化交易所(DEX)的加密資產交易,去中心化交易所(如Uniswap)允許人們不經審核即在該應用協議上直接交易,允許人們交易新的加密資產。三是衍生品交易,衍生品平臺(如Synthetix)允許用戶杠桿交易,或創建模仿傳統股票和商品的“合成資產”,作為交易標的。
去中心化金融成為元宇宙金融核心,其發展突飛猛進,至2022年6月5日,據DeFiPulse統計,區塊鏈上借貸、交易及衍生品等加密資產鎖倉市值達540億美元以上。去中心化金融應用由以太坊拓展到其他區塊鏈系統(如Solana等),引起業內人士與各國金融監管機構高度關注,諸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表態要監管去中心化金融。去中心化金融是近年“破壞式”創新的代表,引發了顯著法律風險—去中心化金融衍生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交易,使監管機構收集信息受阻,可能助長洗錢、恐怖融資及網絡詐騙等犯罪,增加取證、偵查難度。然而,近年相關法學研究對加密資產法律屬性或反洗錢等細分問題的探討居多,整合性研究較為有限。比如,有學者提出區塊鏈金融的智慧型監管及自我規制、行業規制和監管沙箱等;或分析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法律屬性,提出去中心化自治組織適宜界定為有限合伙,發起人承擔無限責任,乃普通合伙人,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乃有限合伙人。但這些研究忽視了對重要規制對象的深入分析,難以實現預期目的。有學者提出區塊鏈規制的幾個層面,即自主規制、多方利益相關者共同規制、基于代碼的規制等,論述多為宏觀抽象視野,具體在去中心化金融領域,這些方式的可行性有待觀察。有學者認為區塊鏈金融需要在沙箱式監管下實現創新,由監管部門主導完成風險的跟蹤測試,金融監管的必要性決定了完全去中心化的公有鏈不宜適用于金融領域,該領域應淡化“去中心化”,強調分布式、弱中心特征。這種應然層面的探索無法回應實然層面去中心化金融及元宇宙蓬勃發展所引發的現實問題。有學者認為區塊鏈治理中馴化“去中心”是歷史必然,然而如何馴服“去中心化”尚需深思熟慮。
元宇宙虛實結合,將兼容去中心化金融與中心化金融(傳統金融),但中心化金融或傳統金融多由特定法人主體控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明確,在現有金融監管法律框架內基本可得到規制。開放式元宇宙監管環境遠未成熟,去中心化金融業態將是元宇宙最具活力、革命性,甚至“破壞力”的部分,但其在現有法律與監管框架內幾乎完全空白,引發巨大的規制難題,尚未引起各國監管機構普遍重視。元宇宙與去中心化金融結合帶來的風險與挑戰,亟需法學研究者針對其“去中心化”表象,分析法律風險,重點思考“規制誰、如何規制、規則原則及規則方式可能的局限”等系列理論問題。綜上,本文以提升元宇宙金融可規制性(regulability)作為研究核心:首先,分析開放式元宇宙金融的底層技術,即區塊鏈對現行法律構成挑戰的原因;其次,討論元宇宙金融可規制的主要對象;再次,探索規制方式與規制重點階段;復次,剖析規制局限及原因;最后是結語。
二、“去中心化”與“中心化”的對立
(一)元宇宙金融“去中心化”的法制挑戰
元宇宙金融實為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的應用,與法律中心化特征之間存在矛盾,這是元宇宙金融挑戰法律與監管規則的主因。傳統法律關系由權威的中心化機構(如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確立、宣示和保證執行。諸如各類權益證書由中心化機構(如房產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確權并受法律保護,權利和義務主體的特定化是明確法律關系的前提。參與和運維區塊鏈系統的網絡節點分布于全球,交易無需識別用戶真實身份,義務承擔者分散化或無法確定,權利人的請求權可能失去特定對象。法律體系是中心化社會的產物,去中心化意味著區塊鏈系統缺乏明確法律主體,法律規制缺乏特定對象,為不特定參與者規避法律責任提供便利,甚至導致“法不責眾”的局面。
區塊鏈部署去中心化應用為交易者提供未經監管者許可的期權、借貸等各類金融產品與服務。在基于以太坊自動做市(automatedmarketmaker,AMM)交易協議的Uniswap上交易,不需要做市商、上幣費及撮合模式下超大規模的運算資源,為元宇宙和區塊鏈項目融資及加密資產價格發現提供便利。Uniswap基于以太坊協議,允許用戶以去中心化和無需許可的方式促進以太幣和其他任意加密資產(要遵循以太坊ERC-20協議發行)之間自動兌換。如某種代幣不在Uniswap上,只只需復制和粘貼該代幣的智能合約地址就可添加。有學者認為ERC-20協議是至今以太坊上發行的受認可程度最高、使用最為廣泛的加密資產協議,旨在為以太坊上通證合約提供一個特征與接口的共同標準。但其并未考慮監管方面對加密資產發行的要求,或者說是為避免對生成于公有區塊鏈的加密資產監管而誕生的一種通用的、簡單的標準化協議。任何用戶可在Uniswap自由存入代幣進行兌換,自由提取,沒有中心化交易所(CEX)進行用戶注冊、身份驗證和充提幣限制,智能合約自動運行,無需像中心化交易所那樣,必須核實用戶身份信息。很多項目開發團隊原來只能先向中心化交易所付費(業界稱“上幣費”),通過中心化交易所嚴格審核或社區投票后才能上市交易某種加密資產(IEO)。
聲音 | 鄧建鵬:區塊鏈監管立法,不妨“以鏈治鏈”:11月1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鄧建鵬在新京報刊文《區塊鏈監管立法,不妨“以鏈治鏈”》。文章表示,金融領域是區塊鏈應用的一個重要區域。當前,虛擬貨幣的法律定位模糊,負面影響了監管政策。政府將區塊鏈技術作為監管技術,對監管機構及整個社會都有好處──降低合規和執法成本,法律自動執行,減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確定性。如果這些系統獲得主流應用和政府支持,將促成建立一個新的監管框架。在簡單的禁令式監管之外,這一思路為中國提供了極為有益的啟示。政府在把握鼓勵金融科技創新與風險控制平衡點的前提下,監管思維應及時跟進,推動區塊鏈技術與監管技術的融合。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風險防范長效監管機制和國際經驗考慮,中國應盡快推動區塊鏈領域的謹慎監管。[2019/11/1]
去中心化金融業務近年來飛速發展,據以太坊市場分析平臺DuneAnalytics的數據,即使在2022年6月15日“幣圈”熊市期間,以Uniswap為代表的去中心化交易所在一周內仍創下了230億美元的交易量。多數國家針對中心化交易所設有嚴格牌照管制和相應法律與監管。然而,這種商業模式不用驗證交易者身份,無人審核特定加密資產是否存在代碼漏洞,不必驗證資金?合法性來源。諸如Uniswap僅是一段代碼,部署于以太坊上。區塊鏈防刪改的特性使上述項目一旦啟動,創始人亦無法停止其運行。當前尚無有效法律與監管機制應對之。
(二)元宇宙金融自生規則與法制的分立
元宇宙金融多無明確控制主體,責任承擔主體模糊化,無用戶真實身份或地理位置信息,增加監管與合法性審查難度。如學者所述:“現有法律體制的監管重點,是負責和協調在線活動的各種中心化中介機構,而部署在區塊鏈上的系統,如果主要或完全借助密碼法運作,就難以受到現有法律體制的控制和監管。”法律規制對象主要是中心化社會特定的、可承擔義務的主體,這是法律規制的前提。元宇宙金融破除現實中心主義的過程中創生新機制,以分布式架構與不確定主體隨時參與或退出為特點,這個時空的規則由元宇宙金融社區自生秩序演化而來,影響現實社會人的行為及法律機制。
元宇宙金融的規則自我創生,自我發展,以系統自身商業目的為準則,不以現實世界監管機構的意圖為內涵。當法律試圖工具主義地對待元宇宙,使之更好地服務于監管者意圖時,雙方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對立。公共區塊鏈系統假名或匿名及免授權許可的方式,使其無任何準入門檻。如比特幣系統創建全球分布式價值傳輸網絡體系,交易者可低成本跨境轉移巨額資產。比特幣在傳統金融賬戶體系之外實現了價值傳輸,客觀上規避現行法律與監管要求。比特幣系統基于代碼的規則與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一致。私鑰是持有人控制比特幣的唯一途徑,多保存在每個持有者的本地終端,持有者控制存儲或轉移價值不用借助金融中介機構。這種去中心化的價值管控方式,使司法機構查封、扣押、凍結違法者財產的傳統方式難以執行。
網絡信息管理部門曾指出“區塊鏈作為一項新興技術,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但其在《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16條卻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諸如在以太坊系統,單方面修改已記錄在區塊上的信息(包括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措施)難度極大,因此前述法規要求如緣木求魚。有學者認為,某些嚴格遵循去中心化構想的區塊鏈系統在實質上沒有能力對系統上的活動開展實質性審查。對此,一個重要的平臺責任確定原則是,必須結合履行能力來確定平臺義務。這就意味著,對于區塊鏈平臺無法履行的行為,不能為其施加義務。
由于區塊鏈分布式賬本跨越國界,元宇宙金融全球化應用場景產生的風險難以受到單一國家監管規則約束。各國對加密資產及智能合約監管等存在不同態度又催生了規則空白。鏈上行為跨越不同司法轄區,而各國法律規制意圖并不相同。元宇宙金融中的游戲、跨境資產轉移或敏感信息上鏈等行為在特定國家或地區受法律保護,在另外一些國家或地區則是打擊對象,不同國家對同一行為的合法性評判存在顯著差異。如何處理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沖突,哪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能夠得到執行?這帶來不同國家或地區監管執法與司法難題。元宇宙金融難以同時滿足所有國家或地區規制的差異化內涵。
代碼規則允許加密資產、穩定幣和智能合約在未受監管機構審批的前提下組成豐富多樣的金融業務與產品,這些新生業態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屬性在現有法律與監管體系中多不明朗,使元宇宙金融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呈現高度不確定狀態,其代碼規則可能背離現實社會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受代碼規則約束的各類加密資產的功能及法律性質差異甚大,對法律產生不同影響、沖擊或挑戰。具體而言,有的加密資產是功能性或消耗性的,比特幣則在事實上逐漸成為價值存儲的載體,日益成為歐美眾多傳統投資機構的重要投資標的。以太坊發行的以太幣更像是一種“加密燃料”(crypto-fuel)形式的激勵,支付程序運行所需要的費用。去中心化組織無法律實體,通過代碼規則與數字通證界定成員的貢獻量,從而分配相應權益。去中心化金融創造金融工具,也創造金融資產。比如MakerDAO系統既創造借貸協議,也創造穩定幣DAI及治理代幣MKR。治理代幣持有者可對協議參數的更改(例如穩定費或最低質押比率等)投票。MKR根據DAI價格波動而創建或銷毀,使DAI價格盡可能接近1美元。MKR還用于在MakerDAO系統上支付交易費用,并為持有人提供MakerDAO批準的投票系統內的投票權。
(三)基于代碼治理的元宇宙金融
元宇宙金融借助區塊鏈系統,其代碼規則客觀上排斥現實社會的中心化權威,加劇了元宇宙金融與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緊張關系。元宇宙各類金融應用搭建在公共區塊鏈系統之上,需要遵守底層協議,隨著應用普及,世俗社會的權力由立法、執法與司法等中心化機構部分轉移到區塊鏈核心技術開發人員手中。程序員編寫的代碼成為另一種“法律”,形塑加密資產創造、資產轉移、融資借貸和資產交易等行為。在區塊鏈系統,代碼確立的規則等同于剛性法律,不遵守其架構,無法處理包括支付、交易、“挖礦”(競爭區塊鏈賬本信息記錄權以獲取加密資產獎勵)和數字簽名等行為。這個剛性規則排斥違背代碼協議的行為,元宇宙金融可在現實社會執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司法機構等第三方缺失情況下運行自如。
聲音 | 鄧建鵬: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立法者急亟需明確其法律地位:今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在《區塊鏈監管困境的全面思考》一文中表示,當前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立法者急亟需明確其法律地位,切實保持虛擬貨幣持有者合法權益,進而統一司法上的認識和判定。[2019/5/17]
元宇宙金融是自由開放體系,現實社會金融產品可上鏈交易,元宇宙金融也可向傳統金融體系反向滲透。前者如以美元儲備支撐的穩定幣USDC在以太坊上發行和流通,后者如區塊鏈應用項目MirorProtocol和Synthetix創造特斯拉公司等知名公司股票的復制版本。項目開發者在區塊鏈上創建“鏡像”協議,激勵交易者套利價格差異和管理代幣實際供應量,使合成股票價格與真實股票基本保持一致。這些代幣在Uniswap等去中心化交易所交易,被設計成無需購買真實股票,就可反映它們所追蹤的股票價格。但這些合成產品未受監管,也沒有在特定國家證券交易所交易。這些代幣化股票發行和交易可能違反證券法。阻止“鏡像”股票交易,就必須關閉該應用的實施基礎,即遍布全球的以太坊網絡節點和開源代碼,關停所有“礦機”,這存在現實困難。
在元宇宙金融系統,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貨幣管理法和外匯管制法等法律被代碼置換。現實社會的規則在區塊鏈及元宇宙中的價值轉移、支付或交易過程中并非必選項。元宇宙金融依托區塊鏈自治組織機制,其社區投票結果而非法院裁決具有決策權威。比如在2016年,“DAO項目”由于智能合約漏洞,約1.5億美元的以太幣(當時價格)被黑客攻擊,對此,以太坊社區大部分網絡節點投票決定同意“硬分叉”,取回被盜以太幣,原以太坊最后被分叉為以太坊(ETH,即“新鏈”)和以太坊經典(ETC,即“舊鏈”)。在這起涉及巨額資產的重大爭議中,其決策過程無監管機構、仲裁機構或司法機構介入,完全由以太坊社區投票表決。
傳統金融創新產品上市須經監管機構審批,產品背后有明確責任主體,面向合格投資者銷售。元宇宙金融產品和服務無需審批,交易通過合約自動執行,實現代碼治理與社區“私法自治”。智能合約是對雙方合意的特別執行程序,也是權利義務的代碼化表述,通常排除合同變更、合同條款重新解釋與特殊情況下不履行合同等情況。在傳統合同法視野下,發生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等事由時,合同可撤銷或可變更。在智能合約中,執行代碼發送到所有系統的節點分布式處理,只有多數節點代碼同步修訂才能更改原智能合約。因此,元宇宙金融實行代碼規則的自我治理,社區規范與內部自治取代法律。
三、“去中心化”與“再中心化”之悖論
綜上,元宇宙金融“去中心化”沖擊與挑戰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有學者認為,去中心化結構由許多不同參與者管理,有效管控需要努力識別許多不同相關行為者,但這些行為者匿名、難以找到或位于國外時,就很難做到這一點。去中心化還帶來法律執行問題,當系統被設計成其運行的責任分散到許多不同參與者時,分配責任和懲罰違規行為會變得很困難。對此,從捍衛一國金融監管主權、防范金融風險及推動金融創新角度而言,在借鑒固有互聯網規制模式的同時,應著重思考規制元宇宙(及區塊鏈)與規制傳統互聯網存在什么差異,可規制的對象(法律責任承擔主體)是誰。
(一)元宇宙與傳統互聯網規制差異
元宇宙被視作下一代互聯網,討論元宇宙金融或區塊鏈規制問題時,人們易沿用傳統互聯網(Web2.0)規則的固有思維。對后者,美國憲法與互聯網法專家勞倫斯·萊斯格的《代碼2.0:網絡空間中的法律》為本領域經典著作。但Web2.0時代互聯網產業最終被法律規制,關鍵原因是互聯網產業均依托中心化商業機構或法人實體。如亞馬遜等商業機構總部均位于特定主權國家范圍,背后有明確的高管、實際控制人和投資機構。通過以下層次的制約,平臺及用戶逐漸被嚴密規制:一是平臺實行內部控制規則,對違背平臺規則的交易者施以懲治,如交易者被禁用淘寶賬號;二是平臺規則正當性不斷受法律評價和審查,平臺規則逐漸與正式法規融合甚至一致;三是公權力機構通過監管執法與司法,將平臺間沖突、平臺上發生的交易行為置于規制范圍內,比如處罰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反壟斷法的平臺。
有學者認為,網絡平臺經營活動主要依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制度從外部加以規范;平臺制定的大量規則對其用戶的權利義務起到實質影響;法律也有必要回應平臺內部的權力關系與民主訴求。基于商業模式便利,諸如淘寶或二手書交易中介商“孔夫子網”等平臺事先引導交易者實名化,明確交易者收件地址,鼓勵交易者對每次買賣行為互相評分。諸如微信支付及支付寶用戶實名制則來自商業機構精準營銷及遵照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關于用戶識別、反洗錢等已有規則的要求。總之,平臺基本實現法律規制,很大程度是商業機構利益驅動與政府監管合力的結果。此如有學者認為,無論是商業利用還是控制的需要,都將不斷推動那些增強互聯網可規制性的技術—身份驗證、數據標識和物理定位—被廣泛采用。
有學者認為,互聯網真實權力機制由三個要素構成:賬戶、數據和評分。商業和政府力量使互聯網控制權重新變得集中,互聯網出現獨特的中心化控制機制,即少數平臺通過“賬戶—數據—評分”機制加強網絡治理。互聯網規制方式為區塊鏈或元宇宙金融的法律規制似乎提供了參考,但鑒于兩者中心化信息互聯網和去中心化價值互聯網的本質差異,元宇宙金融注定無法照搬固有的規制模式。在Web3.0時代,區塊鏈架構有全新的設計和調整,通過分布式記賬、密碼學原理和共識算法等技術集成解決陌生人主體間信任問題,實現價值可編程,新的構建模塊打開了新型金融業態的大門。其中多數構建超越了勞倫斯·萊斯格代碼2.0時代的設想。去中心化的元宇宙金融有自身特質,“無須信任”的架構允許不同參與方無須互相信任就能完成復雜金融交易,實現價值轉移,傳統互聯網則需要諸如評分機制來加強網絡治理;傳統金融業圍繞銀行賬戶展開,元宇宙金融借助區塊鏈用公私鑰體系取而代之。綜此,元宇宙金融的特殊性要求監管者調整其舊有思維。
區塊鏈賬戶模式各有千秋,但賬戶均無需綁定用戶身份、識別用戶真實性或提供用戶通訊地址等任何個人信息,這些特征內嵌于元宇宙金融,使傳統互聯網賬戶關鍵要素被區塊鏈消解。通過不對稱加密與共識算法等“技術信任”,區塊鏈無需以評分模式讓用戶增信。有學者認為互聯網平臺的社會規范是以諸如身份認證、行為追蹤和記錄評分等核心內容的權力結果為基礎,這在區塊鏈中均非必備要素。綜上,元宇宙金融規范相較于傳統網絡規范存在顯著差異。固有金融監管模式中,金融機構(確定運營主體)、金融賬戶(確定用戶主體)及牌照管理(確定運營主體合法性)是實現監管意圖的關鍵,但這些因素被元宇宙金融逐一化解。
聲音 | 鄧建鵬:瑞士對區塊鏈技術領域的監管重點主要圍繞ICO:5月10日訊,近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在《瑞士的區塊鏈監管政策與實踐》一文中全面分析了瑞士的監管政策,他表示,與日本和泰國等國家不同,瑞士對區塊鏈技術領域的監管重點主要圍繞ICO,將不同虛擬貨幣或者通證經由細致分類予以區別對待,不同類型的虛擬貨幣或者通證受不同法律管轄,同時將預融資的特殊情況納入監管范圍。瑞士監管規則另一亮點是,堅持“個案分析”原則,然后通過對主動咨詢法律合規的項目收取費用,降低監管成本。[2019/5/10]
國外專家認為,與互聯網一樣,法律總是能適應監管、約束和影響區塊鏈技術的發展。畢竟,區塊鏈只不過是一個去中心化網絡,這和互聯網并無本質不同。區塊鏈系統必須依賴為底層區塊鏈網絡提供支持的新型中介機構,而這些機構易受到監管。此外,這些系統必須依賴代碼(或體系結構),它們的運作方式最終取決于市場力量,并受制于社會規范。這為區塊鏈及元宇宙的規制提供一些啟示,但研究者忽略了兩者的重大差異,并未提出有效思路。
(二)元宇宙金融的“再中心化”
有效規制元宇宙金融,應明確其技術底層—區塊鏈的“權力架構”,即在區塊鏈系統發揮關鍵影響力的私權力主體,確定可規制的重要對象(法律責任承擔主體),這是元宇宙金融被金融監管法律規則塑造的前提。如前所述,這個關鍵性問題在近年研究中多被忽略。有學者認為,應完善區塊鏈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加大區塊鏈在金融領域應用的治理。然而,法律并非萬能,技術總在變異,過度寬泛的建議與有效規制區塊鏈(及元宇宙)存在遙遠距離。為常人忽略的是,元宇宙金融雖借助區塊鏈“去中心化”,同時卻在若隱若現地“再中心化”。個別研究者斷言,“完全去中心化”是種幻覺,去中心化金融平臺有一群利益相關者,他們執行決策、實施經營或擁有所有者利益。他們的互動以這個群體及治理協議為基礎,對政策制定者而言是個自然的監管入口。本文認為,當前影響主流區塊鏈及元宇宙金融的“權力架構”主要由四個關鍵私主體構成,即核心技術開發團隊、大型“礦工”、主流加密資產交易所、投資機構。這是元宇宙金融“再中心化”的重要主體。
元宇宙金融中,技術掌控權力,權力決定規則,規則塑造行為,行為產生結果。核心技術開發團隊(通常以非營利基金會形式注冊于瑞士等國)塑造元宇宙底層架構、業務本質和激勵模型。核心技術開發團隊擁有元宇宙及區塊鏈系統的“立法權”,奠定其“法律世界”—基于代碼的規則體系,形塑交易行為。這些規則確立區塊鏈系統行為模式和交易結構,是區塊鏈系統的“憲法”,獨立于現實世界的法律,依托日益增長的全球分布式算力而愈發穩定。元宇宙受益于區塊鏈開發者推陳出新的技術迭代,最后構造獨立于現實世界和開發團隊自身的“平行宇宙”,即由代碼規范的“元宇宙世界”。
與之相關,“礦工”是運維區塊鏈系統的主體,遍布全球。擁有算力優勢的大型“礦工”負責把特定時間段系統發生的交易信息記載到區塊。為激勵“礦工”競爭參與“挖礦”,提升區塊鏈系統安全性,核心技術開發團隊設定加密資產(數字通證)激勵機制,讓“礦工”利益得到保證,并吸引足夠多“礦工”參與,技術開發團隊預設挖礦難度動態調整,設定諸如比特幣每四年發行量減半的規則,參與越早,獲利可能越大。“礦機”算力越強,“挖礦”難度越大,區塊鏈系統穩定性越高。研究者指出,諸如以太幣等加密貨幣和建于其上的去中心化金融協議依賴驗證者或礦工作為中介機構,以驗證每筆交易、更新區塊信息。這些中介機構可選擇添加到賬本的交易及交易順序,因此他們可以采用一些在傳統市場可能屬于違法的行為,比如搶先交易(front-running),這種獲利結果被稱為“礦工榨取價值”。就這種市場操縱行為需要針對這類中介機構采取新的監管方式。
加密資產交易所決定哪個區塊鏈系統發行的加密資產可在其平臺交易。頭部中心化交易所(如Coinbase)及主流NFT交易平臺(如OpenSea)巨大的交易體量和交易深度為特定加密資產帶來了價格發現、流動性、變現能力、投資價值和財富效應,從而吸引更多投資者投資區塊鏈和元宇宙項目,持有或使用特定加密資產。財富效應直接影響區塊鏈及元宇宙系統技術開發團隊的后續積極性和用戶人數,影響其成長和生命力。典型事例是原以太坊因“DAO事件”硬分叉后,大部分礦工切換到新鏈時,部分礦工維持著舊鏈,他們在舊鏈挖出的幣(ETC)在交易所無法交易,幾乎沒有任何價值,礦工無經濟來源。在舊鏈即將消失時,當年全球最大的以太幣交易平臺Poloniex(業界稱“P網”)宣布開始交易ETC,ETC因此具有流通價值,礦工們的生計得以為繼,舊鏈算力迅速增強。
公共區塊鏈需要某種資源驅動,如以太坊需要類似于燃料性質的以太幣驅動智能合約執行或每一步鏈上交易行為。一些加密資產長期成為投資或炒作對象,成為一些高風險投資者儲藏價值或法幣替代性支付的途徑。人們獲取此類加密資產的主要途徑,一是“挖礦”激勵所得,二是在各類交易場所購入。因此,主流加密資產交易所與大型“礦工”作為特定機構,可成為法律規制的有效“抓手”。元宇宙金融表面上高度去中心化,但大型“礦工”與主流加密資產交易所導致其“再中心化”。監管機構對交易所和“礦工”備案、登記、核準或管制,要求其提供大額加密資產流向信息登記,交易對手采取實名制,防止擁有算力優勢的“礦工”發動“雙花”攻擊。對加密資產交易所的規制可參照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形塑交易所規則。如要求交易所比對與識別交易者身份,充提幣身份驗證、限時限額提幣、提幣黑地址(可能被黑客使用過的公鑰地址)識別并拒絕服務等。
投資機構資金參與量直接影響區塊鏈系統及元宇宙項目的研發、使用熱度、知名度、系統迭代進度,加密資產(如元宇宙售賣的虛擬地塊)價格上漲吸引“礦工”投入更多資金購買專用計算機設備“挖礦”,或投資人競相購買加密資產,使區塊鏈和元宇宙金融運行愈加安全穩健。多數知名區塊鏈項目背后都有行業投資機構作為推手。通常,核心代碼開發者決定元宇宙底層結構、激勵機制與商業模式,但商業利益方面的訴求使得投資機構的意圖必然形塑代碼開發者的理念,影響元宇宙商業模式和應用。
通過規制行業頭部投資機構(中心化實體),監管者有可能將元宇宙金融置于法律規制之下,借由中心化機構實施對元宇宙金融的規制。比如,自2021年以來,美國世可(Circle)公司發行受美國監管的中心化穩定幣USDC,其作為DAI(去中心化穩定幣)的質押比例不斷上升。世可公司跟美聯儲充分合作,它的美元資產在美聯儲監管下,資產形態是美元和美國國債。在USDC份額占DAI的質押品一半以上時,DAI事實上已被中心化的公司潛在支配。USDC作為連接傳統金融(中心化金融)與去中心化金融的媒介,提升傳統金融機構對穩定幣的采用率,幫助傳統資金以合規方式獲得元宇宙金融服務。在這一進程中,去中心化的穩定幣主要由中心化機構的資產支持時,美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實際上經由受監管的穩定幣向元宇宙金融滲透。與此類似,加密資產交易另一主流穩定幣USDT由中心化的法律實體Tether公司經營。當元宇宙金融高度依賴這些穩定幣時,也將受中心化金融與傳統金融支配。
聲音 | 鄧建鵬:根據刑法理論比特幣可以歸屬為財產:據暨南學報消息,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發表文章稱,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多有爭議,并負面影響了相關司法實踐。根據刑法相關理論,比特幣可以被歸屬于刑法視野下的財產,比特幣等作為具有對應市場價格的主流虛擬貨幣,屬于《刑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產”,沒有太大爭議。[2018/9/16]
此外,還有一些邊緣性私主體擁有小部分“權力”,并發揮著一定的影響力,比如主流區塊鏈資訊媒體、區塊鏈數據與安全分析公司及知名區塊鏈瀏覽器等。綜上,有效規制元宇宙金融,政府及法律應將核心技術開發團隊、大型“礦工”、主流加密資產交易所和投資機構作為重點被規制對象,助推現實世界的權力以規訓元宇宙系統。
(三)重點規制階段的配置
加密資產與法幣兌換是加密資產流通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也是加密資產及元宇宙各類數字創造(如在元宇宙的虛擬地塊建造別致的虛擬建筑物并以NFT形式確權)完成價格發現的渠道。作為這一渠道的關鍵載體,加密資產交易所以及NFT交易平臺已成為元宇宙金融的基礎設施。這些載體承擔加密資產變現和融資的功能,為元宇宙帶來資金和創新動力,是投資人的變現途徑。因此,政府規制元宇宙金融的重點階段可置于元宇宙金融與現實世界的鏈接點—交易者以加密資產兌換法定貨幣(或現實世界的產品與服務)這一過程。監管機構難以監管元宇宙金融本身,但可對法幣(現實世界)與元宇宙(虛擬空間)交互過程施加有效監管。監管機構通過授權合規、嚴格管控的中心化交易所或平臺,創新探索實施特定加密資產“上市”和“退市”制度試點,間接將元宇宙金融納入規制范圍。在監管機構指導下制定交易所業務和技術標準通用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強化各類審查制度,包括嚴格的用戶身份識別機制、反洗錢機制、交易所網絡安全標準及交易資金合法性來源審查等,處罰違法的交易平臺。規制中心化交易所或平臺,監管機構推動金融監管法律體系與元宇宙金融鏈接,使現實世界的法律向虛擬時空傳遞。對初始意圖即為明確對抗審查與監管而生的加密資產(比如零幣、門羅幣等隱私幣),監管機構可直接要求交易所不得交易此類資產,限制元宇宙金融潛在風險(如洗錢)。
去中心化交易所無特定法律主體,允許用戶保持匿名狀態和抗審查,不必將現實世界真實身份與交易或賬號聯系,為元宇宙金融用戶借機進行違法犯罪行為(洗錢等)提供便利。不過目前去中心化交易所影響力較為有限,交易量不可與中心化交易所同日而語,但其運行特點挑戰監管者能力,將成為監管者下一步規制的對象。在去中心化交易所發展壯大前,大力鼓勵受監管的中心化交易所吸引大部分投資者,使現實社會的法律與元宇宙金融鏈接,不失為規制路徑的首選。
綜上,為提高效率,各類去中心化應用在治理機制方面不可避免地有“再中心化”特色,并非絕對“不可規制”。近年多數去中心化應用表層采取“去中心化”治理模式,項目迭代、參數變動及項目“財庫”的代幣調用等倚靠社區投票表決。持有去中心化項目發行的治理代幣數量決定了投票權權重,然而,大量治理代幣主要集中在核心代碼開發團隊、早期投資機構或應用項目重要參與者手中。寡頭式治理比大眾共治具有更高效率,尤其是應對金融風險及時作出決策是去中心化項目存活的關鍵。這些因素決定了中心化治理色彩將是常態。因此,元宇宙的“去中心化”金融實質上多以“中心化”方式治理,這個悖論為元宇宙金融被有效規制提供了良途。
四、規制原則、方式和局限
(一)規制的基本原則
元宇宙金融尚在發展形成中,應對創新者與監管者間可能產生的對立情緒和立場予以警醒,其間應設定合理創新與監管博弈的空間。正常創新與監管博弈有益于理性地發展元宇宙金融。如專家所述,在比特幣行業快速發展的地區,監管機構不可避免地面臨兩難選擇。他們過早行動,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會使新技術受到舊規則的約束,就有可能扼殺創新或將其推行至其他司法轄區。但若監管者觀望時間過長,公眾將受到損害,到時候對現實存在且影響重大的行業提出監管要求的成本將會更高。此外,有學者亦稱,區塊鏈開發活動激發在全球范圍內分布與管轄權競爭。美國在早期互聯網行業的主導地位為美國帶來了重大利益,包括經濟利益和全球軟實力。區塊鏈技術、虛擬貨幣在金融科技領域深受關注。各國展開的制度競爭越發突顯。2022年3月,美國公布《數字資產行政命令》,其強調將在數字資產創新和治理中繼續發揮領導作用,首先將保護美國消費者、投資者和企業的政策目標放在首位,然后強調維護美國和全球金融穩定,降低非法金融和國家安全風險,負責任地引領創新,強化美國在全球金融體系、技術和經濟競爭力方面的領導地位。2022年4月,英國財政部經濟部長約翰·格蘭(JohnGlen)在金融科技周的創新金融全球峰會上發表演講,表示會對加密資產市場給予充分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這表明世界經濟體大國希望通過有效監管實踐,在虛擬貨幣全球治理中發揮領導作用。晚清對外貿易史及公司制度史的經典研究充分表明,國與國間競爭的核心是制度間競爭。在當前國際競爭背景下,發揮政策與制度優勢,提升我國在元宇宙金融乃至金融科技領域國際競爭力,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規制的內涵不只是約束和禁止,也包括激勵與促進。政府不應僅考慮為抑制風險而行使監管的權力,還應考慮如何利用適當的法律與政策促進元宇宙玩家的創造力,推動虛擬空間數字財富增長。近十年來,金融科技等領域的中國監管政策存在“一抓就死,一放就亂”治亂循環,易增加社會成本,打破市場主體預期。作為金融科技與數字經濟時代的創新代表之一,中國對元宇宙金融應設定包容的規制原則,對元宇宙金融創新及難免招致的風險予以適度包容,在控制風險底線、保障用戶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元宇宙金融創新。
(二)規制的幾種途徑
網絡法專家論述了規制互聯網的四種方式,即國家法律、市場、社群規范和架構。這為元宇宙金融規制方式提供部分啟示。區塊鏈技術及元宇宙金融應用仍處高速發展中,遠未定型。研究者謂,面向公眾的區塊鏈網絡必須滿足哪些內部治理要求,現有法律并無規定,因此使用者只能任憑網絡創始人和開發者隨意制定內部治理框架并選擇通過技術代碼實施。一些區塊鏈項目創始人和開發者的任性和隨意性令人觸目驚心。比如,Sushiswap匿名創始人糯米(ChefNomi)于2020年9月5日從Sushiswap的流動資金池中提取Sushi(Sushiswap項目的數字通證)套現成價值約1300萬美元的以太幣,導致Sushi市場價格18小時內暴跌73%以上。第二天糯米突然宣布將自己的項目控制權(即私鑰)交給加密資產交易所FTX的CEO薩姆(SamBankman-Fried)。
有學者認為,在創新初生期,行政機關承擔主導性規制,大多以指導性規制方式展開;在創新成熟期,創新本身的規制問題點充分發酵,可能需要將部分規制內容上升為立法;司法機關則在創新各個階段承擔裁判性規制,作為以上兩種規制方式的輔助。隨著信息革命到來,復雜變動的社會事實令指導性規制在整個規制框架內扮演著重要角色。首先,元宇宙金融處于創新初生期,針對行業風險與問題,監管機構通常處于規制的主導地位,在具體方法上,以非正式指導或正式法令、指引影響區塊鏈代碼規則、技術安全標準與社區自治規范,前者如發布技術白皮書,會議討論和風險提示等方式,后者如與技術、代碼安全等相關的國家標準。這些方式有助于引導元宇宙社區自治規范以程序正義的方式制定規則和決策,把上述規則和決策轉換成代碼,然后將這些代碼部署到區塊鏈系統和智能合約中,同時監管者應鼓勵行業進行事前專業的智能合約安全審計,排查各類漏洞。
政府部門引導企業制定區塊鏈與元宇宙的技術標準,通過規制技術,間接規制元宇宙的業務與行為。如在2020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于發布金融行業標準推動區塊鏈技術規范應用通知》和《區塊鏈技術金融應用評估規則》(JR/T0193—2020)。該標準規定了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應用的實現要求、評估方法、判定準則等,適用于金融機構開展區塊鏈技術金融應用的產品設計、軟件開發和系統評估。該標準從基本要求、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為去中心化金融應用提供客觀、公正、可實施的評估規則,保障去中心化金融設施與應用的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去中心化金融應用健康有序發展。不過,中國已有規則主要針對持牌金融機構開發聯盟鏈而設定,表達監管者規制區塊鏈的初步嘗試,對公有鏈影響力較有限。
其次,通過修訂法律、提升監管技術,推動元宇宙金融與監管科技結合,推動主權國家逐漸將元宇宙置于法律規制之下。元宇宙金融穩健發展,需為加密資產和智能合約構建合適的法制框架,包括加密資產及穩定幣的法律屬性,智能合約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救濟等。在監管技術方面,多數區塊鏈上的信息透明可查詢、可追蹤。監管機構在一些區塊鏈安全與數據分析技術公司的協助下,解析諸如比特幣或以太坊等的賬本數據,追溯定位特定公鑰地址與使用者的對應關系,最后揭示當事人的真實身份,打擊從事洗錢、傳銷、違禁品交易及通過病軟件勒索比特幣等行為的罪犯。監管機構在區塊鏈安全技術公司幫助下,給一些攻擊者(黑客)的相關公鑰地址打上標簽,一旦這些被“標簽”的地址開始轉賬,系統會自動標記相關交易地址,追蹤和監控資金流向,監控目標地址交易,追蹤主體信息,鎖定犯罪分子。尤其是當用戶由虛擬空間進入現實世界時,如將加密資產兌換為法幣,或用加密資產購買現實世界的商品與服務,其真實身份將顯露出來。加密資產在區塊鏈系統中的發送與接收,與傳統的網絡IP地址類似。理論上而言,監管機構可以跟蹤這些IP地址,將加密資產流向置于規制范圍之中。
最后,信息科技巨頭基于其強大的技術研發力量,為元宇宙構建提供各種硬件和軟件,必然影響元宇宙金融規則制定,這為現實世界的法律與監管政策規制元宇宙金融提供了路徑。相關部門可鼓勵商業機構進軍元宇宙,探索商業應用,在技術標準與代碼規則等領域發揮影響力;推動中心化商業機構(封閉式元宇宙)與開放式元宇宙融合,影響元宇宙“再中心化主體”,以現實世界的法規塑造開放式元宇宙規則框架;監管機構推動封閉式元宇宙在整個元宇宙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使元宇宙金融與現實世界法規協調。比如,鼓勵元宇宙去中心化金融與傳統金融融合,使傳統金融合規業務向元宇宙滲透。有研究者稱,去中心化金融可利用傳統金融的資產以合規方式實現擴張,打造虛實結合的數字金融環境。在一些國家,去中心化金融服務已打通虛擬與現實世界。一些加密貨幣模仿現實金融體系要求,建立資產儲備制度,將加密貨幣等對應一定比例的現實資產與商品。
(三)規制局限性的思索
頭部加密資產交易所是規制的重要抓手,但也存在局限性。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建議監管機構記錄加密資產用戶的資料,使他們能更好地識別犯罪活動。其在2020年9月中旬的一份報告中指出,將用戶交易活動與其個人資料對比,可發現某些危險行為和特征,包括用戶是否有犯罪記錄,或是否活躍在與非法活動相關的網站和論壇上。監管機構也需要關注用戶使用比特幣或以太坊購買諸如門羅幣或零幣等行為,后兩者會混淆第三方的交易活動。將主流加密資產交易所、加密資產錢包提供者納入監管范圍,有助于減少上述風險。FATF在2020年下半年還計劃為各國政府制定關于共享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信息的全球框架,此類提供者包括加密資產交易平臺、錢包服務提供者及穩定幣發行方。當然,多數加密資產交易所面向全球客戶提供金融服務,鑒于各國監管標準差異甚大,單一國家如何有效規制境外交易所成為時代挑戰。由于交易所的全球分布式辦公,辦公機構與金融業務跨越多個司法管轄區,容易規避特定國家的監管。更進一步,某些境外交易所可能直接注銷中國境內的關聯公司,從而對中國司法機關的管轄或案件執行造成困難。
有學者提出政府可監管開發區塊鏈協議和智能合約的人。例如,在各國監管者呼吁或壓力之下,以太坊核心技術開發人員可能通過提出部分代碼修訂,使以太坊部分代碼融合現代法律規則,但這能否完全收效,尚有待觀察。元宇宙與區塊鏈的規范是通過代碼規制社群,發揮著獨立于現實社會法律體系的作用。以太坊等主流區塊鏈背后有影響力巨大的核心技術開發團隊,其通常依托于非營利基金會,獲取基金會資助。核心技術開發團隊在元宇宙及區塊鏈發展方面擁有很大話語權和影響力,因此,技術團隊負責人可成為法律規制的對象。
不過,這種規制意圖可能部分落空。其一,代碼規則和智能合約內容涉及大量機器語言,內容極為復雜,難以事先審查。政府全面監管一國范圍內所有代碼開發人員,一是增加巨額監管成本,二是直接阻礙區塊鏈與元宇宙技術創新。其二,一些代碼開發者一開始便有意隱匿真實身份(如“中本聰”),致監管失效。其三,大多數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區塊鏈和元宇宙項目創新應用的核心代碼開發者分布在歐美等發達國家。無論是主流共識算法,還是跨鏈、側鏈等拓展技術或元宇宙金融重要生態,基本由國外技術團隊主導。對中國監管機構而言,規制境外核心技術開發人員可能力不從心。其四,多數核心技術開發團隊組織并非固定法律實體,而是松散組織,開發者隨時可自由加入或退出團隊。這種自治組織形式的運作遍布不同司法管轄區,沒有董事會或經營者這樣的公司管理層,而是通過民主參與、代碼規則、算法與分布式共識管理,使用智能合約收集成員投票。組織成員使用代碼和智能合約管理事務,智能合約設定的條款至高無上,代碼規則而非法律文件被用以界定成員間權利和義務。這種自治組織作為協調全球投資和社區治理的模式,可用于包括管理區塊鏈項目運營和資本運作等許多目的,這種運營特色對中心化的規制方式造成障礙。如特定區塊鏈系統大部分核心技術開發團隊或系統全球算力的51%以上集中在某一國家,該國政府可以通過規制技術開發團隊或“礦工”的方式,有可能部分規制元宇宙金融。比如,迫于監管者壓力,技術開發團隊和“礦工”同意修訂某些區塊鏈底層協議,但也可能帶來巨大代價。一是此種行為成本高昂,諸如對比特幣新區塊的修訂,要匯集比特幣系統算力的51%以上,其成本或將近百億美元;二是這將大幅度降低區塊鏈和元宇宙極高的技術信用,直觀表現就是相關幣價可能暴跌,元宇宙加密資產甚至有歸零風險,嚴重侵害全球合法持有者的權益,可能招致全球投資者國際訴訟風險,這將使監管機構對此種規制投鼠忌器。
元宇宙金融經歷著“去中心化—再中心化—再去中心化”的演化,加劇“不可規制性”,導致金融監管法律體系與代碼規則間的緊張關系。以MakerDAO為例,治理在其生態系統中有著重要角色,但代幣持有者投票治理過程漫長,為此,幾個核心小組的參與確保治理得到運行,再加上其質押資產近一半為中心化的美元穩定幣USDC,這為現實社會法律規制創造了機會。不過,這一中心化治理風險為更加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即借貸協議Liquity提供了機遇。Liquity系統選擇無人治理的模式,Liquity協議參數要么一成不變,要么完全由算法控制,質押資產則是極具去中心化特色的以太幣。Liquity系統的借貸費和贖回費由數學算法決定,讓交易者信任代碼按承諾執行,算法、代碼和數學的信用取代了人的信用,因此,特定主體的人為因素在系統運行中被降到極致。
作為早期成功的風險投資機構,AndresenHorowitz(業界簡稱“A16z”)持有Compound、Uniswap等去中心化金融項目的大量代幣。A16z建立授權計劃,將這些代幣半數以上的投票權委托給非營利組織、德國電信等全球企業、加密初創公司及嶄露頭角的社區領袖,被委托人可以合適方式獨立于代幣持有者投票。授權計劃改變了A16z在Compound、Uniswap等項目中投票權過度集中的狀態,在保證投資機構盈利的前提下,淡化自身在上述項目治理機制的中心化角色,這是典型的刻意“再去中心化”。有學者認為,當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無中心權威,實現分布式決策后,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有限合伙定性的組織基礎或成員結構已然喪失,而我國現有法人形態是中心化科層式的制度設計,與其去中心、去信任等本質特點不符,無法直接套用。元宇宙金融“再去中心化”,本質是“可規制性”向“不可規制性”轉型。
近年一些訴訟表明,一些區塊鏈系統私權力主體試圖規避或抵制在現實社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要求。比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認為瑞波(RippleLabs)公司未證券注冊,擅自發行加密資產,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瑞波公司承擔證券法上的相關責任。針對SEC的起訴,瑞波公司認為瑞波幣價格波動主要由二級交易市場決定,投資者并非依賴瑞波公司(中心化主體)的努力獲益,因此瑞波幣不符合“豪威測試”第四項要求。瑞波公司聲稱在瑞波幣價格影響方面居于邊緣角色,這與事實并不符。區塊鏈項目開發者精心構建代幣系統,力圖向法院證明其發行的代幣不符合“豪威測試”標準,以規避證券法約束。
權力即責任,權力越大,責任越大。元宇宙中心化主體“再去中心化”,試圖規避現實社會責任,形式上避免成為中心化權力來源。知名區塊鏈系統創始人及近年一些知名去中心化金融應用創始人保持匿名,加劇了區塊鏈和元宇宙的“不可規制”。綜上,元宇宙金融將大部分被規制,但難以完全馴服。
五、結論
區塊鏈為元宇宙提供去中心化金融業務的技術基礎,元宇宙金融逐漸成長為與傳統金融平行的新體系,各種應用組合形成高度創新的生態,客觀上出現元宇宙與政府爭奪虛實空間的控制權和治理權的狀況,固有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難以完全適用。現實社會法律與監管規則嘗試規制這種新業態時,需從金融包容角度進行思考。如有學者認為,對區塊鏈金融衍生品法律評價應多元,不能因其可能誘發犯罪就拒絕賦予其合法地位,對其評價要考慮未來技術發展需要,要考慮對我國實體經濟是否能產生促進作用,要考慮相關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等諸多因素。雖然政府曾多次出臺相關文件規范加密資產,禁止金融機構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但是政府的這種政策性叫停并未從本質上解決問題,只有良好的法律才能為其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我國當下在虛擬貨幣領域采取的“禁令型”監管是暫時的政策選擇與監管觀望,后續有必要持續探索更加符合金融科技風險特征的治理機制。元宇宙金融猶如空氣般彌散于世界,打破市場、企業、社會和國家的界線,自生代碼體系和法律制度相對獨立,但其并非不可規制,原因是元宇宙金融“再中心化”,即核心代碼開發者、頭部加密資產交易所、大型“礦工”和主流投資機構等私權力主體掌控元宇宙。
元宇宙金融突破傳統金融業態,使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得不回應和重構。元宇宙金融底層技術架構決定特定國家法律規制存在困難,需要監管者重點厘清可規制對象,提升監管科技水平和規制能力,依托國際間政府組織,推動金融監管國際協作,同時應充分理解當前規制方式的限度。元宇宙金融可能將傳統金融業務邊界拓展至無限,出現元宇宙世界與現實世界雙重構造,二者行為模式與治理規則交互形塑人們的社會關系。固有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并非應對元宇宙而生,很難應對其風險,因此有必要全面思考這一領域的技術特點和商業模式。有學者認為,信息革命的加速到來,中國法學的自主不足和數字時代的重大挑戰,為當下法學研究帶來了雙重壓力,同時也帶來了獨特機遇,適時轉換研究理念就成為一種必然抉擇。元宇宙金融正在生成新型財產權利關系,奠定前所未有的權利義務結構、復雜法律屬性和金融業態,與現實社會有不一致的構造、規則生成與行為模式,經歷“再中心化”與“再去中心化”的動態演化。“一刀切”式的固有整治思維并不管用,法學家需要極為精細的研究,緊密跟蹤和研判元宇宙金融發展趨勢,加強對區塊鏈技術的知識儲備,深化法學(及金融監管)意義的研究視角,從而貢獻更為有效的規制理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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