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間,王某購買他人非法獲取的某公司營運的網絡游戲賬號和密碼,后將上述賬號中的游戲裝備等物品通過互聯網變現牟利。在此期間,共銷售游戲裝備等物品的數額達人民幣69093元。2016年4月29日,王某被抓獲歸案。
經查明,王某銷售游戲裝備等物品的來源賬號中,自己合法所有的只有十個,其他的六萬余個均是購買的他人非法獲取的賬號。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王某非法進入他人賬號、出售他人游戲裝備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二是本案中違法所得的數額如何確定,若無法確定數額,則如何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特別嚴重。鑒于本文主要討論游戲賬號、游戲密碼等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故下文將著重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予以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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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規定,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宣判后,王某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評價
雖然王某從一審到二審的整個過程都未對罪名產生質疑,但我們認為對于王某在本案中行為的定性仍然有可商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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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中,對于類案的裁判結果主要有兩種:一是認定行為構成盜竊罪,二是認定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之所以會產生上述不同的觀點,主要原因在于對案涉游戲賬號密碼、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的刑法定性存在不同看法。
虛擬財產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產?
虛擬財產指的是以數據代碼的形式存儲于網絡空間,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的信息資源,其主要有物品、賬號、貨幣三種表現形式。王某案中的游戲賬號密碼就是以賬號形式存在的虛擬財產,游戲裝備則是以物品形式存在的虛擬財產。關于虛擬財產的刑法屬性,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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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說
這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與現實生活中的實體財物具有相同的屬性,因而應當被認定為財產。刑法上財產的認定,一般采取管理可能性說,也即只要具有管理、價值和交換的功能即可被認定為財產。虛擬財產是通過花費金錢或時間購買或者創造出來的,因而具有一定的價值;其可以在市場上流通,也即可以進行交換;當用戶擁有了虛擬財產之后,可以對虛擬財產進行管理和支配,所以具備刑法上財產的屬性。
金色獨家 胡繼曄:傳統貨幣創造三大來源在數字貨幣時代同樣適用:
新西蘭央行周二發布了一篇探討發行央行數字貨幣利弊的文章,文章指出加密貨幣的本質——將與現金一起使用,需要有一個固定兌換現金的匯率,不帶利息,并且資產負債表不能為負。
金色財經就此事采訪到北京市法學會互聯網金融法治研究會副會長胡繼曄,他指出,中國人民銀行自2014年起已經組建了專家團隊研究法定數字貨幣的一系列問題,新西蘭央行文章中提及的模式很可能成為我國采取的模式,究其根源是數字貨幣與現有的貨幣體系沒有本質的區別。但要注意,主權數字貨幣和現有的比特幣、以太坊、瑞波幣等非主權數字貨幣是有本質的不同的。
數字貨幣迫在眉睫,為了實現人民幣的貨幣主權,發行數字貨幣是順應時代潮流之舉。傳統金融學當中貨幣三大來源是貸款需求、政府財政赤字的需求、外匯的增加量需求。傳統貨幣創造的三大來源在數字貨幣時代同樣適用。數字貨幣的貸款需求滿足區塊鏈企業在整個金融科技領域的發展;當政府有了數字方面的財政赤字時,同樣可以發行數字貨幣,目前國債發行也采用了無紙化模式;外匯儲備是人民幣發行的重要來源,占據人民幣發行的70%以上,基于數字貨幣的外匯儲備需求愈發重要。
監管層面,央行實施宏觀審慎和貨幣政策雙支柱的監管框架,這可以實現對數字貨幣的監管。
現有的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都可以對數字貨幣進行監管。發行數字貨幣是應有之義,至于何時發行和如何發行可以參照實物貨幣發行的一些做法。[2018/6/19]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章某某盜竊案中就持這種觀點,認為上訴人章某某伙同付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盜取游戲幣并出售獲利,其行為構成了盜竊罪。
財產性利益說
財產性利益說認為,虛擬財產是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等值服務的一種權利,此觀點與民法上的債權說相對應。在這種觀點之下,不管是賬號密碼,還是游戲裝備都是游戲公司提供的一種服務,合法的用戶對這些服務是平穩占有的狀態。如果虛擬財產被盜,則該不法行為侵犯的實際上是運營商提供服務這一財產性權利的占有,用戶可以根據服務協議向服務商主張恢復。
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7年5月5日討論通過的第57號參考性案例顧某盜竊案中即采取這種觀點。本案中,被告人竊取的不是用戶的游戲金幣,而是游戲公司的游戲金幣,法院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了盜刷游戲金幣并出售牟利等行為,侵害的是游戲公司的財產性權益,其行為對網絡游戲、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影響不大,構成盜竊罪。
非財產說
這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雖然被稱作財產,但其與刑法中規定的傳統類型的財產存在區別,而且法律也并未明確虛擬財產的屬性,因而不能將虛擬財產作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進行保護。在這種觀點之下,侵犯網絡中的虛擬財產的行為實際上是行為人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進行的刪除或更改,因而應當按照計算機犯罪論處。
文章最開始的王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采取的就是這種觀點。在非財產說這種觀點之下,如何對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進行定性也存在分歧。例如歐陽本祺教授認為,行為人是通過對數據刪除、修改、增加等破壞性的操作獲取虛擬財產,因而不應當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而應當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寫在最后
虛擬財產作為新興事物,已經逐漸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了。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虛擬財產已經成為民法的保護對象。但我國刑法尚未明確虛擬財產的屬性,實務中也因此存在著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有關部門及時回應實務關切,彌補虛擬財產刑法屬性的空白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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