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區塊鏈技術可以應用于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提高效率,可能徹底改變資產的維護和存儲方式、義務的履行、交易的實現以及風險的管理。基于區塊鏈的數字貨幣可以作為支付工具和清算資產,不存在結算風險與清算延遲,不需要集中登記。區塊鏈應用亦可能帶來風險,其多節點提供了額外的攻擊通道,處理能力還不足以應對大規模交易,加密工具可能被技術攻破,公開賬本與匿名性的矛盾統一導致了數據保護與可追溯性不足,智能化機制可能自動觸發錯誤決策連鎖發生。新的技術應用與既有制度的不匹配也導致了法律風險與監管漏洞。數字貨幣應用也呈現極大的道德風險。需要在技術促進與技術監管上治理區塊鏈應用的技術缺陷與技術風險。在促進層面主要體現為助推,鼓勵引導技術提升方向,實現管制謙抑與監管沙盒;在監管層面主要體現為監管科技,實現數據驅動、技術驅動與技術規制的監管與治理。同時,可以適時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以良幣驅逐劣幣,更好促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發展。
分布式記賬技術是跨多個站點、國家或機構在地理上分散復制、共享和同步的數字數據的一種數據存儲和數字化共識機制。需要點對點網絡以及共識算法來確保跨節點的復制,沒有中央管理員或中央數據存儲。
分布式記賬技術設計的一種形式是區塊鏈系統,可以是公共的或私人的。但并非所有的分布式賬本都必須采用區塊鏈式的連鎖區塊提供安全有效的分布式共識。區塊鏈只是一種被認為是分布式賬本的數據結構。區塊鏈技術已經吸引了許多金融機構的注意,包括參與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活動的金融機構,他們認為其效率更高、彈性更大。眾多銀行測試了區塊鏈技術進行跨境支付,歐洲中央銀行和日本銀行還進行了區塊鏈技術在結算、清算應用方面的嘗試。Facebook組織發行的數字貨幣Libra也利用到了區塊鏈技術,實際成為新跨境支付工具,可能規避相應國家金融監管。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把區塊鏈作為核心技術自主創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區塊鏈技術對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可能產生深遠的影響,可能會徹底改變資產的維護和存儲方式、義務的履行以及風險的管理。該技術的支持者強調區塊鏈有如下優勢:減少處理相關事務的層級和參與主體數量,進而降低系統復雜性;區塊鏈技術在單一交易中往往被認為能夠加快交易速度;減少對多個基礎設施記錄保存對賬需求,對賬涉及不同的記賬和記錄信息以及該信息不同格式的儲存;提高保持交易記錄的透明度和不變性,對賬數據的全部或部分也可通過其他市場參與者分享,以提高市場透明度;通過分布式數據管理來提高網絡彈性;減少運營和財務風險。明確區塊鏈應用于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優勢與風險,完善治理機制,有利促進我國金融現代化進程。
一、區塊鏈技術及數字貨幣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中的應用
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也可能運用于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中。對于近年來興起的數字貨幣,很多國家中央銀行表現出了極大興趣,尤其是作為支付手段的數字貨幣,可以作為零售支付領域的一種非銀行創新。現金作為最常用的零售支付手段,雖然有很多價值,但在數字經濟時代或多或少顯得有些落后。作為現金弊端的一個有趣的注腳,學者們甚至發現用于給付的紙幣的新舊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交易相對方發生不當行為的概率。
中國人大宋科:央行數字貨幣核心特性是法定性和數字性:近日,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黨委副書記、國際貨幣研究所副所長宋科在CMF宏觀經濟熱點問題研討會上發布了CMF中國宏觀經濟專題報告。首先,報告指出央行數字貨幣(CBDC)的兩個核心特性是法定性和數字性,并不限制具體發行方式和所用技術。自2008年比特幣的概念被提出后,關于數字貨幣的討論主要分為三輪,第一輪是關于比特幣能否成為新一代法定貨幣;第二輪是Libra(全球首家大型網絡巨頭發起的加密幣)推出后關于超主權貨幣的討論,是否有可能出現e-SDR(超主權數字儲備貨幣)功能貨幣;第三輪是當前關于央行數字貨幣的討論。就概念界定而言,可將數字貨幣按照三個維度來進行劃分,即是否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是否由央行發行,是否使用區塊鏈、密碼學等技術。其中,央行數字貨幣的主要特征為:數字性、由央行發行但并不限制所用技術。(中國經濟導報網)[2021/1/6 16:32:10]
在既有文獻中,“電子貨幣”“數字貨幣”“加密貨幣”和“虛擬貨幣”等概念都經常被使用描述缺乏物理結構的“貨幣”,且往往有不同的解釋。有時這些術語概念可以互換使用。當然,在大多數時候,它們指的仍是不同形式的“貨幣”,這取決于這些文獻中對非物理類型貨幣工具分類的標準。在最廣義的理解下,“數字貨幣”被認為是“一種以數字形式呈現并具有一定貨幣特征的資產”。筆者傾向于采用Barrdear和Kumhof提出的定義,該定義也與英格蘭銀行和比利時國家銀行等的定義類似。他們的分類主要取決于固定貨幣工具的技術。在這個背景下,“電子貨幣”被廣泛定義為可用于支付的儲存在電子設備中的貨幣價值,亦即:基于計算機技術的任何無形資金。術語“數字貨幣”用于指代具有區塊鏈技術和分散式支付系統的任何電子貨幣形式的貨幣。“加密貨幣”被定義為數字貨幣的單獨子類,其特征取決于其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加密共識機制。
對于數字貨幣,可以從結算資產和支付工具兩個角度進行討論:結算資產傳統上是指清算參加者放在清算結算機構內的用以完成結算的款項,對外表現為清算結算機構負債。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均可作為清算結算機構,中央銀行負債和商業銀行負債。中央銀行貨幣與商業銀行貨幣可按面值轉換混合使用,因而在清算系統之外的支付端并不能明顯感覺其差異,但在清算系統內部差異巨大。一般而言,因為中央銀行貨幣的中立性和無限可供應性等優勢,一般以中央銀行貨幣為結算資產,也即以中央銀行為最主要之清算機構。而基于區塊鏈等技術的數字貨幣不再需要清算機構,不必然作為清算機構之負債。中心化的清算模式呈現出很多問題,尤其是在即時清算與跨國支付領域,前者為完成即時結算,需要清算機構予以參加者臨時流動性,增加流通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后者則往往需要借助特別的政府間合作機制。數字貨幣作為結算資產可在相當程度上避免上述問題。
數字貨幣將直接影響和改變支付工具,它與票據等傳統支付工具顯然不同,與信用卡、銀行借記卡、電子銀行等電子支付工具相比,呈現出更好的品質,因而具有更好的用戶體驗。有論者指出,中央銀行數字貨幣不是簡單地將貨幣數字化和網絡化,而是更加智能化。
基于轉移的“貨幣債權”的形式可將支付區分為現金支付和非現金支付。在現金支付領域,貨幣價值的轉移是通過物理方式轉移的,現金本身即是支付工具,一般而言不存在清算、結算問題。在非現金支付領域,貨幣價值轉移則依賴于賬戶,通過各種記賬或憑證類的支付工具的方式完成,如銀行卡、支票等,往往存在清算、結算流程。依賴于傳統支付工具的非現金支付流程繁復,歷經交易、清算、結算過程,需要依靠多個銀行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協同完成,雖然解決了現金交易的諸多問題,但也引申出高成本、低效率、安全風險等問題。
中國人大研究員:法定數字貨幣應具有不可“雙花”、匿名、可編程等特點: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研究員黃尹旭發文稱,相對于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更需要特殊化。為了發行法定數字貨幣,需要對中國人民銀行法等現行的法幣發行法律機制作出一定具體化、補充或者修改,進一步明確法定數字貨幣權力配置、職責承擔和績效考核機制。完美狀態下的法定數字貨幣具有一系列特點:不可“雙花”、匿名、不可偽造、系統無關、安全、可傳遞、可追蹤、可分性、可編程(可附加用戶自定義的可執行腳本,為基于數字貨幣的數字經濟提供智能化助力)、公平的數字貨幣。這些特殊技術要求也需要進一步出臺法律加以固化和確認。(澎湃新聞)[2020/8/27]
數字貨幣可以理解為新型的支付工具,其通過區塊鏈完成貨幣價值的轉移和記賬。中央銀行數字貨幣作為支付工具,即時完成支付,不再需要清算和結算流程,極大地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和多環節、多對手方造成的風險。但數字貨幣對支付工具革命性的意義還在于其具有智能性。傳統的支付工具著眼于保真防偽,執著于忠實完成最開始的支付指令。然而,非授權交易的廣泛存在以及交易行為的紛繁復雜,過于忠實執行原來的支付指令的支付工具也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抬高了交易成本。程式化的傳統支付工具過于死板、僵化。中央銀行數字貨幣與智能合約等新興技術結合后,可以實現支付過程本身的智能化與靈活化,促進更多功能開發與實現。同時,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可以更有效地激發數據價值,為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市場化配置提供基礎設施。在開放銀行等機制出現之后,金融領域數據價值的挖掘和實現顯得尤為重要。總而言之,在數字貨幣應用的背景下,不存在結算風險,不存在清算遲延,不需要集中登記,傳統的支付基礎設施發生了很大變化,基本框架和規則都要改寫。治理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在風險方面的主要目標是識別、監控和管理使用中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技術和系統設計可以幫助系統在操作和財務處理上更加合理,但也可能成為風險的來源。
二、區塊鏈治理的正當性
作為金融領域重要基礎設施的支付清算系統本身就需要必要的有形之手干預。市場力量本身并不一定會完全達到設置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時考慮的所有公共政策目標,因為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及其參與者不一定承擔與設施活動相關的所有風險和成本。此外,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技術應用及與之相匹配的體制結構可能無法為安全高效的設計和運營、公平和公開的準入以及保護參與者和客戶資產提供強有力的激勵機制。新技術應用的主導方面可能不會在技術引用之初就考慮新技術對其他相關方的全部影響。特別是,如果沒有充分管理新技術在諸方面帶來的風險,可能會對整個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顯著的負面外部效應。區塊鏈技術在理論上有能力加強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活動的技術安全性,但同時也會帶來新的風險。對安全的最終影響將要求權衡技術的優缺點和相關的過程變化。為區塊鏈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用設置新的治理機制的正當性與必要性淵源就在于此,即適當但必要地補足市場之不足或糾正市場失靈,以有效應對新技術引起新的技術風險,以及新技術引入導致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運營關系及理念的變化帶來諸多風險可能。
實施區塊鏈技術的關鍵驅動因素之一是它有可能加強系統彈性和可靠性。其設計的分布式特性使用多個同步分布式賬本和多個處理節點,有可能降低單點故障的風險。如果區塊鏈中的分布賬或節點無法操作或受損,其他節點可以允許繼續處理事務。考慮到防止網絡威脅的重要性,提高運營彈性和可靠性對于支付清算系統特別重要。但是,在區塊鏈程序中有許多節點會為惡意行為者創造額外的入口點,從而危及區塊鏈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聲音 | 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采取數字貨幣的支付成本預計會將降至原來的十分之一:中國區塊鏈應用研究中心顧問、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蘇寧表示,人民銀行關注數字貨幣由來已久,采取數字貨幣的好處在于去中介,支付成本預計會將降至原來的十分之一,區塊鏈還可能給跨境支付的效率變得更高,從而提高社會福利。(新浪財經)[2020/1/12]
在整個系統層面,區塊鏈技術反而可能降低支付清算的速度,如與實時全額支付系統相比,區塊鏈技術驗證交易和達成共識的過程可能比一個中央主體來處理更為復雜和緩慢。實際上,從支付系統的角度來看,實時或接近實時的清算結算已經在跨行和批發市場中應用多年,其中一些實踐包括RTGS系統在批發支付中的廣泛應用以及一些國家最近在零售支付市場采用的最新手段。日本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的聯合研究認為區塊鏈技術可以提高支付清算的處理速度,但是,隨著網絡越廣,網絡節點之間的距離越長,支付處理所需的時間越長,在事務處理中更可能忽略由一個或多個節點發送的消息。日本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認為目前技術水平的區塊鏈技術還不足夠應用于大型支付清算系統。
比特幣所依賴的區塊鏈模式常常被認為是不經濟和耗時的。根據BitInfoCharts的數據,目前人們平均支付28美元使用數字貨幣進行交易,并平均需要78分鐘的時間來確認比特幣交易。但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嘗試更快速和低成本的技術方案來解決此問題。一般認為區塊鏈技術目前在跨境支付清算領域能夠產生較大收益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性對于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至關重要。加密工具,如公鑰加密技術在確保現有系統的安全性方面起著核心作用,并且在區塊鏈技術中至關重要。雖然目前的密碼工具被認為是有效的并且被廣泛使用,整數因式分解是公鑰加密系統安全的基礎,如果它們是少數素數的乘積,那么對于大型整數而言,整數分解被認為在計算上是不可行的。比較而言,量子計算機可以使用Shor算法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這種能力將允許量子計算機破壞當前使用的許多密碼系統,特別是大部分流行的公鑰密碼是基于整數分解的難度或離散對數問題,兩者都可以通過Shor算法求解,其他加密算法則可能不會被量子計算機破解。但是基于可被量子計算機或者其他新技術破解的公鑰的區塊鏈技術可能無法對新出現的安全問題和威脅作出足夠快速的反應。區塊鏈技術在現有基礎設施中的整合或從現有系統向基于區塊鏈技術的系統的過渡也可能產生安全漏洞,這些漏洞并非新技術固有的,但可能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應用區塊鏈技術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可能不僅僅需要依靠加密工具本身,而且還可能采取分層安全方法并利用其他工具。
基于區塊鏈的特征,一方面,區塊鏈允許所有系統參與者獲得記錄副本,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系統參與者都愿意披露完整副本,基于國家安全、金融安全考量,也不宜完全公開全部賬本數據;另一方面,系統參與者也具有匿名性,數據溯源存在問題,而數據溯源是KYC(了解客戶,knowyourcustomer)規則、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的核心要求。因此,在區塊鏈中,存在數據泄露風險與數據不可溯源的復合性問題。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顧名思義具有極強的基礎性要求,要求廣泛參與金融交易,具有普適化的服務能力。目前試驗中區塊鏈技術以及其他分布式賬本技術都有各自的特點,區塊鏈鏈條本身的可外部連通性較差。總體而言,互聯互通能力有限。此外,即使發展出互聯互通能力的區塊鏈技術,也應當考慮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輻射能力與系統性風險,防范自動化系統引發連鎖式疊加的錯誤決策,引發系統性的負面影響。
聲音 |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警惕虛擬貨幣詐騙: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發布了題為《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警惕虛擬貨幣詐騙》的文章。文章表示,近年來,虛擬貨幣不斷地引發關注。目前各類虛擬貨幣都是非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一部分發行者和交易者依托互聯網、借助交易平臺對虛擬貨幣進行炒作,更有甚者借助虛擬貨幣概念,從事傳銷、詐騙等非法活動。我國已明令禁止虛擬貨幣和法定貨幣的直接交易,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都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請社會公眾理性看待虛擬貨幣,認清投資風險,警惕非法騙局,維護個人資金安全和財產權益。[2019/9/28]
許多現有的數字貨幣還沒有被廣泛使用,并且可能不易使用或交換。銀行通常不接受或不為其提供服務。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因非常高的波動性以及其他因素而極具風險。一些國家的監管機構已經警告不要使用數字貨幣,有些國家已采取具體的監管措施來勸阻其金融消費者。無論設計者初衷如何,數字貨幣越匿名,對罪犯越有吸引力。區塊鏈去中心化特征會對金融監管造成挑戰,可能助長洗錢、恐怖資助、敲詐勒索等犯罪,并提高偵辦難度。特別是借助ICO犯罪屢現。同時,對金融市場基礎設施而言,如果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僅僅作為交換媒介,則將產生較低的風險,基于目前私人數字貨幣發行總量,多數研究者認為不會產生系統性風險;如果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也作為價值存儲方式,則將產生金融穩定的風險;進一步而言,如果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也作為記賬單位,則將產生金融和貨幣穩定的風險。
從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角度而言,其風險更來源于技術方案與系統本身的穩定性、彈性、安全性以及其對宏觀經濟的影響。目前,世界上主要經濟體的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國際金融監管組織IMF、BIS、IOSCO、FSB等都開始關注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并開展相關研究,一些國家已經開始進行相關應用實驗。我國監管部門也開始相關研究,2017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還設立了金融科技委員會,旨在實現創新和安全統一。但我國管制型立法的存在以及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領域對私營部門的約束,仍舊造成了創新空間與彈性的不足。此外,也需要對于區塊鏈技術的未來應用作好相應的法律準備。
具有充分的、明確的、透明的和可執行的法律依據是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安排的核心要素。在區塊鏈技術及其具體應用程序腳本的法律依據存在歧義或不確定時,區塊鏈技術會增加法律風險。同時,對于新技術的運用也缺乏足夠的引導和激勵,大型支付機構、商業銀行和清算機構一方面基于宏觀審慎,對于更新技術保持相對保守態度;另一方面,也基于運營靈活度欠佳與壟斷地位,更新技術的內生動力不足。基于此,需要進行外部激勵,并去除創新的障礙。另外,我國也缺乏專門促進創新部門,而由監管機關同時負責創新推動,則可能產生認知俘獲問題。
三、應用區塊鏈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雙重治理架構
區塊鏈技術應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之主要問題是技術缺陷與技術風險。當下,已有論者指出,區塊鏈技術的物理性能并不高,相關落地項目也并不多,但是,區塊鏈及數字貨幣的技術及模式理念仍有可取之處。在發展區塊鏈技術應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之中,需要治理其技術缺陷與技術風險,這一方面要促進其技術升級;另一方面,也要在治理架構和治理措施上進行調節。因此,區塊鏈技術治理需要兩條路徑:技術促進與技術監管,兩者之間和諧統一。在促進層面主要體現為Nudge,在監管層面主要體現為RegTech。
聲音 | Primitive Ventures創始合伙人:“中國人大量買入比特幣”的說法存疑:Primitive Ventures創始合伙人Dovey Wan發推稱,在我看來,“中國人大量買入比特幣”是一種非常可疑的說法。原因如下: 1. 在火幣和OKEx等以中國市場為中心的交易所,比特幣的交易溢價為負; 2. 以人民幣計價的場外交易價格目前溢價1%,處于牛市以來的正常區間。[2019/8/7]
Nudge:完善創新引導法治機制
創新經濟學相信兩個基本原則:即經濟政策的核心目標應該是通過更大的創新推動更高的生產效率,以及市場單純依靠投入資源和價格信號不會總是有效地刺激更高的生產力從而實現經濟增長。顛覆性技術可以戲劇性地改變某個行業。通過推進顛覆性技術的發展,國家可以有效提高社會福利,并以創新為指標的國家間競爭中拔得頭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領域同樣也需要創新。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治理而言,并非只是管風險而已,亦即維護安全之外,也有促進效率、公平之公共政策考量。因此,相關監管亦隱含“引導”或“助推”之意,這種立法傾向也與以行為經濟學為基礎的行為法律經濟學有關。行為法律經濟學基于的自由家父主義哲學不認同傳統家父主義以強制或禁止的方式來落實政策,而是希望引導個人的決策方向,不大幅介入個人的決策自由。
1.鼓勵面向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用的區塊鏈技術創新
國家對于鼓勵創新有一定之義務。如美國的“創新中心”爭取穩定金融市場和促進金融創新雙贏。“創新加速器”模式,即監管部門或政府部門與業界建立合作機制,通過提供資金扶持或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金融科技創新的發展和運用。成熟的例子如我國香港特區在金融管理局外還設有金融發展局,以使管理行業風險和促進行業發展兩項職能并行不悖。為了在管理和創新之間進一步搭建橋梁,我國香港特區金管局還在內部特別成立了金融科技促進辦公室,幫助業界交流,溝通監管和市場,推動金融科技發展,培育新一代金融科技專才,以促進其金融科技業的穩健發展。
具體到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創新及區塊鏈應用層面,政府可以在既有監管部門之外依法設置專門之創新激勵機構,因勢利導產學研共同體發展健康可持續、服務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等關鍵領域之區塊鏈技術。針對區塊鏈的物理性能較低,應當引導市場和研究機構提高區塊鏈技術的物理性能,特別是日常交易的處理能力和交易峰值時期的處理能力;針對多節點攻擊,開發智能化自動識別多節點共同防御的防火墻程序;針對加密工具被破解的問題,完善多重加密工具的研究和設計;針對不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用區塊鏈技術之間的分歧與差異,應當籌劃建立區塊鏈共同標準,特別是隱私、安全、身份驗證、智能合約等與技術、治理密切相關的之部分。此外,也應倡導公鏈技術的發展,降低應用和整合成本。針對區塊鏈匿名性問題,應當倡導數據可追溯、信息可溯源的技術發展,以滿足相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要求。
2.在治理體制中留下創新的靈活空間
鼓勵創新需要避免管制型立法的困局,而走向管制謙抑。這種鼓勵創新的理念也催生了所謂“監管沙盒(RegulatorySandbox)”政策,英國、新加坡乃至我國臺灣地區、香港特區都有所實踐。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率先提出“監管沙盒”,從事金融創新的機構在確保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被允許在適用范圍內測試,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評估,以判定是否給予正式的監管授權,在沙盒之外予以推廣。創造性地發展出的有效測試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監管沙盒”制度為支持這種助推創新的提供了可行的路徑。監管者允許基于創新技術的新業態在一定范圍實踐,以判斷其是否合規,也有助于參與式的規則制定,以實現預期治理和動態監管。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需要依靠穩固的法律體系,以保證支付、清算、結算和記錄在法律上的不可逆轉。而區塊鏈應用于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有很多問題,一些問題非常基礎,如其記錄的法律性質如何定性,其記錄的交易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如何認定交易成功與完結?如何實現傳統上依靠既有基礎設施記錄的交易上鏈?湖南婁底已經先行先試區塊鏈上的產權登記,也有法院判決中出現了區塊鏈存證,這些實踐已經引起爭議。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重要、敏感,很難在市場實踐中留待監管與司法認定,而需要加以提前治理,在沙盒中實際運行以研判是否合規以及如何進一步完善相應規制。
RegTech:促進監管科技的應用
“監管科技”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得到進一步關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的監管變化和技術發展正從根本上改變金融市場、服務和機構的性質,這兩種現象集中表現為“監管科技”——以最新的科技,特別是信息科技引入到監管之中。監管科技可以將監管集中到真正重要的地方,監管機構必須依靠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制定自己成熟的自動化監管方法。監管科技的核心是利用技術實現對于監管數據的觸達、辨別和獲取。監管科技意味著更高的效率。對于技術風險的規制,監管科技提供了一條天然更好的路徑。如對于區塊鏈技術智能合約的監管而言,形式化驗證技術的運用就具有極大必要。同時,監管科技實現的監管廣覆蓋也意味著監管政策對于具體金融科技的明確,可以避免監管不確定性對金融科技企業發展帶來的影響。特別是基于區塊鏈的特性,應當“以鏈治鏈”,區塊鏈需要更加廣泛的系統參與者以提供其安全性,但這無疑將帶來效率和決策上的問題,引入自動化的治理機制和決策機制,以彌補技術本身不足也有顯著必要。總而言之,圍繞區塊鏈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中應用產生的新風險,應當建立RegTech型的治理機制:
1.構建數據化治理策略
監管科技的基礎是數據,監管科技首先是數據驅動型的監管。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監管者應當及時獲取交易數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監管者應與其他相關部門協調,以確保及時有效地獲取交易數據,并建立適當的數據訪問路徑。所有相關部門都應相互支持彼此獲取他們有利于促進其監管與監督職責的重要交易數據。這些數據一方面有賴于監管部門自身去收集,一方面也有賴于市場主體自主提供。前者依靠于監管主體的監管能力,后者依靠于法律法規。然而,對于后者,一方面技術的層出不窮,導致規避信息提供要求的科技手段花樣百出,法律法規很難制定周全;另一方面,提供的信息的真實、完整、準確也需要依靠技術加以判斷。因此,在數據上問題便歸結到了“技術”層面,此時需要加強監管科技的應用,完善數據監管、動態監管、實時監管。同時基于這些數據,引入自動化機制,建立準確決策、風險管理及緊急事件相應的機制,防范規制失靈與規制俘獲,實現監督體系穩健化。
2.構筑智能化治理機制
監管科技依靠的主要手段是技術化的,監管科技中樞是技術驅動型的監管。對于區塊鏈,特別是其上的智能合約的監管,需要依靠大量的科技化的監管手段。要做到監管規則的代碼化,以實現依靠代碼運轉的自動化的監管。結合關鍵詞自動抽取技術的法律規則本體語言自動生成技術可以快捷實現監管規則的代碼化,法律規則本體語言包括FOLaw、LRI-Core等。在實現監管規則代碼化后,可以借助模型檢測等技術,自動檢測區塊鏈源代碼及其智能合約代碼是否符合給定的法律規范,以實現代碼上的自動化監管。國家通過RegTech的規制措施強化智能合約理性,保護其弱勢方權益。進一步而言,還可以基于污點分析和模糊測試等工具對于智能合約、甚至代碼化的法律規則是否存在漏洞進行檢測。這種智能化的治理機制介于管制與自律之間。亦可以通過共識協議完善利益相關者合作型自律監管。今后,法律可以要求相關程序需要通過必要的技術工具檢測,并設置一般性的技術要求。滿足法定技術手段檢測之要求和通過非法定的技術工具自我檢測以符合法律一般性要求,是法律信任和區塊鏈信任的結合。
3.構造技術風險應對型的治理架構
監管科技的目標也包括規制技術本身,防范技術失靈。因此,監管科技也是技術規制型的監管。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其他公共目標的實現也應當體現監管科技的此特點。今后法律應當直接體現對具體技術的規制要求。如在數據隱私保護上,應當貫徹“通過設計保護隱私”的設計觀念。“通過設計保護隱私”基于七個“基本原則”:預防而不是補救;隱私作為默認設置;隱私嵌入設計;全功能性;端到端安全;可見性和透明度;尊重用戶隱私。歐盟、美國、德國、加拿大等政府相關政策、法規對此都有體現。同時,引入系統性的程序代碼檢測機制,防范智能合約和代碼化的法律規則引發自動式錯誤決策的連鎖效應,避免系統性風險。
4.以法定數字貨幣作為新治理維度
為了健全監管科技,應當盡快推動中央銀行發行數字貨幣,通過對法定數字貨幣流向的掌握,健全對整體市場的監測,同時防范私人發行數字貨幣之亂,實現良幣驅逐劣幣。目前數字貨幣在以電子方式獲取資金方面沒有什么創新,除了倡導新的記賬單位和貨幣供應規則之外,現有的基于區塊鏈的數字貨幣所提出的創新對貨幣及其交易的電子化記錄實施方式尤為重要。
相對于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更需要特殊化。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是指中央銀行為其資產負債表提供的通用、電子、全天候的以本國貨幣計價和計息的數字貨幣。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并不依賴于從銀行兌換出現金法幣,現有法幣體系能夠和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體系并行不悖。通過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可以實現對于基于區塊鏈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更高維度的治理。智能化的法定數字貨幣既是基礎設施中的一般性支付工具,也是治理工具,可以嵌入基礎設施內部全流程,實現自動化智能化治理。為了發行法定數字貨幣,需要對中國人民銀行法等現行的法幣發行法律機制作出一定具體化、補充或者修改,進一步明確法定數字貨幣權力配置、職責承擔和績效考核機制。完美狀態下的法定數字貨幣具有一系列特點:不可“雙花”、匿名、不可偽造、系統無關、安全、可傳遞、可追蹤、可分性、可編程、公平的數字貨幣。這些特殊技術要求也需要進一步出臺法律加以固化和確認。
結語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發展和完善是一國金融實力和競爭力的體現。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中積極引入創新技術,實現彎道超車,有助于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區塊鏈等前沿技術,不僅具有科技潛力,也具有理念價值。應用區塊鏈不僅要把握其風險特征,也應著眼于如何促進技術更好服務美好生活。促進治理理念轉變與創新,實現監管的數據驅動、技術驅動與技術規制,進而達成創新與安全、效率與穩定之間動態化的新平衡。治理區塊鏈不是一道管制或者自律的單選題,而是可以通過法律設計平衡協調地鼓勵、引導社會多個主體采取多種措施以實現治理目標。
作者:黃尹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員。
原文標題:《黃尹旭:區塊鏈應用技術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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