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義務的調整
本月中旬,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草案二審稿對于刑法第191條洗錢罪進行較大的修改,以颯姐對金融圈的敏感程度,必須要提前預警從業機構,更加注意反洗錢義務有較大范圍的擴大。
洗錢罪上游犯罪的擴大
目前,我國洗錢罪的法律淵源為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為: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由這些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特定行為的,構成洗錢罪。
請注意,未來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可能包括所有犯罪,也就是說從現有的7類犯罪基礎上擴展為刑法469個罪名,因此,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包括中介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將進一步加重。
肖颯:目前持有比特幣在我國合法: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金融監管規定、司法實踐均認可比特幣是合法的“虛擬商品”,但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關于對比特幣的買賣、炒幣行為是否屬于合法行為,在法律實踐中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是個人偶發行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換比特幣為業,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罪。此外,肖颯表示,杭州互聯網法院在2018年審理的國內首例比特幣礦機買賣糾紛案,也確認了買賣比特幣礦機合同的合法性。(證券日報)[2021/3/29 19:24:37]
“錢從哪里來”將成為各家機構服務時重點關心的問題,甚至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也許會出現讓客戶填寫“資金來源合法的保證書”。
聲音 | 肖颯:應用區塊鏈存證必須注意四個方面的問題:金色財經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利用區塊鏈對電子證據進行存證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在應用區塊鏈存證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四方面問題:第一,技術應用必須合法合規。第二,數據必須具有強一致性。第三,應具有便利性。第四,應保證技術的安全性。[2019/12/19]
哪些行為,金融機構不能干?
明知客戶構成上述7種犯罪,還從事以下行為的,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
提供資金賬戶的;
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聲音 | 肖颯: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據北京商報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從辦案經驗上講,每年年關都是各省市執法機關很在意的“時間節點”,年底將至,對于轄區內的虛擬幣交易所及周邊行業進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這輪清理整治行動中,打擊重點預計還是會集中在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目前這一波區塊鏈熱“小陽春”并不會洗白“幣圈”的灰色地位。虛擬貨幣交易所、項目方、導流方等,應當了解執法機關的意圖,不應頂風作案,且不能趁著倡導區塊鏈技術大發展,而試圖發幣融資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庫”或為發幣融資提供幫助,應當理解到自己的行為缺乏正當性,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2019/11/18]
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聲音 | 肖颯:在中國,STO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可能會構成犯罪:據新浪財經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清華x-lab公開課上作了《區塊鏈應用創業的法律邊界及案例分析》的演講,分享了STO,中國法律將怎樣對待、“區塊鏈”新規解讀與未來趨勢、區塊鏈項目落地需要注意細節、區塊鏈項目到底能不能發幣、區塊鏈與ICO的風險五個部分。肖颯表示,在中國,STO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可能會構成犯罪。未來如果中國的證監會對STO和ICO進行監管,將會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上的,這個前提就是我們對證券的定義寬泛了。[2018/12/22]
若未來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有了新變化,可能每一家金融機構都要配備一位刑法專業的專門人員,幫忙判斷客戶的商業模式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甚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哈哈,那將是刑法研究生最好找工作的時代吧。
另外,颯姐捎帶提醒一句幣圈的朋友,最近外匯類犯罪頻發,千萬不要迎風而上。
如何避免成為洗錢罪的“共謀”?
其實,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主罪名的“幫助者”所犯的罪。我們在司法實踐中,不時會出現家族成員幫助洗錢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情況。當代社會已經沒有“親親相隱”的規定了,因此,即便是親人犯罪幫助他們洗錢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原則上還是要定罪的,但通常法律也會考慮到人情。
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從“應然”的角度講,只要做到了監管機關的監管要求,原則上就不會構成洗錢罪等。通常而言,要求對于累計交易額超過1萬人民幣或等值美金的客戶或雖然低于1萬人民幣但是有明顯的洗錢風險的客戶,監管機關一般要求從業機構,采取一種或多種方式,核驗客戶真實身份信息:
1、實地盡調;
2、比對其他輔助身份文件;
3、查詢部等數據庫;
4、查詢社會組織數據庫;
5、通過其他從業機構或金融機構鑒權;
6、核對金融交易憑證或其他可信交易憑證;
7、通過金融市場、金融基礎設施驗證;
8、通過信息通訊、交通、公用設施進行驗證;
9、通過第三方中介盡職調查;
10、對非自然人客戶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等進行身份核驗;
11、驗證生物信息;
12、其他獨立來源或渠道驗證。
此外,對于互聯網金融機構,考慮到網絡渠道資金往來的隱蔽性,除了做到以上要求之外,還應當主動通過互聯網金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網絡監測平臺向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履職登記,主動接受監管。
原則上講,只要金融機構或類金融機構做到以上內容,就完成了其反洗錢義務。
但是,颯姐始終擔心基層辦案機關,對于洗錢罪的理解更加實質,即便是類金融機構,例如小貸公司做了合規操作,但還是沒能防住“黑錢漂白”,若以危害結果的老辦案思路,很有可能會抓住類金融機構的合規瑕疵,從而直接從合規瑕疵上升為刑事違法,從而將類金融機構的直接負責人員和經手人員當做嫌疑犯處理。
颯姐只是想提醒從業機構,一定要清醒地認識到:行政法與刑法之間對于“行為”本身的角度不同,曾經出現過行政法合規,但刑法依然懲處的先例。因此,雖然我們不能要求金融機構對客戶的商業模式十分熟悉,但對于有可疑線索的客戶,一定要謹慎,必要時可邀請刑法專家論證判斷,以確保無虞。
寫在最后
無論銀行也好,小貸公司也好,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越來越重。我們不能僅停留在表面合法的思路里,要跟隨當下形勢,走“穿透式”地實質判斷之路才有可能擋住更多法律風險。
然而,我們必須看到,倘若讓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把精力都放在挖地三尺查客戶上,顯然不現實也不經濟。颯姐不想把是否出現法律風險寄托在運氣上,還是建議各家機構在大數據基礎上,發現可疑線索不要輕易放過,建議要一個法律意見書等以便分清責任,不至于出現自己成為共犯或犯罪的情形。
原文附上中國銀保監會于2019年1月29日公布施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該辦法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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