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他人虛擬貨幣“數字錢包”密碼,是否構成盜竊罪?
由于BTC等虛擬貨幣具有較大的經濟價值,在實踐中盜竊虛擬貨幣的行為也時有發生。那么,竊取他人虛擬貨幣“錢包”密碼是否構成盜竊罪?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有較大的爭議。一方面,行為人盜竊他人虛擬貨幣“錢包”的目的在于竊取他人具有一定財產屬性的虛擬貨幣,一定程度上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另一方面,虛擬貨幣“錢包”密碼本身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且其本身不具有價值,從這方面考量也符合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
那么,對此實務界是如何看待此類犯罪的?今日颯姐團隊就為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以此分析盜竊他人虛擬貨幣“錢包”密碼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處理的,希望能給各位讀者提供一些新思考新思路。
非托管多簽錢包MSafe宣布在Aptos啟動:10月10日消息,Aptos/MOVE生態、非托管多簽錢包解決方案Momentum Safe (MSafe) 宣布啟動,旨在為Move用戶提供安全性和用戶體驗。
據介紹,Momentum Safe由工程師Wendy F(Diem的Novi錢包團隊的前高級工程師)和Jacky W(Harmony的前高級區塊鏈工程師)組成的高成就團隊創建。
在短期內,Momentum Safe的目標是通過增加另一層安全性來保護用戶錢包、資產、代碼和賬戶,以及支持在MOVE上運行的合法業務/項目/DAO的安全基礎設施,從而增強Move生態系統的安全性。
從長遠來看,Momentum Safe致力于降低web2企業進入web3領域的門檻。[2022/10/10 10:29:03]
田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分析師:在美聯儲達到通脹目標之前,比特幣面臨更大拋售壓力:金色財經報道,加密貨幣分析師Nicholas Merten表示,美聯儲保持鷹派態度,比特幣(BTC)的價格可能會下跌。Merten認為,在美聯儲實現控制通脹的目標之前,比特幣可能會面臨更大的拋售壓力。
Merten說,美聯儲的路線是正確的。它需要在冷卻通脹方面占據主導地位。因為這些原則在這里起作用,即提高利率和通過削減資產負債表進行量化緊縮,這就是比特幣下跌的原因。在將通脹控制在2%的目標達到之前,他們不會開始轉向。(The Daily Hodl)[2022/10/9 12:49:57]
(案件編號:(2020)冀1102刑初500號)
去中心化跨鏈交易協議THORSwap將支持Avalanche:9月24日消息,去中心化跨鏈交易協議THORSwap在北京時間今日凌晨進行的Twitter Space中分享了未來支持Avalanche的計劃,將首先支持AVAX代幣,之后將支持基于Avalanche的USDC和USDT。在完成了對原生代幣以及穩定幣的支持后,THORSwap計劃集成Avalanche生態DEX,使得用戶可以進行封裝ERC-20代幣的交易。[2022/9/24 7:18:11]
2019年8月份,被害人劉某因準備做“比特幣”投資,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投資過“泰達幣”的被告人田某。當月,田某幫助劉某投資257萬余元購買了35枚“比特幣”,并在劉某的手機上下載了“比特派錢包”和“imtohen錢包”,用于存放“比特幣”。在此操作過程中,田某獲得了打開上述“錢包”的12個英文助記詞及登錄密碼。
天橋資本創始人:SBF決定救助BlockFi可能暗示加密市場觸底:7月4日消息,Skybridge Capital(天橋資本)創始人Anthony Scaramucci表示,FTX首席執行官Sam Bankman-Fried決定救助加密借貸平臺BlockFi表明我們可能已經觸底熊市。(DailyHodl)[2022/7/5 1:50:37]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利用掌握的助記詞及登錄密碼,委托一名劉姓網友進入計算機系統進行操作,將劉某“錢包”內35枚“比特幣”轉至自己的“比特派錢包”,并將其中的9枚賣掉,贓款用于個人居家消費。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違法國家規定,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該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田某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盜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盜竊罪指的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初看,田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田某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為目的,竊取了他人的虛擬貨幣“錢包”密碼,且根據案發時2019年10月比特幣的市值,其早已超出“數額較大”的標準。比特幣本身具有財產屬性,而“錢包”密碼是占有、使用、處分比特幣的關鍵,一定程度上可以將比特幣錢包密碼與虛擬貨幣本身緊密相連,如果能因此認為錢包“密碼”與虛擬貨幣本身da。因此,從該角度出發,田某的行為是可以構成盜竊罪的。
但我們同時也注意到,田某所盜竊的是他人虛擬貨幣“錢包”的登陸密碼而非直接盜竊錢包中的比特幣,密碼本身不具有價值且其本身應當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因此田某此時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所規定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評價更妥當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構成規定在《刑法》第258條與司法解釋《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中,具體規定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58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的行為。
我們認為,由于數字貨幣具有交換價值,但是對于其屬性是財產、數據還是其他存在爭議,因此盜竊數字貨幣的行為會涉及盜竊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有實務判例認定,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貨幣為特殊的虛擬商品,屬于刑法上的財物,同時也是數據,所以盜竊相應的虛擬貨幣會同時觸犯盜竊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按照想象競合的規則,擇一重罪判處刑罰;也有實務判例基于罪刑相適應原則,避免處罰過重,或者為了避免虛擬貨幣被認定為財物后,查封、扣押、退贓等問題難以解決的考慮,僅將竊取虛擬貨幣的行為,認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寫在最后
在刑事司法實務中,定罪決定了量刑。刑法如何評價個體行為決定了其是否應當被處罰,處罰是輕是重。因此,我們不得不將個體行為性質的社會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可罰性、主觀惡性以及最終實際造成的損害綜合考量。由于虛擬貨幣種類繁多且市場價格波動極大,在認定犯罪的過程中應當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慎之又慎,以符合刑法對人權保障的基本精神。
原標題:“元宇宙”爆火!400多家公司注冊相關商標,劉慈欣:這是人類文明的一次內卷近期,美國社交媒體巨頭臉書(facebook)宣布更名為“元”(Meta).
1900/1/1 0:00:00科技公司首席執行官Elon Musk是一個著名的meme迷。事實上,有些人會稱他為模因領主,他在去年夏天的推文中就承認了這一點.
1900/1/1 0:00:0010月23日,在2021全球財富管理論壇上,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法定數字貨幣試驗區”正式揭牌。據悉,在人民銀行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大力支持下,工、農、中、建、交、郵儲六大國有銀行在北京城市.
1900/1/1 0:00:00「錢都是大風刮來的,如果感覺掙錢很累,那就是你有問題。」不知道其他行業是否存在大風刮錢的現象,但在區塊鏈這里,大風確實可以刮來不少.
1900/1/1 0:00:00在這筆8000美元的買入交易發生的當時,一枚柴犬幣的價格大約是0.000000000189美元,而在十四個月之后的現在,這種虛擬貨幣的價格已經來到了0.00007941美元,這將意味著.
1900/1/1 0:00:00Taproot升級內容 Taproot 是自 2017 年 Segwit 升級以來對比特幣協議的第一次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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