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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資產:中國法院認可狗狗幣的財產屬性嗎?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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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狗狗幣」為關鍵詞,在Alpha案例庫進行檢索,可以得到23個其中涉及到「狗狗幣」的案件判決,在一些判決中,法院針對「狗狗幣」有一些觀點。狗狗幣是否像比特幣一樣被中國法院認可虛擬財產屬性呢?

23個案件判決,其中民事案件13個,刑事案件10個。部分案件判決中,有法院發表了對「狗狗幣」的觀點,我們做摘錄如下:

1、10個刑事案件判決中,有5個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其中就包括了plustoken案件,根據判決書的內容,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狗狗幣(DOGE)11060162640.5953個。而在2019年6月28日后,仍有35564752.5446317個狗狗幣轉入,按照本文發出時的價格來看,市值有440億元之巨。按照本案的判決,包括被扣押的狗狗幣在內的數字資產,依法處理,所得資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在10起刑事案件判決中,均沒有法院有關狗狗幣法律屬性的論述。

中國銀行新專利可實現元宇宙售藥:12月23日消息,天眼查App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基于元宇宙的藥品銷售方法及裝置”專利公布。摘要顯示,本發明方法具體包括:獲取客戶與預設的元宇宙虛擬藥店模型進行交互時選擇的目標藥品;根據藥品信息生成交易訂單,并將訂單發送給客戶。

本發明利用元宇宙技術實現了客戶在線可視化的藥品挑選,并在線完成交易訂單,提高了客戶購買藥品的效率和體驗。[2022/12/23 22:02:40]

2、在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9民終343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馬雪娟與蘆鳳芹通過網絡平臺購買的狗狗幣,應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所指的未經批準發行或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它的出現未經批準,會對國家正規發行并使用的貨幣產生沖擊和影響,將嚴重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應是國家目前亟待整治、清理的對象。因此,通過網絡平臺進行狗狗幣交易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所產生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遂駁回了原告起訴。

該案在二審后,馬雪娟提起了再審程序,但其再審申請最終被法院駁回。

3、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5民終895號民事判決書中提及:一審法院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狗狗幣是一種類似于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狗狗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狗狗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由此,因狗狗幣產生的債務,均系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Cardano創始人:在中國農村推廣ADA的多層次營銷活動是騙局:IOHK首席執行官、Cardano創始人Charles Hoskinson表示,自己以及Cardano基金會與正在中國推廣Cardano(ADA)的多層次營銷(MLM)活動無關。

Hashkey Hub營銷負責人Mo Li此前在推特表示,Hoskinson的照片曾被用來向農村老年人宣傳ADA,之后ADA市值排名第六。Hoskinson回應稱,這一事件只是一個騙局,意在從富有的中國農民身上榨取錢財。它的組織者與IOHK沒有關系,他們也沒有得到許可使用Cardano的圖片和Logo。此外,他批評Mo Li暗示這一傳銷計劃與ADA最近上漲有某種關系。(U.Today)[2020/7/6]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建立了關于投資狗狗幣的合作理財關系,因狗狗幣系不合法物,陳紅蓮、盧曉燕合作投資狗狗幣的行為不應受法律保護,該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由雙方自行承擔,陳紅蓮要求盧曉燕返還下單款35000元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事實,也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判決中法院對「狗狗幣」的觀點,看起來非常熟悉。我們以「XXX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為關鍵詞,再次進行檢索,在案例庫中可以得到99個案件判決。這些判決中既包括了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主流的數字資產,也包括一些非主流的數字資產。

聲音 | 中國電子學會研究咨詢中心主任:推進區塊鏈和經濟社會融合發展:中國電子學會研究咨詢中心主任、區塊鏈分會秘書長李颋表示,推進區塊鏈和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應該加強基礎理論與技術研究,重點支持區塊鏈存儲、加密、共識和跨鏈等關鍵性技術的研發與應用,著力促進關聯區塊鏈技術的跨學科共性基礎研究與交叉學科應用研究。另外,要高度重視技術生態培育,整合政府、高校、企業、行業組織等資源優勢,建設完善區塊鏈創新生態。加快推動5G與區塊鏈融合發展,充分發揮5G的低時延、高速率、低成本的特點,提升區塊鏈系統效率。還應該加強法律法規與行業監管,增強區塊鏈技術的安全可控性和對區塊鏈平臺的自主掌控權。進一步研究推出區塊鏈在投融資、智能合約、資產證明等領域的法律法規,維護區塊鏈產業生態的良性運轉,降低相關企業的合規性風險。李颋表示,應該持續加強規范國內數字貨幣交易所,嚴控場外交易,嚴厲打擊洗錢、詐騙、傳銷等行為,加快研究推出數字貨幣交易監管措施。(光明日報)[2019/10/29]

通過對這些判決進行研讀,可以發現判決結果通常有三類:

動態 | 中國網基于區塊鏈的“一帶一路”可追溯商品數據庫正式啟動:據中國網消息,近日由中國網“一帶一路”網與中追溯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發起的“一帶一路”可追溯商品數據庫正式啟動,數據庫將采用三維3D碼+區塊鏈技術+RFID三位一體的產品追溯系統網絡平臺,為每一件商品附上唯一的“身份證”,確保每一件商品都能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有力杜絕假冒偽劣產品。[2019/1/19]

第一類案件,是法院認為因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產生的債權債務系非法債務,公民投資和交易這些數字資產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這類案件通常都會被駁回訴訟請求。

第二類案件,是法院不僅認為因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產生的債權債務系非法債務,而且比特幣等數字資產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物,該類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這類案件也都會被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類案件,法院同樣會引用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也認為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在涉及到認定關于比特幣等數字資產交易行為是否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時,有著截然相反的觀點。

聲音 |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主任:區塊鏈技術不可能包攬天下:據華西都市網報道,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主任黃寶山在會議中表示,無論是過去的互聯網還是現在的區塊鏈,從理性的角度,我們都可以從基本數據判斷一個項目的影響力、生命力和市場空間。但從感性角度,沒法預測它具體發展的方向,只是預期它會被更廣泛地使用。但要明確的一點是任何技術不可能包攬天下,區塊鏈也一樣,哪怕區塊鏈和傳統社會的結合是非常豐富且會帶來巨大創新的。現在區塊鏈的創新項目基本上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底層技術、第二類是為區塊鏈生態提供服務的、第三類是其他領域+區塊鏈的應用。前兩類項目需要重點判斷團隊背景,最后一類項目除了要看這個領域是不是真正能和區塊鏈的技術價值特別好地吻合外,還需要重點看它是否合規。[2018/8/18]

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2019)京0112民初37191號民事判決為例,法院認為數字資產交易并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知,法律確認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民事權利客體,其應受到法律保護。網絡虛擬財產以數據形式存在,具有一定價值,可以“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虛擬財產的權利主體可基于虛擬財產交易,讓渡虛擬財產的使用價值,從而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比特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所謂“挖礦”是指“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件,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過程,該求得特解的“礦工”可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作為獎勵。要獲得比特幣,既需要投入物質成本用于購買專用機器設備、支付運算損耗的電力能源,也需要耗費相當的時間成本,因此,比特幣的獲得過程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產生經濟收益,具有價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符合網絡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應受法律保護。

第三,我國法律并未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其可作為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根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目前未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禁止其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但并未否定虛擬貨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也未禁止其作為普通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流轉。

也就是說,正常的數字資產交易行為,本身不屬于“代幣發行和融資”,也不屬于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亦未違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關于代幣發行融資的各項規定,故該類交易行為并未被我國法律所禁止,應屬合法有效。

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和判決是更加合理的,法律適用也更加準確。

其實通過研讀案例不難發現第一類和第二類案件判決有以下特點:

(1)判決日期較早,受限于對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的認識程度;

(2)判決的法院多處于經濟欠發達的地區;

(3)判決當時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或者有指導意義的案例。

時至今日,無論是公眾,還是司法機關對于數字資產的態度都不可同日而語。比如在「鏈法案評|比特幣財產損害賠償案入選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中,該案判決中對比特幣財產屬性的認定、對涉比特幣案件的司法救濟等內容,獲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層面的認可。

當然,在法律上論證比特幣財產屬性的理由和方式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狗狗幣。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是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的規定,其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領導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理解與適用》)中,對該條有明確的釋義。其中明確:

該條是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引致性規定,但其宣示了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并為之后特別法的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典》對《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予以了保留。

《理解與適用》指出:“上述規定是一條具有時代性意義的規定。21世紀是互聯網時代,以云計算、大數據、5G、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關鍵技術為代表的新科技已經且仍將對現代經濟社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理解與適用》同時指出:數據和虛擬網絡財產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物,具有以下特點:?

(1)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無論是數據還是網絡虛擬財產都是建立在數據基礎上的虛擬物,對于權利人來說,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

(2)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經濟價值。民法所保護的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權利人通過合法勞動取得,具有可交換性,有一定的經濟價值。

(3)雖然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本身是無形的,但是他們在網絡空間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這種“有形”是相對于網絡世界而言,并非真實存在。畢竟數據的存儲需要空間,網絡虛擬財產也是有活動的空間。

我們認為,狗狗幣是符合上述特點的。

當然,依法受保護的虛擬財產還應具有“合法性”的特點——虛擬財產的產生和取得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即虛擬財產應當不為我國法律禁止和限制,亦沒有夾雜、暴力、反動等內容。同時,虛擬財產的合法性還體現于取得方式的合法。目前而言,無論是《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九四公告》,還是其他法律規定,并沒有規定狗狗幣等數字資產本身系非法的標的。

在私法領域,法律遵循的原則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公民持有狗狗幣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其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也未禁止其作為普通虛擬商品進行交易流轉,其交易和流轉同樣應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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