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王俊 實習生 駱婷 北京報道
2022年11月,國家發改委關于數字經濟發展情況的報告指出,十年來,我國數字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總體規模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二。但我國數字經濟還存在大而不強、快而不優等問題。數字經濟治理體系還需完善,跨部門協同、多方參與的治理機制還需完善,治理能力仍需持續提高。
接下來如何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推動數字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關于數字經濟的建設是2023年全國兩會代表委員關注的熱點。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多年來關注數字經濟發展,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他提出了加快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專門立法、構建數據知識產權法治保障體系等提案。
全國政協常委:要重視數字貨幣與數字鴻溝問題:11月17日,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金融開放的挑戰與對策”專題組第一小分隊赴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走訪調研。調研結束后,全國政協常委,中國進出口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胡曉煉表示,我國數字貨幣研發取得階段性成果,已在局部區域和場景下投入使用,作為中央銀行發行的具有法幣地位的數字貨幣,其探索和實踐已走在世界前列。在完善推廣我國法定數字貨幣過程中,要重視4個問題。第一是數字貨幣與數字鴻溝問題,第二是數字貨幣與電子貨幣相互包容的問題,第三是數字貨幣與國家治理問題,第四是數字貨幣與大數據價值利用問題。(人民政協報)[2020/11/24 21:52:09]
全國政協委員方來英:區塊鏈使醫生可通過數字技術拿到認證:5月26日,全國政協委員、原北京市衛計委黨委書記方來英在“2020兩會經濟策之互聯網醫療”視頻云論壇上表示,過去是臨床醫生發現問題然后經過醫院報到系統,醫生身份如何驗證值得思考,而區塊鏈技術使得全中國每個醫生都可以通過數字技術拿到認證(成為可能)。(新京報)[2020/5/27]
受訪者供圖
在皮劍龍看來,資產數字化,是發展新型數字經濟的必然選擇。第3代互聯網(Web3.0)將數據與虛擬財產(數字資產)列為重要支撐,認為下一代互聯網會是價值網,而區塊鏈、智能合約、預言機、元宇宙、人工智能等等科技,是資產數字化的重要科技。
他指出,中國特色的虛擬財產是非金融化的,不觸及貨幣,也不是金融產品,而類似于商品的數字化。此類網絡虛擬財產可以映射到實體資產,可以有對應的實體資產在物理空間,這些實體資產是商品(例如酒,茶,食品,藝術品,門票),而不一定是純虛擬資產。中國虛擬財產更重視實體資產,不觸及貨幣或是金融,助力實體產業,包括千行百業。
全國政協委員劉偉:應利用區塊鏈等新技術,構建平臺型人工智能中樞:“疫情暴露出智慧城市建設方面存在的短板,我們看到城市的建設還可以不斷優化。”今年全國兩會,劉偉提交了《關于在新基建投資大熱的背景下調整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方向的提案》等5份提案,聚焦新基建。他認為,應該加快以城市大腦為核心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設,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5G和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構建一個城市信息模型和平臺型人工智能中樞。[2020/5/16]
皮劍龍認為加快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立法,既是加強國家競爭力的需要,也是保護民眾權益的需要,同時也是加強監管的需要。
“當前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范疇、保護范圍、權利屬性、權利和義務內容等研究已較為深入,對網絡虛擬財產保護進行專門立法的條件已基本成熟。”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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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皮劍龍建議,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形式明確網絡虛擬財產的定義與范圍,清晰界定網絡虛擬財產領域相關主體的法律地位。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將《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法》列入立法規劃,啟動相關立法進程。在這一法律正式頒布之前,建議先由國務院起草頒布《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發布關于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司法解釋,由網信辦、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總行、證監會等部委起草發布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登記、確權、交易的系列相關規章。
此外,鼓勵地方“先行先試”,率先制定具有本地特點的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相關網絡虛擬財產的技術標準,規范網絡虛擬財產業務與行為;確立網絡虛擬財產損害賠償機制;建立網絡虛擬財產托管中心以及認證中心,建立購買國內網絡虛擬財產保障機制。
隨著數據經濟的發展,數據要素的作用日益凸顯,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逐漸得到重視。
皮劍龍認為,數據本身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但經過技術開發或者智力創作后所生成的內容則可以被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例如作為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作為數據庫軟件的計算機程序,以及大數據的分析方法等。一般來說,只要數據控制者付出足夠勞動,形成有價值的智力成果,體現人類的創新活動,未來便有可能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
他指出我國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仍存在諸多問題。一是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缺乏統籌設計,管理機制不健全,統一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體系尚未建立。二是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對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更多的是從著作權法中的匯編作品入手,要求被保護的數據知識產權具有“獨創性”,而對于數據本身并不涉及,對數據本身的保護主要依據《民法典》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樣的保護思路已經落后于數據時代的需要。”他表示。
對此,他進一步指出要加快構建數據知識產權法治保障體系。
首先,健全數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一是制定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通過專門立法確定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界定申請注冊的數據知識產權與產權人之間的關系,保障數據知識產權產權人的產權權益、彌補知識產權產權人的經濟損失。還要結合科技發展需求,給予大數據時代下知識產權衍生品的發展空間。二是完善現行的著作權法保護體系,探索將海量的數據信息納入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之中。三是,運用好專利法、商標法進行其他環節的保護。在數據的采集、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技術方案、方法,以及對自己經濟價值較高的數據申請注冊商標等數據知識產權。
其次,完善數據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機制。要完善數據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措施,使得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保護更有針對性;也要拓展數據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范疇,減少侵犯數據知識產權現象的發生。
再者,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監控平臺,加大侵權處罰力度。
除此之外,要加強數據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建立海外數據知識產權的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和幫助國內企業進行海外維權,并著力構建企業自主創新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推動構建數據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的執法交流活動,積極探索數據知識產權領域加強對話與合作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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