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Web1.0到Web3.0,我們經歷了互聯網數據內容從可讀到可寫,再到可持有的整個過程,整個互聯網的生態和格局也在不斷演進中呈現出更加多樣的可能性,用戶漸漸成為了網絡數據內容最主要的來源之一,換言之,傳統互聯網大廠正在從內容的創造者、控制者轉變為網絡技術服務的提供者、數據聚合者和內容展示者。
無論是從Web2傳統大廠來看,還是從Web3目前最主要的用例NFT數字藏品來看,PGC平臺都正在漸漸向UGC平臺轉化和過渡,并且,由于UGC平臺的流量變現功能和海量的新奇內容,使得以UGC內容為主的平臺的活躍度明顯高于傳統以PGC內容為主的平臺。這一趨勢某種程度上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可靠的預測:UGC平臺才是未來。
但是,UGC平臺在為用戶提供更多消費產品、更多變現渠道的同時,對于用戶上傳的內容卻難以做到有效審查,諸多侵權作品、抄襲作品充斥平臺,這不僅侵犯了原作品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為平臺增加了大量的侵權風險。颯姐團隊今天就與大家深入聊一聊,我國UGC平臺面臨的困境,并從中尋找出路。
Yuga Labs推出基于比特幣的NFT系列TwelveFold:金色財經報道,Yuga Labs宣布發布了一個新的基于比特幣的NFT系列,名為TwelveFold。該系列將包括300件寫入比特幣區塊鏈上的satoshis上的生成藝術作品。這個過程是通過Ordinal Theory協議實現的。這些NFT被放置在一個12x12的網格上,作為“比特幣區塊鏈數據制圖的視覺寓言”。
YugaLabs表示,該NFT包括3D元素以及手繪功能。(TheBlock)[2023/2/28 12:33:17]
一、PGC到UGC,一場用戶權利的革命
UGC是互聯網術語,全稱為UserGeneratedContent,可以理解為“用戶生成內容”或“用戶原創內容”。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互聯網領域,即用戶將自己原創的內容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展示或者提供給其他用戶。UGC是Web2.0區別于Web1.0最本質的特征,使得用戶從互聯網的消費者漸漸變為了互聯網的參與者和生產者。與之相對的,則是PGC,全稱為ProfessionalGeneratedContent,從字面意義理解,即專業生產內容。傳統的廣播電視行業就是典型的PGC模式,用戶打開電視只能被動接受電視臺輸出的內容,不僅無法參與電視內容的創造,甚至無法選擇自己想看的內容。
安全團隊:BNB Chain上GXY代幣發生Rug Pull:金色財經報道,據CertiK監測,BNB Chain上GXY代幣發生Rug Pull,不要與其他Galaxy Coin代幣混淆。0xBf43開頭地址昨天開始移除流動性,并繼續出售代幣。約79000美元已轉移到外部賬戶(EOA)0x1064。[2022/8/30 12:57:21]
從PGC到UGC實際上是一個權利逐漸下放于用戶的過程,或者說,這是一場用戶權利的革命,但與Web1到Web2由互聯網巨頭自上而下的變革不同,Web3革命是由用戶發起的,自下而上的“奪權”。隨著高速移動網絡、云計算、智能終端設備的發展,用戶對互聯網內容漸漸擁有了選擇權和創造權,而Web3革命的核心要義,就是讓用戶進一步擁有對互聯網內容的控制權。當然,該控制權僅及于用戶自身創造的或享有某些特定權利的內容,Web3Builder們將這一愿景寄托于區塊鏈技術來實現。
加密錢包 ZenGo 將推出跨鏈原子交換功能 JugglingSwap:加密錢包 ZenGo 提出一種新型跨鏈原子交換協議 JugglingSwap。ZenGo 表示,該種新型解決方案是基于原有的交易協議進行改進,允許更高的互操作性,將基于非托管的解決方案,利用 ZenGo 的創新型私鑰解決方案的核心技術,可實現點對點的跨鏈交易功能,支持比特幣、以太坊、Libra、Tezos 等區塊鏈。目前 ZenGo 已發布該新型原子交換功能的白皮書以及演示版本。[2020/8/6]
二、?中國UGC平臺們面臨的侵權風險
UGC平臺千千萬,從大廠到小廠,從短視頻到音樂圖片,都面臨著一個嚴肅的問題:侵權。某著名圖片版權平臺還專門開發出一套全網侵權檢測系統,對各大UGC平臺進行監控,一旦發現平臺上存在用戶上傳的侵權作品,立刻就會重拳出擊。甚至有一些品行惡劣的平臺還會采用“釣魚執法”的方式,故意將版權內容散播到各大平臺,引誘他人侵權。正是由于此等“版權巨魔”的存在,UGC平臺們往往面臨著很高的侵權風險。
TAAL收購澳大利亞科技公司Codugh20%股份:專注于BSV的區塊鏈基礎設施提供商TAAL已與澳大利亞科技公司Codugh簽訂了最終股權購買、融資協議以及開發協議。TAAL將收購后者20%的股份,支付款項將用于Codugh進一步開發、推出和擴大公司的產品和平臺。預計這筆投資將進一步推動TAAL的商業API服務層的開發和商業化。(CoinGeek)[2020/6/8]
對于用戶上傳內容侵權平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承擔多大的侵權責任?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兩個原則進行判斷和考察: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
所謂“避風港原則”,指的是在發生網絡侵權事件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合法通知后,及時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紅旗原則”指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對顯而易見的侵權行為,選擇視而不見的,應該承擔法律責任。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中,吸收了二者,同時又在整合已出臺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了一定的突破,構建起了一個更具可操作性的網絡侵權責任規范體系。而對于UGC平臺來說,其審核義務卻加重了。
ETC胥康:目前Bug已修復,如不放心可遷移至core-geth客戶端:針對ETC硬分叉出現bug一事,金色財經采訪了ETC亞太社區負責人胥康,胥康表示:1.目前Bug已修復,主要是OpenEthereum的網絡問題,使用了錯誤的Fork_ID。目前Core-Geth客戶端運行良好并沒有出現這個錯誤。去年底OpenEthereum(原來叫Parity Ethereum)已由Parity移交社區維護。2. 目前正在積極溝通中,使用core-geth客戶端的用戶都未受影響,因此影響有限。3. 目前Bug已修復,可以更新最新的客戶端;如仍不放心可遷移至core-geth客戶端。[2020/6/2]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UGC平臺往往因為“沒有盡到較高注意義務”而被法院判決承擔侵權責任,而該“較高注意義務”的來源,則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該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那么,何為“直接獲得經濟利益”?該條司法解釋第二款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針對特定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投放廣告獲取收益,或者獲取與其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聯系的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網絡服務而收取一般性廣告費、服務費等,不屬于本款規定的情形。
三、應如何理解《規定》?司法實踐存在爭議
按照《規定》第十一條,判斷平臺是否需要承擔較高注意義務,取決于其是否從用戶上傳作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但颯姐團隊認為,《規定》第十一條存在模糊和矛盾之處,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規定》要求的“存在特定聯系的經濟利益”應當指的是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可以確定的、與作品相關的、能夠由網絡服務提供者獲得的經濟利益。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如果在侵權行為發生時,該經濟利益尚不能確定是否會由平臺方獲得。
用NFT數字藏品UGC平臺舉例,誰都不能保證用戶上傳的NFT一定能被賣出去,那么如果該NFT無法賣出平臺當然也無法獲取任何經濟利益。如果一直賣不出去,此時根據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無論如何解釋,都無法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故而根據規定,此時網絡服務提供者便不會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
這樣的后果是,平臺是否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完全取決于審查時尚不能確定的一種可能性事件,取決于審查后不知多久才能實現的結果,甚至于完全可能存在被侵權人促使該事項發生從而向平臺主張責任的情況,這無疑會滋生極大的道德風險。
颯姐團隊認為,如果司法解釋制定者想要網絡服務提供者針對不確定的經濟利益也需要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完全可以將司法解釋制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或者具有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可能性的”或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或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但最高法最終采取的方案是確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從網絡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可見,只有在審查時已經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從中獲益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從而要求平臺在審核時就盡到“較高注意義務”。
寫在最后
當然,除此之外,我國法律并未對“較高注意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即使平臺已經使用AI+人工雙審核機制,但由于平臺每天的上傳量較為巨大,依然難以防止出現漏網之魚。誠然,漏網之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平臺審核機制的不完善,但試問當前又是否存在盡善盡美的審核?
颯姐團隊認為,較高注意義務應當有一個合理邊界,其判斷標準既要考慮到本行業的商業習慣,又要考慮到行業的平均審核能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指引。另外,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當對“釣魚執法”、“撒釘子”式侵權訴訟,進行合法、合理的區別對待,切勿讓法律成為不當牟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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