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2021年9月24日《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及《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的出臺與施行,颯姐團隊在近期接到了諸多幣圈、礦圈朋友關于新規內容的法律咨詢,為便于了解風險,我們在本文以問答形式梳理了部分焦點問題,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經營虛擬幣主體在境外,國內公司僅提供技術服務的模式是否仍然可以持續?
答:不能持續。一直以來,在刑法的世界中,特別是實務領域,由于技術人員在提供技術支持的同時將對違法犯罪的業務模式有所了解,技術中立的概念并不能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
《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于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此條款與颯姐團隊之前的觀點相印證。未來,由于這一模式被該條款指出,并納入執法人員的視野,該模式的法律風險將進一步升高
阿根廷參議院通過對包括加密在內的外國持有資產征稅的法案:金色財經報道,阿根廷參議院批準了一項法案,該法案將允許政府對該國公民在外國持有的未申報資產征稅。這包括股票、房產、債券,甚至加密貨幣。該政策規定,這些籌集的資金將由經濟部直接管理。根據時間段和所擁有的貨物,如果獲得批準,阿根廷公民將不得不為這些資產支付高達 50% 的費用。該基金將以美元計價,直到阿根廷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償還約 450 億美元的債務。據當地媒體報道,該法案現在必須得到眾議院的批準,在眾議院獲得通過的機會較小。(news.bitcoin)[2022/5/15 3:17:04]
中國個人是否可以在外國挖礦?
英國政府修改法律以保護加密技術等關鍵企業不被外國收購:英國政府修改法律,保護大流行病相關關鍵企業不被外國收購,包括制藥和技術公司等企業。目前政府已有權力以國家安全和財務等理由對外國公司收購英國企業進行調查,而此番修改《企業法2002》意味著一家企業如果在應對大流行病中至關重要(如生產個人防護設備或病測試),如果它成為外國公司的收購目標,英國政府就可以干預。而人工智能和加密等技術公司也被納入政府干預權力范圍。(央視新聞)[2020/6/23]
答:《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的出臺目的在于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而在外國挖礦并不會影響到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能耗及產業機構。因此,颯姐團隊認為,中國個人在外國挖礦不為現行法律法規所禁止。
動態 | 泰國政府利用區塊鏈技術簡化外國游客增值稅退稅流程:從本月底開始,到泰國旅游的外國游客將可以通過一款區塊鏈應用程序來申請退還購物產生的增值稅(VAT),并可將資金直接發送至其信用卡或移動支付應用中。泰國政府除了通過引入區塊鏈支付方式來降低有關部門的管理成本和申請人的文書工作外,還將退還增值稅的上限從每名游客12000英鎊提高至30000英鎊。據悉,泰京銀行(KTB)提供了用于增值稅退稅的技術解決方案。據此前消息,泰國財政部下屬機構國產稅廳(The Excise Department)總干事Patchara Anuntasilpa透露,隨著泰國邁向4.0時代,國產稅廳正計劃利用數字平臺和區塊鏈技術來改善服務,以配合政府和財政部的政策,提升公共服務。(Ico Examiner)[2019/11/16]
OTC行為是否違法?
動態 | 很多外國ICO項目試圖進入韓國:據報道,在今日CoinDesk共識大會新加坡站上,韓國Coinplug交易所聯合創始人Richard Yun表示:我們需要改變交易所的商業模式,加入更多與區塊鏈相關的項目,從而才能繼續作為一個初創企業享受政府給予的優惠條件。韓國政府最近不再把數字貨幣交易所列為風險企業,交易所也不能再享受稅收及其他優惠。韓國金融廳FSC最近對ICO項目進行了調查。區塊鏈社區KryptoSeoul創始人Erica Kang表示:我們看到很多非韓國本土的ICO項目試圖進入韓國,因為這個國家的數字貨幣市場受投資者關注、高度投機、目前監管寬松。[2018/9/20]
答:OTC指的是以法幣購買虛擬貨幣,或將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幣的行為。《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指出:“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據此,颯姐團隊認為,以OTC為業的個人或公司,其OTC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個人偶發的OTC并不違法。
至于是否以OTC為業的判斷標準,除公開宣傳、收益等條件外,颯姐團隊認為頻率標準可依照體系解釋的思路,參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于“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之認定:“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即,2年內OTC超過10次的個人或公司可能會被認定為以OTC為業。
OTC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答:OTC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種類有二,一是非法經營罪,二是洗錢罪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一,就非法經營罪而言,前提“違反國家規定”對于法律層級的要求較高,924文件并不足以達到行政法規、法律的標準,但以OTC為業的行為,如虛擬貨幣被認定為法幣,可能會觸犯行政法規《支付結算辦法》的相關規定,存在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可能。
其二,就洗錢罪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來說,目前通過虛擬貨幣轉移犯罪所得的個人不在少數,如行為人明知對方特殊身份或資金來源不明,但仍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人可能會構成洗錢類犯罪。
在中國能否繼續挖礦?
答:不能,繼續挖礦屬于行政違法行為。依照《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嚴禁增量、妥處存量”的總體思路,在國內挖礦將屬于行政違法行為,一旦被發現,將被相關部門行政處罰,處罰類型包括但不限于罰款、沒收礦機、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等措施。
未來中國礦企賣礦機、托管礦機的合同效力如何?
答:絕大部分的虛擬貨幣礦機的用途單一,而挖礦行為又屬于行政違法行為,縱使生產行為不被行政處罰,其與之相關的民事合同關系都可能因此而喪失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三十一條的部分規定:“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的出臺背景結合了國家宏觀政策“節能減排”及“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可納入“公序良俗”的范疇。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規定,颯姐團隊認為,在《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出臺后訂立的,合同目的關乎新增挖礦項目的合同,可能會因此被認定為無效。
寫在最后
監管與司法都是動態的,以上問答均是颯姐團隊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尺度作出的判斷,我們可以提示風險,但做不到完全排除風險,如有法律服務的動態需求,請與颯姐團隊或其他法律專業服務者建立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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