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xDAO
據吳說報道,以 Yuzo Kano 為代表的日本區塊鏈協會 28 日向政府提交了修改加密資產稅收制度的請求,本?將提供?些看法供參考。
?、目前日本的加密資產稅率
日本將加密貨幣視為財產,依據《支付服務法》(PSA)和《金融工具和交易法》 ( FIEA),加密貨幣收益作為雜項收入征稅。
個?如果在上?財政年度購買或出售加密貨幣,并且收?超過 200,000 日元,則需 要申報加密貨幣總額繳納稅款。日本對包括雜項收?在內的收?實?累進稅率制度。根據個人的所得稅等級,稅率在 5% 到 45% 不等。除此之外,所有稅率均適用 10% 的強制性居民稅。因此,日本的有效稅率 15% 至 55% (包括住?稅)之間,個人最多可繳納其收?的 55% 的稅款,可?其加密資產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常之高。
日本區塊鏈協會要求日本政府修改稅收制度以適應加密貨幣:金色財經報道,日本區塊鏈協會(JBA)向政府提交了一份關于加密資產稅收改革的請求。呼吁對阻礙日本 Web3 業務增長的加密資產稅收制度進行審查,建議包括:
1.取消對持有第三方發行的加密資產的企業征收年終未實現利潤稅,鼓勵新進入 Web3 行業的公司;
2.實行單獨征稅和虧損結轉,對個人加密資產交易利潤的征稅方式,應由一般納稅改為單獨申報納稅,稅率統一為 20%。 同時,允許從發生虧損的次年起,將虧損結轉三年,并從次年起從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收入額中扣除;
3.取消征收每次加密資產交易時的所得稅。[2023/7/29 16:06:14]
企業的稅率?般包括國家和地方稅,綜合稅率參考 2022 年,?般在 23-29.74% 之間。
二、稅制修改訴求的討論
日本區塊鏈內容協會公布第一版協會指南:由gumi、double jump.tokyo、博報堂等10家企業共同組建的區塊鏈內容協會于3月24日公布了第1(β)版“區塊鏈內容協會指南”,提出了業界的自律規制方針,關于提供區塊鏈內容,該指南從賭博罪等法律角度進行了討論,并提出為了保護用戶,服務提供者應該自主限制的要點。(Crypto.Watch)[2020/3/24]
2.1 本次稅制修改建議的新聞稿摘抄
2.1.1 取消對第三方發行代幣的期末未實現收益征稅。
?本國稅廳在 2023 年 6 ?修改了?部分法人稅規則,允許企業免除自己公司發?的加密資產的期末賬面未實現收益征稅。但是,對第三方發行的代幣的期末未實現收益征稅。
2.1.2 個人加密資產交易單獨計稅, 稅率為 20%。
通過單獨計稅,在產生損失的當年次年以后的 3 年內結轉扣除損失,可以減輕稅金。根據 JBA 的問卷調查結果,43.9% 的受訪者表示如果變更為申報分離征稅的話,投資金額會增加 2 倍以上。
動態 | 日本區塊鏈促進協會將成立游戲小組:日本區塊鏈促進協會(BCCC)宣布,將于3月成立游戲小組,小組成員將以涉及區塊鏈游戲業務的協會成員企業為中心進行招募,旨在推進區塊鏈技術在游戲領域落地。[2019/1/15]
2.1.3 廢除每次交換加密資產時對利潤征收所得稅。
適合 DeFi 和 NFT 市場等 Web3 的用例的運用變得容易,有望提高加密資產的便利性。
2.2 各國資本利得稅對比
美國
對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最低的兩個稅率層級( 10% 和 15%),長期資本收益稅率為 0% ;個人所得稅屬于 25% 、28% 、33% 或 35% 稅率層級,長期資本收益稅率為 15% ;最高稅率層級(?前是 37%)的個?納稅人,長期資本收益稅率為 20%。
現場 | 日本區塊鏈協會執行理事:SRO自律規則可以擴展法律覆蓋面 其與政府的溝通最重要:金色財經7月2日現場報道,在臺北舉辦的2108亞洲區塊鏈峰會(ABS)上,日本區塊鏈協會執行理事Keiichi Hida說,目前日本加密貨幣市場非常大,市場中主要由JBA、JBCBA 兩個主要的自律組織,新的自律組織也將建立。在日本的區塊鏈相關法律法規主要由三方面則組成,即政府規定、FSA金融廳規定、自律組織規則,日本政府法規沒有覆蓋所有交易所,但自律組織的規范可以對此進行彌補。Keiichi Hida認為SRO最重要的是與政府的關系,為其提供參考,增進更多的交流,SRO也要與交易所建立更多的溝通。[2018/7/2]
德國
德國將加密貨幣視為私人貨幣或資產,需繳納資本利得稅。如果?個人持有加密貨幣超過?年,則其出售所得的任何利潤都是免稅的。但是,如果個人持有加密貨幣不到一年,則需繳納資本利得稅,該稅是根據其所得稅率計算的。
法國
法國將加密貨幣歸類為動產,需繳納資本利得稅。加密貨幣銷售的利潤按 30% 的統一稅率征稅,其中包括 17.2% 的社會貢獻。長期持有加密貨幣不免稅。
馬來西亞
由于沒有資本利得稅,馬來西亞的大多數加密貨幣稅都是免稅的。
英國
英國沒有短期和長期的資本利得稅率。所有資本收益都按相同的稅率征稅,加密收益需要?付 10% 或 20% 的資本利得稅。
2.3 TaxDAO 的看法
從日本行業協會提交稅制修改的動機來看,主要包括加強行業競爭力、保護行業利益不被過重的稅負損害以及希望推動 Web 3.0 作為日本增長戰略并培育市場,賦予修改稅制的期望較高,是否能實現未可知,我們僅從稅制角度提出?些看法。
1、取消對第三方發行代幣的期末未實現收益征稅的訴求,我們認為相對合理,比較樸素的邏輯就是持有的收益并為實現,按照賬?浮盈繳納稅款較不合理,如果后期實際出售時浮盈全部虧損即使可以向后抵扣對于納稅人的資金壓力極大,除非向前結轉進行退稅,但整個過程損耗過大,按照實際處置時獲取的收益征稅較為合理。
2、個人加密資產交易單獨計稅, 稅率為 20% ,從我們上述 2.2 中列示的國家來看, 對于加密貨幣的資本收益?般免稅或者?部分在 20% 或以下,所以該訴求從橫向對比來說有?定依據,并且日本針對個?資本利得是有單獨征稅的規定的,比如房產、土地和股票,行業協會可以積極爭取。稅收除了稅率問題,還有諸多法律、習慣以及管理博弈的問題,在此之前日本稅務局將加密資產的收益歸類為高稅率收入或許也有監管的考慮,如避免過度投機。
3、廢除每次交換加密資產時對利潤征收所得稅 ,此項因為翻譯的問題可能表述的不是很準確,如果是想表達幣幣交易產生收益能否不征稅,這種實踐的方式在法國存在,法國規定只有兌換為法幣才會有納稅義務。如果此?標達成,將加密貨幣應用在諸多日常業務結算中并且不兌換成法幣,那么避稅就輕而易舉,猜測日本政府可能不會輕易同意。
三、合理的加密稅制
加密資產所具有的特點對于稅收監管帶來超出以往的復雜度,信息不透明、大幅度的價值波動、?頻的交易以及很多業務活動無中心化機構(被監管者,如 Defi),如要解決這些難題,需要制定符合加密資產特點的稅收框架,如“雙支柱”中的“支柱一”應對的數字經濟問題。
?前各國還在用相對滯后的國內稅法監管,其實已經顯得非常不合時宜,我們認為理想的稅制有下面?些特點:
1、可將 CARF 框架適用于更多的國家和地區并在各國國內立法,有利于透明的稅收監管;
2、根據加密資產的特點主要征收資本利得稅,不征收流轉稅,稅負不應高過 TMT 和金融業;
3、針對體量較小的主體參考傳統稅制進行免稅或者提供優惠;
4 、征收管理的環節應符合其特點,簡單高效。結合有效的工具和數據分析能?盡量自動化簡單化,避免在計算過程中消耗過多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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