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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技術進入3.0時代后,研發人員加緊技術開發,促進其在政務、教育等新領域的融合應用,區塊鏈技術將要邁入4.0時代。目前,區塊鏈基于其分布式賬本、對等傳輸、共識機制、智能合約與防篡改等技術優勢,在教育領域已經具備相應的應用模型,對良性教育生態系統構建起到積極作用,但依然面臨較多的風險挑戰,有待于后續的改進與優化。
本文結合區塊鏈技術的特點,對區塊鏈技術在教育領域的應用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揭示,同時提出些許法律建議以應對之。
一、法律風險
區塊鏈技術對教育方式與內容的改進具有深刻的影響。具體而言:一是鏈上數據實時更新并儲存,可實現依據學生的學習活動制定專屬于個體的學習方案;二是應用區塊鏈開源的技術優勢,改變落后地區的教育質量,提升落后、貧窮地區的教育水平,實現教育信息化。但是在實現教育信息化的過程中,區塊鏈技術基于其本身的技術缺陷,會帶來用戶教育數據的安全問題、教研產品等數字作品版權保護問題,以及智能合約的風險挑戰。
A股收盤:深證區塊鏈50指數上漲0.06%:金色財經消息,A股收盤,上證指數報3589.75點,收盤下跌0.58%,深證成指報14801.24點,收盤下跌0.62%,深證區塊鏈50指數報3912.11點,收盤上漲0.06%。區塊鏈板塊收盤上漲0.03%,數字貨幣板塊收盤上漲0.34%。[2021/6/11 23:30:25]
1.數據的安全風險
我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將區塊鏈信息服務平臺的數據保護責任規定為經過數據主體的同意,數據使用者、區塊鏈信息服務平臺就可以對數據主體的數據享有數據收集、使用等權利。實際上數據使用者可能并非是真正的使用人,即私鑰的持有人背后真實身份難以核實。
另外,我國《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又《民法典》第1037條,“自然人有權請求數據處理者更正和刪除相關數據”。數據主體對其個人信息享有刪除權與修改權。而區塊鏈技術基于其本身的不可篡改性,與數據主體對其個人信息的刪除權與修改權相矛盾,無法使數據主體享有完全的數據自決權。
國網新疆電力:將基于區塊鏈交易共享平臺推動數據資產增值變現:國網新疆電力區塊鏈建設團隊已完成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據共享平臺開發任務及部署實施工作,標志著區塊鏈試點建設進入嶄新階段,該團隊基于國家電網公司區塊鏈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將區塊鏈、同態加密、可信計算等技術結合,重點開展基于電網應用系統數據進出數據中臺、電網信息對外輸出等場景,針對敏感數據在共享過程中,可在無需解密隱私數據的情況下直接用密文進行數據處理和安全計算,實現敏感數據的授信訪問、安全共享、合并計算,并通過堆棧從鏈提供存證取證等服務。國網新疆電力表示,下一步將挖掘區塊鏈在公司生產、經營、服務等業務創新中的應用價值,激活數據資產價值,并經由基于區塊鏈的交易共享平臺,推動數據資產的增值變現。(人民網)[2020/11/19 21:19:30]
2.數字教研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
動態 | 泰國大城銀行推出區塊鏈解決方案 以促進跨境貿易:泰國商業銀行大城銀行(Bank of Ayudhya)推出一個區塊鏈解決方案,用于泰國和老撾之間的資金轉移,大大減少資金轉移所需的時間,以促進跨境貿易。Krungsri Blockchain Interledger促進了以美元和泰銖進行的交易,以支持泰國和老撾的跨境支付和貿易。[2019/11/12]
教研人員在研發教研產品的時候,可能并未全部研發完成就已經將部分產品上鏈進而被驗證節點驗證確權,會對后續的研發人員創作予以限制,甚至限制相似的觀點與方案的表達。
3.智能合約的風險挑戰
智能合約是通過計算機程序將相應的代碼寫入區塊鏈中。而智能合約的代碼含義并不能完整的表述相應的合同條款,在一定程度上無法實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智能合約的當事人通過持有相應的私鑰來執行智能合約,私鑰并沒有專門的類似于《電子簽名法》予以規制。最后在智能合約執行過程中,遇到合約的內容錯誤、不可抗力等情形,無法中止或者終結履行,更無法實現智能合約的無效與可撤銷目的。
馬化騰談區塊鏈:每家都發幣很危險:馬化騰今日在騰訊業績說明會上表示,區塊鏈是個熱門話題,大家都在談,很多游戲公司在發數字貨幣,誰都能發一個貨幣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騰訊不會發。他認為區塊鏈技術有創新的地方,可以用在票據溯源等方面,具體怎么發展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看得更清晰。[2018/3/21]
二、應對措施
區塊鏈技術在教育領域應用產生的風險,不光要建立算法監察機制,還要對其建立相應的個人數據保護機制予以應對。具體包括明確數據主體的識別標準、構造合理的智能合約制度以及優化數字教研產品的版權保護制度。
1.明確數據主體的識別標準
參照《民法典》第172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采用權利外觀主義識別數據主體。即只要持有私鑰的主體對相應的個人信息確認可以被收集、使用等,就可以認為數據主體的個人信息是安全的。在使用過程中,只要數據使用者使用數據主體的個人信息過程安全,就不需要過分追究私鑰背后主體的真實身份。另外對于數據主體對其個人信息的刪除與更正權,有學者提出可以在區塊鏈上加入聲明,即原數據不得作為“元數據”使用的信息。
2.構造合理的智能合約制度
參照智能合約在金融交易領域的標準化模板,制定教育領域專屬的智能合約參考模板,參考模板中可以包括剛性條款與柔性條款。另外,在保證交易安全的場景下,不需要對每個數據使用者進行《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8條規定的區塊鏈用戶“實名制”,在交易異常的時候才對數據使用者進行實名認證,也能做到不影響交易效率的提高。
3.優化數字教研產品的版權保護制度
對于已經上鏈未完成的教研產品,當其內容僅僅是教研人員的構思,依據Trips協定,作品受保護的是其觀點表達,而不是教研人員在教研產品的核心思想。此時,他人在教研人員的構思方案之上再創作,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對于作品的認定,對已經完成的教研產品再創作,考察再創作的內容是否具備“獨創性”標準作為其是否為作品受保護。如果具備“獨創性”的要求,應被作為演繹作品等進行保護,并享有相應的著作權。
最后,認定對于已有教研產品是否構成侵權,依據傳統的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接觸+實質性相似”來認定,比如是否在區塊鏈教育平臺訪問過在先的作品。
區塊鏈技術對于我國教育領域應用具有很大的優勢,但在應用過程中也會產生一些風險,在法律上采取一定的措施可以很好的改善,期待區塊鏈技術推動教育領域轉型。
References
?劉光星.“區塊鏈+教育”:耦合機理、風險挑戰及法律規制.2021(03):27-33.?同.?顧理平.區塊鏈與公民隱私保護的技術想象.中州學刊,2020:16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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