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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區塊鏈“后遺癥” 你的維權時效還在嗎?_區塊鏈技術通俗講解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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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不少幣圈老友向颯姐團隊求助,希望咱們能夠幫助他們拿回早期因各種原因“丟失”的虛擬貨幣。這樣的一類案子,初聽下來感覺勝算滿滿,只覺這事成了。一問細節,卻又不禁躊躇,只能耐心和老友們解釋為何這事辦不了。而這樣的一類案子,大多都是因為同一個原因,訴訟時效問題。民法中的訴訟時效一旦經過,對方當事人便能夠獲得時效抗辯權,盡管法院不能主動向當事人釋明,但是有律師代理的當事人往往不會錯過時效抗辯權,因此這類民事案件除非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調解協議,否則多半只能不了了之。

那么,民法的路子走不通,能否通過刑事追訴手段保障權利呢?畢竟如果對方采取了詐騙手段騙取了當事人持有的虛擬貨幣或是拒不返還虛擬貨幣等,只要數額足夠,在刑法上都有類似的罪名予以制裁。好在這些案子雖然已過訴訟時效,但仍然處于追訴時效的期限內,還能在刑法領域里請求公權力的救濟。而這種在刑法領域當事人不得不遵守以至于一旦錯過其合理訴求便得不到實現的時效規定,便被稱為追訴時效制度。該制度被規定在我國《刑法》第87-89條之中。颯姐團隊今日文章便為各位老友簡單介紹一下刑法中的時效制度——追訴時效,并就其中的一些簡單問題進行討論。

中國貿促會副會長:要利用區塊鏈等新技術促進服務貿易轉型升級:9月7日,在2020年服貿會第三屆“一帶一路”服務貿易合作論壇上,中國貿促會副會長張慎峰就促進服務貿易國際合作提出建議稱,要堅持開拓創新,積極培育服務貿易新業態新模式。要順應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趨勢,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積極培育數字展會、智慧旅游等新業態新模式,推動高端服務整體出口,加快促進服務貿易轉型升級。(上海證券報)[2020/9/7]

一、追訴時效的定義

所謂追訴時效制度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后,經過法律規定的時間未被追訴的,司法機關便不再進行追訴的制度。換言之,在犯罪人實施犯罪之后,如果被害人沒有在追訴時效內報案,尋求司法機關的幫助,那么司法機關便不會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被害人因此就喪失了通過公權力獲得救濟的權利。因此,對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而言,特別是對于幣圈中的財產型犯罪如盜竊、詐騙等罪名的被害人而言,在追訴時效內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必要條件。

渣打銀行在孟加拉國進行首次區塊鏈貿易:8月16日消息,渣打銀行成功利用區塊鏈技術在孟加拉國進行了首筆區塊鏈交易。渣打銀行為服裝出口商Viyellatex Ltd和Viyellatex在輪廓區塊鏈網絡上的貿易開具信用證(LC)。信用證是銀行發出的保證賣方按時收到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正確金額的信用憑證。據報道,整個交易是無紙化的,并通過Contour的網絡數字化完成。Contour的區塊鏈網絡建立在R3的Corda區塊鏈基礎上,使所有參與者能夠利用該網絡為全球去中心化數字貿易實時創建和更新貿易數據。(Newage)[2020/8/17]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我國的追訴時效制度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

其一,追訴時效的期限及其計算,即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的長短以及計算此期限的方法。追訴時效的具體期限被規定在《刑法》第87條,即“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而期限的計算方法則被規定在《刑法》第89條第一款中,即“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張成崗:從“科技支撐”維度努力回應區塊鏈等對社會治理體系構建的機遇與挑戰:3月27日,由清華大學社會治理與發展研究院、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清華大學智庫中心、人民網理論頻道聯合主辦的“疫情視角下的社會治理現代化”線上高峰論壇舉行。清華大學社會治理與發展研究院院長張成崗以《疫情防控與風險治理現代化》為主題作了主旨演講,他表示,社會治理共同體應當形成合力,從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有效治理出發點,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中國特色社會治理建設的系統性行動方案,為社會治理增加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能力模塊,實現社會治理研究從以往靜態的描述性、倡導性研究范式,轉向關注動態適應性社會治理體系的“規范性研究”和“行動性研究”并重,還應從“科技支撐”維度,努力回應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對社會治理體系構建的機遇與挑戰這一新議題。(人民網)[2020/3/31]

其二,追訴期限的延長。該制度被規定在《刑法》第88條,即“在人民檢察院、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網易科技:拿下數字貨幣錢包市場 有望成為區塊鏈版的“支付寶”:據網易科技不完全統計,目前已知的國內數字貨幣錢包已有超過20個,在全球則有幾百家。許多團隊陸續都拿到了融資。錢包,被看作未來數字資產交易的入口。誰拿下了這個市場,誰就有可能成為未來區塊鏈版的“支付寶”,甚至“微信”。Kcash創始人祝雪嬌告訴網易科技,如果通過蘋果商店購買一款游戲,蘋果商店會抽掉其中的30%作為手續費,可是如果用去中心化的DAPP,完全不用付這筆錢。[2018/5/4]

其三,追訴期限的中斷。這被規定在《刑法》第89條第二款:“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上述三個部分本身規定較為簡單,但實踐中實際上引發了諸多問題,本文就針對其中最簡單的追訴時效的起算點,以及追訴時效的中斷的情形為大家進行說明。

二、犯罪之日的確定

當犯罪發生之時,根據其最終造成的結果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是較為簡單的。而追訴時效的起點即犯罪之日,那么何為犯罪之日?關于這個問題解答的本身已經沒有多少爭議。所謂的犯罪之日,即是犯罪本身成立之日,也就是說,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就是犯罪之日。這樣看來這個問題似乎已經得到了解答,即對于放火罪等不以實害結果發生為必要的犯罪,在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而對于那些必須要求實害結果發生的犯罪而言,則在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國家電網探索利用區塊鏈推進能源互聯網的計劃 :去年11月,國家電網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一項名為“關于區塊鏈的電力交易管控方法及裝置”的專利申請。近日,這項申請正式對外公布。據申請文件顯示,該項發明涉及一種能源互聯網系統,目的是解決如何克服能源互聯網中心化機構管理方案中運行成本高、安全性差以及用戶隱私難以保證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該公司提出構建一個可以通過散列函數傳遞新生成的數據,并將結果存儲在防篡改的區塊鏈中的分布式系統。專利描述的概念與原始區塊鏈的基本機制較為類似。[2018/4/11]

但是這樣的解釋邏輯在一些具體的犯罪適用上就可能存在一些問題。以詐騙虛擬貨幣為例,詐騙罪被認為是一種典型的結果犯,那么結果犯的追訴期限應當從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問題在于如果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但未造成虛擬貨幣轉移的結果,那么該行為人的行為當然構成詐騙罪的未遂,但是從追訴期限上考慮,既然結果沒有發生,如何去計算詐騙罪未遂的追訴期限呢?或者說,詐騙罪未遂的追訴期限不為本條所規定故而不受限制?這種理解顯然是不合適的。

實際上,這是對犯罪成立之日的誤讀。已經有學者指出對于前述犯罪之日的理解,有一種通行的錯誤的理解方式,即認為行為犯的場合下犯罪行為實施之日為犯罪之日,結果犯的場合下,危害結果發生之日為犯罪之日。這種認定方法對于過失犯罪和部分故意犯罪而言并無不妥,但是在故意殺人罪等典型故意犯罪的場合下,這種理解實際上與之前所說的犯罪之日的理解是存在偏頗的。這是因為對于絕大多數故意犯罪而言,其都有既遂、未遂以及預備的犯罪形態,而刑法固然會處置既遂犯,但對于犯罪的未遂和預備也是可能處置的。因此,在故意犯罪未遂的情況下,所謂的結果犯的犯罪之日為結果發生之日的理解就會存在問題。

之所以會出現如此錯誤,是因為我國刑法理論對所謂的符合犯罪構成的理解存在偏差,并且對所謂的結果犯的理解存在誤區。所謂的結果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但是在不具備這種結果的情況下,實際上存在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不作為犯罪處理,如過失犯罪,而另一種則是成立該罪的未遂。詐騙罪的財產損失結果的要求,即是屬于后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機械地認為,對于結果犯,所謂的犯罪之日即是犯罪結果發生之日的理解當然是存在問題的。

事實上,問題的關鍵仍在于對所謂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即是犯罪之日的理解上。對于刑法分則中的絕大部分犯罪而言其規定的都是犯罪的既遂狀態(少數犯罪不存在未遂或是預備狀態),因而當行為符合構成要件時(包括犯罪結果要件),當然就是所謂的犯罪之日。但是這是完備的構成要件,有些犯罪的成立并不以行為完全充足構成要件為必要,而是以結合刑法總則關于既遂未遂及預備的規定后,以修正的構成要件為自身的犯罪構成,受處罰的犯罪未遂形態和犯罪預備形態即是如此。此時即便沒有出現分則中規定的犯罪結果,其行為本身仍然已經成立犯罪,因此在其充足修正的構成要件之日即應視為是犯罪之日。

所以,所謂的犯罪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應當指的是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包括修正的構成要件)并成立犯罪之日,因而在刑法只規定處罰既遂的情況下,行為符合分則所規定的既遂的構成要件之日為犯罪之日,而在刑法也規定處罰預備或是未遂的情形下,則行為符合適用于犯罪預備或是未遂的修正的構成要件之日即是犯罪之日。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在后者的場合下,一旦既遂條件出現,應當將既遂之日視為犯罪之日,而不再將原本未遂時確定的犯罪之日繼續視作犯罪之日。如此理解才能更加合理地確定犯罪之日。

三、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期限的中斷,是行為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新罪,故而從新罪的時刻起重新計算舊罪的追訴期限的制度。

在前后犯數罪的情況下,根據法條的解釋似乎不應當存在疑問,亦即在前罪的追訴期限內,又犯后罪的,前后罪的追訴期限都從后罪成立之日起算。但是若存在前后三個罪,后罪都在前罪的追訴期限內的話,是否意味著前兩個罪的追訴期限都應當從后罪即第三個罪的成立之日重新起算?對此,有學者認為對此項規定應當作如下理解:“犯罪人第二罪成立時,則第一罪、第二罪的追訴時效期限都從第二罪成立時開始計算;犯第三罪時,第一罪的追訴時效期限仍從第二罪成立之日計算,第二罪及第三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則從第三罪成立之日起算……如此類推,即‘前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只能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但是不能再從不屬于‘后罪’之第三罪或者更后面之罪的成立之日重新起算。”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若采以往的理解,即只要后罪發生,所有前罪都重新計算追訴期限,那么很可能導致的情況是在20年后對一輕罪再加以追究,這被認為是違反時效制度的設計初衷的。因為時效制度本身就是為了使得經過一定時間后的犯罪不再予以追訴。

但是其實這種認知是不合理的,既然在前罪的追訴期限內又犯新罪,那么就說明行為人的再犯危險性仍然存在,為了對其進行處罰自然應當重新計算前罪的追訴期限,故而每當發生新罪,都應連同之前所有仍在追訴期限內的犯罪都重新計算追訴期限。所以對上述學者的理解,不應采納,仍應按以往的方法適用追訴期限中斷的規定。

四、寫在最后

《刑法》中的每一個條文都有其意義所在,即便是看似不常見且不常用的追訴時效在實踐中實際上仍然能夠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受到他人的侵害導致自身的財產如虛擬貨幣、NFT數字藏品等受到損害時,維權固然重要,但積極、及時的維權,主動去尋求民法、刑法上的救濟才更為關鍵。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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