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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加密貨幣硬分叉案件裁判思路分析_比特幣官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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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以太坊完成柏林硬分叉升級,此次分叉接入4個新的EIP改進提案,主要會影響到交易的gas費用計算。目前,加密貨幣中主要是比特幣與以太坊發生分叉較多。而出現分叉的目的主要是為提交區塊交易效率與降低交易成本。分叉的形式又包括硬分叉與軟分叉兩類,較常見的是硬分叉。

目前在裁判文書網上無法查找到以太坊硬分叉的案例研習,我們此處以比特幣硬分叉的司法案例研究,分析司法機關對涉及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案件的裁判思路,相信對區塊鏈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一、比特幣硬分叉的案件概述

筆者以“比特幣”與“分叉”為關鍵詞在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檢索,查找到4篇相關案例。此處選取其中關聯度較高且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進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樂酷幣行網(www.okcoin.cn)系樂酷達公司備案經營的網站。2017年7月18日,樂酷達公司發布公告稱,

美國SEC在2021財年針對加密貨幣等領域提交了434項執法行動:金色財經報道,美國SEC在2021財年提交了434項新的執法行動,比上一年增加了7%。在這些新的或“獨立”的訴訟中,70%至少涉及一名被告。這些新行動涵蓋了整個證券領域,包括防范加密貨幣和SPAC領域出現的威脅。(ambcrypto)[2021/12/2 12:45:17]

“如果比特幣分裂為一種或多種比特幣,OKCoin幣行將會把分裂出來的各種比特幣按擁有權提供給所有客戶。”

2017年7月25日,樂酷達公司針對比特幣現金處理繼而發布公告:

“2017年8月1日20:20前將按擁有權提供給用戶等額的BCC,并在適當的時間點發放到用戶的賬戶。”

原告馮某是樂酷幣行網的用戶,其進行比特幣現金提取時發現,該網頁“領取”按鈕已消失,比特幣現金已無法領取,原告遂訴諸法院(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京0108民初24805號;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京01民終9579號)。

聲音 | 印度前財長:加密貨幣并不是一種具有內在價值或普遍可接受價值的商品:印度前財政部長Subhash Chandra Garg長期以來一直對加密貨幣直言不諱,在制定該國加密貨幣政策草案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Garg最近發布了一篇關于加密和數字貨幣的題為“貨幣將是數字的;加密貨幣將無法生存”的新博文。在這個博客里,他不僅討論了貨幣的演變,還討論了加密貨幣的未來。他寫道:“我相信私人加密貨幣的未來會非常短暫……如果今天的估值接近2000億美元,加密貨幣的魔力肯定造就了一些億萬富翁,顯然代價是許多人購買了這些實際上毫無價值的代碼。” Subhash Chandra Garg指出,加密貨幣并不是一種具有內在價值或普遍可接受價值的商品。此外,由于加密貨幣的數量幾乎是無限的,按照經濟學的邏輯,這些貨幣毫無價值,因為其供給遠遠超過需求。他在博客中總結道,只有少數加密貨幣是為了快速、無成本地進行國際支付,而其他許多加密貨幣只是為了快速賺錢。Garg承認去中心化分類賬技術是“好的創新”,但他聲稱,將這種技術用于交易目的是一種浪費,而且不能證明私人使用它來創建加密貨幣是合理的。(AMBCrypto)[2020/1/5]

該案件是比特幣硬分叉幣種比特幣現金的首例維權案件,其對之后的法院裁判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聲音 | 外匯和加密貨幣交易員:宣告熊市趨勢結束是不負責任的:據Ethereum World News消息,隨著BTC最近突破5000美元關口,一些人確信熊市已經結束。外匯和加密貨幣交易員Jonathan對此表示,宣告熊市趨勢結束是不負責任的。其解釋稱,在經歷短期的、情緒激動的飆升之后,同樣的樂觀主義者呼吁結束熊市,但最終總是以災難告終。其預計比特幣將在2018年全年出現熊市反彈,過去的表現并不代表未來的行動,但考慮到短期上漲的可靠性,最終會跌至新低。[2019/4/8]

(二)當事人訴求

上述案件的當事人馮某訴訟請求主要有3個:

①請求樂酷達公司履行合同,并將38.748個比特現金打入原告馮某的比特幣現金個人賬戶;

②請求樂酷達公司賠償原告馮某38.748個比特現金的價格損失169,969.22元;

③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

日本證券業協會:加密貨幣目前顯著的特征是被作為投資商品 運營交易所需注冊:日本證券業協會發表“關于證券業界與Fintech研究會”報告。報告中,該協會與日本證券經濟研究所以“Fintech對證券業界的含義”為中心進行了基本評價,認為“加密貨幣雖然被稱為貨幣,但是目前顯著的特征是作為投資商品“;證券業界在運營加密貨幣交易所時必須要注冊,并且必須舉證其開展的業務“不影響公益”,而且也要舉證其開展的業務“風險管理很困難但對投資者保護沒有障礙”。[2018/6/21]

(三)法院裁判

①判決被告向原告馮某注冊賬戶發放比特幣現金(BitcoinCash)38.7480個;

②駁回馮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司法機關裁判思路分析

上述案例中,原告的第1項訴求被支持,第2項訴求未被支持。支持與未支持的理由是什么?我們一一來分析。

路透社:亞洲加密貨幣價差套利盛況不再,但仍有利可圖:據路透社消息,隨著中國當局去年底關閉國內加密貨幣交易所,由比特幣”跨境偷運者”組成的地下生態系統和P2P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出來,帶動比特幣交易蓬勃發展,同時避開監管機構的視線。最簡單的地域套利方法,是在一個不受監管的市場,比如泰國,或比特幣交易已經合法化的市場,比如日本,購買比特幣,然后出售給比特幣被禁止的市場,比如韓國、中國或印度。第二種套利是在交易所之間。動作麻利的交易員在不太知名的比特幣交易所以低價購買比特幣,然后以高價在流動性更好、用戶更多的平臺出售。[2018/4/3]

(一)支持返還等量的比特幣現金依據

原告的請求權基礎并非物權請求權而是債權請求權,出于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加之返還的標的比特幣現金不違反法律規定,故而法院支持原告訴求,判決被告返還等量數額的比特幣現金。

1.?BCC?違背物權法定原則

實踐中,當事人請求交付比特幣現金、以太坊現金系基于何種權利,是首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我國《民法典》第116條規定了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而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將比特幣等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權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無法按照物權請求權的法律規定而要求被告交付比特幣“分叉”所產生的比特幣現金。

另外,司法實務中針對加密貨幣的其他案件,司法機關多將加密貨幣作為虛擬財產處理。刑事案件中,也會將加密貨幣認定為私人持有的合法財物或者計算機數據受保護。認定為虛擬財產還是計算機數據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典》127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立法機關并未出具司法解釋將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的內涵明確規定。同時,網絡虛擬財產與數據也并沒有歸入《民法典》物權編,在立法體例上,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范疇。

2.存在合同上的依據

對于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物的,同時還具有一定的保護意義,可納入合同領域解決。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來說,其本身不包含固有價值,加密貨幣持有人須通過分布存儲且全網確認的公共記賬簿所記載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加密貨幣的交易現實存在,持有者以此獲取利益,在網絡環境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加密貨幣的價值取決于市場對加密貨幣充當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加密貨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再依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公告》、《關于防范代幣融資的風險公告》等均不禁止私人持有交易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要求加密貨幣交易平臺返還加密貨幣不違法。因此,返還等量的BCC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

依據當事人與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之間的合同,請求加密貨幣交易平臺返還等量的硬分叉幣種。我國《民法典》第139條規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當事人與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之間的合同自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發布相關內容的平臺公告時成立。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硬分叉幣種的發放規則履行承諾義務。

依據《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與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形成合同,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發放硬分叉幣種的義務時,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即將等量的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返還當事人賬戶。

(二)不支持?BCC?差額損失的依據

司法機關不支持比特幣硬分叉幣種返還時的差額損失,主要原因是認定差額損失不具有可預見性。

我國《民法典》第584條規定了“損失賠償的可預見性規則”,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作為第三方機構,為加密貨幣、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的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平臺,辦理提現、結算服務,并據此收取服務費用。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并不參與具體的具體交易,因加密貨幣及其硬分叉幣種價值波動產生的交易差,不屬于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提供服務的范疇,因此,法院認定損失賠償不成為判斷加密貨幣交易平臺責任范圍的依據。

并且加密貨幣市場價值波動較大,對于交易時間、交易量的判斷,沒有統一、確定的標準,依賴于交易人個體的知識、經驗、偏好,并與市場交易行情密切相關,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未及時提供提現、結算服務,對于加密貨幣及其硬分叉幣種最終交易結果的影響,不具有當然性和確定性,不符合合同法關于損失“可預見性”的規定。

最后,在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未交付,沒有完成與實體貨幣兌換的情況下,交易差損失并沒有現實發生,當事人對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市場價格差主張其損失范圍,一般不會被法院支持。因此,前述案件BCC價格差額損失未被法院支持。

返還一定數量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種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反映了司法機關對于新事物的接受與認可,但一些地區對于加密貨幣硬分叉幣的返還依舊不支持(如楊楠楠與深圳必旺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粵0304民初51230號)。當事人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切記在訴求中明確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的返還硬分叉幣種賬戶,也會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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