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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四大進程盤點:我國數字貨幣的司法保護之路_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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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蓬勃發展,區塊鏈與數字貨幣技術發展迅速,央行法定數字貨幣已經進入封閉測試階段。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法發[2020]25號,以下簡稱《意見》),在“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夯實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制度基礎”中提出要“健全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強調“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數字貨幣的這一最新表態,將對各級人民法院處理與數字貨幣相關權益案件起到很重要的指導作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我國數字貨幣司法保護的新時代開始了,對于促進區塊鏈技術在建設網絡強國、發展數字經濟、助力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將產生重大影響。

Brevan Howard風投主管:2023年鏈上穩定幣交易量或將超過四大卡交易量總和:金色財經報道,資管公司Brevan Howard Digital風險投資聯席主管Peter Johnson稱,去年穩定幣在鏈上結算超過7萬億美元,而目前的運行率約為9萬億美元/年,該數據遠遠超過萬事達卡(約2.2萬億美元)、美國運通卡(約1萬億美元)和Discover卡(<2000億美元)。到2023年,鏈上穩定幣交易量將超過最大的卡網絡Visa,后者每年處理約12萬億美元。

Peter Johnson預計2023年鏈上穩定幣交易量不僅會超過Visa交易量,而且很可能會超過所有四大卡網絡(Visa、Mastercard、AmEx和Discover)的交易量總和。[2022/12/23 22:03:12]

我國基本民事法律對新型權益保護持開放態度。《民法典》在規定了包括人格權和個人信息權、婚姻家庭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股權等投資權等相關民事權利后,對相關新型權益作出了很多開放性規定,包括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對于新型權益和投資性權利,以及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具體保護,《民法典》持開放態度。

All-in比特幣的荷蘭家族:資產翻了50倍 冷錢包分布在全球四大洲:8月12日消息,曾在2017年清算全部資產、all-in比特幣的荷蘭比特幣信徒Didi Taihuttu透露,他們的資產翻了50倍,冷錢包分別位于歐洲、亞洲、拉丁美洲和澳洲。所以,如果需要拿到比特幣,“不用飛很遠,就能找到冷錢包,然后盡快出金。”

據悉,他們一家于2017年在比特幣價格為900美元的時候買入,按現在約4.5萬美元的價格來算,他們的資產至少翻了50倍。Didi Taihuttu一家并未透露資產總量,但表示資產組合包含比特幣、以太坊和萊特幣,只有26%是熱錢包存儲,剩余74%都是分布式冷錢包存儲。(CNBC)[2021/8/12 1:50:21]

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認為比特幣屬于虛擬商品,這是數字貨幣相關權益被有權機關明確的開始。但是除比特幣之外的其他數字貨幣,或者說數字貨幣作為一般性產權權益種類并未得到行政、司法等有權部門明確,即并未直接確認數字貨幣是新型權益。

動態 | 跨ETH/EOS/TRON/IOST四大公鏈,DApp活躍度排行榜:據 DAppTotal 07月08日數據顯示,過去一周,綜合對比ETH、EOS、TRON、IOST四大公鏈的DApp生態情況發現:總用戶量(個): EOS(151,961) > ETH(101,468) > TRON(82,631) > IOST(21,760);總交易次數(筆):EOS(27,723,921) > TRON(4,009,914) > IOST(1,601,493) > ETH(659,171);總交易額(美元):EOS(108,034,334) > TRON(83,054,240) > ETH(82,299,696) > IOST(4,013,146);跨四條公鏈按用戶量TOP3 DApps為:Endless Game(EOS)、Hash Baby(EOS)、ERC20-USDT(ETH);按交易次數TOP3 DApps分別為:Hash Baby(EOS)、Dice(EOS)、TRONbet(TRON);按交易額TOP3 DApps分別為:TRONbet(TRON)、NEST(ETH)、EOS REX(EOS)。[2019/7/8]

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保護比特幣及其他相關數字貨幣的相關權益,各地法院判決結果不一,其依據也不盡相同。如在(2019)蘇民申6141號陳國柱與蔡可健合同糾紛一案中,比特幣被視為不合法的物;在(2015)商民初字第1531號高昌建與劉成賓不當得利糾紛案中,法院對于比特幣交易并不保護。因此《意見》對于促進數字貨幣權益司法保護將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動態 | 跨ETH/EOS/TRON/IOST四大公鏈,DApp活躍度排行榜:據 DAppTotal 06月10日數據顯示,過去一周,綜合對比ETH、EOS、TRON、IOST四大公鏈的DApp生態情況發現:總用戶量(個): EOS(152,963) > ETH(98,813) > TRON(79,467) > IOST(15,929);總交易次數(筆):EOS(29,280,520) > TRON(4,895,991) > IOST(2,449,554) > ETH(537,537);總交易額(美元):EOS(118,441,801) > TRON(74,270,061) > ETH(36,520,987) > IOST(2,990,696);跨四條公鏈按用戶量TOP3 DApps為:Endless Game(EOS)、Hash Baby(EOS)、ERC20-USDT(ETH);按交易次數TOP3 DApps分別為:Hash Baby(EOS)、TRONbet(TRON)、Dice(EOS);按交易額TOP3 DApps分別為:EOSREX(EOS)、TRONbet(TRON)、EOSJacks(EOS)。[2019/6/10]

以往司法實踐中,除了有時候對相關數字貨幣不予保護以外,即使保護,也常常將數字貨幣視為網絡虛擬財產或數據。如在(2015)金刑初字第00090號陳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審一案中,比特幣被視為數據;在(2020)浙03民終347號陳定賞訴謝作正合同糾紛二審一案中,法院認為代幣發行融資行為涉嫌非法犯罪不影響雙方當事人基于比特幣持有、流轉行為的效力認定,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進行交易,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并未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其相應民事利益應受到法律保護。而事實上,數字貨幣與后二者是有區別明顯的不同的權益形式。

聲音 | 袁煜明:區塊鏈改造生產關系有四大驅動力和五大形式:火幣區塊鏈應用研究院院長袁煜明日前表示,區塊鏈能改造生產關系有四大最根本的驅動力:1. 加密算法的代碼代替傳統契約;2. 實現資產廣義化;3. 實現所有者、生產者、使用者的統一;4. 細化權責劃分的顆粒度。而區塊鏈改造生產關系有五大形勢:1.降低信用門檻;2. 打破公司組織邊界;3. 削弱渠道價值;4. 組織長尾供給;5. 改變企業追求壟斷天性。[2018/9/25]

一般認為,虛擬財產是“能夠為人所擁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價值的網絡虛擬物和其他財產性權利”,廣義上的虛擬財產是包括電子郵件、網絡賬號等能為人所擁有和支配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網絡虛擬物,而狹義的虛擬財產一般指指網絡游戲中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技能等。

數字貨幣是一種基于對等網絡和數字加密開源算法的運行的虛擬貨幣。與數字貨幣相似的概念有電子貨幣、虛擬貨幣。通常,電子貨幣主要是金融機構發行的與法幣對等的電子形式法幣,虛擬貨幣主要是指網絡運營商發行的流通于運營商內部的不與法幣對等的網絡貨幣。

數字貨幣是一種基于對等網絡和數字加密開源算法運行的加密貨幣。數字貨幣與虛擬財產,以及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等,在發行主體、適用范圍、發行數量、儲存形式、流通方式、信用保障、交易成本、交易安全等方面都有比較明顯的區別。

數字貨幣與網絡虛擬財產或數據,在具體法律保護時或許有交叉,比如在一定情況下數字貨幣與網絡虛擬財產、數據類似,但二者的內涵和外延并非一致。這一次最高法院首次將數字貨幣與網絡虛擬財產、數據并列,可以認為法院已經開始認為,數字貨幣與虛擬財產相比,其發行交易中涉及的權利義務、法律性質、法律責任等方面均有其獨特特點。

《意見》強調“健全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嚴格執行產權保護司法政策,全面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權益,推動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明確和統一裁判標準,準確界定產權關系,合理劃定責任財產范圍”。

一般而言,產權是指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從這個意義上說,《意見》確認數字貨幣是新型權益,一定意義上是從產權保護角度承認數字貨幣是一種新型產權,保護其作為合法財產的相關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數字貨幣作為財產權司法保護,對于資產數字化進程、數字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數字貨幣是數字經濟時代涌現的新型權益,體現了財產形式的新趨勢。對數字貨幣相關權益的保護,應該是與其他權益類型一樣,需要進行系統地、全面地保護。

《意見》中提到諸多舉措,包括完善市場主體司法保護機制,進一步增強微觀主體活力;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夯實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制度基礎;保障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維護社會誠信與市場秩序,營造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強化民生司法保障,實現更高水平的公平正義;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機制,推動建設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全面開放;以一站式多元解紛為切入點,建設具有中國特色、更加適應市場經濟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都將可能也應該在數字貨幣相關權益保護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針對數字貨幣流通性強的特點,根據《意見》提出的保障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方面提出的一些要求,包括保障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角度,從尊重契約、促進金融為實體服務、拓展擔保合同范圍、規范互聯網交易、促進勞動力要素優化配置等五個方面,對于數字貨幣相關權益保護、爭議解決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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