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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一文看清全球區塊鏈、虛擬貨幣、ICO監管態勢_FIN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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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場席卷全球的區塊鏈技術、數字資產變革中,除全面了解中國政府的立場外,我們仍需掌握其他國家在新興領域的態度和布局。新加坡、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地在內的十八個國家及地區相繼出臺政策或監管策略,可以看到,無論國別、發展水平,在這場或有變革來臨之前,都在積極籌劃,做好應對準備。

新加坡地區

2014年3月13日,新加坡貨幣管理局(下稱“MAS”)發表《新加坡貨幣管理局為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監管虛擬貨幣中介機構》的聲明,表示MAS會監管在新加坡的虛擬貨幣中介機構以應對潛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即MAS不監管虛擬貨幣本身,但要求買賣或促進虛擬貨幣同真實貨幣交易的中介機構辨別其客戶性質,將可疑交易報告給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MAS的這一舉動將使新加坡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因為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目的而監管虛擬貨幣中介機構的國家之一。

2017年8月1日,MAS發布《新加坡貨幣管理局澄清在新加坡提供數字代幣的監管立場》,表示如果數字代幣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9章規定的產品,數字代幣在新加坡的發行將受到MAS的監管。這些代幣的發行者將被要求在發行這些代幣之前向MAS遞交并登記招股說明書,除非獲得豁免。這些代幣的發行者和中介機構也將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和《財務顧問法》第110章的許可證要求的限制,除非獲得豁免。同時,他們還要受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適用要求限制。此外,為這些代幣二級市場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亦須經MAS認可或批準。

2017年10月2日,MAS發布《答復議會有關在新加坡使用加密貨幣的問題及監管加密貨幣和ICO的措施》,表示目前正在制定一個新的支付服務監管框架來應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同時表示,虛擬貨幣若超越其作為一種支付手段的身份,演變為代表資產所有權等利益的“第二代”代幣,類似于股票或債券憑證,那么出售該等“第二代”代幣來籌集資金的ICO項目受MAS監管。MAS還沒有專門為ICO發布新的立法,但MAS會繼續監察這類發行的發展情況,如有需要,會考慮更有針對性的立法。

美國地區

2017年7月25日,美國SEC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21(a)條發布了TheDao的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運用Howey測試得出Dao幣是證券的結論。因此,發行和銷售Dao幣的行為受到聯邦證券法的約束。報告還解釋說,以分布式賬簿或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證券的發行人必須對發行和銷售這樣的證券行為進行注冊,除非有適用的有效的豁免登記條款,提供該等證券交易的平臺也必須在SEC注冊為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或根據豁免注冊運作。

以色列立法者支持取消對外國人的加密貨幣資本利的稅收:金色財經報道,以色列議會(即國會)在初步審議中通過了一項法案,將某些適用于以色列高科技公司的稅收優惠擴展到該國的加密貨幣行業。如果通過成為法律,該法案將免除外國居民銷售數字貨幣的資本利的稅收,并將員工加密貨幣期權的稅收(類似于股票期權)從50%降低到約25%。

該法案得到了總理Benjamin Netanyahu領導的聯合政府的支持,并與他吸引投資者和企業來到以色列的經濟政策相一致。[2023/7/6 22:20:32]

2017年7月25日,美國SEC發布《投資者公告:首次代幣發行》,表示根據每個ICO的實際情況,發行或出售的虛擬貨幣或代幣可能是證券。如果發行或出售的虛擬貨幣或代幣是證券,ICO發行和出售的這些虛擬貨幣或代幣受聯邦證券法的管轄。

加拿大地區

2017年8月24日,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下稱“CSA”)發布了《工作人員通知46-307——加密貨幣發行》,表示每一個ICO/ITO項目都是獨一無二的,必須根據其自身特點來評估是否構成證券,CSA同樣使用Howey測試進行評估。如果符合有價證券定義,那么發行企業必須符合招股說明書要求或取得豁免。同時,完成ICO/ITO的企業可能以商業目的進行證券交易,這時還要求獲得經銷商登記或豁免經銷商登記。

香港地區

2017年9月5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發布了《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本聲明旨在闡明,視乎個別ICO的事實及情況,當中所發售或銷售的數字代幣可能屬于《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并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管轄。在ICO中發售的數字代幣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或所有權權益,便有可能被視為“股份”;如數字代幣的用途是訂立或確認由發行人借取的債務,便有可能被視為“債權憑證”;假如發售代幣所得的收益是由ICO項目運營方作集體管理并投資于不同項目,借此讓代幣持有人可參與分享有關項目所提供的回報,數字代幣便有可能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無論是股份、債權憑證還是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均被視為“證券”。

2018年2月6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布《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修訂本,以推動虛擬銀行在香港的設立。在該指引中,虛擬銀行的定義是主要通過互聯網或其他形式的電子渠道而非實體分行提供零售銀行服務的銀行。

金管局在該指引修訂本中指出,銀行、金融機構及科技公司均可申請在香港持有和經營虛擬銀行,由于虛擬銀行主要從事零售業務,所以應以本地注冊銀行形式經營,虛擬銀行須遵守適用于傳統銀行的同一套監管原則及主要規定,只是部分規定須根據虛擬銀行的商業模式作出適當調整。

區塊鏈被用于存儲來自火星的模擬外星信息:金色財經報道,搜索外星智能研究所(SETI)最近與去中心化數據存儲市場Filecoin合作,以存儲來自火星的模擬外星信息。該項目名為“太空標志”,旨在模擬使用歐洲航天局目前環繞火星運行的ExoMars微量氣體軌道飛行器向地球傳輸外星編碼信息的表演。設計此表演的目的是讓對解碼和解釋信息感興趣的社區參與進來,彌合不同的文化和專業領域。[2023/5/31 11:49:18]

菲律賓地區

2018年2月9日,菲律賓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SEC”)發布了《SEC建議》,表示根據個案的事實和環境,如果代幣符合《證券法規》第3.1條定義的證券性質,就要受到SEC的監管。在《證券法規》第3.1(b)款下,證券通常包括“投資合同”。投資合同指一個合同、交易或計劃(總稱“合同”),自然人借此合同投資自己的金錢在一個共同事業中,并導致期望收益根本上來源于他人的努力。當一個人試圖利用他人的金錢或財產來實現盈利時,就假定存在投資合同。

根據《證券法規》第8款和第28款,當一項計劃包括向公眾出售證券時,《證券法規》要求提供的所謂的證券經正式注冊,并且適當的執照和/或向公眾出售證券的許可證已經頒發給公司和/或其代理人。同樣地,作為ICO企業的銷售人員、經紀人、經銷商或代理商的人,在銷售或說服人們投資于由ICO公司提供的投資計劃(包括通過互聯網進行的招攬和招聘)時,必須根據《證券法規》的第28款向SEC注冊。

澳大利亞地區

2017年10月4日,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下稱“ASIC”)發布了指導意見——《首次代幣發行》,表示在澳大利亞ICO的法律地位取決于ICO的具體情況,例如ICO是如何構建和運營的,以及通過ICO發行的代幣有哪些權利。ASIC在該文中詳細闡述了在何種情況下ICO構成有管理的投資計劃的發行、公司股份的發行或衍生品的發行,并闡述了相應的監管規范。

如果代幣的價值與ICO計劃的管理有關,ASIC很可能認為ICO的發行者提供的是一個有管理的投資計劃(MIS);當一個ICO被創建來為一個公司提供資金(或者為一個看起來像公司的事業提供資金),那么由ICO發行的代幣所附帶的權利可能會被定義為股份;如果一個ICO的代幣,其定價基于一些因素(如金融產品、市場價格、資產價格在某個時間或事件發生前向某個方向移動),導致付款請求附加為代幣權利或義務的一部分,那么ICO可能構成衍生品。

《基于區塊鏈的可信碳交易與碳中和管理示范應用》項目在京啟動:金色財經報道,近日,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指導,國網數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負責牽頭承擔的《基于區塊鏈的可信碳交易與碳中和管理示范應用》項目啟動會在北京召開。來自工信部產業發展促進中心、北京郵電大學、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科院計算所、國網北京電力、國網江蘇電力等單位的行業專家及技術骨干參加會議。(科技日報)[2023/3/25 13:26:32]

愛沙尼亞地區

2014年10月,愛沙尼亞啟動“電子公民”項目,世界各國公民都可以在線登陸愛沙尼亞“電子公民網(e-resident.gov.ee)”登記成為愛沙尼亞“電子公民”。

愛沙尼亞政府啟動的“電子公民”項目全稱為“電子公民數字身份證明”。無論哪個國家的公民,都可以在線填表申請,獲得批準后,可就近到愛沙尼亞派駐國外的34個使領館領取其個人數字身份證明。

同時,愛沙尼亞“電子公民”項目總經理還提出由國家發行Estcoin虛擬貨幣,Estcoin是以區塊鏈為基礎并且通過國家央行進行ICO眾籌。

愛沙尼亞的電子居民項目被稱為世界上首個由政府發起的區塊鏈項目,極大地推動了歐洲區塊鏈項目的發展。

英國地區

2016年1月19日,英國政府發布了長達88頁的《分布式賬本技術:超越區塊鏈》白皮書,積極評估區塊鏈技術的潛力,考慮將它用于減少金融欺詐和降低成本。

2018年4月6日,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下稱“FCA”)發布《對于公司發行加密代幣衍生品要求經授權的聲明》,表示為通過ICO發行的加密代幣或其他代幣的衍生品提供買賣、安排交易、推薦或其他服務達到相關的監管活動標準,就需要獲得FCA授權。這包括:

加密代幣期貨——雙方同意在將來某個時期以雙方商定的價格交易加密代幣的衍生品合同;

加密代幣差價合同(CFD)—一種現金結算的衍生品合同,合同雙方通過同意在其開始時和終止時交換CFD價值的差價,以擔保利潤或避免損失;

加密代幣期權——賦予受益人獲取或處置加密代幣的權利的合同。

瑞士地區

2017年9月29日,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FINMA”)發布《首次代幣發行的監管處理》,表示ICO涉及以下方面可能受相關法律的監管:

Ripple工程總監Nik Bougalis宣布即將離職:金色財經報道,現任Ripple工程總監的密碼專家和軟件工程師Nik Bougalis宣布,他將在幾周內離職。據悉,Bougalis已經從事XRP Ledger(XRPL)相關工作大約10年。

至于下一步將做什么,他表示,“到時候我會說的,但我不會加入另一個區塊鏈項目/公司,也不會做NFT或DeFi項目。”(Cryptoglobe)[2022/10/23 16:35:51]

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的規定:如果ICO發行的代幣構成支付工具的發行,反洗錢法將適用。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其他的相關法規也可能適用,如跟從事代幣交易或轉讓(代幣的二級市場交易)業務的代幣經紀人或交易平臺相關的法規。

銀行法規定:吸收公眾存款,并對公眾有還款義務的ICO運營商,其ICO項目一般需要銀行業牌照。

證券交易的規定:發行的代幣符合證券定義的,以證券交易商身份運營有牌照要求。

集體投資計劃立法規定:作為ICO的一部分收集的資產是由外部管理的,可能與集體投資計劃有關的立法存在潛在聯系。

2018年2月16日,FINMA發布《ICO指導方針》,對早先發布的《首次代幣發行的監管處理》進行補充,表示是否受監管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在評估ICO時,FINMA將集中討論由ICO組織者發行的代幣的經濟功能和目的。判斷的關鍵因素是代幣的基本目的,以及它們是否已經可以交易或轉讓。同時也表示,ICO也受反洗錢的監管。

目前,在瑞士或國際上沒有公認的代幣分類術語。FINMA將代幣分類成三種類型,但混合類型是可能的:

支付代幣是數字貨幣的同義詞,不具有其他功能或與其他開發項目相關聯。代幣可能在有些案例只開發了必要的功能,并在一段時間內被接受為一種支付方式。

功能代幣是用于提供對應用程序或服務的數字訪問的代幣。

資產代幣代表資產,如擁有實際的基礎資產、公司或收益流的所有權,或收取股息、利息支付的權利。就其經濟功能而言,這些代幣類似于股票、債券或衍生品。

FINMA對上述三種類型是否受監管作出了分類:

支付ICO:對于其代幣意圖作為一種支付方式使用并且已經可以轉讓的ICO項目,FINMA將要求其遵守反洗錢條例。然而,FINMA不會將這種代幣視為證券。

澳洲聯儲主席:若監管得當,私營公司發行的數字代幣可能會更好:7月17日消息,澳洲聯儲主席Philip Lowe周日表示,假設私營公司能夠受到適當監管,那么由私營公司發行、以消費者為中心的數字代幣可能比中央銀行發行的代幣更好。澳洲聯儲主席Philip Lowe在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的小組討論中表示,如果這些代幣要被社會廣泛使用,它們就需要得到國家的支持,或者像我們監管銀行存款一樣受到監管。我傾向于認為,如果我們能夠做好監管安排,私營部門的解決方案會更好。因為與中央銀行相比,私營部門在代幣創新和功能設計方面更擅長,而且中央銀行建立數字代幣系統的成本也可能非常高。

Lowe等參與討論的官員一致認為,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來為此類代幣創建一個足夠強大的監管體系。(路透社)[2022/7/17 2:18:52]

功能ICO:只有當它們唯一的目的是授予對應用程序或服務的數字訪問權并且在發行的時候已經可以用這種方式使用功能代幣時,這些代幣才不符合證券。如果功能代幣完全或部分地起經濟投資的作用,FINMA將此類代幣視為證券(即與資產代幣相同的方式)。

資產ICO:FINMA將資產代幣視為證券,這意味著對此類代幣交易有證券法要求,以及瑞士義務守則(如招股說明書要求)規定的民法要求。

丹麥地區

2017年11月13日,丹麥金融監管局(下稱“FSA”)發表了《關于ICO的聲明》,表示只有單純作為支付手段的加密貨幣不受丹麥的金融立法的監管。只要相關ICO活動屬于金融監管的范圍,那么涉及ICO和加密貨幣的企業應該仔細考慮相關法規,例如招股說明書指令、另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指令、第四項反洗錢指令和其他可能相關的法律。

法國地區

2017年12月11日,法國政府表示將允許采用區塊鏈技術交易特定傳統證券,修改后的證券法定于2018年生效,機構將能通過區塊鏈發行特定證券,譬如基金股份或私有公司股份,而不必通過在某些情況下他們被要求使用的傳統中介來發行。不過,法國政府排除了一些規模最大的資產類別,譬如上市公司的股份,因歐盟要求涉及這類證券的交易必須通過中央結算所來結算。

德國地區

2018年3月28日,德國聯邦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稱“BaFin”)發布了《咨詢函》,表示BaFin在個案基礎上決定代幣是否構成德國證券交易法或金融工具市場指引項下的金融工具,在個案基礎上決定代幣是否構成德國證券招股書法項下的證券,在個案基礎上決定代幣是否構成德國金錢投資法項下的金錢投資。BaFin在該《咨詢函》中對構成金融工具和證券所需符合的特征作出了詳細定義,并列明了相關的授權要求。

一個代幣被認為是WpHG第2(1)款項下或MiFIDII第4(1)(44)款項下定義的證券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可轉讓性;

金融市場或資本市場的流通性;原則上,在證券定義范圍內,加密貨幣的交易平臺可以被視為金融市場或資本市場;

代幣是權利的化身,即股東權利或債權,或與股東權利或債權類似的請求權,這些權利必須包含在代幣中;以及

代幣不能滿足支付工具的標準(如WpHG第2(1)款或MiFIDII第4(1)(44)款所述)。

如果一個代幣滿足WpHG或MiFIDII定義下的金融工具的標準,或滿足WpPG定義下的證券標準,將會導致在證券監管領域的法律規則適用于市場參與者,包括在這項條文中的監管要求。特別是,可能引入WpHG、WpPG、MAR、金融工具監管市場法(MiFIR)、VermAnIG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和在證券監管領域內可適用的全國性和歐盟法律。在代幣滿足投資基金的份額標準的情況下,將適用KAGB。

奧地利地區

奧地利金融市場管理局(下稱“FMA”)發表了指導方針——《首次代幣發行》,詳細闡述了ICO受監管的幾種情況:

如果資金不是通過使用虛擬貨幣籌集,而是使用法定貨幣,并且ICO規定募集的資金將按照ICO組織者的自由裁量權投資,并且投資者有要求償還投資的相應請求權,那么就受《奧地利銀行法》的監管。

如果將與代幣有關的權利與眾所周知的各種證券權利相比較,有強烈的跡象表明屬于一類,特別是投票權的給予、利潤分配權、可交易性、利息支付的承諾及在某一特定時期結束時償還所收到的資金的權利,那么就受《2007年證券監管法》的監管。

如果代幣授予每個持有者對ICO組織者享有某種財產權利,如索賠權、會員權、附條件權利(例如所有權、紅利分配請求權或本金償還請求權),這些代幣可能被分類為投資從而落入奧地利資本市場法的監管范圍。

當存在從許多投資者那里籌集資金,然后按照確定的投資策略進行投資收益,即利潤,被傳遞給代幣持有者,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存在另類投資基金,就要受《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法》的約束。

歐洲地區

2016年3月,歐洲央行(ECB)在名為《歐元體系的愿景——歐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未來》的咨詢報告中公開宣布,正在探索如何使區塊鏈技術為其所用。

2016年6月2日,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發布了一份名為《分布式賬簿技術應用評估》的報告,討論在證券市場使用區塊鏈技術的可能性。

直布羅陀地區

2017年12月15日,直布羅陀金融服務委員會(下稱“GFSC”)發布了《分布式賬簿技術指引》,表示從2018年1月1日開始,所有使用分布式賬簿技術進行價值儲存和轉移的企業都需要獲得GFSC的授權取得牌照。

2018年1月2日,GFSC發布了名為《分布式賬簿技術監管架構》的新聞稿,表示分布式賬簿技術監管架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所有使用分布式賬簿技術進行價值儲存和轉移的企業現在開始必須要獲得牌照,牌照申請會有3個月的評估期,相關企業在申請前可以向GFSC的風險與創新團隊(RiskandInnovationTeam)取得關于商業模式、服務類型等方面的建議,GFSC的風險與創新團隊會主導申請的評估。申請評估需要向GFSC支付評估費用£2,000,取得牌照后還需繳納年費。同時,如果企業申請牌照被許可,GFSC會進行實地訪視以證明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GFSC的風險與創新團隊在評估企業商業模式和活動的內在風險與復雜性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企業會如何運用分布式賬簿技術以及其技術的成熟性;

使用智能合同所增加的復雜性程度;

企業是否會擁有或控制客戶的資產;

企業客戶的類別:散戶、有經驗的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和產品的數量和種類;

同其他監管框架的相互作用的水平;

企業是否會向客戶提供投資性的產品或服務,以及該等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和復雜性;

是否存在第三方外包某項功能,以及該等功能的成熟性;

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的大小;

商業模式、產品或服務是否曾被成功嘗試或測試;

運營規模的大小。

迪拜地區

迪拜于2016年初成立了全球區塊鏈委員會,目前擁有超過30個成員,包括政府實體(智能迪拜辦事處、迪拜智能政府、迪拜多商品交易中心(DMCC)、國際公司(思科、IBM、SAP、微軟)以及區塊鏈創業公司(BitOasis、Kraken以及YellowPay),其計劃在2020年之前全面啟動區塊鏈應用,使之成為世界首個區塊鏈全面應用的國家,進而成為區塊鏈和物聯網應用領域的世界領袖。

2016年5月30日,全球區塊鏈委員會舉行了2016年行業主題會議,公布了7個新的區塊鏈概念驗證,包括:醫療記錄、保障珠寶交易、所有權轉讓、企業注冊、數字遺囑、旅游業管理、改善貨運。可以說,迪拜目前是中東地區的區塊鏈研發中心。

俄羅斯地區

2017年5月9日,俄羅斯聯邦信息技術和通信部(MinistryofCommunications)宣布計劃于2019年實現區塊鏈合法化。

2018年2月26日,RussiaInsight放出一段視頻,內容是俄羅斯總統普京與該國最大的銀行Sberbank(俄羅斯聯邦儲蓄銀行)總裁HermanGref之間的討論。在談話中普京提到了俄羅斯、監管機構和當地銀行采用區塊鏈技術的必要性。

日本地區

2016年5月25日,日本國會通過了《資金結算法》修正案(已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實施),正式承認虛擬貨幣為合法支付手段并將其納入法律規制體系之內,從而成為第一個為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法律保障的國家。該法在判斷是否屬于虛擬貨幣的過程中,較為重要的標準為是否滿足交易對象的不特定性。

2017年4月,日本經濟產業省發布了日本區塊鏈標準具體的評估方法。評估過程將由經濟產業省信息政策局的信息經濟司制定。日本區塊鏈標準評估方法包括32個指標,這些指標與區塊鏈技術特點緊密相關,評估指標包括:可擴展性、可以執行、可靠性、生產能力、節點數量、性能效率和互用性等。

由此可見,各國對于區塊鏈、數字資產監管態度大相徑庭,而對于從業人員人員來說,及時掌握全球政策發展態勢對于戰略布局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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