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重磅 | HK證監:虛擬交易是“少設限”還是“高門檻”?》
作者:肖颯法律團隊
2023年2月20日,香港證監會(以下簡稱“SFC”)就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建議,發布了《有關適用于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規定的咨詢文件》(以下簡稱《咨詢文件》)。此次《咨詢文件》所為何來?通俗來講,其實就是作為監管主體的SFC目前已經對虛擬資產交易監管有了一些成熟可行的想法,但由于虛擬資產自身具有的新穎性、技術性和有別于其他傳統金融產品的特性,又使得SFC不太確定這套尚處于idea階段的監管手段(1)是否切實可行?以及(2)是否能在保障香港金融穩定的前提下,促進香港虛擬資產的發展,以奠定香港未來50年的持續輝煌。
因此,SFC提前將未來可能的一系列監管措施公之于眾,被監管或不被監管的、利益相關或不相關的意見一律笑納,只為最后落地的,是最適合香港、最能促進社會發展的好政策。
說實話,颯姐團隊對此次SFC在公眾咨詢中透露出的“干貨”很是滿意,作為中國為數不多的,有著悠久歷史和成熟資本市場的地區,香港一貫本著“創新的前提是穩定”的監管思路,對金融領域實施強監管措施。(特別是在2019年后,香港為了成為亞太地區第一個通過FATF“成員互評估報告”的司法管轄區,在金融監管領域重拳出擊并持續至今時今日)。
聲音 | 證券日報:應正視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編號的作用 不可過度解讀:據證券日報4月2日報道,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網發布公告,披露第一批共197個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名稱及備案編號。值得注意的是,“備案編號”并不能看做是給區塊鏈披上合法的“黃馬甲”,應正確認識“備案編號”的作用。網信辦表示,備案僅是對主體區塊鏈信息服務相關情況的登記,不代表對其機構、產品和服務的認可,并強調,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用于任何商業目的。[2019/4/2]
但是,此次SFC卻在公眾咨詢中,直接拿出可行、可信、可預期、顆粒度夠細的監管措施,一方面展示了香港允許虛擬資產自由交易、平臺合規運營的氣魄;另一方面又把姿態放低,本著商量的態度虛心聽取行業聲音,實屬對虛擬資產行業釋放了最大的誠意和善意,在FTX暴雷的壓力下,履行了自己在2022年末發布的《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簡稱《香港宣言》)。
進入正題,此次公眾咨詢主要是為了討論:是否應準許持牌平臺營運者向零售投資者(俗稱“散戶”)提供服務?如準許,除了在公眾咨詢文件中所建議的一系列投資者保障措施外,還應實行哪些措施?帶著這兩個咨詢問題,SFC詳盡的與公眾探討了自己現有的對策與措施,包括:保障持牌交易平臺上的虛擬資產的合規可信、建立交易平臺保險或用戶補償機制、虛擬資產衍生金融產品的合規交易、持牌審核加速,以及非常重要的,在《打擊洗錢條例》正式實施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過渡性安排及清退措施,干貨滿滿令人欣慰。
聲音 |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解讀:探索司法區塊鏈等互聯網模式:據新華網消息,12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副主任陳志遠接受專訪,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網民高度關注的熱點內容。陳志遠介紹,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全流程在線審理平臺,實現案件全流程在線辦理,讓當事人打官司“一次都不用跑”;采用司法區塊鏈等技術,讓存證取證更方便,讓電子證據更可靠。[2019/3/12]
下面,颯姐團隊就一一為大家從法律角度,詳解SFC這一連串“大招”可能產生的實際影響。
首先,明確一點,在此次公眾咨詢中SFC已經明確表示了監管傾向,在《咨詢文件》第Ⅲ部分的問題3中,SFC明確表示“如證監會有意允許零售投資者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你認為……”。那么作為主角的持牌交易平臺,在此次公眾咨詢中受到了最多的關注。
01、平臺新增大量合規義務,需負責審核第三方虛擬資產是否合規
雖然目前坊間傳言香港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僅被SFC允許與“散戶”進行大宗比特幣、以太坊的交易,但僅僅兩個虛擬幣種顯然不能滿足市場需求,為長久計,必然要有更多種類的虛擬資產“入局”。但是,SFC本身是一個較為傳統的金融監管機構,大部分工作人員都不是技術出身,那么如何準確高效的判斷除比特幣、以太坊意外的虛擬資產是否靠譜合規?是否可信可投資?以及是否可以進入持牌交易機構,并允許風險耐受力更差的“散戶”進行交易?
IMEOS 解讀 EOSIO Dawn 4.0 精校版出爐 代碼將于近日正式發布:據金色財經合作媒體 IMEOS 報道:今日, BM 在Medium上發布了關于EOSIO Dawn4.0 的版本介紹,從十余個方面介紹 EOSIO Dawn4.0。在過去的一個月里,block.one團隊一直在為EOSIO的精簡性和穩定性付出著努力。[2018/5/5]
SFC明白,要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與其讓自家一群非技術人員如傳統金融監管一般對多如牛毛的虛擬資產一一審查,不如把這活交給專業人士——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來做。因此,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基本上可以說在之前已經確定的各項合規義務(穩妥保管資產、KYC、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利益沖突管理、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會計及審計、風險管理)中,又增加了一項:鑒別并管理第三方入場交易的虛擬資產義務。
簡言之, 證監會希望持牌虛擬資產平臺營運者,對于證券金融化的第三方虛擬資產,平臺在納入其之前,必須對該虛擬資產進行合理的盡職審查,以確保它們符合納入的一般性準則。如果由于平臺未履行前述合理的盡職調查義務或履行義務不完全,將會對因此出現的損失負有最終責任。這還不算完,持牌平臺營運者在允許第三方證券金融型虛擬資產入局交易后,還要持續地監察該虛擬資產,確保它們持續合規。
以太坊安全主管解讀硬分叉Constantinople:重建區塊哈希值:據Ethnews的報道,今日,以太坊安全主管Martin Swende發布了一系列文章,介紹即將到來的以太坊硬分叉Constantinople正在討論中的一些特點。文章討論了V神提出的EIP210提案,Swende解釋道,提案將分成三個階段重建區塊哈希值,允許新的區塊直接與舊區塊不按順序地連接,增加區塊間的連接性。EIP210將按照EDCC或智能合約的方式算入哈希值,“將會強化輕客戶端要求”,這個區塊哈希值升級將使以太坊用戶免于查看歷史區塊哈希值。[2018/5/1]
另外,對于此前監管態度不明、監管規則模糊的非金融證券型虛擬資產(例如作為純粹數學藝術品的NFT),證監會要求平臺出具兩項文件才能被納入交易:(1)由平臺自己或有資格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出具的智能合約審查報告,證明其智能合約不存在可被利用的缺陷和漏洞;(2)律師的法律意見書,證明其合規性。才能被納入并允許與專業投資者或“散戶”交易。
另外,SFC為平臺設立了與傳統金融機構監管類似的信息披露義務,具體披露義務可以參考SFC此前發布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第9.28段。
02、持牌審查大加速:引入外部專家評估
一直以來,相比其他金融牌照的申請,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牌照審核是非常非常慢的,現有的兩個持牌平臺基本上都等了快兩年時間才成功拿下牌照,時間成本讓大部分虛擬資產從業者望而卻步,這主要是由于審核工作量大、監管措施不明確、證監會人手不足等原因造成的。現在,證監會為了簡化申請程序,大大提高發牌速度,將引入外部專家評估制度,此后SFC不欲再直接審查原始資料。
趙長鵬解讀釣魚網站運作方式:幣安創始人趙長鵬再發推文,剖析了釣魚網站運作方式,他首先配圖指出釣魚網站的域名中兩個字母下方比正確地址多了兩個點。他還表示,用戶在釣魚網站登錄后跳轉到真的幣安。此外一旦登錄后,用戶就不能再進入釣魚網站,而是自動跳轉到幣安(即使登出賬號后)。[2018/3/8]
注意,申請持牌的平臺需要在兩個階段向證監會提交兩份專家評估報告:(1)提交牌照申請之時(第一階段報告);(2)獲證監會原則上批準之后(第二階段報告)。
第一階段專家報告包括(1)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建議的架構、管治、運作、系統及監控措施的設計效能,人事編制、納入代幣評估機制;(2)保管虛擬資產(3)KYC、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4)市場監察、風險管理及網絡保安等。
第二階段專家報告則是評估平臺政策、程序和系統安全、監控措施的實施安排以及實際采納成效。至于適格的專家標準,還有待SFC的進一步明確。
03、不欲持牌的平臺,如何清退?
根據SFC規定,只要是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平臺或面向香港居民經營的虛擬資產平臺,無論是否為金融證券化的虛擬資產都必須持牌,不欲持牌的需有序清退。
原有的在香港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如無意申領牌照,需要以有序方式結束其于香港的業務,最后期限為2024年5月31日,需要在該日期前完成清退。否則將違反香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SFC屆時將重拳出擊。如果不是香港原有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但面向香港居民展業也必須持牌,否則將會面臨與上述香港土著平臺的同等待遇,視情節而定還有可能涉嫌犯罪。
當然,SFC并不是要求所有人都必須在今年6月完成持牌,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即使還未被批給牌照,也可以被“視為”持牌平臺,具體內容較多,颯姐團隊暫不展開詳述。
在此次《咨詢文件》尚未發布前,由于對非金融證券類虛擬資產監管規則的模糊,以及SFC自己也不欲對非金融證券類的虛擬資產進行監管(主要是有心無力),作為純數字藝術品的NFT及其他弱金融屬性或無金融屬性的虛擬資產并未被納入SFC的持牌監管體系中,換言之,似乎無需強制持牌。
但是,如今情況出現了變化,在《打擊洗錢條例》出臺后,為了統一監管,香港政府最終還是決定將所有虛擬資產的監管職責賦予了SFC,因此,颯姐團隊可以給出一個確定的結論:NFT交易平臺在香港經營也需要持牌。
為了解決金融證券類虛擬資產和非金融證券類虛擬資產之間具有顯著區別,監管措施可能存在沖突的問題,SFC決定引入“雙重發牌”制度。所謂“雙重發牌”,指的是SFC將會被根據虛擬資產是否具有金融屬性進行區分,批給不同許可內容的牌照,例如批給1號牌(允許金融證券類虛擬資產交易)和批給1號牌照(允許金融證券和非金融證券類虛擬資產交易)。
這主要是因為SFC已經意識到,虛擬資產的性質和特點可能隨時間而改變,某一虛擬資產的分類可能會由非金融證券型變為金融證券型代幣(反之亦然,很是復雜,所以當時才不想管)。為了該種動態變化的可能性,SFC暫定采取“雙重發牌”制度,以供此后虛擬資產的動態調整。當然,在申請第二套牌時,如果已經是持牌(或正在申牌)的平臺,在程序上將會有一定的簡化優惠措施,畢竟SFC的目的并不是為了為難大家或拖延審批時間。
眾所周知,中國大陸在2021年十部委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簡稱“9.24通知”)后,虛擬幣交易及相關金融業務就被徹底清退出中國大陸地區,但是實際上我國并沒有禁止公民個人合法持有虛擬貨幣。那么,我們是否可以在香港建立完畢整套虛擬資產監管體系后,將自己手上合法持有的虛擬幣在香港交易掉呢?
實際上,這是一個眾多大陸公民非常關心的問題,但遺憾的是,在本次公眾咨詢的文件中,SFC并沒有提及該問題(似乎是刻意回避了),這主要是因為,香港作為我國的特別行政區,除非獲得批準或憲法豁免(例如在香港《基本法》中規定了中國大陸地區部分基本法律不在香港地區生效)在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上,原則上不應與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律或政策相違背或抵觸。
如果香港允許中國大陸公民在香港地區交易虛擬貨幣,則很可能使得9.24通知成為一紙廢文。因此,在這個問題上,颯姐團隊難以做出判斷和評價,還需要更多的時間來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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