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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劃重點 香港證監會《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咨詢速讀_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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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 20 萬字《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咨詢文件精簡版速讀。

香港證監會咨詢文件附錄 A 相見:《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指引》

隨著《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在 2022 年 12 月獲立法會通過,專為提供非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的(中心化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而設的全新發牌制度將在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

今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建議規定展開咨詢。

待新制度實施后,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不論它們有否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將需獲證監會發牌并受其監管。

在證監會發布的長達 312 頁、近 20 萬字的咨詢文件中,闡述了適用于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主要建議監管規定,以及有關新制度的過渡安排和其他實施細節。該咨詢文件邀請市場參與者和相關人士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就咨詢文件討論的各項建議或可能對這些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事宜提交書面意見。

美聯儲資產負債表已連續兩周縮表,總計縮減規模近千億美元:4月10日消息,據美聯儲官網最新數據顯示,截至4月4日,美聯儲資產負債表規模為8.632萬億美元,較3月28日的8.706萬億美元減少約740億美元。算上此前一周(3月21日-3月28日)縮表240億美元,美聯儲自硅谷銀行事件后已連續兩周縮表,總計縮減規模約為980億美元。[2023/4/10 13:54:06]

對此,Foresight News 梳理了港證監會的咨詢文件要點,以下為核心要點:

1、港證監會將發布《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指引》(《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

2、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須遵守《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

3、建議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根據適用于《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臺營運者的現行監管規定(《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條款及條件》)擬備而成。

4、在《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生效后,現時作為發牌條件施加于《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條款及條件》將被取代。證監會將會從現有《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臺營運者的牌照中刪除相應的發牌條件。日后,所有平臺營運者(不論是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 / 或《打擊洗錢條例》 獲發牌)將須受到《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的規限。

Starknet主網或將于本周進行Alphav0.11.0升級:金色財經報道,以太坊Layer 2擴容解決方案Starknet在推特稱,Starknet Alpha v0.11.0或將于本周上線主網,用戶需盡快升級Starknet錢包帳戶以避免財產損失。[2023/3/28 13:31:04]

5、證監會建議容許各類投資者(包括零售投資者)使用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提供的交易服務,前提是有關平臺遵守相關妥善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對投資者進行正式評估及培訓規定、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和風險狀況,以及根據用戶個人財政情況為每名客戶設定上限(機構專業投資者除外),設立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等。

7、證監會還列出了平臺營運者在納入虛擬資產以供買賣時應考慮的一般納入準則,如管理層或開發團隊的背景、監管狀況、虛擬資產的供求、市場成熟程度及流通性、技術層面、推廣材料、開發情況、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效用或用力等。另外,持牌平臺營運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亦應確保所挑選的虛擬資產屬于合資格的大市值虛擬資產,并符合下列特定代幣納入準則,即,「符合資格的大市值虛擬資產」指獲納入由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中的虛擬資產,該該指數應是可供投資的,有關的成分虛擬資產應具備充足的流通性。

CoinGecko與21.co將推出加密資產分類系統:2月8日消息,加密貨幣數據提供商CoinGecko和投資產品提供商21Shares的母公司21.co正在推出加密資產分類系統datonomy,旨在繪制行業分類,并使傳統金融(TradFi)參與者更容易使用。

全球加密貨幣分類標準根據三個級別對數字資產進行分類。第一個涉及網絡和協議,第二類按行業和部門對資產進行分組,包括中心化金融、去中心化金融(DeFi)、元宇宙、身份和基礎設施。第三類確定資產的性質:加密貨幣、特定網絡的本地貨幣、穩定幣、衍生代幣或治理或實用代幣等。(CoinDesk)[2023/2/8 11:55:12]

8、持牌平臺營運者如有意提供符合一般代幣納入準則但不符特定代幣納入準則的虛擬資產以供零售投資者買賣,應向證監會提交一份建議書以供討論。

9、持牌平臺營運者應披露足夠的產品資料,使客戶能夠評估其投資的狀況,如:

a)虛擬資產在該平臺上的價格及成交量,例如過去 24 小時的價格及成交量;

金融科技初創公司估值或將在未來的融資中普遍下調:8月24日消息,路透社發文表示,據Dealroom數據顯示,金融科技初創公司在2021年的融資中共計籌集1250億美元,約為 2020 年總額的3倍。據計算,其中最大的七家公司——Stripe、Checkout.com、Revolut、FTX、Chime、OpenSea和Blockchain.com在上一輪融資中平均將其估值提高了275%,整體達到 2530 億美元。目前金融科技初創公司正在經理困難時期,但估值的下調并不是壞事。

路透社表示,許多金融科技公司正在燒錢搶占市場,這意味著他們可能在未來某個時候將需要進行新一輪融資。雖然估值有可能不升反降,但在其他對手削減開支時進行融資將為公司帶來更強的市場競爭力,更能吸引、留住人才。[2022/8/24 12:45:42]

b)有關虛擬資產管理團隊或開發者的背景資料;

c)虛擬資產的發行日期;

d)對虛擬資產的條款和特點的扼要描述;

e)虛擬資產官方網站的鏈接 ( 如有 );

Circle被質疑存在擠兌風險:6月30日消息,交易員@CryptoInsider發推表示Cricle存在擠兌風險。CryptoInsider稱,Circle向其USDC儲備存款合作銀行Signature和Silvergate支付高于現金存款的利息,每年大約是5%,這是Circle持續虧錢的原因,到2022年Q1,Circle虧損5億美元,預計2022年總計將虧損15億美元。[2022/6/30 1:41:47]

f)虛擬資產智能合約審計報告的鏈接 ( 如有 );

g)若虛擬資產設有投票權,持牌平臺營運者將如何處理這些投票權。

10、關于投資者保護保險規定,證監會建議:

a)持牌平臺營運者就與保管客戶虛擬資產有關的風險應設有經證監會核準的補償安排。

b)持牌平臺營運者應每日監察其所保管的客戶虛擬資產的總值,確保遵守有關的補償規定。

c)持牌平臺營運者如為遵從有關規定而撥出自身的資金或與其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法團的資金,便應確保該等資金乃以信托方式持有并指定作有關用途。該等資金亦應從持牌平臺營運者、其有聯系實體或與持牌平臺營運者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法團的資產分隔出來。

11、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制度,持牌平臺營運者不得就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或相關衍生工具進行銷售、交易或買賣。隨著業界對銷售虛擬資產衍生工具興趣漸濃,證監會希望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臺營運者可能首先采取的業務模式和銷售的虛擬資產衍生工具種類,以及市場需求。

12、證監會建議移除將《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條款及條件》當中有關「證券型代幣」的規定納入《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內,日后,持牌平臺營運者應遵守《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下的一般代幣納入準則,以及證監會將在適當時候發布的證券型代幣分銷指引。

13、對于持牌平臺運營者,如有關虛擬資產僅售予專業投資者,持牌平臺營運者只須于計劃在其交易平臺上加入或移除有關產品前預先通知證監會即可,而無須征求證監會批準。如有關虛擬資產是售予零售客戶的,便會沿用先前的做法,即持牌平臺營運者應就有關計劃預先征求證監會批準,然后才可納入有關虛擬資產以供買賣。

14、關于《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的虛擬資產轉帳的特別規定,持牌平臺營運者在以虛擬資產轉帳的匯款機構身份行事時,便須取得和記錄所需匯款人及收款人資料,并立即且安全地向收款機構提交該等資料;持牌平臺營運者在以收款機構的身分行事時,便須取得和記錄由匯款機構或中介機構提交的所需資料;以及對虛擬資產轉帳對手方(即參與虛擬資產轉帳的匯款機構、中介機 構或收款機構)進行盡職審查。

過渡安排

2023 年 6 月 1 日起,任何在香港經營其業務或是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如并無有效牌照,即屬違反《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中的發牌規定,除非符合參與過渡安排的資格。

證監會建議訂立為期 12 個月的過渡期,以便《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臺營運者遵守與其現有客戶或其現時銷售的虛擬資產有關的規定。待《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 《適用于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打擊洗錢指引》及其他指引的規定作最后定稿后,會提供過渡安排細節。

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必須是原有平臺,且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于香港營運并設具意義且實質的業務,方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在符合《打擊洗錢條例》條件后才可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內繼續在香港營運。具體考慮因素包括是否于香港成立發團、是否在香港有實體辦公室、香港員工是否有中央管理或控制權、關鍵人員是否駐于香港、運作是否已投入服務并于香港擁有大量的客戶及交易活動。

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如要符合資格參與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必須在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期間(即由 2023 年 6 月 1 日起計九個月內)內,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在網上提交牌照申請。

在緊接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并非于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僅可在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獲正式發牌后,方可于香港經營其業務或積極地 向香港投資者推廣其服務。進行任何無牌活動乃屬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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