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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盜竊他人比特幣,竟然不算偷?_到底什么是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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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3日,分布式資本合伙人沈波在推特上發文,說自己的數字貨幣錢包被盜,損失金額高達4200萬美元。

一、偷數字貨幣不算偷?

由于本人主要從事刑事辯護,身邊人問我,要是我的數字貨幣被盜怎么辦?我的第一反應,報警呀,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自然要去找警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不知是巧合還是刻意而為之,11月23日當天,中國檢察官發表一篇名為《非法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的文章,文章認為“當前,我國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而個人支配的比特幣也不能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在比特幣無法認定為財產的情況下,非法竊取比特幣的行為,需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予以規制。”看完文之后我陷入沉思,憑借樸素的法感覺,既然我的東西被偷了,偷東西的人不自然應該是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嗎,為什么會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呢?二、盜竊數字貨幣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合理嗎?

黑客參與SIM卡交換攻擊并盜竊數字資產被判5年監禁:6月25日消息,化名為PlugwalkJoe的英國黑客Joseph O 'Connor在美國被判處五年監禁。其定罪源于他參與2019年4月針對一位知名加密貨幣交易所高管的SIM卡交換攻擊,導致價值約79.4萬美元的數字資產被盜。

PlugwalkJoe最初于2021年7月在西班牙被捕,于2023年4月26日被引渡到美國接受審判。為了表現出與當局合作的意愿,他于今年5月認罪。[2023/6/26 21:59:42]

首先要明確一點,雖然這篇文章發表于中國檢察官雜志和微信公眾號內,文章作者也是在職檢察官,但是嚴格來說,這篇文章只是一種學理上的討論,并不構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但是這種實務類文章,在各地司法實踐中也是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以我本人在裁判文書網以“比特幣”“盜竊”為關鍵字進行檢索為例,各地法院既有以盜竊罪進行定罪處罰,又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被告人進行定罪處罰。一份大連市中級法院的所做的遼02刑終258號刑事判決書具有一定代表性,在一審認定被告人為盜竊罪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犯盜竊罪部分,改判當事人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相對應的刑期也從十一年驟降至四年。既然如此,那就讓我們沿著這篇文章的思路,思考一下認定盜竊數字貨幣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合理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設立在刑法分則第六章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可見,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應為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安全;盜竊罪則是一個傳統的自然犯,其所保護的法益為他人占有的財物,此財物的范圍包括有體物、無體物和財產性利益。非法竊取比特幣這篇文章中之所以認為盜竊數字貨幣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因為數字貨幣在央行、工信部等部委發布的通知中認定不屬于貨幣,不具有財產性質,不符合盜竊罪中的財物概念,所以才應以非法竊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但是這篇文章中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通知中寫道“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雖然否定了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但是從來沒有否認數字貨幣的商品屬性,既然是商品,則自然應當被視作“財物”進行刑法上的規制與保護。從另一個角度思考,為全社會所拒絕的物品,其非法屬性甚至有全國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為其背書,其不僅不具有商品屬性,甚至我都不認為其具有物品屬性。但是,《全國部分法院審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談紀要》中明確說明“盜竊、搶奪、搶劫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定罪,但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既然在法律中都對其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可以作為刑法中盜竊罪所保護的“財物”,那么我們有什么理由把一個僅僅由部門規章排除在貨幣之外的財物排除在盜竊罪的法益保護范圍之外呢?將盜竊數字貨幣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實務中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如何確定最終被告人刑期。按照前述文章邏輯,數字貨幣不視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則數字貨幣就沒有認定其市場價值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同樣我們也可以依據“審理犯罪紀要”中所說同理適用,不計犯罪數額。但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入罪標準其中一項就是“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既然數字貨幣被盜無法進行價值評估,那么該如何認定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的損失,也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最后此篇文章認為,盜竊“冷錢包”的行為因為沒有入侵計算機系統的行為,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是無罪的行為。這個結論我不想從法律角度解讀,只想問問,根據能量守恒定律,被害人花大價錢買了數字貨幣存在“冷錢包”內,但是盜竊“冷錢包”又沒有侵入計算機系統,行為人不構成犯罪。那么被害人連救濟的途徑都沒有,他的錢去哪了,憑空消失了,能量在這一刻突然不守恒了?最后,我想說一下,作為數字貨幣的玩家,在數字貨幣遭遇被盜的情況下還是要找報案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畢竟最終的盜竊數字貨幣的司法實務中,還是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美國要求法官勿要釋放兩名被控涉嫌加密數字貨幣盜竊的人員:2月9日消息,美國要求法官勿要釋放兩名被控涉嫌加密數字貨幣盜竊的人員。(華爾街見聞)[2022/2/9 9:39:28]

江西南昌偵破區塊鏈比特幣特大盜竊案:據南昌廣播電視臺消息,3月25日,江西南昌市局青云譜分局舉辦“偵破區塊鏈比特幣特大盜竊案”新聞發布會,這是南昌成功破獲全省首例利用黑客網絡技術盜取區塊鏈貨幣的新型網絡犯罪案件。據了解,2月26日,報案人黃某發現自己的手機號碼被人莫名掛失,繼而發現與手機號碼捆綁登錄的“雷達網”賬戶中市值近1450萬元人民幣的區塊鏈貨幣被人轉走。民警研判發現,案發前曾有5名江蘇連云港籍人員開車竄至南昌,持偽造的受害人身份證件掛失、補辦受害人手機卡的犯罪蹤跡。3月8日,南昌抓獲4名犯罪嫌疑人,并于15日赴廣東抓獲2名犯罪嫌疑人。目前,6名嫌犯已全部刑事拘留,涉案資金的追查工作正在進行中。[2021/3/25 19:17:05]

巴西大型銀行盜竊案試圖通過比特幣洗錢以失敗告終:金色財經報道,上個月,在線犯罪者從鋼鐵制造商Gerdau的桑坦德銀行賬戶中騙走了3000萬雷亞爾(合500萬美元)。這筆錢被送往巴西市場購買比特幣,但已被當地加密交易所阻止。桑坦德銀行要求檢察官對該嚴重盜竊案展開調查。[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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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坊:每周編輯精選 Weekly Editors'' Picks(0204-0210)_比特幣

「每周編輯精選」是Odaily星球日報的一檔“功能性”欄目。星球日報在每周覆蓋大量即時資訊的基礎上,也會發布許多優質的深度分析內容,但它們也許會藏在信息流和熱點新聞中,與你擦肩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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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午報 | 6月7日午間重要動態一覽:7:00-12:00關鍵詞:三箭資本、薩爾瓦多、印度 1.三箭資本聯合創始人:BTC、ETH的上升拋物線已經形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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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E:海外代投ICO項目投資人及代投方涉及的法律風險分析_Qripplex

ICO是指區塊鏈項目首次代幣發行,發行的標的是比特幣、以太幣等數字代幣。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將ICO定性為“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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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Odaily星球日報不完全統計,2月13日-2月19日公布的海內外區塊鏈融資事件共31起,已披露融資總額約為2.5億美元。過去一周,尚未出現上億美元級別的融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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