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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肖颯:我為什么看好NFT?_國家允許數字貨幣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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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對于NFT是否會被過度金融化,作者有深深地擔憂。按照奧國學派的回歸原理,“任何貨幣的產生都可以追訴到其作為貨幣使用之前的商品屬性。”因此,我國2013年對于BTC的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實質上與2017年“9.4公告”和當下的挖礦被禁事件在邏輯上并不矛盾。數字代幣是一種虛擬商品,也可以同時是一種“非法支付工具”或“類違禁品”。鑒于當下各地判決書對于數字代幣的財產屬性保護程度不一,颯姐就不再糾結,且等之后的法律定性趨勢。

肖颯: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反洗錢、侵權及稅務風險: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是反洗錢風險。盡管目前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礦機生產商必須承擔反洗錢義務,但與虛擬幣相關的反洗錢問題始終在監管部門的視線范圍內。二是專利侵權風險。礦機生產商屬于芯片制造業,因此涉及大量專利問題,若明知銷售的比特幣礦機侵犯專利權卻仍然參與銷售,可能會違反《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權利人專利權的侵犯。三是稅務風險。一些礦機廠商在銷售礦機時會接受比特幣支付,可能會引發稅務風險。(證券日報)[2021/3/29 19:24:36]

數字代幣有流通手段、分散發行、總量固定、匿名交易的特點。對比可分的數字代幣,NFT的不可分性,從根上讓它與眾不同。雖然斷絕了其作為支付工具的可能性,但是開了另一扇窗戶:成為物理世界數字化的一條可行路徑。

聲音 | 肖颯:數字貨幣循序漸進,穩步推行才是上策: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專欄文章《數字貨幣“中國隊”,將如何改變未來?》。肖颯在文章中稱:我國數字貨幣如果采取傳統區塊鏈單一架構,可以想象是無法滿足“零售級”M0的交易需求。因此,我們發現DC\\EP采取的是雙層運營體系:央行不直接向社會公眾發放數字貨幣,而是由央行把數字貨幣兌付給各個商業銀行或其他合法運營結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社會公眾供其使用。由此,我們可以判斷一個商業機會,未來各大商業銀行必然將爭奪“數字貨幣二次發行權”,為此他們會采購金融科技服務、網絡安全服務、存儲性能提升技術,還會豁出去進行賣力“銷售”以搶占數字貨幣零售高地。肖颯在文章最后還表示:相信未來數字法幣將會被大力推薦給公眾,相信這是大勢所趨,誰也不能螳臂當車。但是,我們建議慎重加載智能合約,尤其是當下,錢就是錢,別把錢弄成不實實在在錨定某種確定價值的東西。一旦數字法幣成了有價債券,成了不是錢的普通債權憑證,就沒有人信它了。屆時,我們可以預見黃金的價格又要瘋長,因此,數字貨幣循序漸進,穩步推行才是上策。[2019/8/12]

一家之言,我認為NFT是數字世界的物,擁有者享有物權。

聲音 | 肖颯:《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發布體現出監管賦予行業發展空間:據經濟日報消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正式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區塊鏈監管從此有法可依。《規定》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履行備案義務。對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表示:“從具體條文來看,監管吸收了P2P、股權眾籌等經驗,對區塊鏈的發展有很大好處。安全評估讓區塊鏈應用能夠‘去偽存真’,與核準制相比,備案制更有彈性,這體現出監管賦予了行業發展空間。”[2019/1/16]

就當下的實踐看,藝術品首當其沖。合規與非合規的藝術品NFT平臺,不斷涌現。近期資深音樂人、畫家、文創人士陸續來找我們詢問如何鑄造NFT,如何進行商業化運作,看著這些可愛的人們,我們非常擔心。NFT自身具有炒作性質,加上藝術品也具有炒作性質,兩者結合起來,風險陡升,相對單純的藝術家們對于金融的巨大勢能沒有足夠的思想準備,很容易造成紅紅火火開業,黯然負債甚至囹圄的后果。

聲音 | 律師肖颯:狹義“幣圈”與“鏈圈”以“發幣上交易所”為界限: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文談“幣圈”與“鏈圈”的區別。文中表示,“狹義的‘幣圈’,單指交易所及上交易所的項目方成員及其聯盟等。狹義的‘鏈圈’,單指只從事區塊鏈技術研發、落地應用的團隊及聯盟等。這兩個定義里的幣圈和鏈圈,幾乎是不重合的,因為兩者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以‘發幣上交易所’為界限。”[2018/8/30]

反洗錢問題,是NFT平臺難以繞過的法律義務。

目前平臺能做的工作有限,我們姑且提幾點建議:

1、實名注冊;

2、實名購買;

3、簽署資金來源合法的承諾書;

4、做好其他KYC工作;

5、監控NFT的流轉過程,并在監管機關審查時可提供報告;

6、事中留痕;

7、事后應急方案(必須含有履行網絡安全義務的內容)

根據201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所以認定NFT是否為電商平臺的關鍵在于NFT是否屬于商品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如何進行定性。

首先,NFT可以被評價為商品嗎?商品是為了出售而生產的勞動成果,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適用于交換的勞動產品,其基本屬性為價值和使用價值。針對NFT而言,首先,NFT具有一定的價值性,要獲得NFT形式的藝術品等無論多少還是需要創作者付出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甚至一些平臺需要創作者交付一定金錢之后才可以進行創作,并且其可以進行一定交易和轉讓從而獲得收益;其次,NFT具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性,NFT形式的藝術品等通過NFT形式表明該數字藝術品屬于購買者所有。所以,NFT存在被評價為商品的可能。但此處,亦有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NFT被評價為商品,那么商品是什么?是NFT本身還是NFT所表明的所有權的數字藝術品?

其次,NFT平臺提供的服務如何定性?現有的電商平臺是中心化的,其主要功能是為買賣雙方提供付款的監管,通過其構建的購物規則,消除買賣雙方的信任危機,防止出現付款而不發貨或者發貨卻無付款的情況,保證買賣雙方的資金安全和貨物安全,同時也會增加交易的成本。通過智能合約的形式實現傳統電商平臺所具有的職能,以合約實現對交易流程的監管。NFT的交易平臺與傳統的電商平臺相比,二者不同除了可以通過智能合約的形式實現傳統電商平臺所具有的職能,以合約實現對交易流程的監管外,NFT交易平臺還會協助用戶鑄造代表其作品的NFT。所以,NFT交易平臺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屬于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產品和服務”,不適用《電子商務法》,所以一旦NFT被認定為屬于金融產品,那么為其提供服務的行為,也將不再屬于《電子商務法》中所規定的經營活動。同時《電子商務法》第13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并且在發現后,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即雖然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提供的是一種服務,但是這種服務必須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Tags:NFT區塊鏈數字貨幣比特幣BeNFT Solutions區塊鏈的未來發展前景分析國家允許數字貨幣交易嗎比特幣在中國能提現嗎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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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公號“老雅痞”laoyapicom授權轉載Matthew Hartman是Betaworks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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