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篇導言
近幾年,比特幣幣值屢創新高,牽動著眾多投資者的心,連商界“狂人”馬斯克都為其站臺,這是“幣圈”熱鬧非凡的一面,但另一面,數字幣的涉賭風險一直籠罩在平臺或開發者的“頭頂”。這是因為數字幣雖然不具有貨幣的本質,但已經得到了世界各地玩家的認可,一定程度上游離于監管之外,具備了“支付”功能,甚至可以與法定貨幣進行“轉換”,在這種背景下很多數字幣平臺或社區將其作為“籌碼”開發了游戲供玩家“娛樂”,也更多地被作為跨境賭博的“籌碼”。根據司法案例和公開報道,目前已經有多個平臺或企業涉賭被查,2018年晨鑫科技旗下的“競斗云APP”競猜游戲涉賭被媒體報道,2019年“公信幣”開發公司涉賭被查在“幣圈”引起軒然大波,近期數字幣交易所“幣安”因允許使用者押注而遭到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調查。那么,數字幣平臺中哪些“游戲”可能涉賭,賭資如何認定,筆者將結合近幾年辦理和接觸的數字幣平臺涉賭案件進行分析。
一數字幣平臺幾類常見游戲模式是否涉賭的分析一種數字幣在發行后,開發者為了維持或推高幣值,一般會向投資者或玩家推出一些應用場景,這些場景中投資類、游戲類居多,其中游戲類兼具娛樂性和收益性,很多平臺為了吸引玩家和盈利,會推出一些可能具有賭博性質的游戲。筆者根據所辦案件和司法案例總結出以下幾種常見應用或游戲予以分析。
一幣奪寶“一幣奪寶”的模式大致為:用戶使用平臺認可的數字幣購買奪寶人次,平臺會給用戶隨機分配奪寶號碼,當本次游戲的全部號碼分配完畢后,平臺將隨機產生幸運區塊并轉化為“幸運號碼”,此“幸運號碼”對應的用戶獲得以數字幣購買“實物商品”的機會,此后獲獎的用戶可以以規定的數字幣購買手機、化妝品等指定商品。筆者認為此類“一幣奪寶”模式不屬于賭博。
其實,“一幣奪寶”從名稱上類似于2017年盛行的“一元奪寶”,且司法機關認定“一幣奪寶”可能涉賭的主要理由也是“一元奪寶”活動涉嫌賭博被叫停。2017年,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也發文將“一元購”定性為“變相賭博”,文件認為“‘一元購’實際上銷售的是中獎機會,中獎結果由偶然性決定,在法律上屬于射幸合同,具有賭博性質”。但實際上,“一幣奪寶”和“一元奪寶”還是有所區別,“一元奪寶”是從購買者中抽出幸運者并直接獲得此商品,無需再支付對價,而“一幣奪寶”中的幸運者獲得只是購買商品的機會,不屬于通常意義上的“獎品”,之后還需要支付相應的數字幣來購買商品,且按照當時的幣值,支付總價可能高于商品的市場價,幸運者不一定會獲得較大利益,本質上還是一種商品銷售的行為。此外,從平臺獲利的角度,“一元奪寶”商家獲利主要來自于其他參與者的投入;而“一幣奪寶”平臺的收益主要來自于幸運者支付數字幣價值與物品進價之間的“差價”,既不是賭資也不是抽頭。綜合以上區別,“一幣奪寶”模式不同于“一元奪寶”模式,“一幣奪寶”的參與者實際上不是“中獎”,因此也不能一律將“一幣奪寶”認定為賭博,只有那種純粹以一幣銷售獲得大獎的模式才可能涉賭。
Andre Cronje:Fantom鏈上費用銷毀的FTM已超1000萬枚:金色財經報道,Fantom創始人Andre Cronje(AC)在社交媒體發布了Fantom項目更新,主要內容包括:1、Gas貨幣化(Fantom將向符合條件的dApp補貼15%的Gas費用);2、Fantom生態中16個活躍項目目前已賺取了2萬枚FTM;3、生態金庫通過孵化項目賺取的Gas費用已超過50萬枚FTM,目前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且沒有限制;4、費用銷毀FTM已超1000萬枚;5、Fantom本屆黑客松吸引了855支隊伍參加;6、通過治理,將驗證者最低質押量減少至5萬枚FTM;7、一個以太坊客戶端團隊轉移到Fantom并構建了一個新的超優化客戶端,早期測試已經顯示吞吐量提高40%。
AC透露,Fantom即將發布2個重大里程碑,一個是Carmen,支持EVM優化的數據庫,將主網存儲減少98%,總體吞吐量提高9.8倍(讀和寫);另一個是Tosca,總體增益比當前EVM架構提高50%,吞吐量提高4倍。[2023/6/25 21:57:53]
競拍競拍類似于拍賣,平臺會上架一些實物商品或數字幣,在規定的時間內由用戶使用平臺認可的數字幣出價,最終由價高者得。此類游戲由于遵循了公開競拍的規則,不具有性質,也就不屬于賭博。筆者在辦理公信寶涉賭案過程中,在偵查階段就提出競拍不屬于涉賭游戲的意見,被偵查機關采納。
競猜、PK競猜常見于體育彩票中,是一種對某場比賽的勝負、比分進行猜測并投注的游戲。數字幣平臺也基本沿用這種玩法,用戶使用平臺認可的數字幣對某場比賽的勝負或比分進行下注,比賽結束后,與比賽結果一致的用戶獲得本輪游戲的大部分數字幣。
PK游戲實質上也屬于競猜類游戲,游戲一般由2到3個人猜數字并下注,2人話在0和1范圍內選定一個數字,3個人的話在0、1、2范圍內選定一個數字。之后,平臺會公布其中一個數字,猜中的人贏得其它參與者的數字幣。此種游戲一般開獎時間短,頻率高,與福彩銷售的“時時彩”玩法類似。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競猜和PK均屬于類游戲。財政部、部、工商總局、民政部、體育總局于2002年下發的《關于堅決打擊賭博活動、大力整頓彩票市場秩序的通知》中規定:“凡未經國務院批準擅自發行彩票或以有獎銷售為名發行彩票,或以一定價款給付為前提,公開組織對某種競賽進行競猜,參與者可根據其給付價款和競猜結果獲得中獎權利的行為,均屬非法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賭博行為”。如果平臺上架此類游戲,一般會被定性為賭博行為,如2018年晨鑫科技旗下的“競斗云APP”允許用戶使用BATT數字幣競猜涉賭被媒體報道,A8體育新聞APP由于上架“體育競猜”模塊被認定為開設賭場。
Klaytn推出元宇宙知識包(Metaverse Knowledge Kit)以支持元宇宙開發:3月24日消息,韓國區塊鏈平臺 Klaytn 推出元宇宙知識包(Metaverse Knowledge Kit)以支持元宇宙開發。該支持包套件包含 3 個關鍵組件:教育資源、npm 包支持和 API 支持。[2023/3/24 13:24:41]
買漲跌顧名思義,“買漲跌”就是對某一種金融產品未來的價格走勢進行下注的行為,這種玩法的獲利或損失不以金融產品本身的價格為依據,常見于期貨、股票、外匯等。近幾年,數字幣平臺開始興起此類玩法,平臺會發起一輪游戲,以某一數字幣的漲跌走勢為依據,并選擇1M到60M不等的到期時間,由用戶使用平臺認可的數字幣“買漲”或“買跌”。買定離手之后,買對漲跌一方即可分配大部分數字幣,買錯漲跌一方則失去投入的數字幣。此類“買漲跌”實質上還是“押大小、賭輸贏”,目前已經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賭博”,如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146號《陳慶豪、陳淑娟、趙延海開設賭場案》中就明確“以未來某段時間外匯品種的價格走勢為交易對象,按照‘買漲’‘買跌’確定盈虧,買對漲跌方向的‘投資者’得利,買錯的本金歸網站所有,盈虧結果不與價格實際漲跌幅度掛鉤,本質是‘押大小、賭輸贏’,是披著期權交易外衣的賭博行為,對相關網站應當認定為賭博網站。”本案雖然是期貨交易,但模式基本一樣,對數字幣也同樣適用,今后司法實踐也基本會按照開設賭場來認定。
當然,前述游戲最終入刑還有一個前提:數字幣可以與法幣自由兌換。這也是司法機關認定某些數字幣平臺游戲涉賭的關鍵一環,很多開設賭場案件中偵查機關也要收集涉賭數字幣與法幣的整個兌換流程作為重要證據。數字幣因為在交易所上架,可以通過法幣購買和出售后獲得法幣,實現了與法幣之間的流通,那么,數字幣就天然具有了“涉賭”的屬性。當然也有一種例外情形,就是一些平臺推出的所謂“代幣”并沒有在任何交易所上架,實質上與“積分”或“游戲幣”無異,可以通過活動獲得,也可以使用其他數字幣兌換,然后進行游戲,但反過來這類數字幣不能兌換成已上架數字幣或法幣,平臺或平臺外也不提供兌換數字幣或法幣的服務,那么此類模式中的游戲即使屬于類游戲,但因為未實現與法幣的流通,具有一定娛樂、休閑的性質,整體上不應認定為賭博。
二數字幣賭資的認定規則在解決數字幣平臺中的游戲模式是否涉賭之后,接下來就是賭資的認定問題,因為賭資數額是此類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常常也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與直接通過銀行轉賬或第三方支付平臺充值的賭博相比,數字幣賭資數額的認定與前兩種模式既有相似性,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Voyager今日轉出3580萬美元的加密貨幣:金色財經報道,據推特加密KOL@Bit余燼監測數據顯示,Voyager今日轉出價值3580萬美元的加密貨幣,分別將7000枚ETH(約合1094萬美元)、622萬枚MATIC(約合703萬美元)轉入Coinbase,將7000枚ETH(約合1094萬美元)、250萬枚FTM(約合101萬美元)、200萬枚IOTA(約合42萬美元)、40萬枚ONT(約合9萬美元)轉入Binance US,將3000億枚SHIB(約合333萬美元)、1164枚ETH轉入加密貨幣做市商Wintermute,將10萬枚DYDX轉入Kraken(約合22萬美元)。不過Voyager資產目前的轉出還在繼續。
此前報道,法官批準Binance.US收購Voyager Digital資產,但交易仍需清除監管障礙。[2023/3/8 12:48:35]
所謂的“相似性”在于,數字幣賭資的認定也要遵循網絡賭博案件賭資認定的基本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的規定:“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可以看出,現有司法解釋的網絡賭博賭資計算方式主要就是投注額或者是贏取額。但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投注額”計算“賭資”。所謂的“特殊性”在于,相比銀行轉賬、第三方支付充值,數字幣具有隱蔽性、快捷性、跨國性、復雜性等特點,同時一段時間內幣值波動較大,如果要證明賭資數額,需要有效的電子證據來予以佐證。
數字幣賭資認定的一般規則上文提到《意見》第3條規定,賭資數額可以按照投注點數乘以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同時2020年兩高一部發布的《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對于將資金直接或者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并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那么,認定數字幣賭資的兩個關鍵問題,一個是投注的數字幣數量,此部分涉及到相關電子數據的問題;另一個是每個數字幣代表的金額,涉及到價格認定的問題。
1.證據角度
通常數字幣平臺有多個接收數字資產的地址,在這種情況下,能否籠統認定里面的數字資產全部為“賭資”,筆者認為此種情況要結合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及涉案人員筆錄綜合認定。
首先,要有符合要求的電子數據、鑒定意見證明涉案平臺和“地址”的總體情況。根據司法實踐,此類案件基礎的證據要有涉案平臺的電子勘驗記錄,根據涉案人員提供的平臺賬號密碼或私鑰,對平臺的總體系統情況進行固定。對于服務器在境內的平臺,要向服務商固定、調取相關數據并由有資質的計算機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只有通過以上電子數據的固定才能初步證明平臺涉案情況,如用戶賬號、密碼、充值記錄;平臺總體數字資產數量、存儲位置;涉案游戲的總體充值情況。此外,與數字資產相關的司法會計鑒定和行為分析鑒定也必不可少。在高某某等組織、領導傳銷案中,偵查機關還聘請了會計事務所對涉案的WoToken平臺中的數字資產出具了《業務報告》,對平臺中不同種類數字幣的數量進行了審計。目前,個別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提供“數字資產追溯”鑒定服務,可以通過一個數字資產地址便可獲得與之相關的行為分析鑒定報告,對于涉案“地址”中數字資產進入、流向情況有更全面、更客觀的反應。
Animoca CBO:今年加密行業將有更多游戲推出,Mocalist地板價已經接近6 ETH:金色財經報道,近日Animoca CBO Alan Lau在紐約交易所接受訪問時就今年行業的展望表示,“由于去年是游戲生產投入的大年,所以今年會有很多游戲推出”。
此外,在談及會員制NFT系列Mocaverse時,他表示,“部分預留給公司前期的投資者及合作伙伴,也有少量預留給曾經購買Animoca NFT和token的玩家。目前,Animoca與規劃的超過100家合作伙伴建立utility。”
據Binance NFT平臺數據顯示,Mocalist地板價已經接近6 ETH。[2023/2/5 11:48:16]
其次,“賭資”的認定允許辯護方提出“反證”。《跨境賭博意見》第5條和《意見》第3條均規定:“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主要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可見,并非只要是涉案“地址”內的數字幣就要一律認定為“賭資”,但需要涉案人員及辯護人提出合理的、甚至是有一定證據的“反證”。如,平臺有多個“地址”,但結合涉案人員筆錄和辯解并查證屬實,部分“地址”確實與涉案游戲無關;“地址”內數字幣并非全部與涉案游戲相關,有部分為平臺其他項目資產;此外,時間上,有部分數字幣進入“地址”時間為涉案游戲運行前或停止后。
2.價格認定角度
數字幣具有“價值”目前已經被民事、刑事判決予以認定,如裴某某詐騙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比特幣”是一種網絡虛擬商品,確非貨幣,但其在網絡上與現實貨幣客觀上存在著交易事實,具有可轉化為現實物質利益的屬性,在法律屬性上應當認定為財產。深圳國際仲裁院在一件涉及“股權轉讓”案件中裁決認為,根據國內法律法規,比特幣不具有貨幣職能,但是這并不妨礙其屬于數字資產,可作為交付對象。因此,數字幣在國內具有“價值”,也具有相應的價格。
目前司法實踐對于數字幣價格認定有兩種模式:第一種,偵查機關通過遠程勘驗,登錄某數字幣交易所網站或軟件,查找涉案數字幣在游戲運行開始至案發時段的“最高價”和“最低價”,再乘以認定的數字幣數量,得出總的“賭資”數額;第二種,由管轄地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對涉案數字幣的價格區間做出認定。以上兩種認定模式實際上都是對涉案期間數字幣價格區間的確定,但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應將“最低價”作為認定“賭資”的依據。
例外情形除了證據角度和價格認定角度,筆者在辦理此類案件中發現在一些情形下涉及的數字幣也不應計入賭資,通過減少涉案數字幣數量的方式降低賭資總額,從而達到減少量刑的目的。這其實也屬于辯方提出“反證”的范疇,在辯方對概括化認定的數額并不認同而提出反證時,不應苛求其反證必須達到確實充分進而證實其反駁主張成立的說服程度,只要其所提證據引發了對概括化認定數額的合理懷疑,則排除該懷疑的證明責任仍舊由控方承擔,如后者未能履行排除懷疑的責任而使辯方反證體現的事實有客觀存在的可能,則辯方反證要求的數額應從控方概括化認定的犯罪數額中予以排除。
Space and Time CEO:完全去中心化可能永遠都不會發生:金色財經報道,Web3 數據倉庫平臺Space and Time 首席執行官 Nate Holiday在 Chainlink SmartCon 大會期間接受采訪稱,完全去中心化可能永遠都不會發生,該公司最近完成了微軟旗下 M12 基金參投的 2000 萬美元戰略輪融資,使用一種被稱為“SQL 證明”的協議。不過,盡管 Nate Holiday 對 SQL 證明的未來及其在企業中的使用持樂觀態度,但他承認完全去中心化可能不會發生,他解釋說,“這些集中式數據庫可能永遠不會去中心化,但問題是,一個集中式數據庫是否足夠好,因為它們運行 SQL 證明,所以可以擁有無需信任的查詢結果?未來的答案可能在多鏈,多鏈世界可以將各種集中式應用程序(如企業資源規劃 (ERP)、客戶關系管理 (CRM) 和營銷自動化系統)連接到允許開發人員將這些數據庫連接到區塊鏈的橋梁。”(decrypt)[2022/10/12 10:31:36]
1.用戶免費獲得的數字幣
根據《意見》第3條的規定,賭資數額為“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但此《意見》更多針對的是專門用于賭博的“游戲幣”、“虛擬幣”,此種情況下玩家需要付出對應的錢款進行充值。而一般的“數字幣”或“代幣”,并非專門為游戲而發行,用戶只有在交易所買賣時才具有對應“金額”。在一些平臺或應用中,用戶通過簽到、挖礦等任務每天都可以免費獲得一定數量的數字幣,有的用戶參與涉案游戲也只使用免費獲得的數字幣,沒有花費相應的錢款,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此部分數字幣不應作為“實際代表的金額”計入賭資。
2.平臺自己充值的數字幣
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一般會將涉案“地址”中的數字幣全部籠統認定為賭資。其實,平臺在游戲開發以及上線運行階段,技術人員都會充值部分數字幣進行游戲測試,充值地址所有者一般也是平臺技術人員,且為了識別,數字幣的數量也較為固定。那么,此部分數字幣并非用于賭博,也不應計入賭資。
3.平臺發行的“代幣”
前文提到一些平臺會推出數字幣之外的“代幣”,此類“代幣”并沒有在交易所上架,實質上與“積分”或“游戲幣”無異,可以使用數字幣兌換,但“代幣”反過來不能兌換成數字幣或法幣,平臺或平臺之外也不提供兌換數字幣或法幣的服務,那么此類“代幣”因為未實現與法幣的流通,也就不應認定為“賭資”。
三平臺及游戲開發者刑事責任的劃分在游戲模式是否涉賭、賭資認定之后的第三個重要問題就涉案平臺及人員刑事責任的劃分,不僅包括主從犯、幫助犯的認定,在一定模式下還可能涉及是否應當對部分涉案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平臺自行開發并運行游戲在實踐中,一些平臺為了拓展自己所發行數字幣的應用場景,提高用戶的參與度,會自己開發一些游戲上架到平臺或社區,此類情況下,其中一款游戲涉賭,整個平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開設賭場。但是平臺被認定為開設賭場,所有的人員都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嗎?答案是否定的。
1.主從犯的認定
一般以公司化運營的數字幣平臺,內部分工往往較為明確,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負責的事務都有明確劃分,如有人負責游戲設計、有人負責后臺維護、有人負責推廣、有人負責資金結算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要區分主從犯。筆者認為,區分主從犯標準應該是多重的,如行為人在這一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參加的時間長短、所從事的事務多少及重要程度、所獲利益的大小等等,即應綜合考慮判斷。
根據司法實踐,平臺的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會被認定為主犯,如果有的高級管理人員未參與游戲上架的商討、主管業務與游戲無關或者僅負責行政類事務,則不應被認定為主犯。
此外,中層管理人員和重要的員工一般會被認定為從犯。中層管理人員一般受實控人、高級管理人員指揮,不具有決策權,屬于輔助性的崗位,如在技術部門中各個技術板塊也會設立業務部門,相應地會設立部門負責人或小組長,由技術總監統一管理。那么,其中負責游戲設計、系統維護、數字幣充值、結算的部門負責人就屬于從犯。至于普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一般為主觀上明知游戲涉賭、工作時間長、獲利較大的員工,也有推廣業績較好或發展代理較多的員工。
2.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平臺中還有一些員工入職時間短,工作內容與游戲開發或運維無關,即使參與部分游戲開發或運維但為非重要崗位,收入較少或為固定工資,總體上可以評價為“未參與”或“情節輕微”。一般對于此類員工在適用寬嚴相濟的原則下,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當然,對于普通的保安、前臺、保潔等員工雖然在客觀上對該網絡賭博犯罪團伙的正常運轉各自起了不同的作用,但因其既沒有共同犯罪的意圖,也沒有直接的幫助實施網絡賭博的犯罪行為,不能認定為網絡賭博犯罪的共犯。
平臺引入第三方游戲有的平臺不自行開發游戲,而是引入第三方公司開發的游戲,平臺收取手續費或服務費。此類情況下,如果第三方公司開發的游戲被認定為涉賭,數字幣平臺的實控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因為,根據《意見》第2條規定,如果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技術、資金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當然,還要結合參與者是否“明知”、平臺內部游戲引入流程、決策程序、獲利金額等因素綜合認定。對于經過集體決策引入且獲利數額特別巨大、游戲運行時間較長的,可以對平臺實控人和參與的高級管理人員以開設賭場的幫助犯認定;對于僅有實控人一人決策且獲利較小、游戲運行時間較短的,可以僅追究實控人的刑事責任,且同樣為幫助犯,對于平臺的其他管理人員和員工則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數字幣平臺涉賭風險控制要點可以說,除行政監管方面的風險外,開設賭場是數字幣平臺面臨的最大風險,極有可能一朝涉刑,多年搭建的平臺分崩離析,已經發行的數字幣幣值一夜跌到“谷底”。因此,數字幣平臺運營過程中,要重視涉賭風險的防控。重視游戲產品和內容的合規第一,平臺在開發游戲時要對游戲的類型和玩法進行一定選擇。根據新聞出版總署《關于禁止利用網絡游戲從事賭博活動的通知》的規定,不得“利用網絡游戲從事賭博或變相賭博活動”,重點提到了“梭哈、賭大小、扎金花等賭博游戲”,因此,在游戲類型的選擇上要符合游戲“娛樂”的本質屬性,盡可能不要涉及類游戲。
第二,在游戲玩法上要符合監管要求。根據《部、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關于規范網絡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絡游戲賭博的通知》第3條:“開設使用游戲積分押輸贏、競猜等游戲的,要設置用戶每局、每日游戲積分輸贏數量”,“不得收取或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收取與游戲輸贏相關的傭金”;根據《文化部關于規范網絡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第6條規定:“網絡游戲運營企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不得要求用戶以直接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方式參與。”因此,在玩法上不收取或變相收取“傭金”,設置較為固定的積分或游戲幣輸贏數量,不采用通過法幣、數字幣、虛擬貨幣隨機抽取道具方式。
第三,做好游戲及游戲幣的備案。根據《文化部關于規范網絡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第19條的規定:“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項規定的活動,運營未取得批準文號或者逾期未取得備案編號的網絡游戲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根據《文化部、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從事‘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后報文化部審批”。因此,數字幣平臺自行開發游戲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對游戲及擬發行的游戲幣向當地行政部門備案,取得法律規定的相關資質。
設立第三方游戲風險評估機制平臺通過引入第三方游戲的,應根據《文化部關于規范網絡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部、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關于規范網絡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絡游戲賭博的通知》等規定,對游戲開發者有無經營許可、游戲內容及模式是否合規、游戲幣是否備案進行審查,由風控和法務部分出具審查意見。對于涉賭風險較大的,應當立即終止引入。對于初審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游戲開發者,在引入時要簽訂《游戲合規運營保證書》,在相關合同文本中再次明確第三方游戲開發者的責任,文本中寫明“禁止”行為及應承擔的責任。
禁止游戲幣與數字幣、法幣之間的逆向兌換文章第一部分提到,數字幣因為在交易所上架,可以通過法幣購買和出售后獲得法幣,實現了與法幣之間的流通,天然具有了“涉賭”的屬性。有的平臺會發行“代幣”,此類“代幣”不在交易所上架,可以通過法幣或數字幣進行兌換,類似于“游戲幣”或“積分”。但是平臺對于此類“代幣”,要禁止其與法定貨幣、數字幣的逆向兌換,謹慎設置用戶間“代幣”贈送功能,杜絕被認定為涉賭的可能性。
加強對用戶不當行為的監管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游戲被代理或玩家用于組織賭博,此時如果平臺沒有盡到監管職責或在“明知”的情況下提供技術及資金服務,很可能被認定為開設賭場。對于數字幣平臺也應當避免此類情況發生,因此,平臺應當對游戲用戶行為及異常情況進行監管,如果發現游戲被用作賭博或接到他人舉報的,平臺應及時采取封號、賬戶凍結等措施;對于接到行政部門書面告知游戲用戶存在賭博情況的,應立即封號或停止游戲運行,配合調查,同時提出對平臺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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