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虛擬貨幣在個人之間的流轉,各地法院觀點不一:有認可流轉合同效力的判決,也有認為合同因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歸于無效的判決,有認可虛擬貨幣商品屬性的判決,也有將虛擬貨幣歸于不合法物不予保護的判決。颯姐團隊以為,同一地區上級人民法院判決具有示范效應,本文將介紹一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今年作出的涉幣民事判決書,以供各位讀者了解近期北京地區涉幣交易的法律判斷傾向。
自2018年1月始,原告方某與被告朱某通過微信的方式約定:方某向朱某購買朱某持有的113 019 900個Tripio幣。根據上述約定,方某于2018年3月2日向朱某指定賬戶轉款人民幣410萬元;于2018年3月11日向朱某指定賬戶轉款人民幣4 103 455元,共計人民幣8203 455元。
韓國當局正研究美SEC訴XRP案件等案例,以參考制定ST0相關規定:2月14日消息,據消息人士透露,韓國金融監督院下屬的數字資產研究組正在以虛擬資產相關的海外事例為中心進行研究,包括仔細參考預計最早于3月取得結果的XRP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之間的訴訟,以制定韓國國內證券型代幣(ST0)相關規定。
此前金色財經報道,韓國金融服務委員計劃允許ST0以證券形式發行和流通,區別于虛擬資產;韓國金融監督院院長表示,將統一代幣“證券屬性”判斷標準,并于本月召開說明會。(News1)[2023/2/14 12:05:10]
截止訴訟起始之日,朱某應支付113 019 900個Tripio幣,尚欠方某67 811 940個Tripio幣未給付,尚欠方某的67 811 940個Tripio幣合105個基石以太幣及790個非基石以太幣。朱某關于未支付的Tripio幣系根據方某的指令予以保管,且交易屬于分批次交付的意見,未能提供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比特幣財產損害賠償案”入選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公布“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獲獎名單”,該活動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承辦。其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劉江法官編寫的“李圣艷、布蘭登?斯密特訴閆向東、李敏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及其司法救濟”從各高級人民法院初評并推選的優秀案例分析2745篇中脫穎而出,入選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2020/12/9 14:39:37]
方某作為原告的訴請系解除口頭合同,返還本息。
颯姐團隊總結本案焦點如下:
本案買賣虛擬貨幣的合同是否當然無效;
原告是否有權解除口頭合同;
Telegram“搬磚套利”詐騙最新案例 單一用戶被騙281個ETH:據追幣獵人CoinHunter報道,近日有用戶提交丟幣事件反饋稱遭受Telegram“搬磚套利”詐騙。不法分子假借“搬磚套利”的說辭,聲稱1個ETH可以兌換50-100(根據行情調整)個“HT”,從而引導用戶將281個ETH轉入詐騙者0x26f21cB開頭的合約地址中,并返還給用戶虛假“HT”從而騙取用戶資產。據CoinHunter監測,“搬磚套利”騙局詐騙總額已超50000枚ETH,部分ETH近期疑似在Swapcool等換幣平臺進行了兌換。[2020/5/20]
被告應否返還全部或部分本金,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利息。
一審階段,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民初866號民事判決書內容主要有:1.原告方某與被告朱某之間的口頭買賣合同于2020年8月7日解除;2.被告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方某未交付部分的人民幣。
動態 | “區塊鏈+共享社區”創新社會治理入選“地方改革創新40案例”名單:據澎湃新聞消息,12月27日,在中國改革2018年會上,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志社公布了“改革開放40年地方改革創新40案例”,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的“區塊鏈+共享社區”創新社會治理入選其中。[2018/12/27]
負責二審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20)京民終747號民事判決書中維持了前述判決內容。
標的定性與合同效力
根據2017年多部門頒布的94公告,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我國相關政策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但同時根據銀發〔2013〕289號的規定能夠推斷,虛擬貨幣可以作為一種商品,具有商品交易屬性。
本案系標的為虛擬貨幣的買賣合同糾紛,不涉及融資問題。虛擬貨幣在本案中體現的是一種商品屬性,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同不會因此當然無效,這一判決內容與颯姐團隊一貫以來的觀點相符。
涉幣交易“根本違約”的理解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關于合同法定解除權的規定系實務中常用的法律依據。其中,條款第四項關于“合同目的”的理解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有所偏差。
考慮到虛擬貨幣的交易規則及交易習慣,特別是幣價波動劇烈的特點,買賣虛擬貨幣時,買受人對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虛擬貨幣具有很高的期待。換言之,出賣人遲延履行交付虛擬貨幣的行為,將很容易導致“根本違約”。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在長達一年半的期間內未履行向原告支付剩余虛擬貨幣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故而據此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颯姐團隊認為,如買賣合同各方未對交付時間做出明確約定,“根本違約”應做實質性的理解,即,遲延履行期間幣價是否出現了明顯波動。如是,則買受方有權以根本違約為由單方解除合同。
“自負盈虧”的表現
在本案的一審階段,法院指出:“公民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在數字貨幣交易平臺不作為交易對手的情況下,用戶應對交易結果自負盈虧。”這一觀點具體表現為:1.法院僅支持被告返還未予交付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部分;2.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關于利息損失的訴求。
關于已履行部分不予恢復原狀的評析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通常認為,合同因“根本違約”而解除后,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須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在法院承認案涉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后,就已履行部分不予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如必須論證,颯姐團隊認為,法院可考慮通過幣價波動大等交易規則與行業慣例對已履行部分無法恢復原狀作出論述,但違約方仍應就此承擔責任。
關于利息損失不予支持的評析
實務中,利息通常可作為違約金量化的有效方式。本案法院一方面承認合同有效與被告“根本違約”,另一方面不支持原告主張的具有違約金性質的利息損失的做法存在自相矛盾之嫌。以“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等詞匯說理不能彌補缺乏法律依據的事實。
虛擬貨幣相關的民事訴訟在能否得到司法保護的問題上在實務中存在爭議,各地法院判決標準不一,部分地區法院甚至將案件反復移送至機關,不愿受理。北京高院的這則判決雖然某些細節尚需斟酌,但至少肯定了虛擬貨幣場外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具有指導意義。
颯姐團隊建議,如有虛擬貨幣相關的不涉及刑法風險的民事訴訟,可考慮在近期于北京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并引用該則判例予以參考。
雖然近期的政策與立法存在打擊虛擬貨幣的傾向,但尚未有高位階法律認定虛擬貨幣作為權利客體的不合法性,公民持有與流轉虛擬貨幣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特別是在虛擬貨幣體現其商品屬性之時。畢竟,判決書的說理需要圍繞的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而不是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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