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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虛擬貨幣價格波動大,具有穩定價值的虛擬貨幣應運而生,其中USDT就是穩定幣中的佼佼者。但是穩定幣并不等于法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的規定,我國法定貨幣僅有人民幣,發行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禁止任何其他主體以任何形式發行的幣在我國市場上以法定貨幣的地位流通。但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同時規定: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界定USDT是否屬于虛擬財產,目前司法裁判還未明確。
我們先來看兩個判例,第一個判例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京0105民初63366號張迎春與原子鏈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本案中,被告原子鏈公司主張向員工張迎春支付價值22200元虛擬貨幣作為工資,但法院最終認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子鏈公司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有違法律規定,不予采信。
Arbitrum生態資產管理協議Factor已集成DIA預言機:4月11日消息,Arbitrum 生態資產管理協議 Factor 宣布已集成 DIA 預言機,將為 GRAIL、AAVE 與 JOE 等 20 多種 Token 提供喂價服務。[2023/4/11 13:57:27]
第二個判例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0)滬01民終12524號李麗詩與王碩斌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案。
本案中,李麗詩工資為以USDT(泰達幣)發放,其工資結算一直是王碩斌作為某基金會主席代為發放,一次王碩斌結算對方工資應是8千USDT(泰達幣),其在發現錯誤支付為8萬USDT(泰達幣)的第一時間即要求對方返還多支付的72,000USDT(泰達幣)并多次溝通未果。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2019年12月18日李麗詩收取王碩斌8萬USDT(泰達幣),其中72,000USDT(泰達幣)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最終李麗詩當日收取72,000USDT(泰達幣)已構成不當得利,理由具體分析如下:
The Sandbox將于2月14日解鎖約3.7億枚SAND:1月31日消息,Token Unlocks數據顯示,The Sandbox的LAND代幣將于北京時間2月14日16:00解鎖372,570,278枚SAND,占總供應量(30億枚)的12.419%。
其中,公司儲備解鎖96,840,278枚,顧問解鎖37,500,000枚,團隊解鎖71,250,000枚,基金會解鎖39,900,000枚,戰略銷售解鎖24,000,000枚和種子輪銷售解鎖103,080,000枚。[2023/1/31 11:37:56]
首先,案涉的USDT(泰達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Revolut獲塞浦路斯監管機構批準,將在歐洲經濟區提供加密貨幣服務:金色財經報道,金融科技公司Revolut已獲得塞浦路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的授權,允許其在歐洲經濟區(EEA)提供加密貨幣服務。Revolut表示,它成為第一個被CYSEC授予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的實體。該授權將使Revolut能夠通過塞浦路斯的一個新的加密資產中心向其在歐洲經濟區的1,700萬客戶提供加密貨幣服務。(CoinDesk)[2022/8/15 12:26:56]
因此,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系爭USDT(泰達幣)為建立在數據上的虛擬物,權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換性,具備權利客體的特征。就李麗詩與王碩斌雙方以USDT(泰達幣)與美元等值替代人民幣結算李麗詩報酬的意思表示來看,雙方對USDT(泰達幣)具有財產權益亦認識和協商一致。故雙方爭議之USDT(泰達幣)具有財產利益,受法律保護。
Web3 風險投資基金LongHash Ventures 與 Protocol Labs 合作:金色財經報道,?Web3 風險投資基金 LongHash Ventures 宣布與 Filecoin 和 IPFS 的創建者 Protocol Labs 建立合作伙伴關系。LongHash Ventures 將與 Protocol Labs 合作推出第三個 LongHashX Accelerator Filecoin Cohort。該計劃旨在加速 Filecoin 生態系統中早期團隊的項目創建。該計劃自 2018 年以來一直存在,過去曾與著名的區塊鏈項目合作,包括 Polkadot、Algorand 和現在的 Filecoin。(theb harat express news)[2022/5/24 3:36:42]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從不當得利的構成來看,一方獲得利益,另一方獲益無法律根據,獲益和損失間存在因果關系即為判斷依據。本案中,雙方2019年12月18日的微信聊天記錄表明,當日王碩斌向李麗詩轉賬確定的原因是支付上月工資,并未涉及其他給付事由。王碩斌在次日就聯系李麗詩,陳述其操作失誤,將8,000打成80,000,要求李麗詩退回多打的72,000USDT(泰達幣)。
最后,李麗詩當日收取王碩斌USDT(泰達幣)事由為領取2019年11月工資,按其工資標準,王碩斌所稱8,000USDT(泰達幣)為當月工資及獎金等總計具有相應依據,李麗詩收取王碩斌8,000USDT(泰達幣)具有合法依據,李麗詩獲取之外的72,000USDT(泰達幣)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致王碩斌遭受相應損失,李麗詩獲益與王碩斌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鑒于李麗詩表示原物已無法返還且USDT(泰達幣)并無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一審法院根據雙方對USDT(泰達幣)價值的意思表示及受損人損失發生時間,以雙方2020年1月5日達成的《和解協議》中確認的1USDT(泰達幣)=6.9元人民幣標準折價人民幣返還,并未高于不當得利取得時的相應價值,故該折價標準并無不當。
上述兩個判例均涉及用人單位以USDT發放工資是否受到法律認可的問題,北京的裁判規則傾向于認為用USDT支付工資,違反《勞動法》和《外匯管理條例》,其支付行為無效。而上海的裁判規則恰恰相反,認為USDT屬于網絡虛擬財產,雙方同意以USDT支付工資的,法律應予以保護,支付行為有效。這樣看來,似乎上海認可USDT的虛擬財產屬性并認同USDT能夠在中國市場交易并受到法律保護,但事實好像并非如此。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3民初2912號判決中,原、被告簽署委托理財合同,但雙方委托理財的業務是買賣USDT,法院認為該行為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次序,違反了公序良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該委托理財合同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買賣USDT合同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交易行為并未受到法律保護。
綜合以上USDT糾紛的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相關USDT交易風險較大,對于USDT的裁判規則即便同一地區不同法院也有不同裁判思路,穩定幣在中國的法律地位并不穩定,公眾應時刻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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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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