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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簡要分析場外交易中賣幣方與上游犯罪受害人的民事責任劃分_比特幣24小時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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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虛擬數字幣的場外交易成為了電信詐騙、傳銷和資金盤等違法犯罪的資金洗錢重災區。以電信詐騙為例,當電信詐騙團伙成功騙取了張某10萬元,這筆錢就在詐騙團伙控制的某張銀行卡上。這些銀行卡一般不會是電信詐騙團伙本人的銀行卡,基本上是它們購買或其他非法渠道獲得且能實際支配的他人的銀行卡。這時候,銀行卡上的這10萬元是贓款,非常燙手,因為警察可以通過銀行的系統追蹤并鎖定到人。所以,電信詐騙團伙在詐騙得手后,急需對贓款進行洗白。鑒于某些利用區塊鏈技術的虛擬數字幣具有匿名、去中心化等特點,它們便盯上了場外交易。電信詐騙團伙用贓款購買虛擬數字幣(比如BTC),然后將BTC隱匿,從而達到洗錢的目的。在電信詐騙團伙洗錢的關鍵環節——場外交易中,它們通過拉個墊背的(也就場外交易中的賣幣方),切斷了追蹤的線索,轉移了風險,實現了洗錢的目的。

在上面的整個操作中,電信詐騙團伙拿走了與10萬元等值財富的虛擬數字幣;場外交易的賣幣方實實在在的付出了價值10萬元的虛擬數字幣,但對應的賣幣收入10萬元被凍結;電信詐騙的受害人損失了10萬元。

消息人士:泰國CBDC數字泰銖試點正在進行中:金色財經報道,據當地消息人士稱,泰國央行已開始與三家國內支付服務提供商合作,推出該國的零售央行數字貨幣數字泰銖。測試正在一個監管沙箱中進行,預計將持續到今年8月,計劃涉及多達10,000名參與者。雖然中央銀行尚未承諾正式啟動決定,但它仍在繼續研究潛在的用例,以提高支付效率,并加大該國對數字化的推動。[2023/6/13 21:33:07]

如果電信詐騙團伙被抓且贓款被全部追回,那么通過“回滾”的方式,可以實現皆大歡喜的結果。但在電信詐騙團伙被抓獲前或者贓款被全部追回前,場外交易賣幣方和電信詐騙的受害人之間便產生了利益沖突。電信詐騙的受害人,一定傾向于“將場外交易的賣方幣方收到的10萬元物歸原主(歸于電信詐騙的受害人),至于場外交易中賣幣方損失的虛擬數字幣在所不問”。場外交易的賣幣方則認為,買賣比特幣是公民的自由,其賣出比特幣的交易為真實交易,出售的虛擬數字幣已經交付且對購買方的資金來源也毫不知情,因此應當對凍結的資金予以解凍,電信詐騙受害人的損失應找電信詐騙實施者索賠。

肯尼亞將開始對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收入征稅:金色財經報道,肯尼亞財政部表示,將開始對估計有 400 萬當地居民使用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賺取的收入征稅。據《非洲商業日報》報道,肯尼亞當局將依賴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1.5% 數字稅服務。

數字稅最初于 2020 年提出,是肯尼亞政府試圖從領先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避稅數字資產平臺中獲取收入的嘗試。2021 年 1 月初肯尼亞稅務局 (KRA) 表示,預計將從這項稅收中獲得 4550 萬美元(50 億肯尼亞先令)。

同時,正如財政部內閣秘書 Njuguna Ndung'u 公布的 2023 年法規增值稅(電子、互聯網和數字市場供應)所示,肯尼亞現在可以瞄準全球加密貨幣交易所。[2023/4/30 14:35:21]

Arca已清倉DPX和RDNT等Arbitrum生態Token:金色財經報道,據Spot On Chain監測,數字資管公司Arca或因Arbitrum原生Token ARB即將上線,已售出大部分Arbitrum生態Token:10小時前將160萬枚RDNT兌換為71.2萬枚USDT;4小時前將31.2萬枚SYN兌換為165.6枚ETH(約合26.7萬美元)。

目前,Arca已清除所有DPX和RDNT,并在兩個錢包中仍然持有2萬枚處于質押狀態的GMX(約合160萬美元)和54.9萬枚SYN(約合51萬美元)。[2023/3/22 13:18:53]

要理清賣幣方和電信詐騙受害人的民事責任劃分,則首先需要弄清適用何種“歸則原則”來解決這里面的利益沖突。我們不妨來作個排除法,“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需要法律的特別規定,因此可以直接排除。那么只剩下“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我國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歸責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依據,判斷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是否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因此可見,處理場外交易賣幣方和電信詐騙的受害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應主要考慮“過錯責任原則”,在雙方均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考慮“公平責任原則”。

Signum Digital宣布其證券代幣發售和認購平臺獲香港證監會原則上批準:3月17日消息,數字資產咨詢公司Coinstreet Holdings和香港金融集團Somerley Capital Holdings(新百利融資)的合資企業Signum Digital宣布,其證券代幣發售和認購平臺已獲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原則上批準。

Signum Digital計劃為專業投資者提供一個證券代幣平臺,這些代幣在區塊鏈上交易并與各種資產類別相關聯,例如私募股權、房地產、藝術品和收藏品。在獲得香港證監會的最終批準后,Signum將以“CS-Pro”品牌運營該平臺。據Signum稱,該平臺將是香港首個此類平臺。[2023/3/17 13:10:32]

那么,在場外交易中,賣幣方的賣幣行為與電信詐騙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的關系應當如何界定呢?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白,電信詐騙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是由電信詐騙的行為導致的,這兩者之間是直接的因果關系,電信詐騙受害人的財產損失與場外交易的賣幣方的賣幣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但卻與電信詐騙受害人的財產無法追回而造成徹底的損失之間有一定的關系。

過去24小時全網爆倉1.84億美元:金色財經報道,Coinglass數據顯示,過去24小時全網爆倉1.84億美元,其中ETH爆倉3807萬美元,BTC爆倉6922萬美元。[2023/2/17 12:12:36]

一、出售比特幣的行為本身不會產生過錯,但買賣殺豬盤等“模式幣”的除外

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不是貨幣、而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隨后,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發布《比特幣相關事宜答記者問》,明確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因此,我國普通民眾買賣比特幣是合法的,賣幣方出售比特幣本身不違法,因此賣幣方不會因出售比特幣這個行為產生過錯(買賣詐騙幣、傳銷幣、空氣幣等除外)。

但如果買賣的是模式幣或在殺豬盤里進行的交易,則交易本身是違法、不真實的,可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主張虛擬數字幣的交易無效,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擔各自的損失,賣幣方承擔數字幣的損失,資金歸屬于電信詐騙的受害人。

二、在OTC交易平臺(虛擬數字幣場內清算、資金場外清算)出售比特幣時,賣幣方的注意義務應當視交易平臺的情況而定

當賣幣方在OCT交易平臺出售比特幣時,如果是在有規范的KYC(Know your customer)和反洗錢機制的交易平臺(不論是否持牌),賣幣方都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那么賣幣方不存在主觀過錯。如果因交易平臺的原因,導致買幣方使用虛假身份或冒用/借用他人身份交易,進而導致的追蹤線索中斷的,可以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向交易平臺追償,但不應認定賣幣方有過錯,也不宜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讓賣幣方進行補償。

如果是在沒有KYC、反洗錢機制的交易平臺或在KYC、反洗錢機制漏洞百出的交易平臺,或者是在殺豬盤自制或控制的交易平臺交易的,那么賣幣方與交易平臺均有過錯,可以使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向賣幣方和交易平臺追償。

三、賣幣方私下交易(虛擬數字幣和資金結算均在場外)時,應綜合賣幣方的情況和交易的具體細節認定賣幣方是否存在過錯

因為OTC交易需要實名認證、高級認證,會留下追蹤的線索,所以洗錢方更青睞數字幣和資金均在場外進行的場外交易(私下交易)。因為后者可以在不泄露買幣方身份信息的情況下,將資金轉換為虛擬數字幣。鑒于這種場外交易的情況更為復雜,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賣幣方是否存在過錯:

1、賣幣方為初次交易、數字幣背景知識薄弱,或賣幣方因不熟悉交易而委托他人代為操作,且收款銀行卡與工資卡或生活消費使用的銀行卡混合在一起,這種情況下,不宜認定為賣幣方有過錯。但可以考慮使用公平責任原則,適當補償電信詐騙受害人的損失,這也符合我國對虛擬數字不禁止但也不鼓勵的政策。

2、賣幣方有多筆交易,或曾是OTC交易平臺的商家,或有虛擬數字幣的行業從業經歷,或有虛擬數字幣的交易史,或以抄幣為業,或曾在虛擬數字交易中因收款資金被凍結過等,則可以推定其對虛擬數字幣的特質(匿名性、去中心化、不分國界易轉移、洗錢風險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其仍在未核實對方身份的情況下將虛擬數字幣支付給買家,即使賣幣方對由此可能導致電信詐騙受害人的財產無法追回的結果不是持有積極追求的態度,那么也可以認定為是一種放任的態度,退一步講,肯定有疏忽大意的過失,進而認定這種有經驗的或者較為成熟的賣幣方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再退一步,即使不認為存在過錯,那么在雙方均不存在過錯且賣幣方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行為在客觀上加重/造成了電信詐騙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或風險),則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適度補償受害人。

3、賣幣方使用的收款賬戶專戶專用(與工資卡、日常消費的銀行卡分離),或者使用多張銀行卡分散收款,或者收款后也進行“洗白”,或者同一買家變換不同戶名的付款賬戶仍繼續與其交易且不合適買家身份信息的,則可以推定賣幣方對收到的資金可能是贓款有相當程度的認知,其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受害人的損失,仍放任這種后果發生的,那么就可以認定賣幣方有過錯。

綜上所述,明確場外交易的賣幣方與上游犯罪受害人的民事責任劃分,不僅有利于解決賣幣方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沖突,而且有利于在凍結資金時避免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保護普通民眾的財產權。當然,徹底解決這些問題,建議從立法上進行積極回應、進一步完善并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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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美國法院的壓力之下,杜羅夫叫停Telegram開發兩年半的TON區塊鏈,并結束了整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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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系金色財經專欄作者牛七的區塊鏈分析記供稿,發表言論僅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學習交流!金色盤面不會主動提供任何交易指導,亦不會收取任何費用指導交易,請讀者仔細甄別,謹防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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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注:如 Eth2 研究員在 Reddit 論壇上的AMA活動所述,在當前的設想中,分片間并不會用編程方式來分攤復雜,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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