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在核財經“太極論鏈”第二期沙龍上的演講,未經本人審閱
我是來學習的,謝謝《核財經》給我這樣一個學習機會,確實對于這個問題只有一個非常初步了解。
剛剛學習之后有一些體會,首先幾位主講人提供了很多知識。這些知識講給誰聽,需要區分不同的聽眾,首先對于我們,我們需要了解區塊鏈的一些基本問題,區塊鏈究竟在法律之間的技術應用可以到什么程度?剛才肖颯律師講到一點我是比較感興趣的,電子存證。杭州互聯網法院在方面有很多有益探索,是不是有可能做一套系統,可以通過這套系統保存證據,最后這個證據直接可以為法庭所使用,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對于一般普通受眾的當事人和律師在取證、舉證方面會不會有直接利用?對證據法本身有沒有很大的挑戰?這是我未來思考的問題。
公開托管的OP Stack測試網將在未來幾周內發布:9月8日消息,區塊鏈基礎設施公司Espresso Systems將為OP Stack構建者發布第三個也是最后一個Espresso Sequencer測試網Cortado,Espresso Systems首席戰略官Jill Gunter表示,該測試網將與7月上線Doppio測試網類似。
這個公開托管的測試網將與Caldera合作部署,將支持開發者一鍵部署去中心化Rollup。[2023/9/8 13:27:38]
我想思考的第二個問題是,剛剛幾位主講人都給大家提示了風險,尤其是提到了很多刑事風險,這不能做,那不能做。對于初步了解的人,還需要了解一點,你們還要告訴我們,什么時候可以做,哪些是可以做的。
以太坊L2網絡總鎖倉量為104.2億美元,7日增長2.19%:金色財經報道,L2BEAT數據顯示,截至發稿時,以太坊Layer2上總鎖倉量為104.2億美元,7日增長2.19%。其中鎖倉量最高的為擴容方案Arbitrum,約60億美元,占比57.56%;其次是Optimism,鎖倉量為28.7億美元,占比27.58%;第三為zkSync Era,鎖倉量為4.73億美元,占比4.55%[2023/7/30 16:06:50]
剛剛肖颯講到了技術,好像做技術沒有什么太大風險?其實是有風險的。為什么有風險,有一個寧波案件當事人找到我,案件中抓了一個人,這個人主要做的工作是識別驗證碼,通過識別驗證碼的話就可以盜號等等一些東西,純粹做技術,但是他被認為是犯罪中間最關鍵的一環,區塊鏈問題即使純粹做技術同樣面臨風險。
SEC就Coinbase內幕交易對Wahi兄弟提起的訴訟達成和解:金色財經報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于5月30日宣布,前Coinbase產品經理Ishan Wahi和他的兄弟Nikhil Wahi已同意就美國SEC對他們提出的內幕交易指控達成和解。[2023/5/31 11:48:52]
第三個問題,你說很多時候有刑事風險,在座有若干刑事辯護律師。從刑辯律師角度來看,是出了風險怎么樣做無罪辯護,或者最輕辯護。剛剛幾位所說提到的法律風險,我理解也認為有辯護的空間。比方說刑法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罪刑法定,法律對這些問題沒有規定的時候,你要對他犯罪進行界定,這是有困難的,同時也是有空間的,因為法無禁止即可為。
以太坊信標鏈質押總量突破 1700 萬枚 ETH,質押率達 14.36%:2月27日消息,據OKLink多鏈瀏覽器數據顯示,以太坊信標鏈質押總量達 17,154,7279 枚 ETH,質押的以太坊占以太坊總供應量的 14.36%,按當前價格計算達 278.6 億美元。[2023/2/27 12:31:44]
最近我們接觸的一個案子,就是類似金融理財游戲,通過購買一個份額之后就拿到了一個叫做認籌券,拿到就砸錢,砸到就有,沒有砸到就賠了。像這樣一些問題,是不是會有所相關?有一個問題,刑事辯護上會有一個問題,行政從屬性的問題。大量的犯罪,包括經濟犯罪,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是需要通過行政規章文件來確定他是犯罪的。比如說我做涉槍的案件比較多,槍支的犯罪有一個強制管理法,后面有一個條款,槍支的認定交給部,部設定了一個非常低的槍支標準,最后成為一個真槍的標準。最近和假藥相關的案子也是一樣,藥品管理法行政性的規定直接可以對假藥進行認定,區塊鏈這樣一個領域,從監管者的角度來說他們可能更容易采取這種方式,通過刑法一個條款授權行政規章來處理,只要刑法對行政授權就可以對這個行為產生直接作用。還有更簡單的就是制定司法解釋,甚至座談會紀要,指導性的案例,甚至記錄了最高法院公報等等具有一定的指導性,這些都是可以處理的問題。
另外還有就是刑事辯護方面的管轄問題。管轄這個問題在幾位主講者這樣一個全球化觀點的視野下,意味著這樣一種行為犯罪,世界任何國家可以管任何人,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個管轄實際上就是不存在的一個東西,理論上這將會出現一個后果,一方面是強管轄,另外一方面是在推管轄,有的案件大家都想管,有的案件大家可能都不想管,有的案件管了可能帶來責任,可能得負責這些所謂債券投資虧本的人的清償甚至維穩工作。
在管轄的問題上,刑法第八條有關于外國人犯罪的規定,刑訴法24條確立了犯罪地法院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說涉及到互聯網的問題,理論上都是全世界每一個地方都有管轄權,這些方面需要規則,規則制定需要一個國際條約的考量,像美國這樣一個長臂管轄也是一個辦法,愿意管就管,不愿意管就不管。
你們有提到需要法律修改,確實需要法律修改甚至規章制度,區塊鏈領域法律缺位是非常明顯的。這是目前我的學習體會。說的可能不對,大家多批評。
鄧建鵬教授的回應:
純技術是否有風險?
我關注的這個問題比較長,用具體的事例來回復,單獨寬泛回答太抽象了。國內禁止交易所,交易所往往都到新加坡等等那兒注冊,服務器也在那兒,具體在哪兒我不知道,我問過他們,他們說是秘密。但是某個知名交易所技術應用團隊事實上在國內,這個監管者也知道,這就有一個有趣的問題,這個技術提供者為境外的交易平臺提供了運行維護的服務,而這個境外的交易平臺這樣一個交易服務,從中國監管機構的的角度而言是違法的,至少央行規定里面是不能夠向境內的中國公民提供這個交易服務,但是很有趣的是監管機構也知道這個技術運營團隊都在北京,但是他們沒有采取行動,如果真的要禁止的話,把他們幾個抓起來不就行了嗎。監管者沒有做這個事情,他只是在這個公開文件里面說不能向中國客戶提供服務,這個角度來講至少違背了中國規章制度。交易所內部如果有欺詐構成犯罪這是另外一件事情,所以從行政法規監管規則來說沒有問題,只是說我們監管機構他們沒有采取執法的活動,為什么不采取這個后面比較復雜了。我的理解是,因為你把一個老板抓掉了,這個交易平臺可能就要關門,這個交易平臺有幾十萬,上百萬的中國客戶,這個幣拿不出來會引發這個社會不穩定。網絡是屏蔽了,但是屏蔽不是辦法,中國用戶可以通過科學上網的方式越過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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