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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一文講透丨中國涉虛擬貨幣傳銷類案件大盤點_Hamebi To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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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隨著各類虛擬貨幣的暴漲,尤其是一個個實打實的千倍幣萬倍幣出現,投資者看得心浮氣躁的同時,犯罪分子也聞風而來,打著虛擬貨幣的幌子,產生了各類相關刑事犯罪活動。其中主要的涉及的刑事案件類型之一就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虛擬貨幣傳銷犯罪的泛濫,也導致了區塊鏈行業經營者常產生對刑事風險的擔憂,擔心自己的經營模式是否也有涉嫌虛擬貨幣傳銷犯罪的風險。為了明確此類案件的重點問題,本文根據裁判文書網中公開的裁判文書對該類案件進行了梳理,并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律師同行及區塊鏈產業從業者參考。

檢索網站:中國裁判文書網

檢索日期:2023年5月30日

關鍵詞:“虛擬貨幣”、“刑事案由”、“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本次檢索,共檢索到842篇文書。其中基層法院622篇,中級法院212篇,高級法院8篇。案件判決主要集中在2018年到2020年,三年共計594件,是該類案件爆發的一個明顯的時間高峰。

法律禁止的傳銷行為并非只有刑法意義上的,同時還有行政法意義上的。

在行政法中,根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如果存在以下的情形之一,就屬于傳銷行為:①對拉人頭行為支付報酬非法牟利;②通過收取加入資格費用非法牟利;③以下線業績計算上線報酬非法牟利。如果單純存在《禁止傳銷條例》中的傳銷行為,可能將受到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和最高200萬元的罰款,但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而在刑法中,因為傳銷行為將導致更嚴重的結果,所以需要的條件也相較于《禁止傳銷條例》嚴格得多,不僅要求收取加入資格費用、對發展下線付酬同時存在,還對層級和人數有數量要求,同時,經營產品是否真實存在也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今日恐慌與貪婪指數為61,貪婪程度下降:金色財經報道,今日恐慌與貪婪指數為61(昨日為65),貪婪程度較昨日有所下降,等級仍為貪婪。

注:恐慌指數閾值為0-100,包含指標:波動性(25%)+市場交易量(25%)+社交媒體熱度(15%)+市場調查(15%)+比特幣在整個市場中的比例(10%)+谷歌熱詞分析(10%)。[2023/4/13 14:00:3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①行為具有“入門費”、“拉人頭計酬”、“設置層級”的特征。具體來說就是獲得會員資格必須繳納費用,成為會員之后可以發展其他下線并以發展下線人數;

②組織形成三層以上層級,人數達到三十人以上;

③計酬和返利是以被發展的人數作為依據,該條件是傳銷犯罪的核心條件,也是區別行政法傳銷和刑法傳銷的關鍵條件;

④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虛假或者價格嚴重超出其真實價值。

為了更方便讀者直觀了解,筆者在此制作了一個對比表格供讀者參考:(二)如何判斷虛擬貨幣及相關服務是否虛假?

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概念核心在于有限的開采總量保證了其相應的稀缺性、去中心化特性和良好的流通性等等。然而,在涉及傳銷犯罪的虛擬貨幣項目中,犯罪者往往沒有使用其宣稱的區塊鏈技術或者其向外出售的虛擬貨幣并不存在。

Aave團隊成員:Aave V3可能會于本周推出:1月17日消息,Aave 團隊成員 0xGraham.lens 發推稱,Aave V3 可能會于本周在以太坊主網上推出。2022 年 12 月底,Aave 創始人 Stani Kulechov 發推表示,去中心化超額抵押穩定幣 GHO 進展順利,將在 2023 年 1 月初發布一個公共測試網,并將在以太坊上部署 V3 版本。[2023/1/17 11:17:03]

這種類型的典型案例就是曾在國內出現的山寨達世幣傳銷案(杜玲、陳淑榮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2016)蘇03刑終154號):

關注虛擬貨幣比較早的讀者可能了解一款叫做達世幣的虛擬貨幣,一開始叫做暗黑幣,2014年誕生,2014年第二季度開始發力,2014年4月的價格是0.88美元,5月價格突破了14.5美元,2017年底曾到過1462美元的高價。上千倍的暴漲,不得不令人驚嘆。

達世幣的暴漲讓一些心懷不軌的人也有了想法,2014年,香港人劉某、杜某共同開始著手建立一個“暗黑幣”的“官方網站”和網絡平臺,借助已經暴漲了的暗黑幣的名聲大肆宣傳,用出售暗黑幣作為幌子發展下線,收取門檻費非法牟利。真正的暗黑幣開采總量共計2200萬個左右,而劉某、杜某向會員發放的“暗黑幣”已經超過一億個,甚至比預計的開采總量高出四倍。直至案發前,其建立的公司每天入賬資金達到兩三千萬元,總涉案金額近15億元。

最終,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以杜某等人經營的暗黑幣與國際上真正的虛擬貨幣暗黑幣實際沒有關系為重點裁判理由,對其等人作出了有罪判決。名震一時,橫掃中國南部的山寨暗黑幣也終于告一段落。

V神:以“治理權”作為衡量Token價值的指標是反常的:11月29日消息,以太坊創始人Vitalik Buterin發布推文表示,以“治理權”作為衡量Token價值的指標是非常反常的,這種敘事實際上是在說:我之所以購買某種Token,是因為以后會有一群人從我手里買走這些Token。這會讓協議被利用以符合這些人的特殊利益。作為普通個體,支付500美元以獲得0.0001%的機會影響某些選票的結果并不是一筆好的交易。只有千萬富翁和對沖基金(包括攻擊者)才認為這是一筆好交易。[2022/11/29 21:10:25]

雖然真正的暗黑幣在此后又達到了自己新的高峰,但為了避開“李鬼”的風頭,也在2015年正式改名為“達世幣”。

第二種類型的傳銷活動,即宣稱可以向參與者提供虛擬貨幣的增值服務,然而其提供的服務實際上并不存在,行為的目的還是牟取參與者門檻費的非法利益。

此類案件的典型案例即2019年暴雷的 PlusToken 平臺案(陳波、丁贊清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陳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2020)蘇09刑終488號)。

2018年5月,初中學歷曾經參與過傳銷活動的陳某,把區塊鏈、虛擬貨幣、智能搬磚技術和傳銷活動結合了起來,搭建了“Plus Token平臺”。

什么是智能搬磚技術?虛擬貨幣暴跌暴漲頻繁,又因為交易速度問題,不同的交易所同一幣種,差價可能會不小。比如 A 平臺的比特幣是10000美元一個,B平臺的可能是10500美元,如果有人能迅速購買出售,就能獲取平臺之間的差價,這就是所謂的虛擬貨幣搬磚。

Band Protocol將作為預言機提供商部署至Sei網絡:金色財經報道,Sei Network發推稱,去中心化預言機協議Band Protocol將作為預言機提供商部署至Sei網絡。[2022/11/26 20:47:42]

而陳某稱自己的產品可以進行智能搬磚,通過軟件自動進行搬磚賺取差價,只需要用戶將虛擬貨幣存入其平臺,就能定期獲得收益,收益可達年化收益率700%。

當然還有傳銷中必不可少的“返傭”收益, 推薦別人充幣可以返傭,從5%,到10%,到15%不等,按層級遞進。

Plus Token 平臺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里席卷了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與人數超過了200多萬人,涉及金額400億元。

直到 Plus Token 平臺2019年暴雷,經過調查得知,Plus Token 平臺沒有任何實際經營活動。該平臺所謂的數字貨幣增值服務和智能狗搬磚功能,實際并不存在。屬于虛擬貨幣傳銷犯罪中典型的虛假服務。

最終,陳某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其他主犯也獲刑2年到10年不等,法院追繳比特幣19萬個、以太坊83萬個、柚子幣2724萬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規定,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請注意,法律行文中的“以上”、“以下”通常包含本數。同時,按照《意見》規定,組織者、領導者本層級納入層級的計算之內。也就是說,行為人最多向下發展一級,如向下發展兩級就有構成傳銷罪的法律風險。

美國南卡羅來納州卡托巴數字經濟區通過數字資產規則:金色財經報道,位于南卡羅來納州羅克希爾的卡托巴印第安民族支持的數字經濟區已經通過了一系列旨在為數字資產創造“法律清晰度”的法規。

根據周三的公告,該框架將數字資產從加密貨幣到NFT定義為無形財產或沒有物理存在的個人財產。

公告稱,卡托巴數字經濟區(CDEZ)成立于2022 年 2 月,是由卡托巴國家建立和支持的主權監管區。據其網站稱,新規定于 2022 年 7 月 6 日由作為卡托巴國家政府的一個部門的 CDEZ區管理局通過。經濟區計劃允許數字資產公司根據其法律遠程合并。CDEZ 發言人稱,規則現已生效,這項政策將成為加密和Web3公司全面而清晰的監管框架的基礎。[2022/7/14 2:11:35]

法院在作出判決時也往往會將發展下線層級和下線人數作為重要事實進行審查,即使行為人并非傳銷活動組織中的高級人員,其下線超過兩級,發展人數超過三十人的,法院也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如果不是傳銷組織的創立者和領導者,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從犯,作出相對寬大的處理。

比如以下的這個案件(朱某等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事一案(2021)滬0113刑初1540號)。

被告人朱某以牟利為目的,于2019年4月參與“貝殼國際”平臺的傳銷活動,發展朱某1、朱某2等人為下線會員。經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朱某發展的下級賬號共有7層,直接下級賬號共有21個,所有下級賬號共有310個。

被告人朱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但讀者需要注意的是,組織、領導傳銷罪中是否存在從犯,在實務和理論上都存在一定的爭議,在國內的部分地區司法機關不對其作從犯處理。落實到個案的處理中仍然需要根據所處地區和案情作出判斷。

關于組織、領導者的認定,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的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傳銷活動的公司中進行一般事務的普通員工是否構成該罪?如技術人員、財務會計人員等。

一方面需要審查員工是否參與了傳銷行為。另一方面需要審查員工是否對傳銷活動有組織、領導作用。

如該員工沒有實施傳銷活動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其提供的工作也只是一般市場化服務,未參與實際傳銷活動,應當認定其無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行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員工在明知公司在進行傳銷活動,知曉公司盈利模式,仍然為傳銷活動提供宣傳或者技術支持,處理方式相對靈活,綜合考慮員工對傳銷活動起到的作用和員工的主觀故意來認定員工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以下就是該種情況的典型案例(段某某等17人組織領導傳銷罪一案(2018)湘0381刑初484號)。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繆某某明知涉案的某某公司以投資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交納會費的方式獲得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會員人數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傳銷活動,為獲取利益,從事為其進行軟件維護等關鍵工作,因此最終對其二人作出了有罪判決。

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司法機關對于單純以團隊計酬作為經營模式的傳銷活動不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團隊計酬,是指要求傳銷活動的參與者發展下線,并根據下線的銷售業績作為依據計算上線的報酬,也是目前區塊鏈創業者中常見的經營模式。其與傳銷犯罪的區別在于前者是“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而后者是“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前者只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而后者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團隊計酬也是辯護律師在辦理傳銷類案件中經常使用的辯護意見,但其與傳銷的拉人頭計酬區別比較明顯,在機關和檢察院負責的階段,律師提出相關辯護意見后司法機關往往可以作出甄別從而進行撤案或者不起訴處理,不會進入法庭審判階段。已經到了法庭階段的案件,很少有團隊計酬被錯當作傳銷犯罪進行處理,所以相關的辯護意見難以被法庭采納,比如以下的這個案件(孫銘陽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2020)魯01刑終208號)

二審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被告人經營模式屬于團隊計酬模式的辯護意見,作出了清晰的的裁判說理:

孫銘陽等人利用惠樂益商城、天朝上品酒、貴人通等工具隱瞞實際經營模式及返利方式的商品銷售行為,僅是以推銷商品為名的欺詐銷售行為,兩個時期的銷售及返利模式并非單純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而是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團隊計酬”方式,中國合伙人服務聯盟在“惠樂益時期”、“眾比特時期”開展的活動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據此,上述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區塊鏈和虛擬貨幣行業作為新興行業,經營模式和管理規定都不完善,尤待發展,被犯罪分子利用和政府機關采取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是新產業必經的陣痛。

也許行業中常見的經營模式和經營者一個天才般的經營靈感都伴隨著經營者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因此,區塊鏈行業的創業者在行業初期也需要更為嚴格地把控經營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保證在產業變化風起云涌的過程里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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