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加密貨幣市場的不斷繁榮,促使私人持有的虛擬貨幣不斷增多。很多投資者也想自己當股東,投資實體企業分紅盈利。不少投資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虛擬貨幣作價出資來設立公司,或者作為新增股本的出資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國內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一直持謹慎消極態度,國內關于這種形式設立公司的案例鮮少。本文結合我國《公司法》、《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相關法律規定,對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時,可能面臨不同代幣出資設立的法律風險、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評估事項法律風險及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的代持股協議等法律風險,逐一進行分析。
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形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該非貨幣財產不得是法律法規禁止出資的財產。
主要法律依據:
江西上饒市查處以虛擬貨幣等為幌子的網絡傳銷活動:2020年4月,江西上饒市市場監管局開展九大重點行業專項整治。整治重點包括打擊傳銷,查處以消費返利、資金互助、虛擬貨幣、投資理財、網絡游戲等為幌子,假借慈善、扶貧、創新、均富、一帶一路、軍民融合等名義進行的網絡傳銷,嚴懲傳銷組織者、領導者、骨干人員。開展創建“無傳銷網絡平臺”活動。(中國質量新聞網)[2020/4/23]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動態 | 樂天錢包推出“積分換比特幣” 擴大虛擬貨幣用戶群:12月24日,樂天錢包推出新服務,可將Rakuten積分兌換稱虛擬貨幣BTC、ETH和BCH。該服務旨在擴大樂天積分的使用范圍,并擴大虛擬貨幣用戶群。(Crypto.Watch)[2019/12/24]
虛擬貨幣由于種類不同,直接會影響到其能否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因此有必要針對不同類的代幣出資進行分類討論。
實用型代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
實用型代幣主要以BTC、ETH、USDT等為代表,此類虛擬貨幣可以出資設立公司嗎?我們在明確了此類虛擬貨幣的性質基礎上,就可明確其是否可以作價出資的問題了。
關于比特幣的法律性質,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只是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流通使用,但對比特幣作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轉并未禁止。USDT、ETH等虛擬貨幣與比特幣均屬于實用型代幣,幾者的性質相同,它們均屬于私人持有的虛擬商品。最后,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實用型代幣屬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虛擬財產。
聲音 | 中華工商時報:對“虛擬貨幣”新型騙局捂住錢袋是關鍵:中華工商時報發文稱,對打著“虛擬貨幣”“區塊鏈”旗號的這些新型騙局,唯有強化防范與打擊,才能消減其生存泛濫的空間,才不會讓公眾飽受騙局傷害。不過,對于個人而言,有效的防范是核心。應該汲取相關案件的教訓,即便想發財也不應迷戀天上掉餡餅的美事兒。畢竟,自己的“銅墻鐵壁”筑牢了,任憑騙子再狡猾也終歸無計可施。[2018/9/5]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類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權/股本。
證券型代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
證券型代幣屬于主流的虛擬貨幣之外的代幣,此種虛擬貨幣實踐中更大概率誘發各種詐騙、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此種類型的代幣交易受到各國的嚴厲監管。比如,在美國,若被認定為證券型代幣,要經歷多且嚴格的審批程序,相應的區塊鏈項目才能發行。在我國,《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代幣ICO的非法融資行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類代幣的各種詐騙項目較多,為整治國內金融秩序才出臺,此類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應當謹慎。
軟銀、瑞穗銀行出資J Score 將探索虛擬貨幣融資與支付:5月7日消息,日本軟銀集團、瑞穗銀行已聯合投資了一家名為J Score的科技企業,該企業社長大森隆一表示,將探索利用虛擬貨幣的全新融資、支付方式,如果可以讓更多的人利用虛擬貨幣結算,將推進日本無現金社會的建設。[2018/5/8]
虛擬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評估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設立公司,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非貨幣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評估,二是非貨幣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對于虛擬貨幣作價出資的可轉讓問題,本文此處先不探討。虛擬貨幣作價出資時,有適合的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嗎?如果有,應當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評估呢?
主要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韓國金融監督院職員在政府宣布政策不久前賣出投資的虛擬貨幣:18號韓國金融監督院的一名職員在政府發布政策之前賣出其所投資的虛擬貨幣,有人懷疑他利用內部消息獲利。關于這點洪楠基(???)國務調整室解釋到“我知道內部交易的公務員有1,2名是事實但是現在已經在調查真相,不過對于公務員來說投資虛擬貨幣的表現是不恰當的,如果能克制不投資的話就好了”[2018/1/18]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九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目前,我國并沒有一個權威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能夠對于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評估。鑒于此種情形,筆者建議,若股東采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股東應在公司設立之初就達成協議。約定虛擬貨幣的價值應當按照某一日某個交易平臺某一時的價值進行換算得出出資額。這樣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設立失敗,針對設立前的出資問題產生爭議,而無依據可尋。
此種出資形式也會給股東帶來一定的風險。一旦被司法機關、債權人等認定為出資不實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此時,以虛擬貨幣出資的股東會被法院認定要對虛擬貨幣評估。但苦于沒有中介機構對其價值得出適合的意見,司法機關是否就會以虛擬貨幣出資違反法律規定,屬于不得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進行判決等。另外,除了前述的問題,投資者還可能需承擔補足出資額的義務,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向債權人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連帶責任。以上均是因為虛擬貨幣出資評估事項而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出資的代持股協議問題??
很多區塊鏈行業的從業者實際上并不愿意公開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還在國外的一些企業任職。出于種種原因,投資者便與他人簽訂了代持股協議。投資者自身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但是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卻不是自己。筆者認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條規定的情形,代持股協議一般是有效的。
主要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投資者與名義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會面臨以下的風險。比如:名義股東私自處置股權問題;隱名股東難上位的問題;名義股東在隱名股東出資額不到位時,仍應對外承擔責任的問題等等。投資者與他人簽訂的代持股協議有眾多的法律隱患,投資者應當謹慎簽訂代持股協議。
虛擬貨幣對于大眾已經不再陌生,甚至私主體之間交易流通虛擬貨幣也司空見慣,但也不意味著其法律行為的自由有保障。在國內并未出臺政策對虛擬貨幣的性質進行明確規定時,投資者用虛擬貨幣作價出資設立公司仍應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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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主要加密貨幣的表現已經放緩。因此,投資者正將注意力轉向市值較小、隨時可能爆發的加密貨幣或代幣。交易員ElliotWainman分享了他看好的代幣列表,重點關注以太坊的De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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