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篇《XX撕開中國NFT的“遮羞布”》一文,迅速闖入大家視野,文章內容不多,但題目足夠勁爆。在很多數藏社群,我們都發現了這篇文章帶來的巨大反響,人們紛紛討論,這是不是表明中國本土數字藏品就此“陣亡”,不再有生存空間。為了降低數藏行業的恐慌心理,我們從客觀角度對近期監管動態、某大廠數藏是否“回購”和上下求索的數藏生存之路,撰寫此文,僅供行業內人員參考。
[監管動態]
據媒體報道,7月以來,多個數字藏品平臺表示接到了相關監管部門的通知,并發布關閉寄售市場公告。6月底,某上市公司也關閉了數藏平臺,并表示“接政府相關部門通知,平臺將關閉寄售市場,直至國家相關法律完善允許。”
值得注意的是,自去年以來,上市公司開展NFT、數字藏品、元宇宙相關業務,甚至是公開披露研究進展、提及元宇宙概念,都會引起證券交易所的關注。例如,2021年底,深圳某公司在某平臺回復投資者提問時表示虛擬數字人技術是元宇宙相關技術的組成部分,該公司及關聯公司在虛擬數字人方向已開展多年技術研究,并申請多項相關發明專利,隨后該公司股價盤中漲停,并在當日收到了某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發出的《關注函》,要求其說明公司現有主營業務、主要產品與元宇宙概念的關聯性,虛擬數字人技術涉及的具體業務內容及產品形態,相關業務開展情況及收入占比等內容。
肖颯: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反洗錢、侵權及稅務風險: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是反洗錢風險。盡管目前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礦機生產商必須承擔反洗錢義務,但與虛擬幣相關的反洗錢問題始終在監管部門的視線范圍內。二是專利侵權風險。礦機生產商屬于芯片制造業,因此涉及大量專利問題,若明知銷售的比特幣礦機侵犯專利權卻仍然參與銷售,可能會違反《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權利人專利權的侵犯。三是稅務風險。一些礦機廠商在銷售礦機時會接受比特幣支付,可能會引發稅務風險。(證券日報)[2021/3/29 19:24:36]
今年上半年,國內某上市公司因其實現收入增長的業務之一信息技術服務業客戶較為分散,訂單需求發生頻次高、業務周期短、單次服務金額較小,受到了國內某證券交易所向其發送的《關注函》。在關于對該關注函回復的公告中,該公司披露了其運營的數字藏品頭像項目及數字藏品虛擬資產管理系統等相關情況。
聲音 | 肖颯:“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題為“正規區塊鏈項目,法律邊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風險,“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可以看到,ICO在國內的定義是一種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不僅經營者違法,同時投資者也有巨大的風險。此外,結合銀保監的發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關于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ICO等非法公開融資活動依然是被禁止的,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2019/11/20]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第十四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第九條,關注函屬于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措施的一種。顯然,從出具主體來看,關注函并非行政處罰,但其影響不容忽視。原因在于,回函按照監管要求需要向公眾投資者披露,披露的結果很有可能造成股價波動,對公司聲譽也可能造成負面影響。
聲音 | 肖颯: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與幣價掛鉤:12月20日消息,律師肖颯在其公眾號上發表題為“盜取非知名‘虛擬幣’,也構成犯罪嗎?”的文章,最后得出結論: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其實直接與幣價掛鉤,“山寨幣”“垃圾幣”沒有刑法保護的必要,因此,盜取、騙取這些代幣,不應該構成犯罪。如果該虛擬幣雖然出身違法行為,但是具有相當的市場價值,則盜取、騙取行為可能會構成犯罪。[2018/12/20]
再來看香港地區。今年6月,香港證監會公開提醒投資者注意數字藏品的相關風險。“數字藏品與其他虛擬資產一樣面對較高的風險,包括二手市場流通性不足、價格波動、定價欠缺透明度、遭黑客入侵及欺詐風險。”證監會最近留意到,有些數藏跨越了收藏品與金融資產之間的界限,例如有著與‘證券’或尤其是‘集體投資計劃’下的權益相類似的細分化或同質化數藏。”同時,香港證監會也表示,“整體而言,如果某數字藏品是一個真正以數碼形式存在的收藏品,與之相關的活動便不屬于證監會的監管范圍。”可以看出,這與三協會的倡議精神存在一致性,即肯定NFT具有一定價值,同時嚴防證券化風險。
聲音 | 肖颯:為傳銷幣站臺將依正犯或單獨的罪名進行刑事處罰:9月12日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表示,為參與傳銷幣項目進行宣傳的媒體和提供技術支持的軟件外包公司,主觀上明知或應當知道是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幫助,或者特定技術開發只用于犯罪行為的,將構成幫助犯。應定的具體罪名與刑罰當依據傳銷幣發行、運作的本質邏輯、侵害的法益重大性等,依正犯的罪名及刑罰從輕或減輕處罰,或者以單獨的罪名進行刑事處罰。[2018/9/12]
[NFT回購的法律風險]
數藏平臺發生股權變更、歇業時,持有數藏的朋友會詢問,平臺或繼受者是否可回購NFT?就這一問題,我們詳盡分析。
所謂回購,又稱為補償貿易,本意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機器設備或技術的同時,承諾購買一定數量的由該項機器設備或技術生產出來的產品。這種做法是產品回購的基本形式。實踐中,也存在雙方通過協議約定,由機器或設備的出口方購買進口一方提供的其他產品。這在商事貿易中并不罕見。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對固定證據‘真實性’有重要作用 但不能單純依賴:據鳳凰網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我國司法領域對于‘證據’的態度開放,區塊鏈作為一種‘分布式存儲技術’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對于固定證據的‘真實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雖然區塊鏈技術本身對固定證據有優勢,但真實世界里發生的事件,不能單純依賴區塊鏈技術,例如航空保險理賠糾紛,是否發生空難本身很難被區塊鏈完整記錄下來,很多時候是‘人為’地記錄在鏈上觸發‘共識機制’,因此,在證明某一行為是否真實發生時,還是需要傳統的書證、電子數據、物證等。[2018/9/10]
但是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回購往往被不法分子用來作為非法集資的一種手段。這也被明文規定在2022年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行為人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實施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在滿足其他要件的基礎上,就能夠被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從而受到刑法處罰。實踐中,便存在以白酒為標的進行回購以吸收資金的案例,在這些案例中,不法分子在回購時往往會以比原價高不少的價格進行回購,同時對外宣稱該白酒是某種理財產品,投資(購買)可以獲得利潤,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該行為就能夠被評價為一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行為人因而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盡管數藏并非白酒一類的實物,但是如果其銷售模式與前述白酒相當,同時約定的回購價格又高于售賣價格,那么即便平臺運營者辯稱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但在監管部門看來,該行為仍然極有可能被視為是非法集資行為。此外,應當注意的是,在此種情況下,即便該行為最終被認定不構成犯罪,但是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數藏的金融屬性會得到極大的提升,換言之,其本身就相當于一種金融工具,這無疑會對企業的合規經營產生影響。
因此,對數藏設置回購條款需要企業小心謹慎進行,不僅在回購價格上最好不能超過原價,同時用戶通過購買該NFT不能獲得過于優異的權限,否則該權限所帶來的收益仍然可能被視為利息,從而使得售賣數藏的過程被監管部門認定具有利誘性,從而使得企業具有較大的刑事法律風險。
[上下求索的國內數字藏品發展之路]
隨著互聯網產業的不斷興起,在文化產業數字化的背景下,新興業務形態的不斷涌現是可預見的。但與之相對的,則是法律滯后性所帶來的監管上的空缺。這對于NFT行業亦是如此。
現在數藏行業的監管政策仍然尚未明晰,在此基礎上,正面消息與負面消息接踵而來。前者如各大廠商紛紛下臺創建屬于自己的數藏平臺,這說明大廠們看重數藏行業的前景,又如近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上海市數字經濟發展“十四五”規劃》,其明確表示“支持龍頭企業探索數藏交易平臺建設,研究推動NFT等資產數字化、數字IP全球化流通、數字確權保護等相關業態”在上海先行先試,這些消息對整個數藏行業無疑有著不小的推動和支持作用。
但同時負面消息也仍然不斷,如今年4月13日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該倡議在公布時給了數藏行業的從業者們當頭一棒,讓大家紛紛懷疑自身業務的合規性合法性,此外,最近各種數藏平臺跑路的消息不斷傳出,包括近日由某港股上市公司經營的某某平臺也宣布關停業務,這些都為本就在夾縫中生長的數藏行業帶來了極大的沖擊,不少用戶因而開始懷疑行業的合規性。數藏行業正是在這滿山風雨間不斷成長的。
但即便如此,颯姐團隊仍然認為監管的空缺不代表行業的禁止,行業中存在的亂象也不代表監管部門便需要對整個行業進行打壓。誠然,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明確規范,確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數藏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但是對整個行業Say No,甚至扼殺數藏行業的發展卻也并不能算上一件好事。
社會需要活力和創新,而新興業態正是為社會注入能量的源泉,我們衷心希望監管部門能夠摒棄一刀切的簡單做法,轉而充分發揮監管的作用,取其精華去其糟粕,讓數字藏品行業融入“文化數字化”這個大方向,從而健康和諧發展,豐富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報告出品方/作者:渤海證券,姚磊)1.1 元宇宙:與現實平行的虛擬世界元宇宙(Metaverse)最早由尼爾·斯蒂芬森在 1992 年出版的科幻小說《雪崩》 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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