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州南區地方法院法官P. Kevin Castel在2020年3月24日星期二批準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一項初步禁令,該禁令禁止Telegram公司將其通過首次代幣發行(ICO)籌集的價值17億美元的Gram代幣分發給投資者。法官P. Kevin Castel裁定,Telegram公司所計劃的Gram代幣的分發構成了1933年《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發行,因此不應給予豁免。法官認為,SEC提出了有力的論證,即向這些私人投資者銷售Gram代幣是 “將這些Gram代幣銷往二級公開市場的更大計劃中的一部分” 。
Telegram公司隨后向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中間上訴申請(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康涅狄格州、紐約州和佛蒙特州的六個地區行使聯邦管轄權,審理來自管轄地區的地方法院的上訴)。
一、此次禁令的聽證會背景:臨時限制令
自從SEC在2019年10月11日獲批臨時限制令以來,Telegram的Gram代幣分發一直處于暫停狀態。2019年10月21日,雙方同意對Gram代幣分發的臨時限制令在2020年2月19日舉行聽證會后到期。但在二月份的聽證會上,法官P. Kevin Castel聽取了有關初步禁令的論證,并決定臨時限制令將保留直到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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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P. Kevin Castel 寫道,
“法院認為,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成功證明了有爭議的合同和非正式協議的內容,其中包括向175名購買者以17億美元的價格交易29億個Gram代幣的銷售行為,是將這些Gram代幣分發進入二級公開市場的更大計劃的一部分,該計劃也得到Telegram公司持續性支持。”
二、禁令依據:Howey測試側重于經濟實質
在法院的命令中,法官P. Kevin Castel寫道:
“最初的175名購買者基于Telegram公司的努力抱有對利潤的合理期望,因為這些購買者期望在項目上市后短時間內從Gram代幣的轉售中獲得巨大收益。” “在Howey測試中,以Gram代幣為中心的一系列合同和非正式協議屬于1933年《證券法》所指的證券。”
Howey測試源于1946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宗案件,該案將《證券法》中的 “投資合同” 一詞的解釋擴展為一種協議,即一個人通過協議向一家共同企業投資時期望在他人的努力下獲得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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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P. Kevin Castel在2月的聽證會上說,Howey測試作為監管機構評估是否構成證券的方式, “是一種靈活的測試。它側重于經濟實質,而不是標簽。”
法官P. Kevin Castel寫道:“法院認為,本案的經濟實質是,《Gram代幣購買協議》和通過首批購買者在TON區塊鏈上向公眾分發Gram代幣的預期活動是單一計劃的一部分。”
金色相對論 | 蜂窩聯合創始人林念龍:幣價下跌和算力暴漲 會徹底傷害“追漲殺跌”的投資者:在本期金色相對論之“礦業危·機”中,針對金色財經內容合伙人佟揚“礦機迭代對現有礦圈帶來的影響是什么?”的提問,蜂窩COO&聯合創始人,糖果資本合伙人林念龍表示:“大算力機器的出現,讓礦工產生了恐慌,但是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的出貨量,對比現在的全網算力,不算大,有喘息的機會。從技術上來講,這次革新是非常難的,非常考驗廠家的研發功底。我認為未來廠商的核心競爭力排序:1.技術 2.資本 3.品牌運營。從投資角度來講,目前礦工比較觀望。這次幣價下跌和算力暴漲,會徹底傷害“追漲殺跌”的投資者,下個牛市多半也回不來了。能扛住的,基本都是已經回本的老礦工和一些有信仰且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強的礦工。”[2018/11/19]
三、法院與Telegram公司之間的六次觀點交鋒
交鋒一:是否將購買協議與代幣交付協議分開看待,Gram代幣是否只屬于一組交易過程中的商品,而不是證券
Telegram公司認為:在本案中存在兩組不同的交易過程,其中一組交易受《證券法》約束,另一組則不受約束。第一組交易是向首批購買者發行和出售《Gram代幣購買協議》規定的“Gram代幣的權益”。Telegram承認第一組交易中的首批購買者“Gram代幣權益”是證券,但可根據Regulation D豁免注冊。第二組不同的交易是通過TON區塊鏈的推出向首批購買者交付新創建的Gram代幣。Telegram強調,Gram代幣一經推出就具有“實用性消費用途”(即可以儲存或轉移價值),因此Gram代幣是一種商品,而不受《證券法》約束。即是說,在沒有合同鎖定期的情況下,第二輪購買者在受到Gram代幣后就可以作為貨幣購買TON區塊鏈上的商品或服務,或者通過抵押Gram代幣成為驗證節點。即使法院認定2018年銷售的Gram代幣是證券,也依然受506(C)規則豁免,此項豁免將一直持續到TON區塊鏈啟動為止,屆時Gram代幣將成為證券法未涵蓋的商品。
《金色講堂》第二期即將開講 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特聘教授王彬生前來授課:5月22日晚八點,《金色講堂》第二期正式開講,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特聘教授王彬生前來授課演講。針對當下火爆的區塊鏈市場,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特聘教授王彬生對區塊鏈市場含義及發展邏輯進行解讀。從信息傳遞成本接近零是這場區塊鏈運動的時代前提到美元消失和新技術出現的展望等6個方面,對區塊鏈市場進行深入的解讀,讓學員能夠深入的了解的區塊鏈市場的發展邏輯。[2018/5/22]
法院回應:Telegram公司行為的經濟實質是,Telegram公司與首批購買者達成合同和非正式協議,首批購買者提供前期資金以獲得未來交付的折價資產Gram代幣。當第一輪購買者的禁售期到期后,首批購買者將收到的Gram代幣轉售到二級公開市場,以期望獲得收益。合格的首批購買者知道并期望,只有在Telegram及其創始人的聲譽、技能和參與保持的情況下,包括通過首批購買者將Gram代幣銷往二級市場,首批購買者才能獲利。所以,根據Howey測試,應將對Gram代幣的購買協議和Gram代幣的交付和轉售協議作為整體來看,整個交易過程包含一份投資合同。(在豪威案中,土地購買合同和服務合同也是分開的且在不同地點和時間生效,并且購買者沒有被要求參與兩份協議。)因此,《Gram代幣購買協議》和通過TON區塊鏈向公開市場分發Gram代幣都是計劃的一部分,屬于證券。
金色財經現場報道 蒙森基金合伙人吳尼克:3類區塊鏈游戲最可能成為爆款:金色財經現場報道,5月19日下午在北京亞洲大酒店2018 HTML5區塊鏈游戲大會上,椋鳥區塊鏈極客聯盟發起人、蒙森基金合伙人吳尼克認為沙盒、模擬建設與解密類游戲,最有可能出現區塊鏈游戲中的爆款作品。[2018/5/19]
交鋒二:發布后Gram代幣與公司無關是否可以不進行Howey測試
Telegram公司認為:應在將Gram代幣交付給首批購買者的時間點對其進行Howey測試,即在TON區塊鏈發布時。因為一旦TON區塊鏈啟動,Gram代幣將不會是共同企業的一部分,Telegram也不會對代幣進行必要的管理工作。即是說,首批購買者在收到Gram代幣后進行的分發與Telegram公司是無關的。
法院回應:Howey測試要求在達成非正式協議、交易合同或承諾時進行一系列測試,即根據Telegram提交的Regulation D表格,Telegram向第一輪和第二輪購買者發行和銷售Gram代幣的時間分別最遲是2018年2月13日和2018年3月29日。該協議作為一個整體是否是證券需在這一時間點上進行評估。根據SEC提供的證詞,本案滿足Howey測試的四個方面,即(1)一項貨幣投資;(2)對共同企業;(3)對收益的期望;(4)來自于另一方的實質性努力。另外在2018年的銷售廣告中,也進一步詳細說明了Telegram的財務狀況將于TON區塊鏈以及首批購買者在發行后持續關聯,以及Telegram已有大規模市場的產品Messenger將于TON區塊鏈集成。
交鋒三:首批購買者的購買目的是希望將其用作貨幣,是否不構成預期營利
Telegram公司認為:首批購買者的購買目的是希望將Gram代幣用作貨幣,不是希望獲得利潤。
法院回應:證券交易委員會證明:
1)在2018年的銷售過程中,Telegram暗中保證了首批購買者購買Gram代幣并有望通過TON區塊鏈轉售獲利成功。所以在2018年向首批購買者出售時,合格投資者是出于投資目的購買Gram代幣。如果沒有向二級公開市場轉售的預期,合格投資者不會向Telegram支付17億美元。
2)根據Telegram的定價公式,在TON儲備中所發行的Gram代幣參考價格約為3.62美元,如果市場價格達到參考價格及其以下,將為第一輪和第二輪首批購買者提供比起收購價格高大約852%和172%的溢價,因此為首批購買者提供大量轉售Gram代幣的機會。
3)Telegram通過TON基金會保證了Gram代幣的市場價格,如果市場價格跌至參考價的一半以下,則TON基金會被授權在公開市場上回購Gram代幣,此規定給首批購買者合理預期。四,Gram代幣的消費用途不是可以吸引Telegram所定位的首批購買者的合理預期,在尋找2018年銷售購買者時,Telegram的重點沒有在需要替代法定貨幣的加密貨幣愛好者、專業數字資產公司甚至公開市場的個人,而是選擇經驗豐富的風險投資公司及其他具有投資意圖而非消費意圖的高凈值個人和實體。
交鋒四:對利潤的免責聲明是否有用
Telegram公司認為:Telegram在銷售免責聲明和公開聲明都強調Gram代幣的消費用途而不是其他用途,購買者不應期望基于購買或持有Gram代幣而獲利,Telegram不保證購買者獲得任何利潤。Gram代幣旨在作為TON生態系統中的用戶之間的交流工具,而不是投資產品。
法院回應:此類聲明(包括在網站上的相關公告)不足以否定合格投資人期望在Gram代幣推出時從中獲利的充分證據。
交鋒五:出售給首批購買者的Gram代幣是否能獲得注冊豁免
Telegram公司認為:《Gram代幣購買協議》中出售給首批購買者的“Gram代幣權益”可依據第4(a)(2)條和第506(c)條的注冊要求獲得豁免。
法院回應:根據SEC提供的證詞,Telegram公司向首批購買者出售Gram代幣的目的和意圖是通過首批購買者向二級公開市場分發Gram代幣,因此沒有達到豁免條件。而Telegram公司承認沒有提交任何《Gram代幣購買協議》和《Gram產品》的注冊聲明,則違反《證券法》第5條,即禁止在沒有登記聲明的情況下進行公開發行證券。另外,Telegram沒有合理的謹慎措施保證首批購買者不是承銷商,因此也不滿足第506(c)條的豁免條件。
交鋒六:即使購買者是承銷商,但采取措施確保購買的代幣是為自己所用,能否洗脫分銷意圖
Telegram公司認為:即使首批購買者是法定承銷商,Telegram公司也遵守規則502(d)通過采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以確保首批購買者是為自己購買而不是將其Gram代幣轉售給他人。具體來說,Telegram指出在每份Gram代幣購買協議中的陳述和保證,要求首批購買者保證他們“為自己的賬戶購買代幣,而不是出于出售目的或與出售有關的目的而轉售或分發。”
法院回應:在評估經濟實質時,法律免責聲明是不受控制的。首批購買者在不進行轉售的情況下進行代幣購買,這種保證是無支撐的。從Telegram的角度來看,對其至關重要的是,首批購買者可以在上市后的二級市場上轉售其Gram代幣,因為此功能將增加可籌集的資金。因此2018年向首批購買者的銷售只是公開發行的一個步驟,而Telegram知道首批購買者是法定承銷商,所以不符合規則506(c)豁免注冊的要求。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區塊科技研究與監管的立場,不構成投資建議,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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