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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從“某安”被起訴事件 看看加密資產在美國有多難混_C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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颯姐前幾天為大家分析過某幣圈大佬及其旗下公司,涉嫌違反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向美國公眾發行和售賣未受美國證監會(SEC)規管的非法證券加密資產,以及以操縱證券市場的“洗售交易”方式向公眾欺詐性宣傳證券加密資產,被SEC起訴的事件。在該事件之后,美國虛擬資產的另一個監管主體“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以下簡稱“CFTC”)同樣對另一家頭部加密資產交易平臺“某安”重拳出擊。

今天颯姐團隊就為大家梳理該事件全貌,并以該事件為契機為大家講解美國的虛擬資產監管體系以及CFTC是如何讓加密貨幣成功“商品”化的。

據路透社報道,美國當地時間3月27日,CFTC向芝加哥聯邦法院提交了起訴狀,正式對全球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之一“某安”(主要包括了Binance Holdings Limited、Binance Holdings (IE) Limited和Binance (Services) Holdings Limited三個實體)及其首席執行官兼創始人趙某(坊間簡稱“CZ”)提起訴訟。CFTC在起訴文件中稱CZ運營了“非法”交易所,并長期進行“虛假”合規項目(即表面合規實際上未能取得合規結果)以保持資產的高流動性。CFTC還指控CZ旗下的某安交易所前高管Samuel Lim(該人于2018年至2022年擔任幣安首席合規官)“故意逃避”美國法律并“實施了有計劃地監管套利策略”。

重慶市市場監管局:從“互聯網思維”轉變到“區塊鏈思維”:9月30日消息,重慶市市場監管局近日推出“E企辦”服務,以重慶政務區塊鏈為基礎,推動開辦企業各相關部門上鏈,企業申請信息實時上鏈,相關部門及時下鏈辦結,辦理結果再上鏈反饋,形成全流程閉環。重慶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人表示,‘六個轉變’催生了‘E企辦’改革亮點,其中從‘互聯網思維’到‘區塊鏈思維’思路、方式轉變是重點。[2021/9/30 17:16:50]

整理長達幾十頁的CFTC起訴文件颯姐團隊發現,CFTC主要認為某安有兩大“罪狀”:

(1)某安未按要求在CFTC注冊即向美國公眾提供應受規管的產品或服務。起訴文件稱,某安在未在CFTC注冊為可以收取期貨傭金的商家、指定的合約市場或互換合約執行機構的情況下,直接向美國公眾提供期貨交易以及“非法的場外商品期權”屬于違反美國《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 “CEA”)的行為。在違法運營期間還存在監管不力的情形,未實施KYC要求或反洗錢措施,也未采取有效的反逃稅監管。

數字經濟智庫主席:馬耳他正在從“區塊鏈島”轉變為“數字島”:數字經濟智庫(Digital Economy Think Tank)主席Kearon Bruno表示,馬耳他正在從“區塊鏈島”轉變為“數字島”,因為“數字島”這個描述可涵蓋所有方面和技術成分的整體愿景。

2018年9月,馬耳他時任總理Joseph Muscat在聯合國大會上將馬耳他稱為“區塊鏈島”。然而,如今馬耳他官方的言論正變得不那么專注于區塊鏈,而Muscat本人也因2019年底的一場當地危機而被迫下臺,并引發了內閣改組。(Cointelegraph)[2020/7/24]

(2)某安及CZ等領導層主動為大客戶提供規避自己合規措施的路徑。起訴文件中認為,某安主動“指導”了部分客戶利用VPN等科學上網工具掩蓋了自身真實所在位置,隨后允許這類身份和所在地不明的客戶在某安平臺正常交易,違反了CFTC的監管規則。并且,CZ及其他高管還“指導”了美國的部分VIP客戶以及控制交易決策、交易算法的關鍵美國員工成立“殼公司”在某安開戶交易,以規避幣安自己的合規措施(此即虛假合規)。

杭州移動黨委書記:要加快企業從“上云”到“上鏈”:金色財經消息,2020年杭州市政府工作報告上,杭州市人大代表,杭州移動黨委書記、總經理王文生表示,打造區塊鏈政務專網助力城市大腦。要加快企業從“上云”到“上鏈”,參照“企業上云”模式推進“企業上鏈”,依托于區塊鏈服務網絡(BSN),著力打造杭州區塊鏈底層基礎設施,促進各個區塊鏈應用之間數據互通,形成一張有價值、跨應用的互鏈網。打造基于互鏈網的區塊鏈政務專網(BGI),以“城市大腦”的運營經驗和技術積累為基礎,結合區塊鏈服務網絡(BSN)能力,著力探索打造區塊鏈政務專網(BGI)。[2020/4/26]

目前案件尚未有重大進展,還需時間進行觀察,但颯姐團隊認為該事件最終很可能由某安支付巨額資金以實現和解的結果。

在該案件中,一個值得思考的關鍵問題是,CFTC是否可以依職權監管加密資產?以及何種加密資產在CFTC的監管范圍內?

聲音 | 唐斯斯:區塊鏈通過新的信任機制實現從“信息互聯網”向“價值互聯網”轉變:據人民日報無線新媒體報道,國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產業發展部戰略規劃處副處長唐斯斯認為,區塊鏈通過新的信任機制改變了連接方式,帶來生產關系的改變,為不同參與主體間、不同行業的可信數據交互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手段,實現從“信息互聯網”向“價值互聯網”轉變。她介紹,區塊鏈服務網絡發展情況是跨公網、跨地域、跨機構的全國性區塊鏈服務基礎設施平臺,具有安全可控可監管、完全自主創新、開放包容可持續等特點,能大幅降低區塊鏈開發、部署、運維、互通和監管成本,將促進區塊鏈技術的快速發展。[2019/12/29]

如前所述,CFTC是美國商品期貨委員(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的簡稱,該監管機構成立于1974年,CFTC的主要職責和作用是負責監管美國商品期貨、期權和金融期貨、期權市場,保護市場參與者和公眾不受與商品和金融期貨、期權有關的詐騙、市場操縱和不正當經營等活動的侵害,保障期貨和期權市場的開放性、競爭性的和財務上的可靠性。

分析 | 應對Libra可從“有條件地嘗試發行錨定人民幣的穩定幣”等三方面入手:《中國金融》2019年第15期,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王靖一和黃益平聯合發文《Libra的艱難征程與中國應對》,文章表示,應對當前的Libra,可以先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第一,盡快打破國內外數字金融行業分割的局面,真正構建全面開放的新格局。第二,在監管“沙盒”的框架下有條件地嘗試發行錨定人民幣的穩定幣,助力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第三,未雨綢繆,主動考慮一些應對數字貨幣沖擊的策略。[2019/8/7]

對于金融產品,美國采取了分散式監管的策略,將金融產品區分為證券和大宗期貨商品進行分部門式監管,由SEC監管構成“證券”的“投資合約”,而由CFTC負責監管商品期貨等用于投資目的的“商品”貿易。值得一提的是,將“證券”視為對企業的投資而將商品視為“事物”進行二分式監管實際上是一種較為簡單的監管思路,極易引發監管沖突,正如在此次某安被起訴事件中,其首席法務官Paul Grewal所言:“證券顯然也可以是商品,具體的定義完全取決于你什么時候、什么時機以及詢問哪個監管機構。”因此,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采取證監會統一對證券類和期貨類產品進行統一監管的策略,例如我國證監會就負責統一監管證券市場和期貨交易市場。

那么何種“事物”構成應當受到CFTC監管的對象?根據美國《商品交易法》第1a(9)節的規定:“商品”一詞是指小麥,棉花,大米,玉米,燕麥,大麥,黑麥,亞麻籽,谷物高粱,磨粉,黃油,雞蛋,馬鈴薯(愛爾蘭馬鈴薯),羊毛,羊毛上衣,脂肪和油(包括豬油,牛脂,棉籽油,花生油,豆油和所有其他油脂),棉籽粕,棉籽,花生,大豆,豆粕,牲畜,畜產品和冷凍濃縮橙汁,以及所有其他商品和物品,除了洋蔥和電影票房收據(或與此類收入相關的任何指標、衡量標準、價值或數據)以及目前或將來處理未來交付合同的所有服務、權利和利益(電影票房收據或與此類收據相關的任何索引、度量、價值或數據除外)。

可見,美國《商品交易法》對于“商品”的定義采取了列舉+概括的立法模式,除了法案中一一列舉而出的商品外,只要符合其立法概括標準的,都可以被視為應受CFTC規管的對象,立法極為開放。

有賴于立法的模糊和開放性,CFTC不斷通過對各類商品交易發起訴訟,通過司法判例的方式“間接”擴大了自己監管權力,在歷史上曾發起過數個與SEC豪威測試類似的訴訟,以達到對各類商品貿易進行監管的目的,而在加密資產領域則是以2018年CFTC訴MyBigCoinPay公司欺詐案等一系列判例達成了對加密貨幣“商品”化的定義,并據此奠定自己的監管權力。

CFTC在此次對某安的起訴書中直接表示:比特幣、以太坊和萊特幣等數字資產都應當被認定為“商品”。那么,具體來說,加密貨幣是如何在CFTC的努力下成為“商品”的?如前所述,由于美國《商品交易法》中對“商品”的開放式定義,使得CFTC已經積累了一系列支持加密貨幣屬于“商品”的判例。

在2018年CFTC訴MyBigCoinPay公司欺詐案中,法官Rya Zobel就曾以判決的形式確定,該案中由MyBigCoinPay公司發行的虛擬貨幣MBC可以被視為商品,原因是此類虛擬貨幣可以在數個交易所中作為標的進行交易,也有期貨合同與之掛鉤。而在2018年8月的CFTC 訴Mcdonnell案中紐約東區法官Weinstein“確認了《商品交易法》(CEA)對于商品的廣泛定義,也確認了CFTC有權起訴涉及虛擬貨幣的商品欺詐行為”。類似的判例還有CFTC 訴Bitfinex案和CFTC訴Coinflip案等一系列判例。

因此,一個簡單的結論是:只要是符合美國《商品交易法》2(c)(2)(D)(i)條規定的虛擬貨幣交易,將被視為美國法下的“期貨交易”,應按照CFTC的監管要求開展交易;除非該種加密貨幣的交易符合美國《證券交易法》第2(c)(2)(D)(ii)規定的例外情形。

颯姐團隊會在后續持續關注某安與CFTC的案件,為大家帶來最新的分析。從近期美國監管機構(主要是SEC和CFTC)的一系列實踐來看,美國對加密資產的監管正在走向愈加嚴厲的道路,同時我們也能看到美國傳統的分散式金融監管體系正在發生監管邊界不清、監管沖突的情形,這種監管上的沖突最后必將會變相提高加密資產運營主體的合規成本,最終導致傷害市場的結果。因此,如何捋順監管沖突、創造性地解決監管矛盾將是美國亟待解決的問題。

肖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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