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4月起,被告人余某非法獲取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并向被告人李某購買手機號碼、驗證碼,冒用客戶名義,在該保險公司對外的客戶倶樂部平臺網站上注冊,并將注冊賬戶內的A積分兌換為XX鋼镚至其本人的平臺賬戶。后為獲取更多非法收益,決定由被告人余某提供客戶信息,李某等進行注冊、兌換操作,雙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同年4月底至6月初期間,被告人李某伙同管某、李某,招募被告人常某、夏某,共同使用余某非法提供的客戶信息,按照前述方式,注冊并大量兌換XX鋼镚至余某、李某控制的平臺賬戶。上述行為造成該保險公司經濟損失130余萬元。[案件編號:(2019)滬0104刑初1380號)]
BSN開放聯盟鏈成都鏈已上線:金色財經報道,近日,區塊鏈服務網絡BSN表示,開放聯盟鏈成都鏈已在BSN環境內上線,這是基于BSN環境上線的第9條開放聯盟鏈。BSN開放聯盟鏈(簡稱OPB)包括多條基于公有鏈框架和聯盟鏈框架搭建的公用鏈,此次上線的成都鏈是基于公鏈Casper框架進行合規化改造而來。[2022/12/15 21:46:38]
辯護觀點
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或詐騙罪,而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理由是:虛擬財產不屬于財物,其法律屬性是計算機系統數據,根據《人民司法》關于竊取游戲幣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研究與指導》中的意見,虛擬貨幣的價格本身是發行商自行確定的,不是根據市場規則交易形成的,所以是不能自由流通交易的,也就不具有財物的交換屬性,不屬于財物的范圍,不能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BSN與中國移動合作推出開放聯盟鏈“中移鏈”:據官方消息,近日,由中國移動信息技術中心(中移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研發的開放聯盟鏈“中移鏈”在區塊鏈服務網絡(BSN)中完成適配并上線發布,后續將由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提供運營服務。
本次發布的中移鏈由中國移動區塊鏈團隊基于EOS底層框架改造,在滿足我國信息化監管需求、合規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豐富了BSN的技術體系,為BSN生態中的企業和開發者用戶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技術選擇。(區塊鏈服務網絡BSN)[2022/3/22 14:11:28]
法院意見
法院認為,A積分可以直接兌換成XX鋼镚,而XX鋼镚可以按照與人民幣1:1的比率用于B商城自營產品,且兌換的XX鋼镚永久有效。因此,某保險公司積分雖然以電子數據形式呈現,但被告人通過A積分可以即時轉化為實實在在的財產利益,因此A積分是虛擬財產。對于既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也是財物的虛擬財產,不能以計算機犯罪屬于特別規定為由以計算機犯罪論處。消費積分在法律屬性上是財產性利益,屬于財物范疇,可以作為財產犯罪的對象,因此本案不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而應考慮認定為侵財型犯罪。
聲音 | V神:聯盟鏈需要解決擴展性、隱私、合規等問題:今日,以太坊聯合創始人Vitalik Buterin在深圳大學的分享會中就聯盟鏈話題表達了看法。Vitalik Buterin表示,盡管聯盟鏈很久之前就已被提出,但是想要很好地實現我認為很困難,最終還是要從應用角度、價值信息的驗證開始入手。我對于聯盟鏈主要有三點問題:一是可擴展性問題,聯盟鏈短期內在可擴展性問題方面有比較明顯的優勢,現在的公有鏈性能支撐不了大多數應用,但是我認為五年后可以實現;第二點是隱私的問題,這一方面聯盟鏈和公有鏈沒有特別大的區別,特別對于一些企業和競爭對手而言聯盟鏈不能很好的解決隱私問題;第三個問題是合規問題,去中心化和中心化問題,聯盟鏈未必是最優解決方案,是否合規最終取決于應用本身,而不取決于是聯盟鏈還是公鏈。。[2019/9/23]
法院判決
動態 | 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走上了從聯盟鏈到社會化服務:據騰訊財經消息,7月7日,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行的2019國際貨幣論壇金融科技分論壇”上,IMI學術委員、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所長助理、CFT50首席經濟學家楊濤做了有關中國金融科技運行情況的報告解讀。報告指出,區塊鏈技術系統在過去的數年時間里發展迅速,尤其在 2018 年間,區塊鏈技術的應用逐步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走出了一條從企業私有鏈逐漸過渡到跨云、跨主體的企業級聯盟鏈,從聯盟鏈到社會化服務公鏈的嶄新道路。目前,區塊鏈系統在數據存儲能力、通用性、功能完備性等都還存在明顯不足;與技術相關的運用也存在諸多誤區。值得關注的是,2018 年,區塊鏈系統在技術方面的發展與突破依然顯眼,包括:自研底層興起;技術平臺化進一步深入;跨鏈技術發展以及開源社區助力技術成熟。[2019/7/8]
被告人余某、李某、管某、李某、常某、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非法獲取的某保險公司客戶信息及購買的手機號碼、驗證碼,冒用客戶名義注冊會員獲取A積分,并進行非法兌換活動,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
聯盟鏈積分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在本案中,法院最終認定消費積分的本質為財產性利益,屬于財物的范疇,認為對于被告人的行為應當按照侵犯財產型犯罪進行處理。而目前,各個商家基于區塊鏈的優勢,陸續發展出聯盟鏈積分,積分就是積分鏈上的通證,并且可以在不同的商家之間進行兌換,用以享受不同機構的產品和服務。那么,此種聯盟鏈積分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呢?
筆者認為,此種聯盟鏈積分與之前的消費積分應當做相同的認定。聯盟鏈積分與一般意義上的積分的差異在于技術的不同,效果是相同的,并且聯盟鏈積分相比于此前的消費積分更有優勢。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分布式賬本、去中心化、難以篡改等特點,可以更好的保護用戶的利益,避免出現用戶積分被盜刷的現象。
根據張明楷老師的觀點,作為財產罪對象的財物包括狹義的財物(有體物和無體物)與財產性利益。作為財產犯罪的對象的財物,必須具有以下三個特征(否則,要么他人不可能侵犯,要么不值得刑法保護):
第一,具有管理可能性。如果被害人根本不可能管理,就不能認定被害人對某財物具有占有權或者所有權,也不能認定其喪失了某種財物。對于聯盟鏈積分而言,積分被保存在用戶的個人賬戶之中,處于其管理支配之下,被用戶所占有,可供用戶隨意支配,具有管理控制可能性。
第二,具有轉移可能性。相對行為人而言,如果行為人不可能轉移被害人管理的財物,就不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財物。是否具有轉移可能性,要以同時代的科學技術水平與能力為標準進行判斷。聯盟鏈積分依托相應的加密技術,存在實現在不同的商家之間進行流轉的意向,具有兌換的特性。雖然聯盟鏈積分是位于積分鏈上的通證,難以篡改,但是依然存在被他人所轉移竊取的可能性。犯罪人會想方設法的拿走你口袋里的錢,在司法實踐中,早已出現了轉移虛擬財產的案例,例如竊取賬戶密碼后進行轉移等。
第三,具有價值性。消費者根據積分規則消費后,將獲得相應的積分,而積分可以換取折扣、贈送商品的獎勵服務,使得消費者獲得了實實在在的收益。雖然聯盟鏈積分的載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但是并不妨礙其價值性,準確的說,聯盟鏈積分屬于以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形式存在的財產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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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內容是“福建省區塊鏈協會”與“區塊鏈創新應用發展工作組”共同參與合作設立的《發現100個中國區塊鏈創新應用》欄目,用于介紹各單位最具代表性的區塊鏈應用.
1900/1/1 0:00:00華爾街見聞此前提到,昨日加密貨幣市場受多個利空消息影響再次重挫,比特幣一度跌至3.1萬美元附近。相比其4月的歷史高位6.4萬美元,比特幣價格已跌超50%.
1900/1/1 0:00:00原文標題:《Through the Looking Gas: A History of Ethereum Protocols》2015 年 7 月,以太坊正式上線.
1900/1/1 0:00:00金色財經 區塊鏈5月31日訊? ?5月21日,中共中央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金融委主任劉鶴主持召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會議要求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
1900/1/1 0:00:00在Master Ventures宣布成立3000萬美元的Polkadot生態系統基金之后,DOT和KSM價格迎來大漲.
1900/1/1 0:00:00熱點摘要: 1.天橋資本創始人:我們持有約5億美元比特幣;2.彭博策略師:比特幣更有可能反彈至4萬美元;3.薩爾瓦多總統發文稱將推行“火山”挖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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