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的推送中,我們了解了虛擬幣的法律邊界。而業內有一種傳說,虛擬幣錢包在中國大陸是合法的,可以任性發揮,然而,事情沒有您想的那么簡單,由于幣的來源有瑕疵,導致錢包本身的法律風險驟增。錢包或區塊鏈技術提供商,也有可能成為不法人員的共犯。
為防止好心好意辦瞎事,我們撰寫今天的文章與您分享如下要點:
假使數字資產的來源或者上游的業務存在瑕疵,區塊鏈數字錢包為上游業務提供幫助到底是無害的中性幫助行為還是應當予以處罰的幫助犯呢?首先,來看一下這兩個概念。
中性幫助行為,顧名思義就是不偏不倚,中性的行為卻起了幫助的作用。學術上根據周光權教授的觀點中性幫助行為指的是不具有刑事違法外觀,但實際上對犯罪活動產生幫助的日常行為,這類行為是為了滿足社會生活的一般需要而做出的,具有日常性、可替代性、匿名性、幫助性等特征。
FTX.US負責人:我們不會看到對使用穩定幣和加密貨幣的需求減少:金色財經報道,FTX.US負責人Brett Harrison上周在瑞士達沃斯舉行的世界經濟論壇年度峰會期間表示,如此多的資本已經進入加密領域的私募股權領域,有很多團隊正在建設和創建新的基礎設施,建設新項目,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可能會看到很多投資回來。我認為我們不會看到對使用穩定幣和加密貨幣的需求減少。穩定幣這個詞在很多不同的上下文中被用來表示不同的東西。Terra 穩定幣根本不是穩定幣。這就像一個由波動性資產支持的自動再平衡結構性產品,它基本上是一個補貼掛鉤。如果該資產波動性太大,那么該資產就會出現太多的擠兌,因此這種情況永遠不會真正持續下去。它與 USDC 非常不同。DeFi(去中心化金融)甚至中心化金融的大部分基礎都來自這些法幣支持的穩定幣,與 Terra 之類的東西相比,我認為這根本不是風險。[2022/6/2 3:57:22]
由于中性幫助行為的日常性特征,其所產生的風險一般是法規范所允許的,因而不能被評價為犯罪行為。而與之對立的幫助犯指的是對犯罪行為的實施提供物質或精神支持等幫助的行為,這種幫助行為具備法益侵害性,應當被評價為犯罪。
Flare Network:網絡啟動后將向每個合格XRP持有者空投可申領Spark代幣的15%:Flare Network向XRP持有者空投似乎已經確定,最終的分發計劃已經得到確認。Flare Network計劃未來數月向 XRP 持有者空投Spark (FLR) 代幣,這是首次概述分發將如何發生。
官方表示,一旦網絡啟動,每個符合條件的持有者將立即收到其可申領Spark代幣的15%,然后平均每月申領3%,持續最少25個月,最多34個月。Flare Network表示,緩慢推出旨在嘗試防止過度的拋售壓力或對Spark代幣的其他負面影響。(The Daily Hodl)[2021/7/4 0:25:31]
從客觀歸責論的角度來看,單純提供技術支持的中性幫助行為,很有可能沒有強化和促進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不能僅憑借行為人具有故意的主觀心態就認定其成立幫助犯。在這一理論之下,只有當行為人對正犯行為具備特殊認知,且超越了業務活動的最大自由邊界時才可能被歸責。
動態 | 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的交易將在丹麥受到更嚴格的審查:據彭博消息,周一,丹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發表一份聲明稱,該局已獲準開始收集2016年至2018年間通過三家交易所進行的加密貨幣交易的相關信息。更具體地說,交易所需要提供有關姓名、地址和個人稅號的信息。該機構表示,這些信息的共享“將確保交易加密貨幣的公民繳納了適當的稅款”。外國公民和公司的交易信息也將與有關國家當局交換。[2019/1/14]
然而,當前實務中對中性的業務行為與幫助犯的區分仍主要采取主觀說,也即只要中性幫助行為人具備故意心態,對正犯行為有所認知,并且積極幫助或者放任不法行為的發生,這一行為就已經突破了中性的界限,構成幫助犯。
區塊鏈錢包業務的主要目的是幫助虛擬幣的其他業務更好地經營運作,一般情況下是一種中性的業務行為。相關技術人員是中性業務行為的從業者,只要這些從業者是按照技術規程做事,未對上游瑕疵行為產生認知和幫助,即使產生風險,也具有社會相當性,應當為法規范所允許。
彭博社:全球各國中 中國對于加密貨幣的監管最為嚴苛:今日彭博發布全球各國對于加密貨幣的監管態度,其中中國監管態度最為嚴苛,東南亞各國緊隨其后。俄羅斯、美國、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亞、印度、日本、韓國、英國、德國、法國、南非等國家對于加密貨幣的監管態度適中,其余國家尚未建立相關監管。[2018/3/21]
但是,一旦技術人員對上游正犯行為進行幫助時是故意的心態,區塊鏈錢包的技術支撐行為就不再是中性業務行為,應當成立幫助犯。
例如,在毛杰、肖某某集資詐騙案((2017)皖0104刑初577號)中,肖某某明知毛杰實施非法集資行為,仍然為其搭建平臺、提供場所,這一行為已經不能被認定為中性的業務行為,應當被認定構成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由兩個因素構成: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認識因素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意志因素是指在認識因素成立的基礎上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直接故意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是積極追求的心態,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一種放任的態度。
實踐中,從業者往往忽略間接故意,以為只要沒有“直接有意為之”或者“出于公心”就沒有問題,其實,只要放任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有可能因為間接故意而被追責。
據此,如果區塊鏈錢包業務的從業者認識到數字資產的來源存在問題或者他人進行的上游業務是法所不容許的,仍然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幫助其進行數字資產的存儲、交易等活動,技術從業者所提供的技術就失去了中立性。若他人構成犯罪,技術從業者成立對應犯罪的幫助犯。
司法實踐中,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的界限非常容易混淆。過于自信的過失又稱為“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責任形式。
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主要區別在于對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對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的態度是一種消極的不保護,行為人認為結果不會發生;而間接故意的態度則為積極的放任,行為人認為結果是否發生無所謂。
二者之所以容易混淆,主要是因為在這兩種責任要素下都預見或者認識到了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因此,從行為來判斷對危害結果的態度、進而區分這兩種不同的責任要素在操作上并不具有可行性。
筆者認為,應當從認識可能性的角度來區分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如果預見到危害發生的可能性較小,則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如果認識到危害發生的可能性較大,則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當然,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應當以社會一般人的標準來判斷。
在錢包業務中也是如此,如果已經采取了當下中等技術水平的網絡技術,主觀上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發生,那么,司法實踐中將按照過于自信的過失進行處理;如果沒有采取相應技術防范,或者雖有技術防范但危害結果發生也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思,那么,司法實踐中將按照間接故意進行處理,換句話說,會按照犯罪處理。
寫在最后
通常情況下,支撐錢包的技術是一種中性的業務行為。但技術不總是中立的,有時候中性的業務行為與幫助犯僅一線之隔,稍不留神就會站到法律的對立面。
因此,我們建議大陸的冷熱錢包技術供應商,除卻對增值業務的欲望要壓制之外,也要做好反洗錢等工作,防止被當成共同犯罪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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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比特幣的所謂“ 囤幣趨勢HODLwave”創下了歷史新高。該指標表示過去12個月里比特幣區塊鏈上從未移動過的比特幣數量。它通常表明投資者正在逐漸囤積這種占主導地位的加密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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