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布于巴比特資訊,作者:肖颯。
今天是幣圈老兵Z開庭的日子,新聞也爆出其當庭被認定為幫信罪。作為法律人,首先要糾正媒體的說法,今天只是開庭審判,并不是當庭下判決,Z是否成立幫信罪或者非法經營罪需要等待一審判決,吃瓜群眾不要以為靴子已經落下,它還在拋物線上,并未落地。
幫信罪簡單介紹
法律淵源:中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犯罪主體:自然人或單位均可
主觀方面:明知
犯罪行為:為他人犯罪提供互聯網介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送、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
聲音 | 肖颯:法律態度非常堅決 發現在境內發幣立刻取締: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表題為“區塊鏈項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動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機關嚴陣以待,提前用相關法律知識武裝自己,以便更好地適應或許會出現的涉幣案件潮。反觀鏈圈,幾乎每一個區塊鏈項目方都有“發幣”的沖動,雖然我們理解“激勵機制”對項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發幣ICO,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會被定性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等。對于“境外發幣,境內無實質銷售”的行為,當下,司法機關采取的方式還是相對寬容的,基本不會主動“穿透式審判”,而是“等子彈再飛一會兒”。因此,類似的項目方暫時可以喘息,記住萬不要回國內進行“路演”等銷售活動,以免遭遇刑事風險。肖颯在文中還表示,目前,在內陸一些城市拿區塊鏈技術蒙騙投資者的不法活動有所抬頭,相信辦案機關不會坐視不管,傳說中的“剿匪”工作勢在必行,務必保護好老百姓的錢袋子。目前法律的態度非常堅決,發幣是非法公開融資,涉幣交易所不允許在境內存在,一旦發現立刻取締。同時,針對區塊鏈項目的備案,已經如火如荼進行中,但備案不是許可,并不能因此獲得“法律金鐘罩”,如果涉嫌違法犯罪,該處理的時候絕不會手軟。[2019/12/16]
如何認定“明知”?
聲音 | 肖颯:“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題為“正規區塊鏈項目,法律邊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風險,“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可以看到,ICO在國內的定義是一種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不僅經營者違法,同時投資者也有巨大的風險。此外,結合銀保監的發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關于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ICO等非法公開融資活動依然是被禁止的,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2019/11/20]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5號,明知的認定標準為:有下列行為之一,可認定為“明知”,除非有相反證據。
聲音 | 肖颯:數字貨幣循序漸進,穩步推行才是上策: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專欄文章《數字貨幣“中國隊”,將如何改變未來?》。肖颯在文章中稱:我國數字貨幣如果采取傳統區塊鏈單一架構,可以想象是無法滿足“零售級”M0的交易需求。因此,我們發現DC\\EP采取的是雙層運營體系:央行不直接向社會公眾發放數字貨幣,而是由央行把數字貨幣兌付給各個商業銀行或其他合法運營結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社會公眾供其使用。由此,我們可以判斷一個商業機會,未來各大商業銀行必然將爭奪“數字貨幣二次發行權”,為此他們會采購金融科技服務、網絡安全服務、存儲性能提升技術,還會豁出去進行賣力“銷售”以搶占數字貨幣零售高地。肖颯在文章最后還表示:相信未來數字法幣將會被大力推薦給公眾,相信這是大勢所趨,誰也不能螳臂當車。但是,我們建議慎重加載智能合約,尤其是當下,錢就是錢,別把錢弄成不實實在在錨定某種確定價值的東西。一旦數字法幣成了有價債券,成了不是錢的普通債權憑證,就沒有人信它了。屆時,我們可以預見黃金的價格又要瘋長,因此,數字貨幣循序漸進,穩步推行才是上策。[2019/8/12]
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交易價格或者方法明顯異常的;
提供專門用于非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頻繁采取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請注意,幣圈涉罪案件中,明知部分其實需要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交易對手方、用戶涉嫌犯罪而提供幫助的,不構成幫信罪。
什么是達到情節嚴重?
如果情節不嚴重,不構成幫信罪。那么,什么是情節嚴重呢?司法解釋同樣給出了明確答案:
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以投放廣告方式投放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兩年內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的;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2-4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幫信判刑。
幫助犯的正犯化
我國堅持的是幫助犯從屬原則,即幫助犯隨著正犯的罪行發展而給予刑法評價。但是,也存在幫助犯正犯化的情況,幫信罪就是其中典型代表罪名。
我們曾經對幣圈從業人員進行過普法,寫過不少公號文章反復強調幫信罪的構成要件和處罰情況,可惜,很少有人能真正聽進去。目前,幫信罪的發案率成上升態勢,今明兩年也會是辦案機關的重點關注對象。
因此,我們提醒參與幣圈投融資和科技供給的公司或個人,注意考察投資標的或用戶的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在用戶協議、合作協議、投資協議中將對方合規經營作為單方解約的條款,及時切割,中止幫助行為。
鏈捕手消息,波卡生態跨鏈DEX協議Zenlink與波卡生態Wasm合約技術實驗室Patract達成戰略合作,雙方將共同探索波卡生態中Wasm合約解決方案.
1900/1/1 0:00:00近日,SecurityTokenMarket與RedBlockCapital聯合打造的一檔播客“SecurityTokenInsiders”正式上線.
1900/1/1 0:00:00本文來自鏈聞,作者:匹馬。事情源于這個三界土狗王SafeMoon,短短55天,讓一個0.2ETH變成6700W美金,并且還不止這一筆操作,讓人無能狂怒:說好的價值投資的春天呢?!言歸正傳,確實最.
1900/1/1 0:00:00本文發布于吳郎公眾號。 前兩天發表了一篇關于屎幣Shib的文章,在B圈,打死也要有屎幣(SHIB);如果你還不知道什么是屎幣,或,還沒有屎幣(SHIB),那么你就只剩下:后悔!引起了社區的強烈討.
1900/1/1 0:00:00本文來自IOSGVenture。聚合器,比如Google、Facebook、Uber、Airbnb,是互聯網上最大的價值捕獲者.
1900/1/1 0:00:00本文發布于Reddit,作者:Liberosist,經由ETH中文站翻譯。下文列出了一些對以太坊常見批評,也會提供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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