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三期的文章中,我們帶大家解密了亞洲區塊鏈的公司架構討論了當下幣圈內頗為關注的幾個話題,包括代幣發行主體的形式——《系列“基金會”還是公司?》,代幣發行法律框架——《系列代幣發行法律框架中的偽命題》及《系列代幣發行法律框架實務操作》。這一期,我們繼續解密幣圈的另一個熱點話題:以新加坡基金會作為代幣發行主體,是否存在所謂的“稅務優化”,又或者是“弄巧成拙”?有的項目方甚至業內專業人士提出在新加坡設立“基金會”作為代幣發行主體可以享受所得稅的豁免,但結果真的如其所愿嗎?下面我們就來為您一一解答。企業所得稅
根據新加坡法律,所有新加坡的實體除非有稅務“豁免”,否則都要針對其“新加坡來源”的“收入”繳納17%的企業所得稅。那么問題來了,“基金會”能有稅務“豁免”嗎?代幣發行的收益算是“新加坡來源”的收入嗎?代幣發行的收益算是“收入”嗎?“基金會”有稅務“豁免”嗎?
受到REvil攻擊的Kaseya公司表示從“受信任的第三方”獲得通用解密器:受到REvil攻擊的Kaseya公司昨日宣布獲得一個通用解密器,可用于消除7月2日勒索軟件攻擊的影響,努力修復受事件影響的客戶。Kaseya發言人表示該工具來自“受信任的第三方”,但拒絕提供更多細節。Kaseya被懷疑支付了7000萬美元的贖金,也有人認為美國對俄羅斯的施壓正在發揮作用或者受影響的Kaseya客戶可能已經介入。(decrypt)[2021/7/24 1:12:52]
根據新加坡法律,經過政府批準的慈善機構的所得稅是可以獲得稅務豁免的。有一些人以此認為,在新加坡設立“基金會”就可以享受稅務豁免。有一些區塊鏈項目使用了新加坡“基金會”作為代幣發行主體,對外宣稱是非營利性目的而建立的。實際上呢,我們在《系列“基金會”還是公司?》提到過,基金會和非營利組織并不劃等號。截止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作為代幣發行主體的基金會得到過該種稅務豁免。代幣發行的收益是“新加坡來源”的收入嗎?
REvil要求提供7000萬美元的比特幣換取通用解密器:勒索軟件團伙REvil要求提供價值7000萬美元的比特幣,以換取為超過一百萬受感染系統提供的通用解密器。此前消息,與俄羅斯有關聯的黑客組織REvil攻擊了至少200家美國公司,并要求這些公司使用門羅幣(Monero)支付約45000美元的贖金。拜登下令對此事進行調查。(u.today)[2021/7/5 0:27:44]
所謂的“新加坡來源”收入指的是:1.在新加坡產生或來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2.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國來源的收入。對于大多數區塊鏈項目來講,代幣發行所獲得的資金來源確實都不屬于新加坡。表面上看,不受新加坡稅的限制。但,事實并非如此。實際上,認定什么樣的收入屬于“新加坡來源”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必須仔細評估所有的相關情況。新加坡稅務機關會從多個角度來考慮收入來源問題,包括收入的決策地等。只有在區塊鏈技術開發團隊不在新加坡,代幣的發行主體整體在新加坡以外進行,且代幣發行的參與者來自新加坡外部,才可能萬無一失地確保收入是來源于新加坡國外。而根據新加坡法律,注冊在新加坡的公司至少應該有一名常駐董事,也就是說,使用新加坡公司作為代幣發行實體意味著至少有一位決策者是來源于新加坡。這樣一來就有可能導致代幣發行的收益被認定為新加坡來源。代幣發行的收益是“收入”嗎?
動態 | 中本聰早期曾評維基解密:不希望其接受比特幣捐款而致比特幣被扼殺:維基解密創始人阿桑奇昨日于蘇格蘭被捕,引起不小轟動,此事也對幣圈產生了一定影響。據了解,中本聰曾于2010年12月11日晚在國外比特幣論壇上對維基解密發表過評論,他回復道:“比特幣倘若能在其他環境中獲得類似關注就好了,但不希望通過維基解密,因為它捅了大簍子,也將引來麻煩”。而在此之前的12月5日,在維基解密泄露美國外交電報事件期間,比特幣社區呼吁維基解密接受比特幣捐款以打破金融封鎖。對此中本聰曾表示堅決反對,認為比特幣尚處于搖籃期,接受捐贈無疑會引發沖突和爭議,進而毀了比特幣。[2019/4/12]
目前為止,新加坡稅務機關對代幣發行收益的性質尚未明確界定。有不少業內人士認為,發行代幣的收益是一次性收入,所以應該算成資本利得,而新加坡不對資本利得征稅。其實,根據新加坡法律,收入和資本利得的區別并沒有這么簡單,其中納稅人進行的是一系列交易還是一次性交易,只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表面上看代幣發行是一次性完成的行為,不符合一系列交易的特征,其收益好像并不屬于收入。但實際上,如果從納稅人在獲得有關資產時的意圖這個角度來看,答案就顯而易見了。舉個例子:電影院對外銷售電影票,購買電影票的人可以入場觀看電影。電影院此時的意圖與其經營目的相符,所以出售電影票的收益就屬于收入。而如果說,開辦電影院的公司自有一些房產,將自有房產出售給他人,此時獲得這筆收益的意圖和其經營目的沒有直接的關系,所獲得的這筆購房款就屬于資本利得。影院通過出售電影票,賦予了門票購買者電影的觀看權。而代幣賦予區塊鏈平臺或分布式應用程序相關的使用權,所以購買代幣與購買電影門票本質上其實沒什么差別。電影院將對門票銷售收入納稅,那么同理,雖然發行代幣獲得的收益是一次性所得,但考慮到代幣發行主體獲得此收益時的意圖與其經營目的相一致,也會被認定為收入。寫到這里,我們已經回答了新加坡所得稅中的“新加坡來源”、“豁免”和“收入”三個問題。這三個方面,無論從哪一點出發都不利于項目方的稅務優化,在新加坡設立代幣發行主體,代幣發行收益很有可能需要被征收所得稅。除此之外,在新加坡還有商品和服務稅。GST
動態 | 比特幣解密游戲中的310個比特幣并未轉出:經金色財經查詢確認,此前報道的被破解的比特幣解密游戲中的310個比特幣并未轉出。[2018/10/10]
GST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務時,需要繳納的稅費,目前的稅率是7%。代幣購買者可以使用區塊鏈平臺或相關應用程序,這相當于用代幣購買了相關的技術服務。新加坡稅務機關已經在其網站上明確確認提供區塊鏈服務適用GST。如果代幣使用的交易中的任何一方是在新加坡或歸屬于新加坡,該交易就需要征收GST稅。如果一家代幣發行公司是在新加坡注冊成立的,那么所提供的服務有可能就會被認為是在新加坡進行的,但我們還要根據交易個案來分析。總結:以新加坡實體發行代幣仍然屬于全新的行業嘗試,切忌盲目跟風,甚至錯誤地認為以新加坡作為代幣發行主體設立地,或者設立新加坡“基金會”就可以享受稅務上的優惠。如果項目運營實體于新加坡并無實質業務或技術研發團隊也不在新加坡,沒有必要特別去新加坡設立基金會。這樣既不存在稅務優惠,代幣發行的收益反而有可能被認為是“新加坡來源”而需要被征稅。幣圈的區塊鏈玩家,除了從監管角度獲得法律建議外,發行人還應尋求專家建議,以確保長遠、周全地考量稅務安排。相關閱讀:
系列代幣發行法律框架實務操作系列代幣發行法律框架中的偽命題系列“基金會”還是公司?contact@tritonpartners.io
編者按:本文來自鏈塔智庫,作者:鏈塔智庫分析師團隊、清華大學互聯網產業研究院,星球日報經授權發布.
1900/1/1 0:00:00加密貨幣市場正在回暖。在經歷了7個月的熊市后,7月24日,比特幣自5月22日以來的首次突破8000美元大關。但不僅比特幣開始重返牛市,比特幣市值也重新占據了主導地位.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哈希派,作者:不碎,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按照EOS團隊公布的條件,要想成為超級節點,首先其硬件條件至少需要達到:亞馬遜AWSEC2主機x1.32xlarge型,128核處理器,2.
1900/1/1 0:00:009月5日,在由Odaily星球日報主辦、36Kr集團戰略協辦的P.O.D大會安全論壇上,PeckShield研發副總吳家志發表題為《區塊鏈智能合約及公鏈安全》的演講.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哈希派,作者:LucyCheng,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在數字化貨幣系統中,由于數據的可復制性,使得系統可能存在同一筆數字資產因不當操作被重復使用的情況,這也稱之為雙花.
1900/1/1 0:00:00頭條 部首次參與監管虛擬貨幣官方文件發聲8月24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部、人民銀行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風險集資的非法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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