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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香港證監會咨詢文件解讀:什么類型的虛擬資產可被納入交易?_虛擬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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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上周市場傳言香港將為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發放面向散戶的牌照,業內人士向PANews證實證監會將在本周發放咨詢文件。2月20日,香港證監會如期就有關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建議展開咨詢,咨詢將于3月31日結束,以配合在6月1日可以正式生效新的發牌制度。根據香港證監會公布的300余頁,20多萬字的相關咨詢文件,主要向香港業界咨詢10個問題:是否贊同持牌平臺營運者應獲準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對于有關一般代幣納入準則及特定代幣納入準則的建議,你是否有任何意見?如證監會有意允許零售投資者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那么從投資者保障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要實施什么其他規定?對于允許結合使用第三者保險及持牌平臺營運者或與其屬同一公司集團旗下法團撥出的資金的建議,你是否有任何意見?你是否有任何其他建議?對于持牌平臺營運者應如何劃撥該等資金,你是否有任何提議(例如,撥入持牌平臺營運者的公司帳戶,或設定代管安排)?請詳細說明你所建議的安排,及有關安排所提供的保障如何能提供與第三者保險相同的保障水平。對于哪些技術方案能夠有效地紓減與保管客戶虛擬資產(尤其是以線上儲存方式持有虛擬資產)有關的風險,你是否有任何提議?如持牌平臺營運者可提供虛擬資產衍生工具交易服務,你會建議采納哪一種業務模式?你建議推出哪類虛擬資產衍生工具供投資者買賣?目標將會是哪類投資者?對于如何在將《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條款及條件》中的其他規定納入《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內的同時對其加以改良,你是否有任何意見?對于《適用于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打擊洗錢指引》第12章當中有關虛擬資產轉帳的規定或任何其他規定,你是否有任何意見?請說明你的看法。你對《證監會紀律處分罰款指引》是否有任何意見?請說明你的看法。上述10個問題中,最受市場關注的莫過于,是否允許交易平臺面向散戶投資者,以及散戶可以參與哪些資產的交易,并且可以交易哪些衍生品。其他的問題涉及運營的細節、安全保護和反洗錢,如第三方保險、資產保管的技術方案等。證監會將發放虛擬資產牌照,有意允許面向散戶

加密貨幣對沖基金Fore Elite Capital Management 已獲得香港證監會牌照:金色財經報道,Dechert 合伙人 Michael Wong 和 Jason Chan 已經幫助純加密貨幣對沖基金 Fore Elite Capital Management 從香港證監會獲得牌照,然后擴大該牌照的條件,使其能夠投資前 100 大交易量最大的加密貨幣和衍生品.。此前,該公司的牌照只允許對排名前 20 的硬幣進行多頭交易。[2023/5/7 14:47:52]

文件指出,虛擬資產市場波動不定及FTX倒閉,不但顯露了因虛擬資產的生態系統內及虛擬資產市場與傳統金融體系之間的相互聯系日趨緊密而帶來的風險,還凸顯了對虛擬資產業施行有效監管及監察的重要性。而此前香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制度,只有向客戶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才屬于證監會的監管范圍,也意味著證監會此前并無權利向僅提供非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發牌或進行監管。隨后香港特區政府于2020年11月發表了一份咨詢文件,征詢公眾對于建議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的意見。政府建議,在香港提供非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應獲證監會發牌并受其監管。但因為虛擬資產的發牌框架屬于新概念,證監會當時認為,即使該制度已設有保障投資者的妥善防護措施,但為求更加審慎,應至少在初步階段限制《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僅可為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所以此前,香港一直對牌照發放的十分謹慎,僅OSL在2020年以及Hahskey在2022年年獲得了交易所的牌照,且僅限于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在去年10月31日,香港發布《有關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釋放對虛擬資產的開放和友好態度,也釋放了面向散戶投資者提供服務的風聲,并稱證監會正在允許零售投資者買賣虛擬資產展開公眾咨詢。從文件中可以發現,盡管是公開咨詢,但證監會實際上有意面向散戶提供服務。文件中提到,不少人認為,拒絕零售投資者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可能會變相對投資者造成損害,因為這或會驅使他們轉用可輕易在網上接觸而不受監管的海外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來進行交易;而任何這些不受監管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一旦倒閉,零售投資者將難以追討任何損失。這從FTX的倒閉事件就可見一斑。證監會還補充到,在2022年1月,證監會首度容許零售投資者接觸在傳統交易所買賣的少數受規管虛擬資產相關衍生產品。隨后在2022年10月就虛擬資產期貨交易所買賣基金(虛擬資產期貨ETF)設立了認可制度,而至今為止,證監會已根據該制度認可了三只虛擬資產期貨ETF,三星比特幣期貨主動型ETF今年1月在港交所上市,南方東英于去年12月份在香港上市比特幣和以太坊期貨ETF。因此,零售投資者在香港已能通過合規產品以間接方式接觸虛擬資產。所以無論從實際情況和監管趨勢,面向散戶已經證監會不得不允許的變化,這樣才能讓監管化被動為主動。用戶需進行風險評估后才可交易

香港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建議在香港設跨境數字貨幣交易中心:金色財經報道,9月21至22日,鳳凰灣區財經論壇在香港、內地同步舉行,香港證監會前主席、中國證監會前首席顧問梁定邦在“大變局下的全球經濟挑戰”環節發表主旨演講。談到中國的內政與外交活動,梁定邦表示希望中央政府在香港設跨境數字貨幣交易中心。(鳳凰網)[2022/9/21 7:11:05]

雖然香港證監會建議允許各類投資者(包括零售投資者)使用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提供的交易服務,但前提是在一系列妥善投資者保障措施之下。持牌平臺營運者在向投資者提供任何服務前,須對投資者進行知識評估。若客戶未能通過該評估,營運者只可在向該客戶提供培訓后,才向其提供服務。營運者應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及風險狀況,并據此為客戶厘定風險狀況,以及評估客戶是否適合參與虛擬資產的交易。營運者亦應為每名客戶設定上限,以在參照客戶的財政狀況及個人情況的前提下,確保客戶就虛擬資產所承擔的風險根據平臺營運者的判斷是合理的。該上限應予定期檢視,以確保其仍屬適當。這意味著未來香港居民在注冊后還需要做一次風險評估測試,才能正式交易。值得一提的是,在非正式咨詢中,有提議為零售投資者在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虛擬資產風險承擔最高金額,設定統一的硬性上限。但考慮到每個人的財務狀況不一,因此證監會建議讓平臺根據合適的制度,評估其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及風險狀況。上線代幣需符合有關準則,散戶可交易大市值虛擬資產

動態 | 香港證監會立場書及虛擬資產期貨合約警告要點一覽:香港證監會官方剛剛發布《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和《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警告》。以下為關注要點:

香港證監會立場書:

1.證監會將僅會向能夠符合預期標準的虛擬資產平臺批牌照。

2.即使在持牌平臺上購買賣虛擬資產屬于證券型代幣,但只要該代幣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專業投資者定義),則不會受到香港投資要約認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記制度的規定限制。

3.部分平臺可能決定不會在新的監管框架下向證監會申領牌照。平臺可自由選擇,只要能確保在其平臺上買賣的虛擬資產并非《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期貨合約”即可。

4.證監會歡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發牌準則和持續操守規定的平臺營運者申領牌照。持牌平臺亦將會被納入證監會監管沙盒,在一段期間內接受密切及嚴謹的監管。

香港證監會虛擬資產期貨合約警告:

1.虛擬資產期貨合約具有虛擬資產價格極端波動、估值難度大、高度杠桿化風險增倍、產品復雜等風險;

2.運營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可能違法。在香港,任何交易平臺或人士若未獲得牌照或認可發售虛擬資產期貨合約及提供交易服務,均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或《賭博條例》(第148章)。

3.迄今為止,未有任何人或平臺獲得證監會牌照和認可在香港交易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投資者需注意風險,任何在香港交易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平臺均屬違法經營。[2019/11/6]

證監會建議,持牌平臺營運者應設立一個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以負責訂立、實施及執行有關將虛擬資產納入以供買賣的準則,就任何建議的硬分叉(hardfork)或空投(airdrop)、發行人業務的任何重大改變或任何針對發行人的監管行動而通知持牌平臺營運者的責任。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至少應由主要負責管理主要業務、合規、風險管理及資訊科技的高級管理層成員組成。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應至少每月向董事會匯報,而匯報內容應至少包含可供零售客戶買賣的虛擬資產的詳情及其他注意到的問題。證監會希望強調,虛擬資產本身并不受證監會的監管,從未審核亦未曾審閱虛擬資產的要約及推廣文件。鑒于此,證監會擬采取更審慎的方針,即引入持牌平臺營運者在厘定可否向零售客戶提供某特定虛擬資產時須遵從的一系列客觀準則。持牌平臺營運者對于在納入虛擬資產以供買賣之前就虛擬資產進行合理的盡職審查,及確保它們符合代幣納入準則方面,負有最終責任。持牌平臺營運者亦應持續地監察獲納入的虛擬資產,并確保它們持續地符合有關準則。應考慮的因素包括:a)虛擬資產的管理層或開發團隊的背景;b)虛擬資產在平臺營運者提供交易服務的各個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狀況,及其監管狀況會否亦影響平臺營運者的監管責任;c)虛擬資產的供求、市場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績紀錄(例如已發行至少12個月,不包括證券型代幣),其他平臺營運者是否亦就該虛擬資產提供交易,有沒有相關交易組合(例如法定貨幣兌虛擬資產),及該虛擬資產在哪些司法管轄區可供買賣;d)虛擬資產的技術層面;e)發行人所發出的虛擬資產推廣材料,其內容應為準確及不具誤導性;f)虛擬資產的開發情況;g)虛擬資產的市場風險,包括虛擬資產持倉高度集中或由少數個人或實體所控制、價格操縱和欺詐,及較廣泛或較狹窄采納該虛擬資產對市場風險的影響;h)與虛擬資產相關的法律風險,i)虛擬資產所提供的效用,所促成的嶄新用例,或所展示的技術、結構或加密經濟創新是否看來具有欺詐或極為不當的成分。除一般的代幣納入準則外,持牌平臺營運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亦應確保所挑選的虛擬資產屬于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除了遵守上述一般的納入準則,還需要符合下列特定代幣納入準則。“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指獲納入由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中的虛擬資產。“獲接納的指數”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標的指數,以衡量在市場上最大型的虛擬資產的表現,并且符合以下準則:a)該指數應是可供投資的,意味著有關的成分虛擬資產應具備充足的流通性。b)該指數應以客觀方式計算,并以規則為本。c)指數提供者應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識及技術資源,以便建構、維持和檢討指數的編制方法及規則。d)指數的編制方法及規則應以文件妥為記錄,而且貫徹一致及具備透明度。按照這個準則,BTC和ETH明確符合要求,可以面向散戶投資者,其他的加密資產還有待進一步研究。需維持不少于500萬港元的繳足股本,設立保險制度

聲音 |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監管條例今日發布:金色財經報道,香港證監會(SFC)行政總裁歐達禮(Ashley Ian Alder)出席香港金融科技周并發表演講時表示,香港證監會今天晚些時候會發布新的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監管指引,他提前透露了一新指引的細節。

歐達禮表示,新的監管框架將會對掛牌代幣進行監管。不過,他強調,這些監管適用于證券類代幣,任何數字資產交易平臺只要存在證券類代幣代幣掛牌交易,就適用于該監管條例。他表示,香港證監會將向數字資產交易所發放牌照;新的監管條例將涉及反洗錢、市場操縱、公平交易等問題的監管,會要求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為潛在風險提供保險撥備。歐達禮同時表示,非證券類交易不適用新條例。[2019/11/6]

根據文件要求平臺營運者須時刻維持不少于500萬港元的繳足股本(即“繳足股本最低數額")。臺營運者應時刻在香港實益擁有具有充分流通性的資產,例如現金、存款、國庫券及存款證(但非虛擬資產),其金額應相等于平臺營運者按持續基準計算至少12個月的實際營運開支。此外還提到,平臺營運者應在私人密鑰管理方面設立并實施嚴格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管治程序,借以確保安全地產生、儲存及備份所有加密種子及私人密鑰。種子及私人密鑰均在香港儲存。持牌平臺營運者應設有經證監會核準的補償安排,就與保管客戶虛擬資產有關的風險(例如平臺遭黑客攻擊的事件,或持牌平臺營運者或其有聯系實體違約)提供適當程度的保障。關于投資者保護保險規定,證監會建議:a)持牌平臺營運者就與保管客戶虛擬資產有關的風險應設有經證監會核準的補償安排。b)持牌平臺營運者應每日監察其所保管的客戶虛擬資產的總值,確保遵守有關的補償規定。c)持牌平臺營運者如為遵從有關規定而撥出自身的資金或與其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法團的資金,便應確保該等資金乃以信托方式持有并指定作有關用途。該等資金亦應從持牌平臺營運者、其有聯系實體或與持牌平臺營運者屬同一公司集團的法團的資產分隔出來。將在牌照生效后公布交易所名單

動態 | 香港證券監管機構呼吁完善加密資產監管以應對欺詐行為:據cointelegraph消息,香港證監會(SFC)執行總監Thomas Atkinson最近指出,有關ICO和加密貨幣交易的監管存在不確定性,應該完善加密資產監管條例以應對欺詐行為。在3月份證監會發布的《證券代幣發行指引》官方文件中,香港證券監管機構表示STO應該適用于現有的證券法。[2019/5/30]

2023年6月1日起,任何在香港經營其業務或是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如并無有效牌照,即屬違反《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中的發牌規定,除非符合參與過渡安排的資格。證監會建議訂立為期12個月的過渡期,以便《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平臺營運者遵守與其現有客戶或其現時銷售的虛擬資產有關的規定。待《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適用于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打擊洗錢指引》及其他指引的規定作最后定稿后,會提供過渡安排細節。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必須是原有平臺,且在2023年6月1日前已于香港營運并設具意義且實質的業務,方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在符合《打擊洗錢條例》條件后才可于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內繼續在香港營運。具體考慮因素包括是否于香港成立發團、是否在香港有實體辦公室、香港員工是否有中央管理或控制權、關鍵人員是否駐于香港、運作是否已投入服務并于香港擁有大量的客戶及交易活動。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如要符合資格參與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必須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間內,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在網上提交牌照申請。在緊接2023年6月1日前并非于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僅可在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獲正式發牌后,方可于香港經營其業務或積極地向香港投資者推廣其服務。進行任何無牌活動乃屬刑事罪行。過渡期內,公眾可能難以分辨某一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是否合法營運。為了消除有關疑慮,證監會擬在其網站上發布數份名單,以告知公眾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不同監管狀況。證監會希望透過公布這些名單,阻嚇未獲發牌或被要求結業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向公眾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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