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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哪些部門可以查詢 、凍結、 扣劃銀行存款?_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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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錢放在銀行里是安全的,這是因為銀行根據憲法、法律以及儲蓄合同的規定,對于儲戶負有保密和保管義務,他人是沒有權利查詢或者劃撥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國家公權力機關還是有權力查詢、凍結、劃撥公民在銀行的存款。關于國家機關對公民在銀行存款的查詢、凍結、劃撥權限,且看下文詳述。

一、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據

首先弄明白幾個概念:查詢、凍結、劃撥。查詢是指有權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銀行告知被查詢對象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凍結是指有權機關依法要求銀行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儲戶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凍結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司法凍結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期滿后,執行機關如不辦理續凍手續,原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賬戶自然解凍。

凍結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直接凍結,即有權凍結的機關根據被執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開戶行發出協助凍結通知書,不經查詢也不根據被執行人賬戶上存款金額的多少,直接凍結被執行人賬戶的行為;另一種是間接凍結,即有權凍結的機關或部門根據被執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開戶銀行發出協助查詢通知書,在被執行人開戶銀行的協助下,先查明應凍結的現存金額,再根據查明后的情況決定是否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

再說劃撥,也稱之為扣劃,是指有權機關要求銀行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這就是真正出血的過程了,所以學理上叫做“處分性執行措施”。

有權力查詢、凍結、劃扣銀行存款的公權力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但是具體哪些職能部門有相應權限、權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問題在實踐中一直比較混亂。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業銀行法》首次從法律上對這一問題進行基本界定,原來政出多門的現象等到了清理,國家機關查凍扣權力的運行得到極大規范。因此,正確認識并處理好存款的查凍扣問題,在金融業務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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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實務操作

存款查凍劃行為的法定權限

前面已經講到,確定查凍扣權力及權限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商業銀行法》。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統計的各機關的權限如下:

有權查詢單位

、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

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

有權凍結單位、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權扣劃單位法院、海關、稅務

具體說來,我們可以根據權限的完整程度進行分類統計:

1、具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法院。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由于機關及檢察院并非裁判者,因此僅有查詢、凍結權限,而沒有扣劃權,這其實也跟公、檢、法的職能定位密切相關。

稅務機關。《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收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第三十八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稅務機關是幫國家收賬的,要是沒有一桿到底的權限,辦事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國家的花銷沒有著落豈不成了大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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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海關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第六十一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很有意思的是,在凍結的概念上,《海關法》的用詞是“暫停支付存款”,真是別出一格的啰嗦。《海關法》地三十七規定:“……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存款內扣繳。《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海關查明,確屬來源于走私行為非法取得的存款、匯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銀行或者郵局暫停支付,同時通知存款人或者匯款人。暫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另外,《海關稽查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海關……可以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其他單位的存款帳戶。”《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按照《商業銀行法》只能規定對單位存款的查詢權,沒穿幫!

SEC指控兩家加密公司拉高拋售加密貨幣:10月2日消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指控百慕大公司Arbitrade和加拿大公司Cryptobontix及其負責人通過一種名為“Dignity”或“DIG”的加密貨幣進行“拉高拋售”(Pump-And-Dump)。

SEC在指控中指出,這兩家公司通過發布虛假公告,出售了至少3680萬美元的 DIG。[2022/10/2 18:37:43]

2、只有查詢和凍結存款權力的部門

這些部門分別是:、檢察、安全、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和海關走私偵查局。《刑事訴訟法》把機關和檢察院的權力也限定了;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也可以享有同機關相同的權力。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機關相同的職權”;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經國務院批準,海關總署、部組建了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海關法》在2000年修改后,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賦予海關走私偵查局同機關相同的權力。《海關法》第四條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3、只具查詢存款權力的部門

監察部門。《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看來,監察機關也只能搞搞盡職調查。目前監察機關和紀檢機關是合署辦公,行使兩種職能。如紀檢機關在辦案中確需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存款或者凍結存款時,無論是以紀檢機關名義立案,還是以監察機關名義立案的,均應以縣團級以上監察機關名義使用監察文書,并應按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應當注意的是,無論是監察機關還是紀檢機關在要求銀行協助時,均應使用規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和監察部的聯合發文《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附件格式。

歐盟機構:區塊鏈證券交易不需要更多的規則變化:金色財經報道,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周二在一份報告中表示,使用分布式賬本技術(DLT)進行證券交易不需要進一步修改市場透明度法,但該機構確實承認其指導需要適應Web3時代。歐盟(EU)最近同意了新的法律,通過放寬對使用經紀商和使用單獨的證券存管處的要求,以創新的方式使用區塊鏈交易股票和債券——試驗定于2023年3月開始。

今天,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表示,由于該試驗,沒有必要對其負責的附屬法規進行修改,但也表明市場對嘗試新規則的興趣很高。(coindesk)[2022/9/28 22:35:51]

審計機關。《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這里沒有明確使用查詢存款一詞,看來還真是搞盡職調查。稍后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并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證明材料。”由于該《條例》屬于國務院行政法規,同樣符合《商業銀行法》關于查詢單位存款的立法層級規定。另外,按照《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適用軍隊審計機關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審法發35號)的規定,軍隊審計機關也可以查詢單位存款。

中國證監會。《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另外,證監會對期貨交易的有關行為需要時,也可查詢單位存款。在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財政部門。《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這里的“有關情況”是否包括銀行存款,沒有明確說明。雖然后來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關于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但仍然未明確。另外,《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的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今日恐慌與貪婪指數為28,等級轉為恐慌:金色財經消息,今日恐慌與貪婪指數為28(昨日為22),恐慌程度較昨日有所減少,等級轉為恐慌。

注:恐慌指數閾值為0-100,包含指標:波動性(25%)+市場交易量(25%)+社交媒體熱度(15%)+市場調查(15%)+比特幣在整個市場中的比例(10%)+谷歌熱詞分析(10%)。[2022/9/10 13:21:47]

(5)?銀監會。《反洗錢法》第二十五條:“調查中需要進一步核查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復制被調查對象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二十六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呵呵,這里面有臨時凍結權,歸入第三類可能有點不合適了。

個人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查詢。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這樣,職工就可以以個人名義查詢本單位在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存款,開個人查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4、一些權限不明的部門

現實中還存在另一種情況,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模糊性、概括性規定,操作起來難以把握,比如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及其它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這里的“銀行資料”是否包括銀行存款也無從理解。應當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銀行總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卻未承認政府機構主管部門查詢權!

不能凍結、扣劃的存款及特殊情況

1、存款準備金,任何機關都無權進行凍結和扣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由于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已合二為一,均為存款準備金,且除此外,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沒有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條還規定;“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此規定是在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前出臺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除了存款準備金外,再無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此規定已不能再適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據此規定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這一點,在司法部門到人民銀行以此為依據劃撥存款準備金時,人民銀行可能需要對司法機關做耐心的說明才是。

2、封閉貸款,司法部門不能凍結和扣劃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司法部門不應凍結封閉貸款賬戶和扣收專戶資金。

3、國庫庫款不能查凍扣

國庫庫款屬于國家財政收人,不同于銀行存款,司法、行政機關不應將其視為財政機關的可執行財產,對國庫庫款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48號)中指出:對國庫庫款司法機關無權……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4、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險基金,這個弱勢群體的救命錢、養老錢。

5、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6、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

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信用證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應優先保護債權銀行的權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規定,法院對上述保證金可以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只有在上述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如信用證無效或過期,因單據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并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保證金扣除了相應款項后的余額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另外,《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凍結、扣劃問題的復函》第一條:“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是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向銀行申請承兌而備付的資金,這類資金存放在承兌銀行自己專門設立的保證金賬戶,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擔最后付款責任的擔保。此保證金存入保證金賬戶后,其支付、劃出均受到銀行的限制,其性質與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有類似之處,因此,我們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有關規定,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但不應扣劃。”第二條:“若承兌銀行已兌付了該銀行承兌匯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責任,承兌銀行有權以該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優先受償。若人民法院已凍結此保證金,承兌銀行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凍結保證金優先受償的申請。”

7、出口退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出口退稅托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質押貸款銀行,對質押賬戶內的退稅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時,不得對已設質的出口退稅專用賬戶內的款項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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