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al Tomaev
從創建的那一刻起,關于 ETH 性質的爭論就不能被簡單歸結。在最近協議向“權益證明”(PoS)交易驗證機制完成過渡時,爭議只會更甚。
核心體現在 ETH 是商品還是證券。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主席 Gary Gensler 在“合并”之后第一個談到這一點。
因此,他的主要立場歸結為根據豪威測試(Howey test),大多數加密代幣都可以作為證券”這一事實。根據該測試,如果“對普通企業進行貨幣投資,并合理預期從其他參與者的活動中獲利”,則確認投資合同的存在。
律師事務所Anderson Kill:承認有爭議的比特幣不屬于CSW可避免不必要的訴訟:2月25日消息,針對CSW起訴BTC及BCH等鏈的開發者一事,美國律師事務所Anderson Kill已代表其客戶FastBitcoins創始人對CSW所提起的訴訟回應稱,承認有爭議的比特幣不是CSW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該律師事務所表示,FastBitcoins和其他許多處于類似情況的人在1Feex地址(Mt. Gox被盜資金也關聯該地址)持有的比特幣中擁有公平權益,且其金額不低于1750萬美元。此外,該律師事務所還表示:1.TTL和CSW對Brewster負有法律公平責任;2.Brewster保留尋求資產保全令的權利,并對TTL和CSW就財產轉換提起訴訟;3.Ontier(CSW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和CSW需保存所有與爭議有關的證據。(Cryptocurrency News )[2021/2/25 17:52:58]
根據 Gary Gensler 的說法,在切換到 POS 之后,以太坊開始更加體現出證券的性質,因為“代幣抵押與借貸非常相似”,而投資以太幣實際上與利潤預期相關聯,因為所有利益相關者(“其他參與者”)的活動,允許整個驗證機制存在,即使特定利益相關者的利潤取決于他的特定利益。
動態 | OneCoin案被告Mark Scott的律師反對美國政府“有意回避”指控:OneCoin案被告Mark Scott被美國政府指控在OneCoin案中“有意回避”,此指控遭到了Mark Scott的律師的反對,他稱“我們反對‘有意回避’指控,并提議根據當時的事實記錄,在政府案件結案后詳細說明我們的反對意見。如果提出這樣的指控,我們認為應該同時提出相應的‘誠信’指控。”注:“有意回避”指為了逃避法律后果,人們可能會有意無意地表示不知道對他的行為具有重要意義的事實。(Finance Feeds)[2019/10/24]
同時,負責任的金融創新法案 (RFIA) 將大多數數字貨幣稱為商品,其中應包括 ETH 。RFIA 為確定何時將數字資產視為商品以及何時將其視為證券提供了明確的標準。如果資產不賦予所有者公司權利,則根據投資合同發行的代幣將有資格作為“輔助資產”。RFIA 將輔助資產與記錄輔助資產轉讓協議的基礎投資合同明確區分開來。事實證明,只要 ETH 賦予公司權利,包括獲得股息, 那它就是一種商品。
聲音 | 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律師:預計2019年不會有比特幣ETF: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和證券訴訟律師Jake Chervinsky發推表示,VanEck撤回了比特幣ETF的提議,可能是因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在下個月拒絕它。 目前,Bitwise的ETF提議仍在等待(暫時),SEC將于10月13日作出最終決定。我的猜測是,2019年將不會有比特幣ETF。[2019/9/18]
注:2022 年 6 月 7 日,美國參議員 Cynthia Lummis (R-WY) 和 Kirsten Gillibrand (D-NY) 提出了《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S. 4356 - the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簡稱 RFIA),旨在建立一套美國對數字資產的監管體系。這項備受期待的法案旨在解決金融監管機構對數字資產的管轄權長期存在的不確定性,澄清數字資產和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的稅收問題,并對數字資產的發行者和服務提供者確立信息披露和消費者保護義務。
動態 | 羅森律師事務所對Ripple和XRP進行證券調查:據Ambcrypto報道,近日,一家全球投資者律師事務所羅森律師事務所發布新聞稿,稱其正在調查Ripple Labs和XRP。該公司證實,它正在檢查Ripple是否違反了與XRP代幣銷售相關的任何聯邦安全法律。據報道,羅森律師事務所正在準備集體訴訟,試圖收回投資者在XRP令牌中遭受的損失[2018/8/9]
在 8 月初發布的參議院農業委員會最近頒布的《數字商品消費者保護法》(“法案”)中也是同樣的邏輯。
該法案定義了“數字商品”,其中包括比特幣和以太坊,而不包括證券在內的某些金融工具。因此,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指定其對 ETH 的管轄權,但為與證券相關的其他資產的監管留出了空間,并將受 SEC 監管。該法案將使數字資產被確定為商品的過程系統化。
該法案還授予 CFTC 對數字商品交易的專屬管轄權,但賣方或消費者僅使用數字商品購買或出售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除外。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對 ETH 的監管有不同方式。在我看來,方式的不同是由于 ETH 性質的特殊性:
1. 在質押的情況下,我們談論的是通過放置代幣作為驗證區塊鏈交易的機制而獲得的收入。是的,它與債務證券非常相似。
2. ETH 可能是資產買賣交易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它是一種商品。
因此,根據已證明的以太幣功能,在特定情況下將會有適用的法規。
盡管就 ETH 的法律性質引入了立法規定,但 SEC 不會放松對數字資產尤其是 ETH 的監管。
在不久的將來,當 SEC 和 CFTC 實際上將確立其對 ETH 性質表現形式的管轄權時,我們可能會見證幾個公開案例。這些案件將成為未來法律的基礎,這些法律只會解決既成事實。
作者介紹:Web3 律師,在企業和知識產權領域擁有超過 10 年的經驗。主要專業領域是一般公司法、并購、NFT、風險投資、知識產權、合同、WEB3、法律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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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aily星球日報
Tags:ETH數字資產比特幣SECYEARN ETHEREUM YIELD數字資產類應用案例包括現在比特幣市值多少H2O Securities
撰文:Paul Veradittakit,Pantera Capital 合伙人編譯:Amber,Foresight News2021 年,中心化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總交易量超過了 14 萬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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