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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肖颯:Web3南下“撈金” 留守IT團隊還能活下來嗎?_WE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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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新加坡和香港,颯姐都不陌生,甚至非常熟悉,分別有我的親人和師友。Web3.0這波操作,雙方有些針尖對麥芒。看起來熱熱鬧鬧一陣子,但冷靜下來看,marketing在海外、sales在海外、老錢新錢在海外,但是程序猿還在內地“留守”。在接待了海外的N家客戶和擬客戶后,抽象出一些普遍問題,在這里簡單與大家說幾句。

01 Why?內地IT團隊,物美價廉

人口紅利和人才紅利是兩碼事,誠然,IT人才在中國內地確實是很充沛。國內的程序猿的特點是“肯加班”“比較聽話”“物美價廉”。目前,理工科院校扎堆的城市和大灣區的技術男比較多,基本人均211、985碩士,在互聯網大潮中有的從大廠“畢業了”,有的被同學忽悠出來組團創業了。總之,放眼望去,我們的科技人才儲備喜人。

肖颯: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情況來看,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案件,無論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投資者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幣相關法律規范的認知有限,風險防控意識低,該類案件呈現維權周期長、成本高的特點。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在實際案例中均存在較多難點。(證券日報)[2021/3/29 19:25:05]

隨著Web3.0和AI的興起,新一波創業潮暗潮涌動,自詡為“加密世界的猶太人”,很多華人紛紛下南洋到新加坡,或者乘著港府對數位經濟的大力支持到HK開啟新事業,但是,我們發現,真正到新加坡和香港的還是那幾個靈魂人物,也就是團隊里面比較活躍的分子,大批做技術的朋友出于種種考慮還是留在內地生活和工作。

肖颯:國內從事USDT兌換業務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10月30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撰文表示,在國內從事USDT的兌換業務可能會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該條款的第三、四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USDT具有法幣性質,而兌換業務常常與資金結算業務掛鉤,其代替法幣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條款所覆蓋,?肖颯團隊認為,USDT兌換業務的表現容易與非法經營罪所列舉的非法經營行為相契合。[2020/10/30]

除了北京的程序猿對于“五險一金”非常在意(估計是為了孩子上學在積分),其他一線城市和二線城市的程序猿比較開明,基本上愿意接受Token支付,當然,用各種虛擬幣支付工資是違法行為,我們提示大家工資還是要法幣。但似乎大家的心態比較平穩,就是私下詢問能否收幣的人越來越多。

聲音 | 律師肖颯:STO在我國無“法律豁免”: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發布《關于防范以STO名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提示》,律師肖颯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國國情和法律的不同,國際上對STO的監管態度不一,其中美國是“對STO謹慎包容,允許申請”,而我國是明確禁止。由于對于“證券”這個詞匯的理解和定義不同,中美兩國在對STO的態度大相徑庭.....美國法律里的證券是相對寬泛,既然STO發出的通證是一種廣義上的證券,總要給個監管的說法。同時,證券在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項下的解釋是“嚴格”的(并非所有對資產的等額分份都能被視為一種證券),而且我國具有一個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罪,這就說明我們的法律結構和管理方式不同。因為我國市場主體不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可自行發行證券,也沒有給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國境內從事ICO或變相ICO都是違法行為,STO也不例外。[2018/12/4]

02 留守技術團隊,合規是難題

聲音 | 肖颯:海外監管機構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今日發文稱,隨著海外監管機構與交易所、項目方打交道越來越多,尋求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創新的平衡,監管機構態度起了變化,目測未來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外部監管趨嚴,有些華人偽“出口”的ICO項目勢必回流。一定要小心“組織領導傳銷罪”的風險,不要直接或間接授意一些組織或社區參與幣的銷售活動。[2018/9/5]

我們雖然稱之為“技術團隊”,實際上,很少會在內地直接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目前僅有一家在內地設立了WOFE,基本上都是“干私活”“化整為零”的狀態。

成立合法的外商獨資公司,在二線城市享受產業園區的待遇,其實也是不錯的選擇。自身海外業務比較合規的web3.0項目,可以直接抄作業。

如果是“干私活”,這里面的法律風險著實不少,特別是《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將原本專屬國有公司、企業內部人員的背信類犯罪擴張到了一般的公司、企業,這就導致“干私活”的個人的相關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所謂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生效后,是指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因此,如果個人所干的“私活”與其自身原本任職的公司、企業屬于同類營業,并借此謀取非法利益,那么就屬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情況。盡管該條要求必須是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但“經理”一詞存在一定的解釋空間,因而還請各位技術咖注意風險。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ICO代幣權益無法獲得保護: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提示風險稱,從中國法律項下對于ICO這種非法融資方式而來的代幣,是否是屬于“財產性利益”有待探討。她表示,根據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對于ICO認定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對于ICO而來的代幣,作為一種類金融產品,不一定會參照比特幣虛擬商品的定性,而是認為代幣只是一堆價值不高的數據,無需給予較高程度的法律保護。因此很多加密貨幣被盜不能受到搶劫罪的法律保護。[2018/6/20]

如果是化整為零,以個人名義協助海外Web3公司做事,要注意自身風險:你做的是底層技術還是知道全貌的“交鑰匙工程”,前者在主觀上對海外公司所作所為不甚了解,風險較小,請留存自己不知道全貌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有時,可存在幫信罪的風險),如果是交鑰匙工程,那要對自己所作的項目有充分了解,不可以“留后門”,目前處理案件中如有留后門情況,可能導致user經濟損失的,按照詐騙罪共犯處理的比較多。

03 選擇新加坡還是香港?

講真,大灣區就是不錯的選擇,法律環境較好、商業氣氛濃厚。不一定非要拖家帶口遷徙到“彈丸之地”(雖然新加坡有親友,也有很多圈里老友,但真心太小了,我去了七天逛了七天國家博物館,憋瘋了),香港略微大些,總體不錯,就是低氣壓和常年不見太陽讓北方人比較撕裂。

除了大灣區,內地還可以選擇大連、南京、上海、北京等地,還是那句話,找理工科院校扎堆的地方就對了。

從刑法的角度,依據香港基本法是排除內地刑法適用的,這方面香港優于新加坡。記住結論即可,颯姐不詳細解釋。當然,選擇哪個國家和地區扎根,還要考慮本國和本地的政策環境和法治環境。就解決商事法律糾紛而言,新加坡和香港的國際仲裁都是世界聞名的,我們律所的同仁們經常出入兩地解決糾紛。無論把公司放在哪里,記得在合同中把糾紛解決地點寫到香港或新加坡,整個糾紛解決過程保密,速度快,缺點就是貴(想想兩地的物價和房價,確實都貴)。

04 數據出境問題

隨著到海外開拓業務的中國人越來越多,不少人還是想把中國的技術優勢和人員優勢發揮出來。總有朋友來詢問,可否將內地人的信用信息拿到海外使用,這些都是敏感信息,大家的敏感度要起來,不能一拍腦袋就創業。

在海外,真正賺外國人的錢。別總想著從中國拿資源,拿個人信息,然后跑到海外沒有法律約束的地方花錢,這種想法是精明但不智慧的。世界上各主要國家,對于數據安全的重視程度都很高,在不同法律區域可能呈現出對于隱私的保護力度大,對于平臺經濟適用數據的要求苛刻等。憑一己之力,在陌生的國度,利用其法律漏洞來創新確實很險。Web3.0對于原有金融系統,尤其是國家鑄幣權的侵襲是有目共睹的,國際組織也在側面否定了非主權貨幣。

就當下朋友們提供的這些利用中國“大市場”的辦法,只要是正道,我們還是愿意支持的,比如服務器在中國,為中國企業和個人服務,收費交稅,拿走利潤,沒問題。但如果要把數據輸送到海外,那就要受到嚴格的審查。反過來,服務器在海外,為含中國在內的全球客戶服務,那么就要看服務器所在國的法律如何規定,這也是為什么,我們都會詢問客戶,希望在哪里部署服務器,要在哪些國家開展業務,這樣就打包問題,抽象出法律issues發給我們全球各辦公室的同事,在規定時間內統一收回答案,方便客戶篩選和決策。

結論就是,在主流國家,數據出境都是受到嚴重關注的,不是隨便可以動用他人數據的。颯姐的解決方案是請考慮隱私計算,但聽科技咖說目前的隱私計算技術還是可以還原到具體的人本身,如果這樣,那么此題無解。

寫在最后

中國內地在轟轟烈烈數字化轉型,其實很多技術團隊可以自行成立公司,在內地服務央企+國企+民企數字化轉型,同時,兩條腿走路,若有海外公司采購技術服務時,合規經營輸出技術服務。沒有必要專門把自己限制在某一個執念或者理念之中,內地的市場大有作為。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合規。

肖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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