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近日,深圳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假借區塊鏈、虛擬幣”的特大傳銷案。一時間,該案破除了內地對于虛擬幣“網開一面”的傳說。對于虛擬幣的玩家和發起者,颯姐有必要進行普法,以免更多人滿腦子都是“通證”“證券化”,卻不知道自己已離犯罪越來越近。
文章脈絡:1.主觀沒想違法,為何按照犯罪處理;2.哪些人會被當做組織者和領導者;3.三層架構到底是怎么回事?主觀與客觀
先把法條告訴大家: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誘引、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我們在接受垂詢的過程中,聽到最多的一句話是:我沒想害人,也沒有從中拿一分臟錢,憑什么說我犯罪?!有這種想法,只能說明,您需要法律掃盲。刑法的違法性包括兩部分:一是侵犯法益,也就是傷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二是規范違反,也就是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提出如上疑問的朋友多半是認為,我沒有傷害別人,大家都是自愿的,所以沒有侵害誰的利益,談不上違法,更談不上犯罪。而現實中,各國越來越重視對“規范”的維護,這就要求普通人對法律要加強了解、學習,不能繼續處于夢寐狀態。法律不會因為你一句“我不懂法”就饒恕你。現實中,很多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傷害他人就不犯罪,太過片面。刑法保護,除個人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外,還有社會公共秩序、市場經濟秩序、公共安全、金融秩序。本案涉及的組織領導傳銷罪,就是一個典型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這里不論有沒有致使他人財產遭受損失,而是這種商業模式本身就構成犯罪。
肖颯:近來數字藏品NFT行業被屬地“處非辦”約談更像是一個摸底和基礎普法:11月11日消息,近來數字藏品NFT行業常常被屬地“處非辦”約談,各地采取的方式不一樣,但“力度把握”相似,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是屬地民警上門宣讀924文件的辦法,先了解項目情況和實控人情況,然后進行普法教育;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辦法是屬地金融辦聯合其他執法部門組成專班,先了解業務情況和實控人情況,再了解股東情況,采取穿透式監管的思路,查的較細。但,對比P2P網貸行業的約談,本次NFT約談更像是一個摸底和基礎普法。(肖颯lawyer)[2021/11/11 6:46:05]
肖颯: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情況來看,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案件,無論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投資者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幣相關法律規范的認知有限,風險防控意識低,該類案件呈現維權周期長、成本高的特點。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在實際案例中均存在較多難點。(證券日報)[2021/3/29 19:25:05]
哪些人是組織者、領導者?
根據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下列人員可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①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③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④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在3級以上的人員;⑤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咱們先來排除哪些人不會被追究,根據如上規定,“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追究。那么,什么是勞務性工作?按照颯姐辦案經驗,這里的勞務性工作一般是指“替代性極高+無技術含量”的工作,比如打印、訂餐、打掃、采買文具、訂酒店場地等。再來看高危人群,在浙江某地案件中,我們發現“講師”職位實際上風險極高,講師承擔培訓工作,按照組織意愿或個人偏好,給受眾講某幣的走勢或曲線圖,這類人一般都被定為骨干,在實際案件中定“主犯”。容易被忽略的是“宣傳人員”,也就是公司PR,也是高危人群,在組織領導傳銷罪中,負責宣傳的人員一般會在共同犯罪中排名靠前,刑期較高。
聲音 | 肖颯:年底將至,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11月18日消息。對于上海展開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查整治行動,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指出,從辦案經驗上講,每年年關都是各省市執法機關很在意的“時間節點”,年底將至,對于轄區內的虛擬幣交易所及周邊行業進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這輪清理整治行動中,打擊重點預計還是會集中在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對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幣交易所的打擊可能會是“首選”。[2019/11/18]
關于定罪的問題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需謹慎嫁接\"跨境支付\"項目:今日律師肖颯發文,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她表示,區塊鏈技術參與非法跨境支付,屬于“其他”范疇之內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形,區塊鏈技術團隊如果摻和進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結算業務可能會面臨幫助犯的尷尬局面。因此建議在內地保留區塊鏈技術團隊,與持牌金融機構合作從事類似業務,在現階段更穩妥。[2019/2/1]
比特幣:自2013年以來,比特幣被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之外的其他虛擬幣:從近年來江蘇等地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例來看,民法層面,該類虛擬貨幣的定性逐漸被類推解釋為“虛擬商品”。由此,正好掉進刑法第224條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處理范圍之中。即,該類犯罪中,雖然沒有收取法幣,但收取了“商品”。這其中,經常被誤解的一點,法條中提到“騙取財物”,而行為人會說,我根本沒有騙取財物啊?咱們來看一下司法解釋:“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敲黑板!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也就是說,社區里大家都喊著自己沒有被騙,也不影響“騙取財物”的定性。同時,大家關心多少人就入刑?明確告訴大家:30人以上且層級在3層以上,如果累計參與人數超過120人,則屬于情節嚴重,刑期將從五年起。關于“團隊計酬”,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此處,有個出罪的通道,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但實踐中,此通道很狹窄。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ICO代幣權益無法獲得保護: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提示風險稱,從中國法律項下對于ICO這種非法融資方式而來的代幣,是否是屬于“財產性利益”有待探討。她表示,根據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對于ICO認定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對于ICO而來的代幣,作為一種類金融產品,不一定會參照比特幣虛擬商品的定性,而是認為代幣只是一堆價值不高的數據,無需給予較高程度的法律保護。因此很多加密貨幣被盜不能受到搶劫罪的法律保護。[2018/6/20]
寫在最后
通證,不是靈丹妙藥,不要以為使用區塊鏈將實物或產權或無形資產進行證券化就是救贖。在通證化過程中,要躲避至少三個以上罪名,還要注意落地時,卡住脖子的組織領導傳銷罪。今天颯姐的文章只為普法,懇請鏈圈、幣圈的朋友們,多多少少了解一點法律規定,不要自以為“不騙錢、不害人”就不會被制裁。務必具備法律常識,不要繼續在高風險的行業當“法盲”了。如上,感恩讀者!
楔子城里的人想出來,城外的人想進去,人生處處是圍城。而幣圈也是這樣一個被“放大”的圍城。畢竟這樣的一個江湖,從不缺少一夜暴富的傳說。未入城者,往往想進城一窺其奧秘,而入城者,心態更是復雜.
1900/1/1 0:00:00N號房事件連日來一直是韓國社會關注的核心焦點。在這起事件中,出現了一種新的犯罪牟利工具,那便是加密貨幣.
1900/1/1 0:00:00編者按:本文來自白話區塊鏈,作者:五火球教主,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2020年的三月,注定是一個會被歷史銘記的月份。這個月里,新冠疫情在世界各地開始呈現爆發,多個國家封城甚至封國.
1900/1/1 0:00:00“鉆石恒久遠,一顆永流傳”,和鉆石的廣告詞一樣,在比特幣區塊鏈上刻字也能達到相似的效果。好比說,留存在社交媒體上的只言片語會因為公司倒閉或者機房故障而消失,刻在石頭上的誓言會在風沙與撞擊下逐漸磨.
1900/1/1 0:00:00Odaily星球日報譯者|余順遂據Bitcoinist報道,隨著Bitcoin.com準備組建一支骨干團隊,BitcoinCash似乎面臨著艱難的未來.
1900/1/1 0:00:00作者|康康編輯|郝方舟Odaily星球日報出品 DEX流量下降明顯;杠桿代幣仍然需要進一步驗證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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