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認為,與虛擬貨幣直接關聯的服務在國內容易存在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風險。而作為計算機的一種,礦機銷售、托管及使用的法律風險相對較小。但是,自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挖礦”后,挖礦產業已被各地納入打擊與清退的視野,從業人員的法律風險有所變化。颯姐團隊將從各法律部門的視角對此作出梳理與論述,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繼續挖礦的風險梳理
礦圈經營模式主要涵蓋生產礦機、銷售礦機、銷售算力、托管礦機等,颯姐團隊從行政法、刑法、民法三個方面整理該等經營模式各參與主體的法律風險:
1.行政違法風險
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內蒙、四川等“礦場”聚集的省份亦開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律。在未來,如前述會議精神形成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可能會同時打擊挖礦的經營行為與購買行為,并將相關行為納入行政違法的范疇。
高通全球高級副總裁:AIGC的成熟和廣泛應用將大幅提升元宇宙內容的生產效率:金色財經報道,在2023年世界人工智能大會現場,高通全球高級副總裁程立新表示,5G和AI技術將賦能元宇宙全新的應用服務、環境和體驗。目前看到XR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受限于內容生產高成本以及應用生態的碎片化,AIGC的成熟和廣泛應用將大幅度提升元宇宙內容的生產效率。(澎湃)[2023/7/7 22:23:47]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挖礦本質上是“制作數字代幣的行為”,如該條款未作更改,在新法生效后,挖礦行為將構成行政違法。
聲音 | 鄭必堅:區塊鏈等新技術與傳統制造業的融合 將提升亞洲國家的生產力:6月13日,人民日報刊發國家創新與發展戰略研究會會長鄭必堅文章《清醒把握機遇,共創亞洲未來》。文章指出,今天,放眼世界,一個由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共同主導的、海洋經濟和內陸經濟全面打通的、線上線下相互聯動的新一輪經濟全球化,已經提到議事日程上來。而這正是亞洲國家包括中亞、南亞和西亞國家繁榮發展重大的新機遇。陸海打通、線上線下聯動的新一輪經濟全球化,將在信息技術包括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與傳統制造業的深度融合中,提升亞洲國家的生產力。[2019/6/13]
雖然上述法律規定暫未生效,但并不影響地方政府著手對各地挖礦產業的清理。據颯姐團隊了解,內蒙等地已開展并基本完成清退。
聲音 | 財聯社:礦機生產商上市尚且艱難 涉幣色彩較深的OK集團上市之路不容樂觀:據界面消息,財聯社發文評論稱,OK集團創始人徐明星斥資收購前進控股股份,被外界視為仿效火幣投資桐城控股的借殼上市行為,但借殼上市并非易事。按照港交所交易規則,徐明星如想在短期內將OK集團的區塊鏈業務置入殼公司,還需通過多重政策關卡以及港交所自由裁量權的考驗。OK集團的涉幣業務充滿爭議,徐明星也曾多次遭到投資者圍堵。有觀察人士表示,礦機生產商上市尚且艱難,涉幣色彩較深的OK集團上市之路不容樂觀。[2019/1/18]
2.刑事犯罪風險
根據經營、營銷模式的不同,颯姐團隊整理礦圈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如下:
聲音 | Roger:比特幣價值與其生產成本無關:據AMBCrypto消息,在Blockchain Cruise上,Bitcoin.com的首席執行官Roger Ver在比特幣[BTC]的各個方面與Litecoin的創建者Charlie Lee進行了交談。Charlie Lee談到了比特幣具有內在價值的四個重要方面。
根據Roger的說法,生產成本與比特幣價值無關。相反,供應是有限的,它有助于比特幣的價格,因為價格是由供需力量決定的。如果供應增加且需求減少相同則價格下降,而如果需求增加且供應減少則價格增加。根據Roger的說法,Charlie Lee對比特幣經濟學的立場是完全錯誤的。[2018/10/7]
非法集資類犯罪
①在某些不規范的云挖礦模式中,經營者將非主流虛擬貨幣的礦機算力抽象化,向社會公眾宣傳收益率,并吸收其人民幣的,實務中有將該等行為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如國家進一步出臺對虛擬貨幣限制的法律規定,即便是主流虛擬貨幣的云挖礦模式,亦存在入罪可能。
②經營者如將購買礦機作為進入門檻,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標準,且形成三層級、30人以上的組織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詐騙罪
如所謂礦機根本不存在,或未運轉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詐騙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云挖礦平臺吸收資金許諾收益的行為實質是為社會大眾提供金融理財服務。但顯然,云挖礦平臺并未獲得從事金融活動的行政許可。如云挖礦平臺被擴大解釋為金融機構,云挖礦平臺可能因此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非法經營罪
行政監管風險提及的《人民銀行法》法律效力層次高于行政法規,而國務院金融委的會議精神亦有可能形成行政法規層次的規定,一旦施行,將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前置構成要件,礦機及其相關經營行為可能被納入該法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予以打擊。
3.民法救濟風險
從民事實務的情況來看,由于標的物涉及虛擬貨幣,部分法院認為不合法物的關聯權利不應得到保護。
颯姐團隊在此提醒,用戶購買礦機的法律行為存在不被司法所保護的可能性:用戶無法基于合同通過訴訟維護其民事權利。
屏蔽國內IP的做法是否有價值?
近日,為減少公法風險,部分礦圈公司選擇屏蔽國內IP地址,不向中國人民開放服務。
如前所述,礦機的相關經營行為,特別是云礦機平臺存在刑法風險,我們從刑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對事實的認定多采用實質標準,即,無論通過何種途徑,如中國用戶成為云挖礦平臺的用戶,且云挖礦平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根據犯罪結果發生地的屬地管轄原則或受害人為中國人的保護管轄原則,中國刑法對此均有管轄的權力。
當然,主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重要內容之一。屏蔽IP的做法至少是重要的主觀抗辯理由——平臺無法實質判斷用戶的國籍,已盡到KYC的義務。雖然中國人在境外犯罪也是我國刑法管轄的范疇,但相關服務僅限于境外的行為不會侵害中國市場秩序,不存在法益侵害性。
但是,需要注意,如若涉嫌犯罪的礦圈公司在屏蔽中國IP的同時,向境內宣傳其業務,甚至提供接入端口,由于經營者存在明顯的放任國內用戶使用的態度,前述抗辯可能因此歸于無效化。
寫在最后
在虛擬貨幣未被納入監管體系分類規范的背景下,作為關聯性極強的礦圈難以獨善其身。當虛擬貨幣總是與違法犯罪關聯時,礦圈法律風險的上升已成為必然。颯姐團隊建議,從業者應當更為審慎地對照罪名構成要件來規范自身行為,減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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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中國計劃出清比特幣挖礦產業時,北美一些企業和資本開始蠢蠢欲動。比特幣的全網算力又一次出現了滑坡,半個月下降了19%。毫無疑問,中國監管的出拳正在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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