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虛擬貨幣”,究竟是怎么執行的?執行機關是怎么把這些虛擬貨幣變現的?這些變現方式是否會違反法律規定?本文將為大家講解加密貨幣的司法執行。
虛擬貨幣離我們的日常生活不再遙遠,越來越多的人從各種渠道了解并利用它。由于虛擬貨幣具有虛擬性、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它成為了洗錢、非法集資等許多犯罪的“秘密武器”。
最近,湖北荊門市有一起關注度很高的“跨境網絡賭博案”,其中涉案人員就是使用虛擬貨幣進行結算。專案組與該虛擬貨幣發行機構進行對接,將相關涉案虛擬貨幣賬戶凍結,避免了賬戶中價值 1.6 億美元(約人民幣 10 億余元)的涉案虛擬貨幣流入嫌疑人團伙手中。2022 年 10 月,沙洋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部分凍結的虛擬貨幣依法沒收。該案成為全國首例經法院判決沒收的「虛擬貨幣第一案」。
鹽城破獲EOS上賭博平臺Biggame 涉案資金達80億元:據江蘇報道,2020年10月鹽城建湖發現EOS公鏈上名為“Biggame”的賭博應用風靡幣圈,其交易量長期高居EOS公鏈日交易額榜首,日均投注金額折合人民幣達1000余萬元,最高峰時日活躍參賭人員達1萬余人,近一半賭客為國內人員。
介紹,EOS上的DAPP擺脫了傳統中心化應用不透明的機制,用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保證了玩法的相對公平,通俗點講,開發者沒辦法“出老千”。目前,機關已查明,該平臺參賭人員高達7.3萬余人,涉及境內外17個國家和地區,涉案資金達80億元,違法所得6000余萬元,抓獲位于廣州、上海、安徽滁州等地的藏匿窩點的犯罪嫌疑人25名,查扣涉案虛擬幣130余萬個,價值人民幣2600余萬元。鹽城是中國抓獲加密貨幣犯罪多的地方執法部門之一,曾經破獲涉及400億元的PlusToken大案。(吳說區塊鏈)[2021/4/15 20:24:38]
那么,人們不禁發出疑問,“沒收虛擬貨幣”,究竟是怎么執行的?執行機關是怎么把這些虛擬貨幣變現的?這些變現方式是否會違反法律規定?本文將為大家講解虛擬貨幣的司法執行。
加密龐氏騙局嫌疑人Matthew Piercey被捕 涉案金額達3500萬美元:Matthew Piercey被指控為兩家欺詐公司的運營商,他在試圖逃離聯邦調查局探員未果后被逮捕。Piercey目前面臨多項指控,包括電信欺詐、郵件欺詐、洗錢和證人篡改,涉及其投資公司Family Wealth Legacy LLC和Zolla Financial LLC的運營。據信,自2015年以來,這兩家公司已經從投資者那里獲得了3500萬美元,用于“投資產品”,包括加密貨幣挖礦計劃、醫療保健投資和證券。其目標客戶是富有的投資者,最低投資額上限為5萬美元。Piercey已經花了250萬美元來翻修兩所房子和支付信用卡賬單。他的同謀Kenneth Winton在一艘游艇上花了100萬美元。檢方稱,籌得的資金中有880萬美元被提供給了之前的投資者,以制造資金正在盈利的假象。(Cointelegraph)[2020/11/18 21:11:18]
一般的刑事訴訟流程分三個階段:偵察-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涉案財產的處理方式一般是,先由偵查機關()經批準后,對涉案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沒收等強制性措施。偵察完,案件會移送到檢察院這里,檢察院會提起公訴并對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隨后,案件移送到法院,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并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如果涉案財產經審查,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則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上述流程如下圖所示:
近期轉賬的PlusToken涉案資金尚在洗錢階段并未進入市場:北京鏈安Chainsmap監測系統發現,盡管每次比特幣大跌,都會有PlusToken涉案資金“砸盤”說。但是就3月5日轉賬的一批涉案比特幣而言,目前依然處于拆分后的小額比特幣混淆階段,甚至還沒進入場外交易階段。相反,伴隨近日幣價大跌,其相關洗錢節奏甚至突然放緩,在3月9日中午的一批涉案小額比特幣的集中混淆后,甚至間隔了24小時才在今天中午1點后再次啟動下一步的混淆過程。
據數據分析師SXWK表示,PlusToken自從去年6月跑路,8月啟動主要比特幣的洗錢到今天,整體是一個分批,小額派發是相對長期和舒緩的過程,從鏈上行為來看,并不存在短時間集中“砸盤”的動作。[2020/3/10]
由于虛擬貨幣的特殊性,辦案人員很難按照上述常規流程對涉案財產進行處理。虛擬貨幣的執行困難主要有三點:
動態 | 東京逮捕兩名比特幣竊犯 涉案金額約為7800萬日元:東京警察廳網絡犯罪部門以計算機欺詐罪逮捕了25歲的Yuto Onitsuka和28歲的Takuma Sasaki,二者涉嫌從一家海外加密貨幣交易所竊取了價值約7800萬日元的比特幣。據悉,嫌疑人于2018年10月29日進入了東京一家虛擬貨幣管理公司在加密貨幣交易所CoinExchange的賬戶,竊取約7800萬日元的比特幣,被盜的比特幣已被轉移至到犯罪嫌疑人在國內外交易所管理的兩個賬戶上。(JIJI Press)[2020/1/23]
與一般的財產不同,偵查機關想要扣押虛擬貨幣,首先就是要讓犯罪嫌疑人交出密鑰(私鑰助記詞等)。犯罪嫌疑人同意將電子錢包中的虛擬貨幣轉移到手里,再保管密鑰和電子錢包。那么,一旦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就無法扣押這些虛擬財產。
我國的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大部分都沒有熟練掌握區塊鏈技術,也沒有專用賬戶和專業存管機構來存儲虛擬貨幣。因此,存管人員很容易丟失沒收來的虛擬貨幣。除此之外,這些沒收來的虛擬貨幣也有可能受到不法分子或者黑客攻擊,使其無法復原,造成巨大損失。
濟南打掉以\"區塊鏈\"為幌子的傳銷團伙 涉案超3億元:今年4月,濟南在縝密偵查、充分取證的基礎上,一舉端掉了一個打著“西部開發”“國家扶貧”“原始股”“區塊鏈”“電子商務”為幌子的傳銷團伙,抓獲主要嫌疑人十余人,凍結涉案賬戶百余個,查獲涉案資金3億余元。[2018/5/29]
目前,我國對與虛擬貨幣有關的各類交易服務都全面禁止,不允許在國內市場開展此類活動。那么,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司法機關對案件查獲的虛擬貨幣該怎么處理?如果司法機關將這些虛擬貨幣變現,也會面臨違法風險。雖然司法執行機構有權對涉案財物進行拍賣、變賣,但是司法機關查沒虛擬貨幣后變現,其本質是一種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或者默許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與當下我國防范與打擊虛擬貨幣炒作背景下的政策不符。
由于我國對沒收虛擬貨幣的執行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各個司法機關對涉案的虛擬貨幣處理方式也各有不同。他們處理方式的不同點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各地機關處理虛擬貨幣的第一個分歧點在于——是否要將虛擬貨幣“變現”。有的地方機關會將虛擬貨幣變現,所得財產上繳國庫;有的地方機關只沒收這些虛擬貨幣,不變現。
然而,這些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所獲取的虛擬貨幣大部分都是先從普通民眾那里獲得資金,再將這些資金兌換成虛擬貨幣匯集。因此,直接沒收繳獲的虛擬貨幣,不將其變現成現流通貨幣,這些受害者的利益將會受到巨大損失,也是社會資源的一種巨大浪費。
另外,如果直接將虛擬貨幣上繳國庫,隨后又投入公共財政支出,這在一定意義上等于變相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地位,這與我國政策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相違背。
“變現”,似乎成了司法機關沒收涉案虛擬貨幣后不得不做的事。
被沒收的虛擬貨幣由誰處理,目前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由機關先行處理,另一種是由法院判決沒收再上交地方財政。
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各地通常做法是由機關在偵查階段將虛擬貨幣先行處置。因為一般財政部門無法處理這些虛擬貨幣,也需要司法機關變現,而大部分的司法機關又會找到部門進行變現。兜兜轉轉,最后還是機關“變現”。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將虛擬貨幣變現的常用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相關部門直接出售
委托第三方出售
要求嫌疑人委托第三方出售
當前的主流做法是通過勸說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配合機關將涉案虛擬貨幣委托第三方出售,獲得的款項進行退賠或上交國庫。
原本,通過第三方變現是司法機關解決虛擬貨幣執行問題的主要路徑,但是隨著2021年十部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條路似乎又被“堵死”了:
“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將虛擬貨幣納入抵質押品范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網信和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聯網應用。”
根據《通知》可知,執行機關一般選擇的“第三方”存在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嫌疑,這就使得我們司法機關的執行之路變得“難上加難”。即使能通過第三方來變現,第三方機構會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而虛擬貨幣相關案件的涉案金額大部分又十分巨大,費用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司法成本極高。除此之外,第三方變現后資金的流向并不明朗,變現行為是否會助長其進行“炒幣”等非法金融活動也未可知。
因此,通過第三方來將繳獲的虛擬貨幣變現,并非良策。
其實,虛擬貨幣的司法執行“難”問題,其根本在于我國立法的缺失。虛擬貨幣“變現”這件事與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本身就是矛盾且沖突的,再加上程序性的規定不明確,使得在處理虛擬貨幣案件的時候很容易出現各個機關互相推諉扯皮,推卸責任的情況。虛擬貨幣已經成為犯罪之“矛”,鑄造司法之“盾”也迫在眉睫。路漫漫其修遠兮,隨著Web3.0時代越來越多數字資產的誕生與流通,完善虛擬貨幣執行問題的相關制度規定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韓紅興、王然:《論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程序的構建》,《犯罪研究》2023年第3期。
趙冠男:《論比特幣的刑事沒收》,《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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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obin Chang,Eddie Hsiung;編譯: TaxDAO 1. 政府的態度和定義 加密貨幣目前不被臺灣央行(“CBC”)接受為貨幣.
1900/1/1 0:00:00編譯:胡子觀幣社區 與Web2平臺在開發盈利方式取得了成功不同,加密應用仍在尋求將共享計算和用戶層結合為可持續商業模式。向加密本地化IP的轉變正在改變傳統的中心化IP創作和分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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